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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洪范评论(第10辑)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法学理论
作者 吴敬琏//江平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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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本书是由经济学、法学泰斗联决主编的学术精品,《洪范评论》是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的学术出版物之一,从2005年开始连续出版,现由北京大学出版社推出第10辑,以后将陆续推出。《洪范评论》始终关注社会的国计民生问题,并且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提供最前沿的学术思想、展现极为开阔的研究视野。

本辑以“物权法再思考”为主题,“主题研讨”的其他几篇文章均由法律学者撰写,这些文章涉及《物权法》的不同方面,但都具有批评性与建设性。本辑“论文”部分的头两篇都与行业组织有关。另外几篇是关于合同执行和国际法等。评论和书评是分别评论了列奥·施特劳斯读色诺芬和解读了菲利普·佩迪特。

内容推荐

本书共分编者弁言、主题研讨:物权法再思考、论文、评论、书评五个部分。

本辑以“物权法再思考”为主题,“主题研讨”的其他几篇文章均由法律学者撰写,这些文章涉及《物权法》的不同方面,但都具有批评性与建设性。本辑“论文”部分的头两篇都与行业组织有关。浦文昌先生的文章讨论了行业组织的发展与地方善治的关系;朱康对教授则通过对温州泰顺县小水电行业协会的案例研究,分析了民营资本开展集体行动的条件。合同执行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另一个涉及政府职能的问题。黄少卿博士通过对两个民营企业的考察,分析了几种不同的合同执行机制及其效率。《国际法对全球贫困者人权的承认和违反》一文,作者将政治理论尤其是正义论运用于国际领域,深入探究全球正义问题。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院的马若孟(Ramon Myes)和林孝庭两位教授,根据该院新近开放的国民党中央改造委员会档案,对1950-1952年国民党迁台后的政党改造进行了初步的研究。评论和书评是分别评论了列奥·施特劳斯读色诺芬和解读了菲利普·佩迪特。

目录

编者弁言

主题研讨:物权法再思考

 《物权法》的矛盾与冲突

 普通法中财产权的分类与性质——兼谈我国《物权法》中的相关问题

 财产权视野中的物权法定原则

 管控有余,证明不足——对中国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现实考察

论文

 行业组织发展与地方善治朱康对

 民资进入与行业协会的集体行动——温州市泰顺县小水电行业协会案例研究

 中国民营企业的合同执行:案例分析

 国际法对全球贫困者人权的承认与违反

 挥别过去:迁台初期的国民党中央

 改造委员会,1950—1952

评论

 指点改革迷津的智者:列奥·施特劳斯读色诺芬

书评

 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

 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一种关于自由与政府的理论》

试读章节

重庆市领导、九龙坡区的区长、书记也都参加了那次学习,他们说当时的情况非常紧急:外国的众多著名电视台都把镜头对准了大坑,24小时不间断,一有动静就向全世界报道。区政府怕出事,要求来了的电视台登记。他们告诉我,登记的媒体中还有半岛电视台。而且当时也来了很多钉子户代表,海南钉子户代表想爬到房顶上打一个大幅,表示全国钉子户支持吴苹夫妇,不过没让他上去。这其中很大的一个问题是怎么看哪个是合法权利、哪个是滥用权利。到现在,在这一点上连民法学者的看法都不一样——有的说这完全是保护自己利益的典型,有的说他们也有滥用自己权利的地方。这就是物权生效以后面临的很大的问题:哪些是保护合法权益、哪些是滥用权利?这个界限该如何划分呢?

可以预见《物权法》通过以后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将大大增加,我觉得这是中国非常可喜的现象。每一部法律的通过(尤其是私法)都大大增加了人们的权利意识。过去过分强调义务,现在人们开始为权利而斗争,但是在斗争的过程中滥用权利的情况增多,冲突也会更多,“钉子户事件”也会越来越多。什么情况下钉子户要坚决拆除,什么情况下要谈判解决。所以重庆的市领导说:“吴苹夫妇真懂得斗争的‘有理有利有节’啊!”他们在斗争到最尖锐、全世界都来关注的时候很快地妥协,得到了一百万还在沙坪坝拿到了同样面积的商业用地,这很令人满足了,先搬的人谁拿到了那么多好处啊?他们要是再作对可能就麻烦了。

重庆市政府自己说有两件事做得不对。第一,断水断电做得不对,侵犯了他们的权利。第二,本来房子应该早点拆,一直拖着使其营业收入受到损失。但是怎么补偿呢?吴苹夫妇要求在原来的地方、原来的商业用途、原来的朝向、原来的面积补给他们,而这是滥用权利了。他们说既然这里以后还是修建商业用途的场所,那就一对一谈判,没谈成就不答应政府的条件。这马上出现了一个问题:谁来决定是商业用途还是公共利益,什么程序?这次国务院法制办讨论中也遇到这样的问题:北京酒仙桥搬迁不搬迁由居民来表决。一半多的人就可以决定少数人的命运吗?到底公共利益是居民表决方式还是政府决定方式,还是地方议会方式或法院最后判决的方式?

在美国,侵犯私人权利是由宪法法院解决的,有很多例子。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拆迁,这个问题现在看来争论很大。如果拆迁决定在政府那边已经生效了,而且行使救济权利后法院判决也生效了,怎么办?我在重庆西南政法大学讲这个问题的时候说到“法院判决之后就要执行”,有的学生说他不同意这个观点。他说:“法院也可能腐败,法院也可能出现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法院做出了判断,我也该像钉子户那样抗争。”我问他:“谁来决定法院是对还是不对呢?一个人自己就能说法院判决不公吗?”中国现在的学生中有很多这种强烈的情绪。他们觉得政府不公、法院不公,他们觉得采取强烈手段对抗是合法的。这也的确是难以理解的问题。如果现在的政府滥用权力,我们又有什么办法呢?能不能用极端的方法?到底哪些才是法治理念?大家对于这些问题的看法并不是很一致。

我觉得,这次的《物权法》在保护私人权利的时候有两点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做得很不错。第一是征收农民的土地以后补偿应该给农民,我是说补给集体的成员而不是集体组织。这一条很重要,因为我们农村很多补偿都是以集体名义由组织者(村委会)、管理人员(村长、支书)拿走了。这次《物权法》明确规定:如果国家征收农民土地,则土地的承包经营人有权获得补偿,这样就真正保护了成员的权利。这次在征地问题上特别讲了除了种补偿外,还要补偿被征土地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这是《物权法》的一个亮点。过去征收农民土地就只给土地补偿金,现在还要补社会保障费用。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这都是保障农民利益的做法。

现在很多农村发生的问题不全是关于国家征地以后对农民的补偿是否到位,还有农民集体的土地共同开发或者出让以后成员的利益受到损失。现在大家可能听到这方面的案例不少,我那次讲课的时候就有农民来反映。那个地方完全是农民自己的地,结果搞了个四川办事处——龙爪树宾馆。因为那是农民集体的土地,所以内部根本对农民没有补偿。结果看看村长两层小楼、汽车都有了。也就是说,我们经常只注意了集体经济组织而忽视了集体成员。这次《物权法》特别对于集体成员的重大决策权、收益分配权、财务知情权乃至于诉权都做了规定——只要集体组织或者其管理机构负责人给成员造成了侵害,成员就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我想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一方面要保护合法的权利,一方面要防止权利的滥用。

第五,《物权法》在担保上出现了新的理念。它采纳了英美法(尤其是美国法律)中的一些担保理念,这和传统的大陆法的担保理念就发生了冲突。现在有人说好,也有些人说是倒退,大家看法很不一样。

在《担保法》这部分,我们是在加入WTO五年期满、外国银行可以进入中国从事人民币业务的背景下来进行《担保法》的修改的(《担保法》进入《物权法》)。世界银行代表很关心,人民银行总行也很关心,原来的担保范围能不能再扩大?也就是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和应收账款能不能作为担保。

按照大陆法,担保理念趋于保守。大陆法的担保理念是抵押只限于不动产,不动产抵押以后还可以继续使用。动产做抵押就比较危险了,所以动产一般是转移占有,但是这使其没有了使用价值会影响生产经营。美国规定所有动产都可以抵押,这样的抵押更能既体现财产的担保价值又体现使用价值。全部的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机器设备、交通工具都可以用作抵押,而抵押的同时也能继续使用不影响经营。既有担保价值又有使用价值,这多好。大陆法国家如果强调只有不动产才能抵押,这就把很多流动资产排除在具有担保价值的范围外了。大陆法造成“要使用就不能担保,要担保就不能使用”的情况,但是现在的经营往往要求既有担保价值又有使用价值。但是如果既要担保价值又要使用价值,那么动产的担保就会使得银行的风险增大。美国把这个叫做“浮动抵押”。《物权法》在起草过程中曾经考虑要不要把“浮动抵押”单列一章,后来改而将其写在动产里面了。上次华东政法学院讨论的时候,意大利学者对此还是很反对,认为现在浮动抵押也不是太可靠,何必要允许它呢?允许浮动抵押之后就出现一个问题: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都在不断变化,企业效益好,它的半成品、产成品、原材料可能就多;企业效益不好,它们可能就少。或者这个产品本来价格很高,但是将来可能不值钱了。这都是问题,怎么办呢?这次我们还是大胆地做了这个规定。P10-13

序言

《物权法》草案历经多次审议,数易其稿,终于在2007年通过颁行,这被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式的事件。《物权法》所具有的这种历史性从一个侧面表明,这部法律承载了太多法律以外的意义。当然这并不奇怪。法律与意识形态相纠结,正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立法的一个基本特点。而这意味着,正确认识包括《物权法》在内的诸多法律,单纯采取法律解释的视角是不够的,研究者需要的是一种更加中立、更加综合也更具批评性的眼光。本辑以“物权法再思考”为主题,所做的就是这样一种尝试。

“《物权法》的矛盾与冲突”是江平教授在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一次研讨会上报告的主题。在江平教授看来,《物权法》的制定与通过之所以极尽艰难,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不仅涉及社会群体的利益冲突,更涉及立法理念和意识形态的冲突。具体言之,后一种冲突包括五个方面,即,1.宪法理念与民法理念的冲突;2.现实思维与改革思维的冲突;3.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4.行使合法权利与权利滥用的区分;5.《物权法》担保制度涉及的不同法律传统的冲突。循此思路,我们不仅了解了《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若干重要问题与论争,以及法律文本——概念、原则、制度——因此而受到的影响,同时更对该法实施过程中已经遇到的和将来可能遇到的问题有更切实的认识。尤为重要的是,对法律内外矛盾与冲突的揭示,令已经完成的法律文本呈现为一个开放结构,从而使对话、提问、意见交流和多视角批评成为可能。在当日的讨论中,经济学者、法律学者、政治学者、社会学者、社区自治者以及政府官员的参与,为我们揭示出法律与社会互动的多个层面和多种可能性。

“专题研讨”的其他几篇文章均由法律学者撰写,这些文章涉及《物权法》的不同方面,但都具有批评性与建设性。香港大学法学院的李亚虹博士以普通法的经验为参照,对《物权法》将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置于一法的妥当性提出质疑。传统上,物权法或者财产法都是以保护私有财产为核心而发展起来的。因此,如果以物权法规范私有财产,而另立规范国家与集体财产的法律,则不仅能够消除法律内在的矛盾(即江平教授提到的“宪法理念与民法理念的冲突”),而且使法律所确认的主体和客体都得到更好的界定和保护。同样,如果以不同法律对不动产和动产分别予以规定,而不是如现行法律那样对二者一体适用,也可以使立法更有针对性,更切实可行。这一批评实际上涉及若干基本的立法理念,比如,立法应当追求的究竟是包罗无遗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还是法律内容的明确、清晰、操作性强和易于修改?什么是最适合当今中国社会发展特点的立法方式?以及制定物权法或者一般所谓财产法的目的究竟为何?

与上文相类,赵廉慧博士也是从《物权法》通过而“论争”止息的地方开始,重拾一段旧案予以展开。作者这里所针对的,是已成定案的“物权法定原则”。作者采取比较方法,结合理论与实践,将物权法定原则置于财产法的视野中加以考察。作者的基本结论是,我们必须对物权法定原则予以某种宽泛解释,以便它能够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情态,为民事主体的自由合意留出更大空间。

《物权法》的实施带来所谓法律配套问题,这也是中国转型期立法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姜朋博士对中国城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制度的考察,揭示出这个问题的一个小小侧面。房地产所有权登记,无疑是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现行的登记制度,一方面不足以表征权利人及权利客体,另一方面又承载了过多便于政府管理的功能,以至产生了“管控有余,证明不足”的结果。

上述所有讨论都表明,无论就法律本身而言,还是对其试图要达成的目标来说,《物权法》的制定和通过都仅仅是一项艰难事业的开始。

本辑“论文”部分的头两篇都与行业组织有关。浦文昌先生的文章讨论了行业组织的发展与地方善治的关系;朱康对教授则通过对温州泰顺县小水电行业协会的案例研究,分析了民营资本开展集体行动的条件。前者是宏观的和理论性的,后者则是微观的和经验性的,但它们都表明,民间行业组织的发展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与社会变迁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中国未来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在现有体制下,民间自主行业组织缺少良好的生长环境,合理的利益表达机制尚未建立,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政府体制的改革。

合同执行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另一个涉及政府职能的问题。黄少卿博士通过对两个民营企业的考察,分析了几种不同的合同执行机制及其效率。在作者所调查的这两个个案中,合同执行过程中法庭的运用率均甚低,原因之一是企业对法庭效率和公正性评价不高。这种情形不但影响到企业合同的执行,对于市场机制的完善以及中国经济未来的健康发展均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国际法对全球贫困者人权的承认和违反》一文,把我们引入一个颇具新鲜感的论域。作者博格(Thomas Pogge)将政治理论尤其是正义论运用于国际领域,深入探究全球正义问题,卓成一家之言。在这篇文章中,令我们印象最深的恐怕不是一系列触目惊心的数字和事实,而是作者围绕这些事实展开的分析和论证。这种分析和论证不只表明了作者在政治哲学方面的卓越修为和能力,同时也向人们展示出一种彻底的自由主义理论在这一论域中所能达至的疆界。我们希望将此文推荐给所有愿意对社会问题作严肃思考的读者。

在刚刚过去的一个月,台湾地区的选举吸引了海内外许多人士的注意,与之相关,台湾地区以往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背景也再度引起人们的关注。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院的马若孟(Ramon Myes)和林孝庭两位教授,根据该院新近开放的国民党中央改造委员会档案,对1950一1952年国民党迁台后的政党改造进行了初步的研究。根据他们的研究,这一阶段的改造,对于国民党后来在台湾立足,进而推进一系列经济与社会改革至为关键。这段历史亦足为后来的改革者借鉴。

论及改革,便触及今年的热门话题——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各种以改革为题的讨论、言论、文章、专题充斥报章。在这种改革热议中,读一读徐贲教授由古希腊智慧中生发出的议论,当为有益。

编者

200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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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3:2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