诛奸废相
洪武七年(1374)律颁行之后,朱元璋并没有一劳永逸的想法,而是经常披阅,对于其中不妥之处,也时常发表见解,也感觉到该律仍然“轻重失宜”,很难成为“贵得中道”的法律而传之于后世。洪武九年(1376),朱元璋召见中书左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讲自己翻阅洪武七年(1374)律的看法,先以古代先王为例,认为:“古者风俗厚而禁网疏,后世人心漓而刑法密”,所以圣明之主立法贵得中道,其目的是在于“服人心而传后世”,因此现在的法律还有不合乎圣王之道者,要胡惟庸、汪广洋等“详议更定,务合中正,仍具存革者以闻”。根据朱元璋的指示,胡惟庸、汪广洋等不敢怠慢,不久便将厘定的《大明律》呈上来,其中详加考订厘正者有13条,总共还有446条,这就是所谓的洪武九年(1376)律。
洪武九年(1376)律具体内容也难以得知,相关史料也少,其修订是以吴元年(1367)律令还是洪武六年(1373)律为本,也很难确定,但从总共还有446条来看,应该是依照吴元年(1367)律颁布以后陆续颁行的律为基准,因此洪武九年(1376)律,应该是按照名例、吏、户、礼、兵、刑、工分部的。按照一般惯例,主持制定法律的人被治罪谪发凤阳,其制定的法律也会受到牵连,胡惟庸等人不采用洪武六年(1373)律,按照此前陆续颁行的律进行修订,应该是顺理成章的。
对洪武九年(1376)律的内容多为猜测,尤其是厘正13条究竟是什么,更是成为了谜。如果仔细研读1376年前后的历史,就会发现“奸党”的罪名是这时增加的。按照后来定本的《大明律》,“奸党”罪名是由“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3条律所构成。正是因为有了“奸党”罪,厘定法律的胡惟庸、汪广洋等又是作茧自缚。
“胡惟庸奸党案”是非常有名的事件,1934年吴晗先生在《燕京学报》发表《胡惟庸党案考》一文以后,各种谈及明代历史的著作,似乎都不能够忽略该案,大多数都认为其是以朱元璋为代表的“君权”与胡惟庸为代表的“相权”之间的斗争,因为胡惟庸被杀后,朱元璋废除丞相制度,由皇帝直接统领六部,使中央集权制度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是,当人们讨论“胡惟庸奸党案”时,因为该案辗转株连,从洪武十三年(1380)开始,到洪武二十三年(1390)颁布《昭示奸党录》,在长达10余年的时间里,有多达3万余人受到牵连,其中开国功臣如李善长、南雄侯赵庸、荥阳侯郑遇春、永嘉侯朱亮祖等公侯一级的人物22人都被处死,大多数都被“族诛”。曾经为朱元璋的笔杆子、诸王子的老师的宋濂,其儿子宋璐、孙子宋慎也被一并杀死,宋濂受到株连,要不是马皇后与皇太子求情,尤其是马皇后,陪朱元璋吃饭,命令撤去酒肉,以素斋来表明她要“为宋先生作福事”,才使朱元璋免宋濂一死,流放到茂州(今四川茂汶羌族自治县)。洪武十四年(1381)五月,71岁拖着老病的身躯,有“尊宗二氏”之称的宋濂,信奉佛、道二教,在拜过佛之后,便睡下难以起床,不由得叹惜道:“佛书多取譬之言,果可尽征乎!”也就是说“佛书报应之类的说法,看来都是骗人的呀!”于是便断然绝食,在该寺院与世长辞,要不是该地方长官慕他的文名,将之葬在莲花山下,宋濂可能会曝尸山野。当然,朱元璋的后世子孙为宋濂平反,不但得以改葬,还在1513年追加“文宪公”的谥号。
正因为朱元璋在处置“奸党”时决不手软,学界才认为朱元璋置当时法律于不顾,在法律之外任意采取各种刑罚,以至于滥刑诛杀。如果不是滥杀,就应该有法律依据。如沈家本所言擅勾属官、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当定于胡惟庸乱政之后,所谓亡羊补牢也”。沈家本这种猜度之语,实际上不符合中国古代传统,因为杀人定罪必然依法,如果没有法律,以君主诏令谕旨定罪而将之列入法律的范围也是正常的,更何况处置“胡惟庸奸党案”,既有公开颁布的《昭示奸党录》,又有现在还不能找到的洪武九年(1376)律,因此朱元璋将所有“奸党”定罪,都是有依据的。胡惟庸、汪广洋等在得势之时,“附顺者拔擢,忤恨者诛灭”,排斥异己,拉帮结派,正是统治阶级内部各种政治势力角逐的特征,一时得势的派别,总是根据自己的利益来权衡利弊,那么以“奸党”罪清除异己,也是他们的选择。可以确定“奸党”罪是洪武九年(1376)厘正13条的内容之一,因为这符合朱元璋对待臣下之心,如其《申诫公侯铁榜》讲:“待功臣之心皎如日月,奸臣不能离间。”在设置通政使司时讲:“壅蔽于言者,祸乱之萌;专恣于事者,权奸之渐。”隐隐约约都可以看到“奸党”罪人律的情况,更何况以后洪武十八、十九年(1385、1386)行用律也有“奸党”罪。殊不知胡惟庸将异己视为“奸党”,自己也陷入“奸党”的泥潭。胡惟庸等厘定的法律,却将罪名留给自己,正是自设罗网而自人之,自挖陷阱而自人之,颇有耐人寻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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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律例在广义上讲,既有律,又有条例,还有事例、则例、禁令等一系列法规;从狭义上讲,就是指《大明律》《大清律》,以及附在律文之后的条例。无论是从广义上,还是从狭义上,要理解其内容都是很难的,毕竟是已经逝去的法律,在淡出历史舞台的时候,仅仅留下记忆。明清律例法规体系,施行了500余年。以明清司法体系而言,府州县官都要办理狱讼,一个府州县官年平均办理2000多件诉讼,而当时全国有2000左右个府州县,一年下来就是400多万件,再乘以578年,就是20多亿件。虽然大多数诉讼案件已经见不到了,但现存的史料中也是比比皆是,而所有案件都要有个判决,亦可见律例应用的频繁。
首先是律文。朱元璋立法气势乃是前无古人的,声称:“凡我子孙,钦承朕命,无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群臣敢议改法律者,夷三族。《大明律》经过几次编纂,最终勒定为定本460条,不但有明一代无人敢进行更改,有清一代也基本承袭。《大清律》定本436条,除了删除已经不适用的“钞法”之外,将明律原注明是该律有几条的文字删除,如“盐法十二条”,清没有十二条,也就成为一条,其内容基本没有什么变化,等于是照搬《大明律》。
其次是条例。从明代的《问刑条例》,到清代的《大清律例》,条例一直是律的重要补充。除此之外,还有许多法规形式,诸如令、诰文、事例、则例、榜文、章程、告示、成案等,与律例互为补充而相得益彰,形成独特的法规体系。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何者优先,虽然在原则上有规定,但在实际裁断过程中,有些并不是按照原则办理,在天理、国法、人情的理念下,乃是一种情理法的交融,也是君主专制政体必然的现象。
读明清律易,知明清例难,而知事例、则例、榜文更难,章程、告示、成案则奇难。台湾黄彰健先生在1979年完成《明代律例汇编》的编纂,解决了知明代例难的问题,但面对众多事例、则例、榜文,也只好另当别论了。自2001年起,余在南开大学从事中国法制史教学,深感明清律例之难,便花10年工夫完成《清代律例汇编通考》,竟然得500余万字,目前正在出版中。该书除了律文、例文之外,还收录事例、则例、成案、禁令等与律例相关的内容,进而对明清律例略有知晓,并且围绕此问题发表一些研究论文。
除了研究之外,讲学任务也颇重,因为是双聘教授,两个学院的课都要上,最多时一年讲授14门课程,涉及到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还要指导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迄今为止,所指导的硕士、博士、博士后,已经有150余名毕业和出站。如此多的学生,毕业论文选题自然要费心思。在研究明清律例之时,想到让学生们也进行研究。于是,硕士选择一条律例,博士选择一组律例。以《大清律例》30门,436条来说,即便是有几百名硕士,其研究也是不会重复的,有30名博士,完全也可以在这方面展开研究。时至今日,已经有70余名硕士、博士以明清律例为研究题目,并且顺利毕业,他们的论文核心内容,已经出版了《明清律例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2013年5月),此后还要出版第2辑、第3辑。集体的研究收效更大,不但弄清明清律例的一些问题,也扩大了影响。
自2005年起,应中央电视台12频道之约,先后进行《故事与法》《明清妙判》《明清奇案》《明清御批案》等四个系列的讲座,已经播出300余集次。既然是讲明清案例,总会涉及明清律例的适用。解读案例,分析律例的适用,也就成为经常性的事情,故此对明清律例更加情有独钟了。
经好友马勇推荐,筹划了《柏桦说明清律例》一书,乃是杂采近年以来在各类刊物所发表过的论文,进行加工编制,其中也有一些没有发表的论文,以及在中央电视台12频道的部分讲稿,勒为是编,虽有些仓促,但毕竟是多年研究的心得。
每一本书的出版,都记载着一段人生经历,这种经历既有研究的辛苦,也有成功的喜悦,还有失败的苦恼,更有在解不开难题时痛不欲生的感受,而这些只有作者才能够知道,而读者则会有更高的要求。其实每位作者在提交稿件的时候,都有“复恐匆匆说不尽,行人临发又开封”([唐]张籍《秋思》)的感受,会感到有许多缺陷与不足,这里也有同感。这正是“爱憎不由人主持,存亡毕竟有归处”[清]赵嘉程《得失行》)。读者们的厚爱,若能够提出批评指正,无论是对我,还是对学术,都有很大的裨益,这里先感激读者的阅读,且恭候指教。
明清两朝是距离我们所处时代最近的王朝,明清的法律体系实行了有五百余年,以明清司法体系而言,府州县官都要办理狱讼,一个府州县官年平均办理2000多件诉讼,当时全国有2000左右各府州县,一年下来就有400万案件。可见明清两朝的律法制度多么重要和繁多。《罪与罚(柏桦说明清律例)》是著名法学家柏桦关于明清两朝法制建设和案例评判的最新作品。全书分明、清两部分,每部分又分为历史发展和案例分析两部分,基本涵盖了明清两朝的主要律法,也重点梳理了重要律法的发展,并通过案例分析使广大读者更直观地了解到明清律法。
明清五百年律法,从起源到发展,从发展到沿袭,南开大学法学系教授柏桦著的这本《罪与罚(柏桦说明清律例)》让你熟悉明清司法体系。
这是一本明清判案指南,书中资料扎实,逻辑严谨,案例精彩。
这也是一部塑造汉民族性格的律法,怎么研究都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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