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室中的交谈在屋顶被宣扬
二十年的新闻侵权史,同时也是一部媒体自由与个人隐私博弈的历史,在已经发生的一起起“博弈”事件中,媒体的权利得到了司法审判的一次次确认,义务也被一次一次地具体界定;隐私的定义更加明确,保护的范围也一步步细化了,今天,这种博弈仍将继续进行。
侵害隐私的方式多种多样,这些隐私可能是邻里互骂、街坊的KI口相传,也司能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渲染他人的私生活,毫无疑问,媒体的加入,扩大了隐私信息的传播,也加大了对隐私被侵犯者的伤害。
媒体,从本质上说,与隐私权之间蕴含着天然的对抗。
论者认为,人们一方面为私生活的安宁希望法律保护个人隐私,另一方面又要求了解自己需要的信息资料,希望更多地知悉国家和社会情况,以满足自己的好奇心和参与社会的要求,并在日益密切的社会交往中把握更多信息资源,以获得最大限度的发展机会并自我保护。“人类是这个世界的主宰,知情与参与是工业时代与民主时代公民基本的社会权利。但人既是这个世界的客体,也是这个世界的主体。作为客体,人是他人知情与参与的对象;作为主体,则人是知情与参与他人的精灵。人不可能把自己的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全部赤裸裸地展现在他人的面前,隐私是把你和他相别,把安宁留给自己……。”因此,新闻介入隐私,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从更理论的角度来说明,“隐私权偏重于保护个人固有利益,使公民自己掌握个人信息,不被外界侵入和干扰,具有保守性和封闭性,是一种静态的消极的权利;而新闻自由、知情权偏重于公众对信息的需求与满足,知悉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信息和决策,并据此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是一种动态的积极的权利。这就势必侵入他人信息空间,将他人信息公布在外,具有开发性。同时,新闻媒体作为独立法人,有其自身利益要求,为争取受众,扩张销路,有时会假借新闻自由、知情权,对他人隐私进行挖掘、描述、报道,致使新闻自由的开放性与隐私权的保守性,新闻媒体的利益和个人的隐私利益处于对抗状态。”
现在,媒体更市场化了,抓住读者的视觉决定了媒体的生存,而贩卖各种名人的隐私,在媒体大肆宣扬心路历程,将有利于提高媒体的阅读率,媒体比以前任何时候更热衷推销隐私了。这其中,媒体也使用了更多的方法来获取各种隐私,正如美国法官布罗德里克在“沃尔夫森诉刘易斯”案件中所阐述的意见:“电视新闻记者所使用的成熟的录音录像技术越来越增加了人们的隐私权所受到的威胁,而电视市场中对丑闻与耸人听闻的节目的偏好,也越发鼓励电视记者们在新闻采集过程中使用那些可能导致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相冲突的方式方法。”
从新闻制作规律来看,新闻报道引发的侵害隐私权诉讼可分为两类:一是采访方式侵害隐私权,一是报道内容侵害隐私权。
刘×诉南方日报社、汪万里侵害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案和程道平诉竹山电视台侵害名誉权案,就是两起涉及采访方式侵害隐私权的著名案件。
到目前为止已经发生的案件和事件表明,导致侵害隐私权的采访手段主要有:非法侵入民宅强行采访;对非公众人物随机采访,末事先取得被采访者的同意强行摄影;采访遭拒绝后不断以电话等方式纠缠、干扰;窃听电话;在被采访者不知的情况下偷录他人谈话、偷拍他人行为等。
在诉讼中,最引人关注的是隐性采访问题。
隐性采访是否合法和正当,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因为它涉及一个关键的诉讼问题——隐性采访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要求:“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3月6日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未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说,隐性采访一旦涉及侵权,记者在采访中的录音是不能作为法庭采信的证据的。这方面的著名案件有湖美大酒店诉海峡都市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记者隐陛采访及报道应当受到隐私权法等有关规范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到什么程度,则说法不一。“多数认为,记者不公开身份的采访,要区分公开场合还是非公开场合(私人场合和涉及其他应予保守秘密的场合)、观察还是询问意见、所采访事项与公共利益相关还是无关、采访对象是特定个人还是不特定多数人、消极地不公开身份还是积极地伪造身份等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涉及隐私权的诉讼更多是报道内容引起的。从诉讼标的看,这些内容主要包括:名人婚恋和家庭情况;婚外恋情、同居、婚外性行为;他人不光彩历史;强奸、侮辱妇女等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姓名、地址、工作单位、照片或足以使读者辨认其人的特征;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肖像等和他们的亲属关系和朋友关系等。
从隐私权的主体来看,二十年问,侵权诉讼几乎覆盖了所有主要类型。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公众人物隐私。对一般公民来说,隐私权具有绝对性,在任何时问、任何场合都不能被侵犯。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可能会因为需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个人的公开权的商业应用而加以限制。代表性案件有史可诉诺贝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害名誉权案。对这起案件,有评论说:“法院对被告宣扬史可怀孕、人流事项的行为所作的认定,则颇有研究价值……从法理分析,公民的生活可分为公生活和私生活两部分。在现代社会中,自然人应当享有按照自己的意愿,私生活不受侵扰、私生活信息不受公开的权利,这就是隐私权或私生活秘密权。私生活信息,有的同名誉有关,有的则无关。怀孕、做人工流产一类事项,自然属于私生活信息,当事人不愿公开,就是隐私。而且多数妇女是不愿他人知悉此类事项的。但是这类事项却是属于人的自然生理现象,同名誉并没有多大关系。拿史可来说,她做了人工流产手术三天后就登台演出,披露此事,她在公众中的形象非但不会降低,反而会激起人们的同情,提高她的声誉。问题在于史可不愿公开这一事项,所以她要以侵害隐私权起诉。但是我国法律没有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加以规定,所以法院无法以侵害隐私权下判。而作为侵害名誉权对待,却又没有造成贬低当事人社会评价的后果。那么法律该如何保护公民的这一权利呢?……本案法院企图弥补这一缺陷,提出了一条新思路。法院认为:被告向社会散布史可怀孕、人流的秘密,是对史可人格尊严的伤害,这一论断颇有启发意义。关于保护人格尊严,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均有规定。……披露怀孕、人流等事,虽然没有贬低当事人的社会评价,但却会使当事人感到尴尬、羞辱,耻于见人,使她的尊严受到损害,从这个角度说,也可以认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法院在判决书中着重指出被告的这个错误,意在说明,判决被告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中,包括了承担因散布原告的个人秘密而造成损害她的人格尊严的责任。法院这一判决,为强化保护公民隐私权作出了积极的尝试。当然隐私权要真正得到完整的保护,则有待于立法的健全,对此社会各界包括学术界已有很多论述。……就新闻活动角度说,诺贝分公司只是属于主动提供材料的新闻源,侵权材料是通过新闻媒体得到传播的。原告基于意思自治,没有追究报道新闻发布会的新闻媒体的责任,但也给新闻界敲了一下警钟。”
此外,还有两类特殊的诉讼类型:侵害共同隐私和侵害死者隐私。后者的著名案件有小莉诉华夏时报社侵害隐私权案。 然而,对新闻媒体披露死者生前隐私是否构成侵害隐私权,学术界有不同意见。主流观点认为,从民法理论来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死后在法律上的人格即归于消灭,因此作为人格权组成部分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也就不复存在。所以,死者不可能成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主体。但是,死者生前隐私可能关系到其在世近亲属的隐私或名誉乃至其他合法利益,而且随意披露死者生前隐私也不符合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的要求,因此从维护死者近亲属精神利益、人格尊严和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对于擅自披露死者生前隐私并且损害死者近亲属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应追究侵权责任。P35-P38
2006年农历端午节的第二天,我们从西安去法门寺。早晨的阳光就已经很有正午骄阳的味道。正值关中平原夏收的时节,高速公路两边的麦田已是一片金黄,静静地等待着收割,而旱地早熟的麦子已零零星星地铺在水泥路面上,扬场的农民不时被飞驰而过的汽车驱赶到路基的边缘。
就是在这样的季节,这本书在经过近一年的资料准备工作之后,终于动笔了;而第一个字被输入电脑,是在从法门寺回到宾馆的当天晚上——因为我们关于本书体例和结构的长时间讨论,终于在去法门寺的路上有了结果,那就是四个字:述而不作。
这似乎有点象征意味。“法门”二字,无论从内容还是字面上,冥冥之中都与我们写这本书的初衷暗合。
其实最早起意写这本书的原因很简单:工作需要。
我们的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兼跨司法实践和新闻宣传两个领域,这使我们有机会接触到大量的新闻侵权案件,并且经常要使用这些案件的资料。然而常常使我们感到困惑的是,尽管今天各种传播媒介很发达,我们能获得的具体案件的资料却非常有限;而且更令我们困惑的是,就是我们所能见到的这些有限的资料,也大都是理论研究工作者转述而来,特别是早期的一些经典案件,不仅信息量太少,有一些还明显存在着舛误。
造成这种现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专门的人来做资料整理和储备工作。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传播媒介不够发达,渠道也欠丰富。
问题是,这些案件的本来面目究竟是什么样子?我们想知道,需要知道。一些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的朋友告诉我们,他们也有同感。
现在,传播媒介和渠道已经不成问题,剩下的就是做最基础的资料整理工作了。
于是,我们想在这方面做点尝试:写一本二十年中国新闻侵权诉讼史。
这是“述”的源头。
但是怎么“述”却让我们颇费思量。
最初我们想遵照传统的史的写法,分章分节,有点有面,按照一定的叙述逻辑“一一道来”。然而,很快我们发现这是一个误区,因为中国新闻侵权诉讼前二十年就是由一个个的点组成的,也就是说,我国前二十年的新闻法律事件及相关的理论学术研究,是紧紧围绕着一个个具体的诉讼案件展开的,抓住了这些经典案件,也就勾勒出了新闻侵权诉讼的轮廓。
在中国现代司法史上,第一起被宣判有罪的新闻诉讼案件是由《民主与法制》1983年第1期刊登的通讯《二十年“疯女”之谜》引起的沈涯夫、牟春霖诽谤案。1985年,自诉人杜融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沈涯夫、牟春霖利用写文章对他进行诽谤,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诽谤罪。这个案件开启了中国现代司法史上因写文章而获罪的先河,同时也是言论侵权官司的历史起点。二十年过去了,我国已出现了一千多起新闻官司。二十年,从萌芽到各种类型层出不穷,中国新闻侵权案件已是洋洋大观。这些案件有的传播甚广,成为新闻官司的经典案例,有的已被人遗忘,旧事不愿重提。但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这些案件的点点滴滴,才构成了中国新闻侵权诉讼的全部历史,所有的审判人员和参加媒介侵权诉讼的人们正是以这段历史对中国的大众传播媒介法制建设作出了特殊的贡献。
循着这一思路,我们考察到了湖北枣阳市原市长尹冬桂犯罪后委托丈夫起诉《武汉晨报》名誉权纠纷案,我们知道罪犯的名誉权是不能被侵害的;在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报》案中,我们看到在中国的判决书中第一次出现了“公众人物”这个概念;在余秋雨诉《北京文学》和肖夏林案中,法官认真地确立一个准则,即一个人在写文章的时候,必须认真地去核实事实,但这种核实不能要求太过分,不能超出一种合理的限度;在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诉中国改革杂志社案中,法官在判决书中确立了“合理信息来源”原则和“公正评论”原则;在陆俊与《羊城体育》对峙的公堂上,我们了解了新闻特许权的前提和媒体后退的空间在哪里。
治史是为了鉴今,站在这个历史的门槛上,面对言论自由的蓬勃发展,新闻媒体的自由边界到底在哪里?司法界对新闻侵权诉讼的判断思路又将何去何从?因此我们也曾经想采用概论的方法,将中国前二十年的新闻侵权诉讼写成一部大述评,在我国出台新闻法之前,以史料性、总结性的考察方式对二十年来一些经典的案件、事件和理论探究、学术成果进行回顾和剖析,考察司法实践推动新闻实践向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经验和不足,考察法官如何追求着能够用更加合理的方式来判断新闻自由的边界,从而为新闻界、法律界提供有益的资料参考库和思维推进剂。
后来我们发现,这也是一个出力不讨好的办法。因为理论界对新闻侵权相关法律问题的学术成果已经不少,对具体案件的理性思考也很深刻,我们无须重复这些工作,而且这也不是我们的长项。另一方面,如前所述,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现在存在不足的恰恰是在实证性研究领域,而要做好实证性研究,第一手、充分的“元文本”最为关键。没有基础性资料,纯粹的理论探讨能站得住却吗?
当我们拿到那些经典案件尘封多年的卷宗时,这种感觉就更明显了。比如赫赫有名的《二十年“疯女”之谜》诽谤案,仅正卷的卷宗就有九卷,装了满满一大箱;翻阅之后才知道,案件背后还有许多鲜为人知的故事。实际上,每一起堪称经典的案件都是一座富矿,都还有尚未得到开发的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也需要启动一个历史资料的抢救工程,因为有些案件由于发生的年份已久,法院的卷宗将转移到其他地方,放在浩瀚的社会档案馆中更不方便找寻,有些案件的主办法官年事已高,退休在家,如果不及时采访、挖掘,将会造成历史的遗憾。
所以,我们断然放弃了“思考”的念头,只是忠实地以“档案记录”的方式描述案件,而极力避免其中夹杂进我们的任何价值判断和个人观点,更不作任何事实外的延伸,把更多的理论探讨的空间留给更为专业的人来做。至于出现在概述中的理论观点和学术成果,我们也是作为客观存在的事实来对待的,因为它们完全围绕具体的诉讼案件展开。
这就是我们开头所说的“述而不作”。
从这个角度来看,本书并不是一部严格意义上的“史”,恰当地说是一本由一个个经典案件组成的故事,只不过讲故事的风格与众不同而已。
当然,完全抛弃主观性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述而不作”是就整体内容而言的,实际上,“述”的过程和方式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作”的因素。
本书所收入的个案按照司法判决的法律贡献、社会价值进行挑选,案件选题包括从1985年我国第一起新闻诽谤案以来的新闻官司五十个经典个案。这些案件全部已经终审结案,也就是说都已成为历史,资料全部来源于法院的卷宗材料。每个案件的叙述大体上由以下内容组成:纠纷的事实和诉讼的过程,主要是个案的发生时间、缘由和经过、批评对象、批评结果或审理情况;法院的判决结果和理由。而社会对判决的评价、法官的判案思维和案件背后的故事、案件学术价值及其对理论的贡献和审判实践的指导意义,则集中在概述部分,这样既保证了案件事实的“述而不作”,又有利于梳理个案之间纵向的逻辑发展思路。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鉴于大众传播业近年来突飞猛进的发展,我们在选择具体的案件时,将新闻侵权诉讼中“新闻”的外延扩展到了大众传播的层面。这样,那些从传统观点看来并不属于在新闻媒体上刊登新闻报道导致侵权(有线电视插播广告、报纸刊登股市信息),以及非新闻媒体传播事实性信息导致侵权的案件(网络博客侵权),也被包容进来。
经过半年多的紧张写作,在民法通则颁布施行二十周年纪念的时候,我们的想法终于变成了现实。
如果本书对法律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教育工作者(法学教授、法学专业研究生)以及新闻工作者(记者、编辑)能有所裨益,我们将感到莫大的荣幸。同时,书中的错误和不足之处,也恳请方家指正。
本书三名作者来自不同的单位,在写作过程中,分别得到了有关法院和朋友的协助,特别要感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的大力支持。
作者
2007年6月
梁书文:见证、书写与思考/1
从“无冕之王”到“有冕之王”/1
以公民和法人的名义/2
谁应该站在被告席上/10
表达自由与名誉保护的二重唱/22
密室中的交谈在屋顶被宣扬/35
行走在“唯利是图”的胡同中/42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50
一个消费时代唇与齿的故事/57
捍卫只属于自己的符号/64
一封信开启的秘密与讼争/67
虚拟世界拷问法律空白/69
传播有多远战场就有多大/74
“谁主张,谁举证”与“谁报道,谁举证”/84
面子价几何,损失赔多少/93
新闻源:庭上庭下,法里法外/105
被豁免和未被豁免的/117
当一种权力面对另一种权力/126
媒介审判语境下的案件和事件/134
公众人物从判决书走进学术殿堂/143
真实性:新闻的、法律的与客观的/147
采访权,在调解与撤诉的背后/152
尘封的第一块碑石
《二十年“疯女”之谜》诽谤案/158
附
“第一案”出笼的前前后后
——访《二十年“疯女”之谜》诽谤案审判长史新康/172
媒体第一次被推上被告席
赵正正诉姚诗煌、李国机、文汇报社侵害名誉权案/176
附
曹蕾、曹国均、刘金娣诉庄玉兴、李之久、民主与法制杂志社、余振雄、新民晚报社名誉侵权案/186
新中国第一起死者名誉权案
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侵害名誉权案/191
附
种瓜得豆
——访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侵害名誉权案主审法官刘泓毅/202
主体与赔偿:一个司法解释的解释
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社、赵伟昌侵害名誉权案/206
十年,推开一道法治之门
奚弘诉人民日报社、曾坤、史林杰侵害名誉权案/217
附
“南墙有个缝,让我钻了进去”
——十年之后访奚弘/225
观点与事实,谁给评论制造了“硬伤”
迟志强诉李宣东、温州日报社侵害名誉权案/230
“放任”扩大后果付出的代价
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诉刘守忠、遵义晚报社侵害名誉权案/240
肖像权的底线:新闻宣传还是广告经营
朱虹诉上海科技报社、陈贯一侵害肖像权案/248
武术神功挑战法律难题
范应莲诉敬永祥侵害海灯名誉权案/257
“基本属实”不侵权《情况简报》可公开
湖北省造纸公司诉湖北法制报社、李汉江侵
害名誉权案/275
事实未清即发布,主动新闻源担责
朱静诉苏叶侵害名誉权案/281
摘登电视节目预告侵犯了什么权利
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广西煤矿工人报社侵权案/290
新闻源,从被告到证人
李谷一诉汤生午、声屏周报社侵害名誉权案/295
企业法人名誉值多少钱
长沙环达科技有限公司诉电子报社侵害名誉权案/317
两个被告对簿公堂
宋剑萍诉杭州公安局上城分局、钱江晚报社侵害名誉权、姓名权案/324
新中国新闻官司抗诉第一案
刘兴中诉工人日报社、黄迅超、汪博天侵害名誉权案/330
二十年中唯一由最高法院提审的新闻官司
兴运实业(成都)公司诉周林频谱总公司、黑龙江法制报社、中国卫生信息报社、张京生、唐金壮侵害名誉权案/347
内部文件尚未发布,法律不特许
成都恩威集团公司诉四川经济日报社侵害名誉权案/360
审核:“情况属实”的背后
李品政诉安徽法制报社侵害名誉权案/365
内部报道刊登读者来信:谁是把关人
孙朝怀诉云南日报社侵害名誉权案/373
调查报告:新闻的合法来源
刘兰祖诉山西日报社、支部建设杂志社侵害名誉权案/382
图文张冠李戴侵害了肖像权
陈立中诉江西法制报社侵害肖像权、名誉权案/388
对法院判决的再次判决
王保京、王农业、烽火村村民委员会诉中国青年报社侵害名誉权案/392
媒体:事件陈述者与事件参与者
《南方周末》刘秋海事件报道侵害名誉权系列案/407
权利,法律与习俗的抉择
任莹诉周志丽、文化艺术报社、柏雨果、陕西电视台、法制日报社侵害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案/422
未被“豁免”的后续报道
黄仕冠、黄德信诉广西法制报社、范宝忠侵害名誉权案/429
新闻线索庭外“导演”的新闻官司
陆俊诉羊城体育报社侵害名誉权案/443
监督:隐藏的镜头下有多少权利
程道平诉竹山电视台、方应成侵害名誉权、
肖像权案/455
来自大墙内的起诉
张玉龙诉青海电视台、青海青年报社、青海法制报社侵害名誉权案/460
读者来信:先刊登再调查合不合法
汤泽光、李胜富、陈友贵诉四川法制报社侵害名誉权案/466
大量插播广告是否侵害了受众权益
王忠勤诉西安有线电视台收视服务合同案/472
还我采访权,媒体站在原告席上
无锡日报社诉中国足球协会侵害名誉权案/479
原告和被告:谁来为公开隐私负责
李××诉郝冬白、兰州晨报社、现代妇女杂志社侵害隐私权案/492
舆论曝光:细节出入“无伤大雅”
夏正清诉服务导报社、南方周末报社侵害名誉权案/500
转载侵权:诉讼在致歉之后开始
杜惠、郭小林、郭岭梅、郭晓惠诉贺方钊、幸福杂志社、湖南省作家协会、四川日报社、吉林日报社、购物导报社侵害名誉权、肖像权
案/505
通信内容变成新闻报道之后
李海强诉羊城晚报社侵害通信秘密权、名誉权案/514
发生在现实世界的虚拟主体人格权之战
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害名誉权案/531
冰岛罂粟花引出特许权话题
江西科学技术出版社诉湖北日报社侵害名誉权案/538
网络“战国时代”的证据尴尬
新浪网与搜狐网著作权纠纷系列案/550
学术批评:容忍度的边界在哪里
余一中诉新闻出版报社侵害名誉权案/573
权威文献记载与历史真实
陈明亮、宋玉林诉北京青年报社、吴思侵害名誉权案/583
败诉催生法律史上第一位公众人物
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害名誉权案/599
假新闻,报料人算不算“主谋”
益阳歪歪槟榔总厂诉杨小军、严佑平、谭运辉、扬子晚报社侵害名誉权案/610
连环诉讼,源自公众信息消费
熊劲松诉香港商报有限公司、湖南衡阳中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甲球侵害名誉权案/619
报道符合新闻源规律,媒体免责
张铁林诉周璇、成都商报社侵害名誉权案/625
公正评论的一次艰难胜诉
广州华侨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诉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侵害名誉权案/633
采访,播下侵权的种子
刘×诉南方日报社、汪万里侵害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案/659
公章的新闻权力有多大
刘张雄诉榆林日报社侵害名誉权案/676
公众人物肖像:新闻还是广告
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经营报社侵害肖像权案/685
博客时代,谁来监管网络信息
陈堂发诉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案/714
附录
概述中涉及的新闻侵权诉讼案件/729
李宝善自诉石莘元、顾尔石诽谤罪案/729
南京两姐妹诉江苏教育电视台侵害隐私权案/730
甘建华诉徐明生、费锡凤侵权赔偿案/731
马骋诉上海市规划局信息不公开案/734
王亚光诉西北信息报社侵害名誉权案/735
于××、庞××诉沧州日报社、南皮县公安局、曹春亮侵害隐私权、名誉权案/737
刘卫东诉石油管道报社侵害肖像权案/739
成都神州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诉亿人商旅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740
丁亮诉上海有线电视台侵害用户权益案/745
罗铭诉阳光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侵犯网络传播权案/745
张××诉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权案/747
杨怀远、佘秀英诉张士敏诽谤案/749
朱秀琴、朱良发、沈珍珠诉唐敏诽谤案朱秀琴、朱良发、沈珍珠诉青春杂志社侵害名誉权案/751
朱小锁诉廖智斌、方慧侵害名誉权案/752
冷传军诉媒体及作者侵害名誉权案/754
刘华珍诉上海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四川质量报社、陈夕钢侵害名誉权案/758
李淑琴、李静涛诉戴煌、南方日报社等侵害名誉权案/762
杜春芳诉现代家庭杂志社、李浩明侵害名誉权案/768
参考书目/770
述而不作/771
声明/775
本书堪称中国新闻侵权诉讼第一部“断代史”,是中国新闻侵权诉讼实证研究的一次尝试,涉及的案件事实,全部来自法院的卷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档案记录式风格,保留了所有事实的原始面貌和信息的真实完整。
本书所收入的个案按照司法判决的法律贡献、社会价值进行挑选,案件选题包括从1985年我国第一起新闻诽谤案以来的新闻官司五十个经典个案。这些案件全部已经终审结案,也就是说都已成为历史,资料全部来源于法院的卷宗材料。每个案件的叙述大体上由以下内容组成:纠纷的事实和诉讼的过程,主要是个案的发生时间、缘由和经过、批评对象、批评结果或审理情况;法院的判决结果和理由。
本书堪称中国新闻侵权诉讼的第一部“断代史”,它站在一个更高的起点,回望并不遥远的昨天,俯瞰一个新生事物如何在成长过程中折射着社会和法律的变迁。全书精选了50个最具典型意义的案件,涉及的案件事实全部来自法院卷宗,以档案记录式风格,保留了所有事实的原始面貌和信息的真实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