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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文人法学(法言传心)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法学理论
作者 林来梵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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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林来梵编著的《文人法学(法言传心)》内容介绍:本书为法学教授们在专业写作中融人的,即基于法律或围绕法律的人文情怀;本书是无关专业而独立表达的,是法学教授们作为“通人”所含的人文情怀。他们作为这个时代的知识分子,其情怀、心绪、喜怒、哀乐,总不免流淌着,融人这个时代的精神脉动中。就着一套丛书,以“法言传心”。这一番汇集“法言”之举,以融通时代心灵,便是“借来法言传心脉”。

内容推荐

《文人法学(法言传心)》是一门内部容易产生叛逆的学问。当今中国法学中就存在着一种特别的品流,它游移于“人文”与纯正的“法学”之间,既倡言现代法治的精义,又寄托了传统文人的情怀,堪称“文人法学”。

林来梵编著的《文人法学(法言传心)》就裒辑了清华大学林来梵教授多年来所撰写的一系列颇具这种风味的文章,均为其学术随笔中的精选之作。各篇文笔清奇,理趣并蓄,许多篇什在章法上抽丝剥茧、层层推进,但最后话锋一转,一语切中要害。  

这也是一册立意隽永的法律人文读物。但凡关心中国法治命运,又或不乏人文情怀的读者,均可偷闲一读。

目录

代序:所谓“文人法学”

第一辑 环宪法学的随想

 宪法的日偏食结构

 宪法的肉身

 “身体宪法学”入门随谭

 宪政的风水

第二辑 法治愿景里的遐思

 人类文明史中的法治

 在一本书中眺望宪政的远景

 中国需要西方式的法治吗?答本科生的一封信

 苏格拉底与李斯之死

 岳飞之死的历史现场

 秋菊女儿的困惑

 法律人的情人

 法律与私奔

 劝酒的意义

 腐败散谈

 网络是最大的一所学堂

第三辑 熬了规范主义的药言

 谁是中国的施米特?有关陈端洪教授一篇文章的课堂评论

 宪法学界的一场激辩

 人民会堕落吗?与高全喜教授商榷

 自由主义的败家女?

 警惕法律实力主义

 反思唯科学主义

第四辑 特别的思忆

 从法律通往上帝的怀抱

 坚忍的理想主义者纪念异国恩师烟中和夫先生

第五辑 杂言补拾

 “学术幼稚病”的N个表现

 教师节感言

 皇皇正论,姑妄听之 课堂语录100条

编辑手记:借来法言传心脉

试读章节

今晚很高兴,也很荣幸,能和大家一起冷静地思考如何评价我们的现行宪法这个问题!我基本上同意前面几位同行所发表的看法,也认为现行宪法是一部不错的宪法,甚至也可以说是新中国时期四部宪法文本中最好的一部宪法吧。然而,问题是在这种“最好的”之外,还并不等于说就没有“更好的”,否则我们就很难理解:在1982年宪法通过之后,尽管法学界就开始形成了一个通说,认为1982年宪法是四部宪法文本中最好的,比1954年宪法还好,更不用说比1975年的“文革”宪法,以及“文革”刚过后的1978年宪法还好了。但这还是不能阻止我们对1982年宪法先后进行了四次的部分修改,而且也不排除在不确定的未来也有可能继续对它进行修改。

那么什么样的宪法才是“更好的”宪法呢?我不敢说自己对此有过深度的思考和研究。这也怪我最近颈椎有点问题——宪法学人的颈椎也是比较脆弱的,颈椎出现问题之后就影响了思考能力甚至记忆力。但是因为身体上的这些问题,使我也想起了宪法的肉身。有人说,我们有幸活在一个“灵肉并重”的时代,一切的繁华和文明其实都附着在每个人的“沉重的肉身”之上。这个说法用于说明宪法的肉身,也是适合的。所以,我今晚的主题就姑且定为“宪法的肉身”吧。

应该说,1982年宪法的肉身还是比较丰满的,是四部宪法中最丰满的,体质看上去也比较健康。单从条文的数量来看,1954年宪法有106条,1975年宪法是“文革”时期制定的。全面修订1954年宪法,起草1975年宪法时,毛主席他老人家就说条文不要搞得太多,30条就可以了。下面的人就硬是将整部宪法的条文整成30条,有些条文,比如说基本权利的条文就是由好几条硬是整合成一条的。1978年宪法要“拨乱反正”,在条文数量上翻了一倍,但因为基数太低,也只有60条。但是到了1982年宪法,条文义翻了一倍以上,达到了138条,而且此后还外加了3l条的修正案,这个体态应该说是比较丰满的。

当然,我们要注意的是,尽管从1975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我们在宪法条文上也已经“翻两番”了,但从宪法学的角度而言,很难说宪法条文越多就越好,你看人家美国宪法原本就只有7条,再附加后来产生的27条修正案,条文总量在世界上可能是最少的一部宪法,但我们很难否定美国还是一个有代表性的宪政国家。所以当年毛泽东认为宪法只要“搞”个30条就够了,他可能是想到了历史上“约法三章”的有效性,但不知道是否也参照了美国宪法的条文总量。问题是我们自己的观念、文化和制度等因素决定了,只凭区区30条的宪法条文,我们中国人是搞不成宪政的。

但是,条文多了,宪法的肉身丰满了,就未必功德圆满了,因为宪法本身可能还有问题。我们现行宪法的肉身就有一定的内部缺陷,其实刚才几位教授也都谈到了。我个人认为,它至少有两个大毛病,尤其值得我们重视。

第一,它的颈椎也有问题,这和我一样,甚至可以说它比我的更严重——顺着颈椎下去,它的脊椎都可能有问题呢。大家都知道,脊椎是人体中很重要的部分,形成人体骨骼的主干框架。宪法实际上也是有脊椎的,比如有些学者统计,世界上至少有三十多个国家都在宪法中傲了一个规定,这个规定可以作为整个宪法条文的主干,类似于宪法的脊椎。典型的可举《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款,它其中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日本宪法在其第13条中也规定:所有国民作为个人必须得到尊重,另外在第24条中更具体、也更明确地规定“个人的尊严”。这类条款就是体现了宪法的最根本精神和最高价值的基础性规范。日本的芦部信喜教授等许多日本宪法学者均认为,宪法里存在一种“根本规范”。大家都知道“根本规范”这个概念本来是凯尔森提出来的,但凯尔森的“根本规范”实际上只是一个假想的规范,以便作为整个法律体系效力依据的起点。这个学说也受到了很多批判,凯尔森自己在晚年就曾明确声明放弃这个概念,但芦部信喜教授等人则认为,这个概念的内涵其实可以变一变,照样可以用,他们认为在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中实际上是可以找到一种实在的“根本规范”的,那么这种根本规范是什么呢?芦部信喜教授认为有三种:第一种是基础性的核心规范,像上述那种“人的尊严不可侵犯”的条款,就是这种基础性的核心规范;第二种是主权在民规范,规定主权属于国民或人民,比如我国《宪法》第2条第1款也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三种就是人权保障的基础规定,比如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在芦部信喜看来,以上三者虽然都属于宪法的根本规范,但最为核心的根本规范则是“人的尊严”条款。

但反观我国现行宪法,目前还没有这一条款,只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条款,规定在第38条,“混迹”在其他个别性的基本权利条款中间,迄今为止,一般人都不认为它是具有根本性,宣明了基础原理。而如前所述,其他许多国家则不然。美国宪法中虽然也没有这样的规定,但在其宪法理论中也存在“个人的尊严”这样的理念,也具有重要性。而从宪法学的理论上说,我也认为这种“人的尊严”或“个人的尊严”是非常重要的。比如人民主权原理,其实就是从“人的尊严”之中引申演化出来的,人权保障原理也是从这里推导出来的——为什么人权需要保障?因为我们人具有“人的尊严”,人不是动物或物,不能按照动物或物来对待,所以得有人身自由,得有精神自由,而人还要生活,。所以得有经济自由,并且人的生活不能太差,至少得像是人一样的生活,为此必须保障其社会权。为什么人民要作为主权的归属主体?因为每个人都具有尊严,不能被国家作为工具、动物一样对待,为此人民应该成为国家的主人。由此,外国有学者甚至认为,一切的宪法条文都可以从“人的尊严”这样的条款中得到说明,为此成为其根本规范的核心。而我国宪法目前则缺少这样一个明示性的类似条款。在我看来,这就相当于颈椎有问题,甚至说是脊椎有问题了。

第二,我们的宪法还没有牙齿。为此,我们的宪法不会咬人,至少从来没见过它咬过什么。这也是个大问题。其他国家的宪法有没有牙齿呢?应该说当今世界上大部分宪政国家的宪法都有牙齿,它们宪法中所设立的违宪审查制度,就相当于宪法的牙齿。据研究统计,在目前世界上一共224个国家和地区之中,没有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只有利比亚等5个国家,而很明显拥有违宪审查制度的则有152个国家和地区,另外还有一些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违宪审查的国家,而我国就属于这个范畴,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行使违宪审查权,但是其实效性不明显,或者说效果不好。这样说,全国人大系统的同志也可能不服,但是,究竟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有没有实效性,我们可以采用一个最简单的检验方式,即看一看在中国如果违反了宪法会怎样?目前会怎样呢?情形就是即使违反了,一般也不会受到任何追究和惩罚,比起违反其他下位的法,比如刑法、民法等等,风险低多了,甚至比起闯红灯而违反《道路交通法》的风险都低,低到几乎没有任何风险。当违宪的风险比人们闯红灯的风险还要低时,长此以往,这个社会能不出大问题吗!?无怪乎现在很多中国人都对这样的宪法产生不满了,都将宪法作为情绪性的泄恨对象,社会上还出现了对宪法进行各种揶揄的说法,包括西北政法大学图书馆前曾经立着的一个雕塑,也被演绎为一个广泛流传的有关宪法的笑谈。P11-14

序言

作为一介法律学人,随着年岁渐长,思虑渐深,这几年越来越深人体悟到:在当今中国,欲推行法治主义,必先有人去践行法治启蒙,否则,法治国家的构想终究会化为泡影。有鉴于此,闲来也写一些轻松的学术随笔,或发表于博客与报章,或暂藏于私人文档,隔了一些年头,便会蓄了一些篇什,可以裒辑成册,斗胆拿来付梓。这册小书就是继《剩余的断想》之后又一本同样类型的覆瓿之作。

本书的书名《文人法学》,源之于2007年笔者在《法学家茶座》第13辑上发表过的一篇短文的题目。那篇文章开宗明义便指出:环顾当今中国法学界,似乎可以套用《共产党宣言》的首句说:

一个幽灵,文人法学的幽灵,在中国徘徊。

这不完全是笑谈。笔者较早之前就观察到,在当下我国法学界,实际上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出现了一种可称之为“文人法学”的流风,其代表性的学人,可首推朱苏力、贺卫方、冯象、许章润、舒国滢等数位学者,还有一批年轻的学者或学子追随其后,在“暗夜里穿越”(套用强世功评苏力语),以致聚成了一定的群落,形成了一定的气候,即使还不足以构成一种流派,至少也称得上一种品流了。

说到这“文人法学”,其标志性的倾向,至少可初步归纳出如下几种特色:

其一,擅长以流丽的语言、猎奇的视角,甚至精妙的隐喻,克服了法学枯燥生硬的本色。比如朱苏力教授,本身就是写诗出身的,自言“一度想当诗人”,从来文辞优美,音韵丰沛,近年来更干脆挺进“法学与文学”的领域,其总体的研究个性,在此方面颇有典范意义。

其二,虽然没有排斥理性思维,甚至还暗含了“理性的阴谋”,但在一定程度上却能巧妙地诉诸情感的运用,借以催发其文字作品的感染力,与受众(特别是年轻学人或学子)的情感多发性倾向之间,恰好形成了某种密切的共鸣关系。不言而喻,贺卫方教授的魔力,便在部分上得益于此。

其三,偶尔也表现出对法学学科、尤其是对其中的部门法学本身的某种轻慢的、多少有点“陪你玩玩”的态度,却在一种萧散简远的风格中纵横捭阖,暗含机锋,明显具有超越性或反思性的思维倾向。冯象教授或许即可谓此方面的代表。

本来,无论是在方法论方面还是在实践功能方面,法学都拥有许多卓越的优长之处,而历经磨砺的现代法学尤其如此,但无可否认,法学也有刻板、琐细,甚至为当代日本比较法学家大木雅夫先生所指出的那种狭隘的特征,正因如此,法学本身也就成为一门容易逼使内部学人走向叛逆的学问。而在法学的叛逆者之中,历史上也就不乏有人在其他领域里取得了震烁古今的成就,马克思、歌德、卡夫卡均是这样的人物。所不同的是,他们叛逆的程度和类型也有所不同,其中既有马克思、歌德那样的全面反叛,也有卡夫卡式的叛逆,即虽为稻粱谋而继续留在法学阵营之内,但却热衷于其他的志业。

从宽泛的意义上说,“文人法学”也是对正统法学的一种叛逆,只不过仅属于一种接近于卡夫卡式的叛逆,而且情节更加轻微。它在一定程度上乃生发于当代中国部分法律学人对本国传统人文学问的那种挥之不去的“乡愁”,为此在一定范围内也可能是属于我国法治尚未成熟时期传统的“人文”与纯正的“法学”之间的一种中间过渡形态,但无论如何,它也恰好应合了前述的法治启蒙主义这一时代课题。

其实,即使从西方的知识谱系上来看,法学与人文学科本来也就具有一种无法割裂的血脉关系。君不见,在中世纪的罗马,早期的法(律)学即曾被作为修辞学的一种类别,后来注释学派转而借鉴了同时代经院神学的各种《圣经》解释的技法,用以解释《罗马法大全》,由此形成了作为传统法学的主要方法——法解释学的雏形,并随着近世纪初期之后,罗马法在欧陆的广泛继受,而为西方近代法学所承袭与发展,乃至在德国流的法学传统中,法学还被称为“法教义学”(Rechtsdogmatik)。但说到底,现代人们已经承认,这种法学其实与其他人文学科一样,还是属于一种“理解的学问”。无怪乎德国现代法学家Hallerbach曾剀切地指出:法学本来就是“人文科学的学问,因为它面对的对象正是人类及某种人类精神的具象化,即以‘语言创作’的形式表达出来的‘人之作品’。如此说来,如何发掘与提炼法律之中的人文精神,或以人文精神去反哺、滋养甚或反思法律本身,也是现代法学应予高度关注的主题。从这一点而言,“文人法学”也具有合法生存的价值。

当然,在部分人看来,“文人”一词或许也有一些负面的色彩,记得钱钟书先生就曾经在不无解嘲的意味上引用过“一为文人,便无足观”之类的旧说。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文人法学”本身所可能带有的局限,它毕竟不是纯然意义上的正统法学,如果不去有效地控制个体化的激情,处理好规范之中的价值问题,而将其演绎到极致,也可能成为法学的异端。

然而,我们之所以还要将上述那种法学流风称为“文人法学”,则是因为,作为当代中国法学的一种品流,它颇似中国古代的“文人画”一样,其作品的内容、样式或风格之中,往往也寄托了“志于道”而“游于艺”的志趣,寄托了传统文人的那种“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情怀,为此也可谓是最具有中国本色的一种法学,甚至也有可能为当今正面临着种种困境的中国法学,提供一处“诗意地栖居”的佳境。

笔者虽不敢妄称“文人法学”的典型代表,但作为当今中国的一介法律学人,一向也难以拂拭中国传统文人的某种情怀。而裒辑在此的篇什,尽管只是一些浅易的小文,卑之无甚高论,但多少也颇具“文人法学”的风味。为此,谨将这册小书冠名为《文人法学》,并将旧作《文人法学》一文纳入此篇加以修订,以为序。

后记

“法学家的人文情怀”,是这套丛书的编辑旨趣。所含有二。其一,为法学教授们在专业写作中融人的,即基于法律或围绕法律的人文情怀;其二,是无关专业而独立表达的,是法学教授们作为“通人”所含的人文情怀。他们作为这个时代的知识分子,其情怀、心绪、喜怒、哀乐,总不免流淌着,融人这个时代的精神脉动中。就着一套丛书,以“法言传心”。这一番汇集“法言”之举,以融通时代心灵,便是“借来法言传心脉”。

这套丛书,身当中国社会剧变式转型中,这一转型甚至作为一个强劲的音符汇人中国千年大变局中。二十年前,法学“蒙羞”。明眼之人断言,“法学幼稚”。此言一出,“法学家”们竟无以应对,既无辩驳之举,也无坦承之言。想来,那个时期,法学尚在艰难重建中,“法学家”们于专业领域已是自顾不暇,遑论为转型社会的思想构造贡献智识,也难为转型时期的社会秩序剖析鞭挞。对于这个剧变式的时代而言,“法学”无论是否“幼稚”,无疑是缺席的。筚路蓝缕至今,“法学”或许已随社会变迁而少了几分幼稚,添了一丝“在场”的感觉。这一套明显游离于一般所理解的专业性的文字,编辑者有信心策划,并终能够呈现于读者,也算今日中国法学相别于二十年前的一个标示。

如此,一套丛书,也参与了记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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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7:5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