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军队的船只
军舰的定义。“军舰”一词最早出现在1958年根据国际法所制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1994年在根据此法发表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十九条中对军舰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的、正式的规定。
军舰的定义有几个基本信息,“隶属于一国军队的舰船”“必须悬挂所属国家的标识(军舰旗帜、国旗等)”“必须接受所属国家正规军军官指挥”“必须服从所属国家军队的命令”等。但实际上,满足以上一些定义的不一定就是军舰,像海盗船(悬挂旗帜但并非由军官指挥)、发生叛变的船(不服从命令)、我国的海警船(有武装并听从政府管理,但由非军官指挥)等都不是军舰。不过,海警所属船舰常被视作准军舰,实际上也多被当做军舰看待。
军舰必须遵守的规定和权利
军舰若是处于他国领海或港口,不会受到除通航与检疫等法令之外的他国法律约束,但当其想进入他国港口(紧急状况除外),必须先征得他国许可,而途径他国领海时,即使是潜艇,在洋面上航行也需要悬挂所属国家旗帜。要是闷不吭声地进入他国领海,则将被视作侵犯他国领海的行为。
军舰在本国领海或公海上享有对他国船只进行临检、缉捕、追踪等行为的权利。
19世纪在军舰发展历史上占有特殊的地位,军舰在这一时期完成了由古代战船向现代军舰的转变。先后产生了蒸汽动力军舰、螺旋桨战舰、木制装甲舰、铁甲舰,到1906年英国的“无畏号”战舰下水,标志着现代军舰时代的开端。
军舰分为哪些类型
军舰按其不同用途分为航空母舰、水面舰艇、潜艇等。
军舰的类型
航空母舰,简称航母,是以舰载机、舰载直升机为主要武器并作为其海上活动基地的大型水面战斗舰艇,自其出现便成为战争的决定性因素。航母可以根据作战任务、动力类型、排水量大小适当分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一段时期内,还曾出现过进攻型航母、防御型航母等。
战列舰,它装备有多座大口径舰炮,具有很强的防护装甲,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为止都属于主力舰,但随着来自空中打击力量的不断增强,战列舰已经成为历史。
巡洋舰,它虽然火力比不上战列舰,但其速度与续航能力都比较优秀,常担任舰队护卫、海上通商破坏、侦察、舰艇编队指挥等任务,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初出现了重巡洋舰和轻巡洋舰。我们现在所说的巡洋舰多指比驱逐舰大的水面舰艇,非明确定义。
驱逐舰,是以鱼雷、舰炮为主要武器,具有多种作战能力的中型水面战斗舰艇编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主要担任其他舰艇的护卫工作,因此损耗严重。现在的驱逐舰属于主力舰,搭载的武器也升级为可以用于远程攻击的舰舰导弹。简易型或小型的驱逐舰有时会被细分为护卫舰,与其相似的巡逻舰,比驱逐舰更小,划分依据按各国规定有所不同。
潜艇,又称潜水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用于侦察、攻击水面舰艇,而在现代不仅可用于打击水面舰艇,还能攻击其他潜水艇、搭载导弹进行反舰、对地攻击等。
其他,还有进行登陆作战用的两栖攻击舰、登陆舰、导弹艇等小型战斗舰艇,扫雷艇、补给舰等属于支援舰艇。
军舰对战争的作用
国家依靠军队的军舰取得制海权,即维持我方对自己海域的自由使用权、而敌方无法使用的状态。
军舰的存在意义
19世纪末美国海军大学校长阿尔弗雷德·马汉(Alfred Mahan)和20世纪早期在英国海军大学执教的朱利安·柯白(Julian Corbett)将海军的战略思想加以理论化,提出“确保制海权”。这是指保卫本国海上交通线(Sea Lane),让本国船舰或民用船只能安全航行、接受补给,且可以随时阻止非我方船只航行。要想确保制海权,我们离不开军舰。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二战)之前,击败敌方舰队是确保制海权的唯一方式;而二战中飞机的发展令舰队受到了来自空中的威胁。想要确保制海权,不仅要击败敌方舰艇,还需击垮其空军力量,这样的情况在多次海战中屡见不鲜。
另外,即使我方无法取得制海权,也须设法阻碍敌方确保制海权。潜艇正是为此而生的,虽然不指望靠它来确保制海权,但是却能对敌舰航行造成威胁;在己方舰队实力较弱的情况下,会尽量避免与敌方舰队直接战斗,以此确保拥有可供作战的战斗舰艇,对敌方海军予以牵制,阻止其获得制海权。
二战后,大国之间以冷战为主,海军也很少会发生大规模冲突,因此军舰所扮演的角色逐步发生改变。对现代海军而言,不再将与敌方舰队海战作为主要任务,更多的是对陆战进行支援(战力投射),或是反恐与解决区域冲突,在平时则扮演执行护卫、临检、扫雷、示威等角色。P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