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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罪与罚(柏桦说明清律例)(精)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柏桦
出版社 万卷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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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试读章节

诛奸废相

洪武七年(1374)律颁行之后,朱元璋并没有一劳永逸的想法,而是经常披阅,对于其中不妥之处,也时常发表见解,也感觉到该律仍然“轻重失宜”,很难成为“贵得中道”的法律而传之于后世。洪武九年(1376),朱元璋召见中书左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讲自己翻阅洪武七年(1374)律的看法,先以古代先王为例,认为:“古者风俗厚而禁网疏,后世人心漓而刑法密”,所以圣明之主立法贵得中道,其目的是在于“服人心而传后世”,因此现在的法律还有不合乎圣王之道者,要胡惟庸、汪广洋等“详议更定,务合中正,仍具存革者以闻”。根据朱元璋的指示,胡惟庸、汪广洋等不敢怠慢,不久便将厘定的《大明律》呈上来,其中详加考订厘正者有13条,总共还有446条,这就是所谓的洪武九年(1376)律。

洪武九年(1376)律具体内容也难以得知,相关史料也少,其修订是以吴元年(1367)律令还是洪武六年(1373)律为本,也很难确定,但从总共还有446条来看,应该是依照吴元年(1367)律颁布以后陆续颁行的律为基准,因此洪武九年(1376)律,应该是按照名例、吏、户、礼、兵、刑、工分部的。按照一般惯例,主持制定法律的人被治罪谪发凤阳,其制定的法律也会受到牵连,胡惟庸等人不采用洪武六年(1373)律,按照此前陆续颁行的律进行修订,应该是顺理成章的。

对洪武九年(1376)律的内容多为猜测,尤其是厘正13条究竟是什么,更是成为了谜。如果仔细研读1376年前后的历史,就会发现“奸党”的罪名是这时增加的。按照后来定本的《大明律》,“奸党”罪名是由“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3条律所构成。正是因为有了“奸党”罪,厘定法律的胡惟庸、汪广洋等又是作茧自缚。

“胡惟庸奸党案”是非常有名的事件,1934年吴晗先生在《燕京学报》发表《胡惟庸党案考》一文以后,各种谈及明代历史的著作,似乎都不能够忽略该案,大多数都认为其是以朱元璋为代表的“君权”与胡惟庸为代表的“相权”之间的斗争,因为胡惟庸被杀后,朱元璋废除丞相制度,由皇帝直接统领六部,使中央集权制度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是,当人们讨论“胡惟庸奸党案”时,因为该案辗转株连,从洪武十三年(1380)开始,到洪武二十三年(1390)颁布《昭示奸党录》,在长达10余年的时间里,有多达3万余人受到牵连,其中开国功臣如李善长、南雄侯赵庸、荥阳侯郑遇春、永嘉侯朱亮祖等公侯一级的人物22人都被处死,大多数都被“族诛”。曾经为朱元璋的笔杆子、诸王子的老师的宋濂,其儿子宋璐、孙子宋慎也被一并杀死,宋濂受到株连,要不是马皇后与皇太子求情,尤其是马皇后,陪朱元璋吃饭,命令撤去酒肉,以素斋来表明她要“为宋先生作福事”,才使朱元璋免宋濂一死,流放到茂州(今四川茂汶羌族自治县)。洪武十四年(1381)五月,71岁拖着老病的身躯,有“尊宗二氏”之称的宋濂,信奉佛、道二教,在拜过佛之后,便睡下难以起床,不由得叹惜道:“佛书多取譬之言,果可尽征乎!”也就是说“佛书报应之类的说法,看来都是骗人的呀!”于是便断然绝食,在该寺院与世长辞,要不是该地方长官慕他的文名,将之葬在莲花山下,宋濂可能会曝尸山野。当然,朱元璋的后世子孙为宋濂平反,不但得以改葬,还在1513年追加“文宪公”的谥号。

正因为朱元璋在处置“奸党”时决不手软,学界才认为朱元璋置当时法律于不顾,在法律之外任意采取各种刑罚,以至于滥刑诛杀。如果不是滥杀,就应该有法律依据。如沈家本所言擅勾属官、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当定于胡惟庸乱政之后,所谓亡羊补牢也”。沈家本这种猜度之语,实际上不符合中国古代传统,因为杀人定罪必然依法,如果没有法律,以君主诏令谕旨定罪而将之列入法律的范围也是正常的,更何况处置“胡惟庸奸党案”,既有公开颁布的《昭示奸党录》,又有现在还不能找到的洪武九年(1376)律,因此朱元璋将所有“奸党”定罪,都是有依据的。胡惟庸、汪广洋等在得势之时,“附顺者拔擢,忤恨者诛灭”,排斥异己,拉帮结派,正是统治阶级内部各种政治势力角逐的特征,一时得势的派别,总是根据自己的利益来权衡利弊,那么以“奸党”罪清除异己,也是他们的选择。可以确定“奸党”罪是洪武九年(1376)厘正13条的内容之一,因为这符合朱元璋对待臣下之心,如其《申诫公侯铁榜》讲:“待功臣之心皎如日月,奸臣不能离间。”在设置通政使司时讲:“壅蔽于言者,祸乱之萌;专恣于事者,权奸之渐。”隐隐约约都可以看到“奸党”罪人律的情况,更何况以后洪武十八、十九年(1385、1386)行用律也有“奸党”罪。殊不知胡惟庸将异己视为“奸党”,自己也陷入“奸党”的泥潭。胡惟庸等厘定的法律,却将罪名留给自己,正是自设罗网而自人之,自挖陷阱而自人之,颇有耐人寻味之处。

P13-16

目录

明法·百年疆域汉神州

 一字不可易之法

乱世用重典

刑平邦用中典

诛奸废相

修善之法

王朝根基

 有效的榜文

未断的榜文

榜示与榜谕

以刑部之名

昭告天下

 百官的花名册

六部之分

两法之冲突

互补的律例

 明法的遗墨

教之于先为令

酷刑出于此

明正典刑

明法一本通

大明朝的告示栏

朱元璋的“家法”

 紫禁城的规矩

处处是规章

天子裁断

诸王与宗藩

皇帝说了算

 朝鲜学到了什么

最初的影响

李成桂尊明

大明律的翻版

虚伪的政治

 析明案

朱元璋与空印案

人头落地莫惊心

伸冤的西瓜

毁掉的不止婚约

文能杀人

千古难断婆媳案

清律·义与天下同安危

 大清的法统

律与例

则例、事例与省例

章程、成案与告示

 清代的成案

与时俱进

判案也有榜样

法不越史

 在清朝打官司

有权上诉

如何告御状

也叫上访

 开籍与抄家

罪当如此

活罪难脱

钱去哪儿了

 违禁取利

禁止的高利贷

皇上的钱还不还

下层的悲苦

只取三分利

禁与不禁

 王朝的官司网

做官当做执金吾

文官也是官

保卫京师

重案不“重”

 说清法

明清的收继婚

老无所依

牢头不“牢”

喝干这盆洗澡水

大媳妇和小女婿

见义勇为的危险

序言

明清律例在广义上讲,既有律,又有条例,还有事例、则例、禁令等一系列法规;从狭义上讲,就是指《大明律》《大清律》,以及附在律文之后的条例。无论是从广义上,还是从狭义上,要理解其内容都是很难的,毕竟是已经逝去的法律,在淡出历史舞台的时候,仅仅留下记忆。明清律例法规体系,施行了500余年。以明清司法体系而言,府州县官都要办理狱讼,一个府州县官年平均办理2000多件诉讼,而当时全国有2000左右个府州县,一年下来就是400多万件,再乘以578年,就是20多亿件。虽然大多数诉讼案件已经见不到了,但现存的史料中也是比比皆是,而所有案件都要有个判决,亦可见律例应用的频繁。

首先是律文。朱元璋立法气势乃是前无古人的,声称:“凡我子孙,钦承朕命,无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群臣敢议改法律者,夷三族。《大明律》经过几次编纂,最终勒定为定本460条,不但有明一代无人敢进行更改,有清一代也基本承袭。《大清律》定本436条,除了删除已经不适用的“钞法”之外,将明律原注明是该律有几条的文字删除,如“盐法十二条”,清没有十二条,也就成为一条,其内容基本没有什么变化,等于是照搬《大明律》。

其次是条例。从明代的《问刑条例》,到清代的《大清律例》,条例一直是律的重要补充。除此之外,还有许多法规形式,诸如令、诰文、事例、则例、榜文、章程、告示、成案等,与律例互为补充而相得益彰,形成独特的法规体系。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何者优先,虽然在原则上有规定,但在实际裁断过程中,有些并不是按照原则办理,在天理、国法、人情的理念下,乃是一种情理法的交融,也是君主专制政体必然的现象。

读明清律易,知明清例难,而知事例、则例、榜文更难,章程、告示、成案则奇难。台湾黄彰健先生在1979年完成《明代律例汇编》的编纂,解决了知明代例难的问题,但面对众多事例、则例、榜文,也只好另当别论了。自2001年起,余在南开大学从事中国法制史教学,深感明清律例之难,便花10年工夫完成《清代律例汇编通考》,竟然得500余万字,目前正在出版中。该书除了律文、例文之外,还收录事例、则例、成案、禁令等与律例相关的内容,进而对明清律例略有知晓,并且围绕此问题发表一些研究论文。

除了研究之外,讲学任务也颇重,因为是双聘教授,两个学院的课都要上,最多时一年讲授14门课程,涉及到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还要指导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迄今为止,所指导的硕士、博士、博士后,已经有150余名毕业和出站。如此多的学生,毕业论文选题自然要费心思。在研究明清律例之时,想到让学生们也进行研究。于是,硕士选择一条律例,博士选择一组律例。以《大清律例》30门,436条来说,即便是有几百名硕士,其研究也是不会重复的,有30名博士,完全也可以在这方面展开研究。时至今日,已经有70余名硕士、博士以明清律例为研究题目,并且顺利毕业,他们的论文核心内容,已经出版了《明清律例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2013年5月),此后还要出版第2辑、第3辑。集体的研究收效更大,不但弄清明清律例的一些问题,也扩大了影响。

自2005年起,应中央电视台12频道之约,先后进行《故事与法》《明清妙判》《明清奇案》《明清御批案》等四个系列的讲座,已经播出300余集次。既然是讲明清案例,总会涉及明清律例的适用。解读案例,分析律例的适用,也就成为经常性的事情,故此对明清律例更加情有独钟了。

经好友马勇推荐,筹划了《柏桦说明清律例》一书,乃是杂采近年以来在各类刊物所发表过的论文,进行加工编制,其中也有一些没有发表的论文,以及在中央电视台12频道的部分讲稿,勒为是编,虽有些仓促,但毕竟是多年研究的心得。

每一本书的出版,都记载着一段人生经历,这种经历既有研究的辛苦,也有成功的喜悦,还有失败的苦恼,更有在解不开难题时痛不欲生的感受,而这些只有作者才能够知道,而读者则会有更高的要求。其实每位作者在提交稿件的时候,都有“复恐匆匆说不尽,行人临发又开封”([唐]张籍《秋思》)的感受,会感到有许多缺陷与不足,这里也有同感。这正是“爱憎不由人主持,存亡毕竟有归处”[清]赵嘉程《得失行》)。读者们的厚爱,若能够提出批评指正,无论是对我,还是对学术,都有很大的裨益,这里先感激读者的阅读,且恭候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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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两朝是距离我们所处时代最近的王朝,明清的法律体系实行了有五百余年,以明清司法体系而言,府州县官都要办理狱讼,一个府州县官年平均办理2000多件诉讼,当时全国有2000左右各府州县,一年下来就有400万案件。可见明清两朝的律法制度多么重要和繁多。《罪与罚(柏桦说明清律例)》是著名法学家柏桦关于明清两朝法制建设和案例评判的最新作品。全书分明、清两部分,每部分又分为历史发展和案例分析两部分,基本涵盖了明清两朝的主要律法,也重点梳理了重要律法的发展,并通过案例分析使广大读者更直观地了解到明清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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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本明清判案指南,书中资料扎实,逻辑严谨,案例精彩。

这也是一部塑造汉民族性格的律法,怎么研究都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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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