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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公司治理的司法介入--以司法介入的限度和程序设计为中心/经济法文库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杨勤法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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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目录

导言

第一章 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成因

 第一节 公司治理的目的及本质

 第二节 公司治理外部干预的正当性

第二章 司法介入公司治理:以司法的审慎扩张为视角

 第一节 介入公司治理领域的司法本质及特点

 第二节 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典范:来自于特拉华的经验

 第三节 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历史、现状及前瞻

第三章 董事义务的司法审查

 第一节 司法审查董事义务的标准

 第二节 商业判断规则下董事义务的司法审查

第四章 股东利益平衡的司法考量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司法介入

 第二节 股东查阅权的司法救济

 第三节 公司解散的司法评判

第五章 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经典程序:派生诉讼

 第一节 派生诉讼的再认识

 第二节 派生诉讼的前置装置:特别诉讼委员会

第六章 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程序建构

 第一节 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基本程序

 第二节 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程序构想营造和谐的公司治理环境——代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推荐

现代公司发展的结果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者或者大股东(控制股东)控制公司成为公司运行的基本模式。经营者与大股东的利益并不总是与所有者或小股东的利益相一致,这必然产生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失衡,大股东(控制股东)与小股东利益失衡。因此,通过合理的公司治理制度安排,使公司参与者的利益得到平衡,就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价值。但是,公司治理并非都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需要外部力量的介入。其中,司法作为社会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完善公司治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书正是基于以上认识和判断,对我国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前提进行分析,以期寻找我国司法介入的合理限度,从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治理司法程序。

本书在结构上共分六章:

第一章,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成因。本章探讨了公司治理的本质。笔者认为,公司治理的价值是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制衡以及股东间的利益平衡。通过董事与股东的合理分权,强化董事责任,赋予公司非控制股东合理的救济渠道,从而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经分析发现,公司经常会出现非正常治理的状况,这源于公司治理本身的局限性,为克服这一局限,需要外部力量介入公司治理。“外部力量”是非常广泛的概念,可以是立法的、行政的、中介的和司法的。本章在指出外部力量介入公司治理合理性的同时,也分析了外部力量介人公司治理的缺陷,由此得出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正当性和必须把握合理的限度。

第二章,司法介入公司治理:以司法的审慎扩张为视角。司法的基本功能是定分止争,司法过程实际就是法官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的过程,司法活动有其自身的特点。本章通过对介入公司治理领域的司法本质和特点的分析,认为司法介入公司治理也存在着利与弊。由于美国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有诸多成功经验,尤其是特拉华州的独特方式,形成了独特的“特拉华现象”,本章也对这些现象背后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另外,通过对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历史回顾及前景分析,发现司法介人公司治理有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司法从最初维护公司自由、不介入公司治理,向有限介入公司治理的方向发展。笔者认为,发生这种变化的原因包括福斯规则的发展、成文法的推动和公司契约理论的发展。从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趋势看,司法介入的深度和广度都在加深。为保证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取得实际效果,本章对司法介入的范围作了必要的界定,防止司法的过度介入而妨碍公司自由。

第三章,董事义务的司法审查。本章从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平衡的角度分析了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限度。保障所有者的有效途径,就是规定董事的义务,而董事有没有违反其义务,股东与董事之间会产生分歧,甚至酿成纠纷。司法作为中立的第三者,根据基本的商业判断规则,对董事的注意义务进行司法审查,从而确定董事是否承担责任。董事的另一义务是忠实义务,本章也讨论了违反这一义务的后果。司法对董事义务的审查在英美等发达国家曾多次出现反复,本章分析了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及由此而造成的后果,通过对英美等发达国家董事义务司法审查标准的分析,探讨了我国董事义务的司法审查标准。

第四章,股东利益平衡的司法考量。股东间利益失衡的表现类型很多,控制股东可以通过控制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本章选取股东利益失衡的几种典型类型进行分析。本章首先分析了股东会的司法介入。股东会能否正常召开直接关系到股东利益能否实现。当公司为大股东或控制股东控制时,为了保证其利益,控制股东常拒绝召开股东会,少数股东的有效救济措施是寻求司法介入。本章还分析了股东会无效、可撤销等几种情况以及在此状态下非控制股东的司法救济措施。同时,本章还分析了我国司法介入股东会存在的问题以及应采取的完善措施。

非控制股东的知情权受侵害,也是股东利益失衡的典型表现。因此,本章对股东行使知情权存在的问题作了分析。通过对股东知情权存在的困境进行剖析,发现股东要实现知情权还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包括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主观要件、行使知情权的前置程序、知情权的查阅范围等。法院在受理股东知情权诉讼以后,如何对这些问题作出合理判断,也是本章的主要内容。

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纠纷的最严厉措施是解散公司。司法解散公司的标准如何确定,是困扰各国的共同问题。通过分析发现,西方成熟国家司法解散公司常在以下两种情形下适用:内部争议状态下的解散和控制人欺诈状态下的解散。当公司发生重大争议时,法院在作出解散判决前,必须对其他条件进行评判,这些条件包括被解散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解散对股东的价值、公司解散对公众的影响。早期的公司解散案件中,法院都将公众利益作为公司解散的考量标准。这一做法增加了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难度,逐渐为法院所抛弃。公司的盈利能力依然是司法解散公司的重要评判标准。解散公司的最主要标准是解散么司对股东的价值,如果解散公司有利于股东,即使公司有盈利,法院也会选择篇散公司。经研究发现,在控制人存在欺诈状态下,司法也可以解散公司。这是癸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

我国司法解散公司除《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外,并无其他具体标准可姿参考,法院根据该条判断公司是否解散,难以拿捏。另外,我国并没有将欺诈与违法经营作为司法解散的评判标准,这使小股东少了一条有效的救济渠道。医此,本章提出了我国司法解散公司的标准。

第五章,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经典程序:派生诉讼。派生诉讼是法学研究能重要课题。本章分析了英国法律委员会对派生诉讼的改革建议,通过对新程序的内容、要求及司法评判标准的研究,笔者认为,派生诉讼的改革是必要的。崩有者利益遭受损失的有效救济途径是派生诉讼,派生诉讼一直是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经典途径。派生诉讼起源于福斯规则,然而福斯规则存在许多不合理能地方,即使是福斯规则的例外,仍无法解决股东多数决原则下的董事责任。本章研究了派生诉讼中的司法功能,分析了股东会追认的后果以及不可追认的行为,对违法者控制的司法审查标准进行了探讨。在讨论派生诉讼过程中,美国的特别诉讼委员会制度值得注意。笔者还研究了美国法院如何审查特别诉讼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法院主要有三种审查方式: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独立性审查。这种制度对我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借鉴国外的派生诉讼,本章对我国的派生诉讼制度进行了研究。虽然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设立了派生诉讼制度,但在涉及起诉条件、司法审查范围、当事人确定及诉讼行为自由等方面依然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第六章,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程序建构。本章首先分析了西方国家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程序,主要分析其介入公司治理的成与败。通过分析发现,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成功离不开程序的建构。

在分析了国外成功的司法程序后,对照我国司法介入公司治理赖以存在的程序,发现我国司法程序缺陷是明显的,包括公司治理对效率的要求与程序正义的冲突、有限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矛盾、期望与现实的差距、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缺乏非诉程序等。

笔者认为,为保证司法介入公司治理达到理想效果,必须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的诉讼程序,同时建立我国公司治理的非诉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的诉讼程序需要针对公司治理纠纷的特点,对现有的诉讼程序进行改正。在对我国诉讼程序进行改正时,要根据公司治理的群体性特点,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增强我国群体性诉讼的可操作性。这些措施包括合理配置举证责任、改正我国诉讼中的权利登记制度、限制和解等。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有非诉程序,但现行规定无法满足公司治理纠纷对非诉程序的基本要求。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将非诉程序规定在公司法中,这满足了公司治理纠纷对效率的要求。所以,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有效条件之一是增加针对非诉纠纷的程序。

编辑推荐

本书是关于研究“公司治理的司法介入”的专著,是在作者博士论文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书中对我国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前提进行分析,以期寻找我国司法介入的合理限度,从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治理司法程序。

本书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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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3:4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