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已经过去20多年了,但至今没有一部有关为案件被告人辩护的著作。
本书中很多内容是首次披露。六位作者从担任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的辩护律师这一角度,见证历史,解读历史,以真实的笔触记录了这场历史性审判,既为普通读者了解这段重要历史提供了真实可靠、可读性强的读物,也为研究人员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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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马克昌 |
出版社 | 长安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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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已经过去20多年了,但至今没有一部有关为案件被告人辩护的著作。 本书中很多内容是首次披露。六位作者从担任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的辩护律师这一角度,见证历史,解读历史,以真实的笔触记录了这场历史性审判,既为普通读者了解这段重要历史提供了真实可靠、可读性强的读物,也为研究人员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 内容推荐 本书意在留下律师为林、江集团案主犯辩护的历史资料,所以只写了庭审的姚文元、陈伯达、吴法宪、李作鹏、江腾蛟中的律师辩护;而没有请律师辩护的张春桥、王洪文、黄水胜、邱会作等被告人的庭审情况,则不在写作之列。江青虽然庭审时没有辩护律师,但她还是提出聘请律师,并且有三位律师次次与之会见…… 目录 绪章 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历史背景 一、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覆灭 二、社会主义法制的恢复和建设 第一章 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成立及其前后的有关活动 一、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成立前对林、江集团案的审查活动 二、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的成立 三、特别检查厅和特别法庭审判林、江集团案主犯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章 律师小组的成立及其工作原则 一、成立律师小组 二、律师小组的工作原则 第三章 辩护前的准备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 二、会见被告人前的准备工作 三、研究起诉书 四、法庭审理前为辩护所进行的准备工作 五、辩护分工的最终落实 六、律师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律师会见被告人 一、张思之、傅志人和朱华荣律师会见江青 二、韩学章、张中律师会见姚文元 三、甘雨霈、傅志人律师会见陈伯达 四、马克昌、周亨元律师会见吴法宪 五、张思之、苏蕙渔律师会见李作鹏 第五章 开庭起诉 一、起诉现场扫描 二、提起公诉 第六章 庭审吴法宪及其律师的辩护 一、初审吴法宪 法庭调查(一) 二、第二次审问吴法宪 法庭调查(二) 三、第三次审问吴法宪 法庭调查(三) 四、第四次审问吴法宪 法庭调查(四) 五、对吴法宪第五次开庭 法庭辩论 第七章 庭审姚文元及其律师的辩护 一、初审姚文元 法庭调查(一) 二、第二次审姚文元 法庭调查(二) 三、第三次审姚文元 法庭调查(三) 四、对姚文元第四次开庭 法庭辩论 第八章 庭审江腾蛟及其律师的辩护 一、初审江腾蛟法庭调查(一) 二、第二次审问江腾蛟法庭调查(二) 三、第三次审问江腾蛟法庭调查(三) 四、对江腾蛟第四次开庭法庭辩论 第九章 庭审李作鹏及其律师的辩护 一、初审李作鹏法庭调查(一) 二、第二次审问李作鹏法庭调查(二) 三、第三次审问李作鹏法庭调查(三) 四、第四次审问李作鹏法庭调查(四) 五、对李作鹏第五次开庭法庭辩论 第十章 庭审陈伯达及其律师的辩护 一、初审陈伯达法庭调查(一) 二、第二次审问陈伯达法庭调查(二) 三、对陈伯达第三次开庭法庭辩论 第十一章 庭审江青及其自我辩护 一、初审江青法庭调查(一) 二、第二次审问江青法庭调查(二) 三、第三次审问江青法庭调查(三) 四、第四次审问江青法庭调查(四) 五、第五次审问江青法庭调查(五) 六、第六次审问江青法庭调查(六) 七、对江青第七次开庭法庭辩论(一) 八、对江青第八次开庭 法庭辩论(二) 第十二章 庭审后律师会见被告人 一、甘雨霈、傅志人律师会见陈伯达 二、马克昌、周亨元律师会见吴法宪 三、张思之、苏惠渔律师会见李作鹏 第十三章 开庭宣判 一、宣判现场扫描 二、宣判 第十四章 辩护回眸 一、辩护工作结束事宜概述 二、对律师辩护的评价 三、辩护工作的体会 四、辩护工作的意义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试读章节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是由特别检察厅起诉、特别法庭审判的,但在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设立之前,他们早已经过相当时期的审查,特别是成立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审理领导小组后,在该小组领导下,更是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审理工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此后,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又进一步做了很多工作,特别是起草的起诉书,为了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反复讨论修改,前后经过几十次易稿才最后定稿。这就为特别法庭开庭提供了必要条件。 一、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成立前对林、江集团案的审查活动 林彪集团和江青集团的成员最初都是由分别设立的专案组进行审查的。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将林、江反革命集团案交给重建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审查。中纪委接受这一任务后,建立三个小组:第一组以中纪委副书记刘顺元为首,审理林彪集团案件;第二组以中纪委副书记张启龙为首,审理江青集团案件;第三组由主持日常工作的中纪委副书记王鹤寿直接领导,以中纪委副书记章蕴为首,审理康生、谢富治的问题。由于工作任务繁重,后经请示中央决定,成立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中纪委组织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军委的同志参加,负责案件的具体审理工作。这个办公室对外也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办公室。该办公室下设一组(负责审理林彪集团案)、二组(负责审理江青集团案)、审理组、秘书组。这时林、江反革命集团案正式定名为“两案”。对“两案”的审理,一开始就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要查清林、江集团的罪行,就必须对“文革”十年中的重大事件和重大问题都彻底查清楚,分清是罪行还是错误,不论涉及到谁都应查清。另一种意见认为,清查只能清查到四届人大或党的十大前后为止,不能再往前查,否则就发生“是否砍旗”的问题。这个情况向王鹤寿和胡耀邦作了汇报,经过领导小组讨论,支持第一种意见。即对“文革”十年中的重大事件和重大问题,应当实事求是地一律查清,在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经过查证的大量事实,使林、江反革命集团的性质清楚地暴露了出来。 1979年7月28日,中央“两案”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组长胡耀邦(当时任中央组织部部长)传达了中央指示:“两案”审理工作是非常严肃的,要向子孙后代负责,向全党负责,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8月,根据邓小平的提议,在京西宾馆召开全国“两案”审理工作会议。在会议上,胡耀邦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这次对‘两案’犯错误和犯罪人员的处理……要考虑‘文革’的历史条件,要按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办事。凡是判刑的,一定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又说“我们现在面临对被告提起公诉,起诉书我们没有搞过。包括我自己。起诉书要经得起批驳,包括资产阶级学者们的批驳。”这样,检察院就得以提前介入。 1979年9月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华国锋、邓小平等听取了“两案”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胡耀邦汇报完毕,邓小平说:“黄、吴、李、邱,还有陈伯达可算一案。王、张、江、姚也作为一案。把他们作为篡党夺权、阴谋政变的集团案子来处理。不要一个人一个人地去判,按集团案把起诉书写出来。审判的时候注意把他们的主要罪行即祸国殃民的罪行写出来就行了。其他小的罪行不一定写那么细。”华国锋做总结发言说:“对于两个案子,不管判刑也好,党纪处分也好,总的精神要把我们党的好传统发扬起来,就是要我们对这些人的处理站得住脚。” 1980年2月,中纪委根据对“两案”审查的结果,证明林彪、江青两个集团触犯了国家刑律,决定把“两案”主犯,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审理,追究刑事责任。 3月17日,恢复不久的中央书记处开会,讨论林、江反革命集团案的事宜。胡耀邦、余秋里等书记处成员到会,刚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的彭真也应邀参加会议。会议经过认真讨论,形成下列六条意见:(1)正式按“集团”进行审判。(2)起诉书、证据都要确凿,站得住脚,传到子孙后代也推翻不了。这样做了,对加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同心同德干四化有积极的作用。在国际上也有好的影响。(3)从现在起搞好预审。让被告讲话,让他们申辩,从中摸清他们的思想情况,以便有的放矢。(4)在起诉前,把起诉书发给被告,争取被告不仅自己服法,而且出来作证。(5)根据中央的提议,成立“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由彭真、彭冲担任正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公安部部长赵苍壁及王鹤寿、杨得志等同志参加。(6)组织特别法庭进行审判,针对这些案犯掌握党和国家的最高机密,不公开审理。……林彪案由军事检察院起诉,江青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诉。……。 3月底,中央书记处再次开会讨论对“两案”案犯起诉书初稿。受中央委托负责“两案”审理的彭真,首先发表意见说:“我看了对‘四人帮’的起诉书和材料,没有什么意见。对这帮人要有充分的估计,他们做了多少坏事,他们知道,我们不知道。所以在预审中不能轻敌,轻敌就要打败仗。按司法程序办事。公安部要搞好预审,检察院要搞好起诉,法院要搞好审判。……一定要经过预审来核实,还有口供问题,法律上有证言,但我们办案一定要重视证据,只有口供没有证据不能定。” 随后胡耀邦说:“这件事一定要办好,只能办好,不能办坏。具体有以下几条:一、罪证要周密有力,人家考不倒。最重要的是要同毛主席的错误分开。这样做,符合历史的真相。比如,江青是一贯搞逼、供、信的,毛主席一贯反对搞逼、供、信……。二、对罪犯要做好分化瓦解工作。要让他们认罪服法,要让他们中有的人能站出来讲真话。比如王洪文、毛远新,他们要讲真话,对搞清这个案子非常有利……。三、处理要妥善。自始至终不要在生活上搞虐待。要使我们的后代都知道我们对他们是仁慈的。” 他又说:“我同意彭真说的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时间不要限制太死了。”黄火青、江华插话,都提到“要重视证据”。 彭真最后说:“……起诉书应当以证据做后盾,以预审做基础。四道程序把关。公、检、法是三道关,中央领导小组是第四道。现在的起诉书(草稿)不能拿出去,要把罪行列出来。……有不少是路线问题,我们是审理罪行的,路线问题我们管不着,公、检、法没有资格审查党的路线问题……。”“从事实做起,从调查研究做起。离开事实,谁讲也才算数。经过调查研究,有什么算什么。只有事实,案件才靠得住。” 这次会议记录,很快传达到参加“两案”的工作人员,他们组织两个精干的班子,按照要求将工作开展起来。总政保卫部组织预审组,与羁押在秦城监狱里的案犯接触,核查罪行。取证组分赴全国各地,和中央有关机关向知情人依法取证。起诉组进一步修改起诉书草稿。 3月30日,全军“两案”审判工作会议召开,史进前副主任代表“两案”审判领导小组,紧急布置林彪集团案办公室各组加速工作进程。 4月,公安部受理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在押案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等,并开始侦查预审。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员自始至终参加了侦查预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5月中旬至下旬,彭真在人民大会堂听取“两案”审判准备工作情况汇报。听完汇报后,他面带笑容说:“现在形势大好。我讲的是‘两案’的形势。五中全会上制定新党章和十二条准则。四同志解除了职务。决定为刘少奇平反,开追悼会。悼词中讲林、江一伙,把头子定了。这些,对‘四人帮’一伙震动很大。” 针对林彪案的审判准备工作存在的问题,他指出:首先,林彪案所有案犯交总政。从诬陷刘少奇入手,突破案犯篡夺党和国家领导权的问题。其次,是突破禁区,包括思想的禁区、人的禁区、材料的禁区。档案是重要材料,一部分集中在中纪委,一部分集中在中央办公厅,要组织人去看。 随后,中央“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就查阅档案资料问题向中央写出报告。7月,中共中央发出红头文件,批准“两案”办案人员,可以到中央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央档案馆及中央政法机关等单位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这样,取证组得以从这些单位的档案里取到证据。 9月4日至5日,中央书记处对“两案”问题又进行了讨论,制定出新的审判方案。 P28-31 序言 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已经过去二十多年了,虽然事后出版过几本关于审判的著作,但是有关为案件被告人辩护的书却一直阙如,参与其事的同志谈起来总感到是件憾事。2001年前后,曾有过编撰的议论,后因种种原因不了了之。其间,当年主管律师辩护工作的司法部原副部长陈卓同志曾给我打电话谈及此事,但未形成定论。2005年暮春,我因公赴京与陈卓同志相见,他再次谈到应当组织力量撰写为林、江集团案主犯辩护的著作,为后人留下这段时期的历史资料。况且在当年参加“两案”司法程序工作,担任被告人律师的法律工作者已有几位相继去世,健在者也年逾古稀,最长者已有八十高龄,时间不容再等了。对此,我深以为然。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覆灭后,全国人大设立特别法庭、特别检察庭,中央成立了“两案”指导委员会(小组),对林、江反革命集团主犯的犯罪活动进行侦察、起诉、审判。这一历史性的审判,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中国律师在世界上第一次公开亮相,开创了律师工作的新纪元;成为我国拨乱反正以来,依法办案的典范。此举不仅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肯定,得到全国人民的赞扬,在国际上也取得了良好反响。可以说,经受了历史的考验。今天,从法制建设的角度回顾这一历史,进行总结、评价,并将其撰写成书,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也是对我国法制建设、律师制度建设的重要贡献。 随后,与张思之、苏惠渔、傅志人、张中、朱华荣等当年的辩护律师交换意见,取得合作编撰的共识。在得到武汉大学校友、深圳仁人律师事务所刘少雄律师的资助,并由王淑敏、白勇同志商得中国长安出版社的支持,由他们负责于2005年8月在北京西藏大厦召开了“当年辩护律师座谈会”,讨论事先草拟的编写提纲,陈卓同志与会指导。经过两天的讨论,通过了编写提纲、体例和分工方案,并商定以纪实的形式撰写,计划于2004年7月底以前交稿。 由于部分同志工作很忙,各章书稿至2005年春始行交齐。经过初步统稿,至同年8月将分别撰写的章节统一成为一本书稿,然后分别寄给思之、惠渔等同志征求意见,并送陈卓同志审查。张思之同志认真负责,对书稿从头至尾包括某些标点符号进行了仔细修正,苏惠渔同志从宏观上提了一些比较重要的书面意见,傅志人同志通过电话谈了解决某些问题的若干建议,陈卓同志在肯定书稿的同时,也恳切提出三条修改意见。这些意见有助于提高书稿的质量,经过考虑大都加以采纳。 本书意在留下律师为“林、江集团”案主犯辩护的历史资料,所以只写了庭审姚文元、陈伯达、吴法宪、李作鹏、江腾蛟时的律师辩护;而没有请律师辩护的张春桥、王洪文、黄永胜、邱会作等被告人的庭审情况,则不在写作之列。江青虽然庭审时没有辩护律师,但她还是提出聘请律师,并且有三位律师两次与之会见,在“会见被告人”一章,自然应有会见她的篇幅。与此相联系,也将“庭审江青及其自我辩护”列为一章,以便读者了解江青在受审活动中的情况。 书名在开会讨论时,曾拟定为“世纪辩护”,后来苏惠渔同志提出改为“特别辩护”。理由是:这不仅与“特别法庭”的审判相呼应,而且辩护确有其特别之处,其意非“世纪辩护”所能包含。经与一些同志商洽,认为更名更为妥善,遂改以“特别辩护”为书名。 书稿的内容虽然许多章节是撰写者亲身的经历,但案件的庭审部分如第五章、第七至十一章、第十三章等的撰写,还是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纪实》和《历史的审判》两书。在此,对两书的编者表示感谢。 特别辩护至今已经很久了,且作者均年事已高,书中的回忆难免有不准确之处,某些提法也可能欠妥,敬请读者和专家指正。 马克昌于珞珈山 2006年12月 后记 本书在策划和筹备过程中得到了刘少雄律师、中国长安出版社陈小军社长和李多编辑、北京元盛隆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王吉占总经理的支持。王淑敏、白勇同志在本书的项目策划、书稿组织、编辑以及出版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使我们的编书意图成为现实,使书稿得以付梓成书。 本书在统稿过程中,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生于改之、张亚军、赵辉、黄旭巍、张忠国等同志帮助打印、校订了部分书稿,张亚军还将各章节的原稿在打印中进行统一,并对原稿中修改之处用电脑多次改正,付出了很多的精力和时间。 在此一并表示衷心感谢! 作者 2006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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