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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一生要掌握的法律常识知识(一生读书计划)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冰火
出版社 新世界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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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一生要掌握的法律常识知识(一生读书计划)》由冰火编著,学习法律常识就是要公民懂得什么事应该做,什么事必须做,什么事不能做,从小确立“负责任、守规范”的意识,自觉地以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遵规守纪的公民。同时,要增强自护意识,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明辨是非,依法维权;增强法制观念,远离诱惑,防范犯罪。

内容推荐

《一生要掌握的法律常识知识(一生读书计划)》由冰火编著,学习法律常识就是要公民懂得什么事应该做,什么事必须做,什么事不能做,从小确立“负责任、守规范”的意识,自觉地以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遵规守纪的公民。同时,要增强自护意识,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明辨是非,依法维权。

《一生要掌握的法律常识知识(一生读书计划)》供青少年朋友们阅读学习。

目录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

没有正当理由,学校拒收适龄儿童入学怎么办

教师体罚学生,负何种法律责任

学校能随意处分、开除未成年学生吗

未成年人能参加工作吗

法律对未成年人有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

父母离婚,能将子女接受的馈赠分掉吗

未成年人也能享有著作权吗

未成年人触犯了刑法承担什么责任

二、婚姻家庭法

非法同居关系应一律解除吗

离婚时有过错方要不要赔偿

夫妻离婚时,怎样确定子女归谁抚养

妻子卖掉的轿车能要求返还吗

三、继承法

能继承女儿的遗产吗

养父母留下的房屋谁能继承

胞兄的房屋可以由外人继承吗

赠与人不付钱,受赠学生该怎么办

故意不告知赠与物有瑕疵致人损失要不要赔偿

四、收养法

我们能收养这两名女孩吗

儿子失踪我能否收养未成年人

离婚后收养关系还有效吗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这类交易公平吗

如何对待不平等条款

购物时被偷,消费者可否要求赔偿

超市搜身几时休

赠品出了问题怎么办

出租柜台人去楼空,商品质量找谁论说

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该告谁

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途径有哪些

六、合同法

退伙了还要承担合伙风险吗

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后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送货上门途中货物受损,责任应由谁承担

长途汽车中途出故障,乘客有权退票吗

擅自放弃追偿权能不能获赔

七、劳动法

聘书可否视为劳动合同

职工患病离岗应获得哪些补偿

八、赔偿法

孩子借钱谁来还

债务人失踪所欠债务由谁偿还

合伙债务为何由一人清偿

股票能用于债权担保吗

债主能直接占有抵押物吗

不动产可以留置吗

乘客受伤汽运公司应否赔偿

撞人无过错为何要赔偿

工程款能优先受偿吗

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把贷款转借给他人违法吗

存款被冒领由谁负责

能否享有优先承包权

九、税法

个人哪些收入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哪些所得项目可以免税或减税

十、保险法

保险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旅游意外保险金额有规定吗

车辆转卖要不要办理保险过户手续

雇主为雇工投保能否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这份由越权代理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吗

十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租赁期内承租房屋被法院拍卖,原租赁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是否享有购房优先权

房屋承租权能否继承

房屋出租方可否单方解除合同

如何防止预购商品房受骗

商品房质量有问题能退吗

政府越权批地造成损失怎么办

十二、民事诉讼法

原告有哪些诉讼权利

哪些纠纷属于民事官司

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并用

约定条件未实现借款可否追回

无偿搭车受伤害,承运人应担责吗

网上购物有无法律效力

擅自公布中奖者身份是否构成侵权

十三、著作权法

侵害姓名权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作品

作品标题有无著作权

作品手稿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十四、国家赔偿法

行政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怎样向行政机关请求行政赔偿

司法损害赔偿包括哪些范围

如何向司法机关请求司法损害赔偿

十五、行政诉讼法

哪些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在行政诉讼中享有哪些主要权利

十六、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不可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有哪些

十七、刑法

如何辨别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

犯罪预备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拾到别人的物品不还如何定罪

肇事后逃逸如何定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何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定何罪

大义灭亲是否有罪

爆炸杀人如何定罪

陷害他人会有什么后果

十八、妇女权益保护法

怎样应对丈夫的家庭暴力

怀孕后要求换岗合理吗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可以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十九、其他

公安机关有权扣缴营业执照吗

国家对国际互联网的信息有何规定

哪些行为侵害了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试读章节

目前,我国的小学、初中多是按照行政区设置和布局的,它的好处是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办学条件较好或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擅自提出一些不合理的入学条件,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便拒收其辖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给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蒙上了一层阴影,也引起了广大家长的极大不满。这一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尤其是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

王某已年满6周岁了,按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正是应该上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王某家住某市A区,属于市实验小学的辖区,应当到实验小学就读。可当王某的父母带上户口簿、儿童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一系列资料到学校报名时,却被告知要交几千元集资费方可入学。理由是学校现在正在建新的教学大楼,将在每个班级配备电脑、投影仪等教学设备。因为学生在新楼建好后就是受益者,所以每位新入学的小学生都要缴纳集资费,支援学校建设,学生小学毕业时,这笔钱会如数退还给家长。王某的父母感到十分为难,因为他们家庭收入并不好,生活十分困难,哪会有钱拿来集资呢?可负责招生的学校领导说:“不缴集资费孩子就不能入学。要不,你可以转到其他学区小学去入学。反正我们学校早已人满为患。”

王某的父母到附近其他学区的小学打听了一下,有的小学入学确实不用缴纳任何额外费用,可当他们提出让自己的儿子在那儿就读时,那里的招生负责人却说要缴纳跨学区的借读费,共计6000元。这个数字无疑使他们又吃了一惊。为了让儿子能正常上学,他们不知跑了多少趟,可是不缴纳额外费用几乎无法入学。无奈之下,王某的父母找到当地教育局,请求他们能考虑一下他们家的实际情况,让他们免缴集资费在本学区实验小学就读。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实现义务教育的权利。”就是说,没有正当理由,任何学校都不得拒绝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上述这些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行为是违反《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的,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8条的规定: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当然,在具体实践中,如果学校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有正当理由,则不视为违法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按照行政区划,该适龄儿童、少年不应当在该地区或该学校就学;由外地转学或借读的学生,未履行或办理规定的转学、借读手续,或根据本地区义务教育的实施程度,已视为受完义务教育等。另外,对经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缓学的学生,在缓学期间学校拒绝接收就学的,也不应视为违法行为。

具体到本案,适龄儿童王某在自己户口所在地的辖区内小学入学是完全符合条件的,而学校拒绝接收他的原因却是他的父母不能缴纳集资费几千元。这一理由是不正当的,因为国家规定义务教育并没有附带要求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必须向学校缴纳集资费。可见这一要求不仅是不正当的,而且还是违法的。王某的家长不应当缴纳该费,学校应当接收王某人学。现在学校拒绝接收,王某的父母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也是正确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此进行处理,责令学校接收该儿童入学,并勒令学校停止向适龄儿童家长收取集资费,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另外,王某的父母也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反映,因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也有权利、有义务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而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机构,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教师体罚学生,负何种法律责任

学校是教育、培养学生健康成长的场所,教职人员应为人师表,既要教书,又要育人,并应以自身良好的言行影响和教育未成年人。可是,有些教师在教育具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时却采取简单、粗暴甚至侮辱人格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不能达到教师设想的结果,反而会给未成年人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

李立(化名)是一名小学六年级的学生,他生性顽皮,在班主任老师的眼里,他不仅纪律差、学习差,而且身上的坏毛病有一大堆。为了教育他,班主任着实花费了不少心血,可惜收效甚微。一天,李立抄作业被同学告诉给班主任。班主任听了十分生气,在狠狠地教训了李立之后,还不解气,最后还打了李立一巴掌,顿时李立的脸就印上了五个指印。回到家里,这个红印被父母看到了,父母很是心疼,同时对老师的做法也感到很愤怒。他们想通过法律手段向实施体罚的老师讨个说法。

本案涉及的是教师应当如何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法律问题。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禁止任何人非法侵害。未成年人也是公民,同样拥有人格尊严,其人格尊严同样不受他人的不法侵害。

从上述规定可知,学校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人格尊严的侵犯主要表现为体罚或变相体罚,而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宪法》第38条对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作了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对未成年人的人身不受侵犯作了规定;《刑法》第2条中,刑法的目的有保护公民人身的规定;《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8条第5款也有相关规定。

所谓体罚,就是教职员用直接殴打身体的方式来处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错误教育方法,它包括:罚站、罚跑、打耳光、用教鞭抽打、揪耳朵、打屁股等。所谓变相体罚,是指针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惩罚,它包括:罚抄课文、罚写作业、罚改错题数十遍、放学不让回家、不让吃饭等。变相体罚虽未直接殴打身体,但通过罚做某种行为的方式,同样使受罚者身心感到痛苦和疲劳,它是一种变换了方式的体罚,同样是一种侮辱人格的行为。除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还有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它包括:对未成年人当众讽刺挖苦、起侮辱性绰号、在其脸上刻字等等。

本案中,班主任气愤之下,打了李立就是一种直接体罚,它给李立造成的负面身心影响是巨大的。

李立的父母在愤怒之余想到了通过法律向实施体罚的老师讨个说法,这是完全正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其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当然,如果因体罚或变相体罚而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造成伤害结果,触犯刑法的,应依法追究行为者的刑事责任。

P2-6

序言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要承担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这个时期的青少年天真烂漫、富于幻想,也是他们世界观、道德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他们的自身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如何,将直接影响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新时期的青少年处于社会急剧变迁的复杂环境之中,他们大多富于理想,思想活跃,追求新知,见识广,思维敏捷,由于受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媒体的影响,接触的新事物很多。他们能冲破旧的思想的束缚,敢闯敢干,创新意识强。然而,他们虽然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但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加之他们当中以独生子女居多,因此在众多家长的保护下,暴露出不少弱点和缺点。这个时期的青少年注重实际,讲求实惠,多考虑个人利益和前途,追求物质生活的享受,羡慕高收人的职业,不愿从事艰苦的劳动。通过对一些学校的调查,结果表明有41%的学生考虑最多的问题是个人前途、地位、金钱,一些青年学生失去了正确的导向,思想充满矛盾。由于以上各方面的原因,社会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问题。这不仅影响到社会稳定,也影响到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

有的同学会说:“懂法律是大人们的事情,和我们没有关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俗话说得好:“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要做一个社会主义祖国的好公民,不仅要讲道德,自觉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而且要懂得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学习法律常识就是要他们懂得什么事应该做,什么事必须做,什么事不能做,从小树立“负责任、守规范”的意识。同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明辨是非,依法维权。青少年还应积极参加校内外组织的各种体验教育活动,从中增强法制观念,远离诱惑,防范犯罪。

让我们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自觉地以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遵规守纪的小公民!广大青少年朋友要懂得将来走向社会以后就要参与竞争,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在于奋进,更要懂得幸福的生活和美好的未来要靠自己去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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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7:5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