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作为社会结构要素之一,它在国家法原则的规范和约束之下存在,对其他社会结构要素的存在同样具有必要性和有效性,因此,它也是功能性的社会控制工具之一。本书着重论述了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对国家法以及对其他社会结构要素的正功能问题,并对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在特定条件下对其他社会结构要素的消解作用,进行了初步论述。书中内容既有理论的深度,又有入微的实际分析,论证有力,说理明晰,处处闪耀着青年人的睿智和思想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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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研究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杨经德 |
出版社 | 宁夏人民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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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作为社会结构要素之一,它在国家法原则的规范和约束之下存在,对其他社会结构要素的存在同样具有必要性和有效性,因此,它也是功能性的社会控制工具之一。本书着重论述了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对国家法以及对其他社会结构要素的正功能问题,并对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在特定条件下对其他社会结构要素的消解作用,进行了初步论述。书中内容既有理论的深度,又有入微的实际分析,论证有力,说理明晰,处处闪耀着青年人的睿智和思想火花。 内容推荐 法律是功能性的社会控制工具。法律的功能是指作为社会整体一部分的法律与社会其他结构要素间的内在关联以及它对社会整体生存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根据法律功能的结构、层次的差异,可以将其区分为规范功能和公共功能两种形态。在这两种具体形态中,根据法律作用于其他社会结构要素产生实际功效的不同,可以将其区分为正功能、反功能、非功能三种形式。此外,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以将其区分为内部功能和外部功能、基本功能和辅助功能、显性功能和隐性功能、统治功能和非统治功能、政治功能和经济功能、整体功能与部分功能等。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作为社会结构要素之一,它在国家法原则的规范和约束之下存在,对其他社会结构要素的存在同样具有必要性和有效性,因此,它也是功能性的社会控制工具之一。但是,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功能发生根据和具体功能表现形式与国家法有所不同。与国家法相比,它主要表现为规范功能的内容和形式齐全,而公共功能的内容和形式残缺,在总体功能上弱于国家法,并且有变形的特征。而且,它的规范功能和公共功能的侧重也与国家法有着根本的区别。 本文着重论述了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对国家法以及对其他社会结构要素的正功能问题,并对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在特定条件下对其他社会结构要素的消解作用,进行了初步论述。 现实条件下,如何充分发挥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正功能,努力使其消解作用转化为正功能,并调适它与国家法之间的功能关系,使之为回族聚居区法治文明建设服务,进而为国家实现依法治国战略而服务,是本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目录 内容摘要 序 导论 第一章 伊斯兰法中国本土化 一、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来源 二、对回族伊斯兰习惯法概念的认识 三、伊斯兰法实现中国本土回族化的方式和层次 (一)伊斯兰法在中国境内的影响 (二)伊斯兰法中国本土化 (三)伊斯兰法中国回族化 第二章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特征 一、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世界伊斯兰共性 二、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民族个性 三、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特殊规范性 第三章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一、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与伊斯兰教的依附关系 二、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与伊斯兰法的渊源关系 三、伊斯兰法的流派划分及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流派属性 四、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一)信仰习惯法 (二)刑事习惯法 (三)民事习惯法 (四)饮食习惯法 (五)丧葬习惯法 第四章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功能 一、法律功能概述 二、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功能 (一)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功能发生根据 (二)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规范功能 (三)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公共功能 (四)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功能中的反功能和非功能问题 第五章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与国家法功能的调适 一、政治功能的调适 二、经济功能的调适 三、教育功能的调适 四、精神文明建设功能的调适 第六章 回族聚居区法治文明建设随想 一、对回族聚居区法治文明建设的理性思考 二、对回族聚居区法治文明建设的现实思考 三、对加强国家立法保障的思考 结语:社会转型中的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之价值取向 本文主要参考文献 作者主要学术简历 后记 试读章节 三、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特殊规范性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作为一种集宗教性、民族性于一身的民间规范体系,除了具有宗教法的共性和民族法的个性之外,还具与其他类型的习惯法不一样的规范性(即规范的特殊性)。这种特殊规范性是指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人们的具体行为所具有的特殊强制和约束作用。 首先,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为回族提供了判断是非的明确标准,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如前所述,回族伊斯兰习惯法来源于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教法的最高表现形式就是《古兰经》以及对《古兰经》起解释作用的“圣训”。因此《古兰经》和“圣训”不仅是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理论上的准据法,而且也是实践中的行动纲领,它的内容和效力都是确定的。比如《古兰经》中就规定了“义务性的行为”“一般的(或可以自主选择的)行为”“可嘉的行为”“受谴责的行为”“禁止和受罚的行为”五种确定的行为模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评判和指引。当然,这里的确定性还有另外一层意思,就是指受回族伊斯兰习惯法调整的主体对其内容是充分理解和明白的,也是自愿接受其约束的。从法律权利、义务角度来讲,它的法律权利、义务的内容都已规定得非常清楚、明了。当然,这种确定性也是有限度的,它的明确程度不可能像国家制定的法律那样明白无误,但至少它对是非、对错的判断标准是为回族民众所了解和理解的。 其次,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具有严厉的强制性。它的强制性具有鲜明的特色和个性,这种个性特征主要源于伊斯兰法的强烈的宗教性。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强制性源于回族对伊斯兰教教义中所确立的那种对“现世”报应和对“后世”惩罚的恐惧或报应观念。法律威慑理论认为,人们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是由于法律具有特殊的威慑力。伊斯兰法不同于一般世俗法律之处就在于,在伊斯兰法被视为习惯法的穆斯林聚居人群中,伊斯兰法的威慑力体现在它是在对人们的行为作出善恶评价的基础上主要靠一种非常特殊的超经验的神秘内心体验来约束穆斯林的言行举止和思想观念的,伊斯兰法的强制力正是通过现世惩罚和后世报应这两种手段来维持的。所以对于一般回族来说,他们生活的终极意义就是向往后世的“天园”,并在“天园”中“必定见主、必定归主”;而要实现这一终极目标,就必须在今世多干好事,尽量使自己成为一个好人、完人。因此一个有信仰的回族在现世生活中时时处处都以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上述要求来作为衡量自己行为善恶与对错的标准。因为在回族看来,一个人的行为如何,是他(她)的正信、虔诚程度的表现。这不但是他在世俗生活中获得声誉、地位的主要途径和能否受到其他回族尊重的价值评判标准,更重要的是它被认为是在来世生活中能否顺利进入“天园”的重要凭证。伊斯兰法为所有穆斯林确定了这样一个标准:在现世生活中作恶多端的人,在后世必定要下地狱,受到真主毫不留情的惩罚;而多干“善功”(阿拉伯语为“尔麦里”)、多做好事者必定能在后世进入真主预先就已创制好的“天园”中,受到真主的款待。回族伊斯兰习惯法最大的威慑力和强制性主要就来源于这种对唯恐后世进不了天园而遭惩罚的惧怕。 在一个把伊斯兰教法奉为国法的伊斯兰社会中。宗教规范和国家法律合而为一,在这种规范重叠的社会中,伊斯兰教法具有超常的现实威慑力和强制性,因此要将违反伊斯兰教法的行为绳之以法很容易做到。但在像中国这样一个伊斯兰文化处于非主流文化地位的社会中,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仅处于受国家法支配的从属地位,要想对违反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行为进行现实惩罚往往不容易做到;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当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与国家法对社会行为的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规范性出现重合或同一,并且回族伊斯兰习惯法有机会得到国家法的支持时,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现实惩罚功能才能得到不同程度的实现。比如《古兰经》把通奸行为视为大罪,并规定对于已婚通奸者要用乱石击毙;而我国现行刑法则并未将通奸行为视为犯罪,因此在把伊斯兰法奉为国家法的传统伊斯兰社会中,诸如对已婚通奸者施以鞭刑并处乱石击毙、未婚通奸者施以鞭刑并处一年流刑,对盗窃者砍其手、削其足等刑罚已被回族伊斯兰习惯法自动放弃。然而,后世报应的威慑作用却无须借助国家暴力手段就能产生,因此,无论是在奉伊斯兰教法为国家法的社会中,还是在伊斯兰教法具有习惯法功能的社会中它都能发挥作用。“人们只能凭虔诚的信心接受它的存在,以既非感性经验又非理性思维的超常态认识方式领悟宗教信仰的意义。因此,宗教(法律)要求的是依靠情感和信念支撑的一种超理性的精神活动。”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主要就是靠着宗教法律这种对后世惩罚的威胁来发挥它的威慑力和实现其强制的规范作用的。 P53-56 序言 杨经德同志要我为他所著的《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研究》作序。这对我来讲是个难题。因为,无论从我的文化学识还是从我对伊斯兰法的了解来讲,都无法完成此项重托。但是,我作为一名民族工作战线上的老兵,有责任和义务对有志于研究民族问题的青年学者给予热情支持。从这点出发,我带着浓厚的学习兴趣,阅读了《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研究》一文。我被这篇文章深深吸引了。据我所知,目前在国内这还是第一部从回族的角度研究伊斯兰法的专论。 综观全文,既有理论的深度,又有入微的实际分析,论证有力,说理明晰,处处闪耀着青年人的睿智和思想火花。当然,这一切都应该得益于作者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善于思辨的逻辑思维能力,得益于作者敏锐的洞察力和正义感、责任感。诚然,正如作者在文章中所言:“理论上的探索、思考始终是人们自觉调整实践行为的先导,没有理论思考作指导的实践行为肯定是没有生命力的!”我想,这也正是本文的价值所在。学术无止境,理论上的探索、思考是必要的,因为它是社会文明、进步、发达的必然要求,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思考和探索则是至为重要的,因为没有理论的实践和没有实践的理论同样浅薄。 多年来。在云南的理论工作界和实际工作部门中活跃着一批从事民族理论问题研究的专家、学者,他们的研究工作和研究成果为我省民族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理论支持,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回族文化的研究(尤以回族伊斯兰教问题为主)在民族研究中又呈热潮之势。特别是一批既有理论基础,又有实践经验的回族中青年学者把自己的研究视角聚焦于本民族的现代化发展问题上,以发展的观点对回族聚居区的现代化建设模式和回族伊斯兰文化发展如何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等重大理论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探索,为民族地区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创见。本文正是这样一篇力作,值得一读。 作者从对基本概念的分析、比较入手。通过对伊斯兰法(主要是伊斯兰教法)在中国境内的生存、变迁状况进行历史考察,以法学基本范畴为依托,首次提出了“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归纳了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基本特征,以极富理论性和思辨性的说理,论述了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功能及其对回族聚居区法治文明建设和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普遍社会意义。作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深入剖析了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价值及其历史局限性和现实“陈旧性”。紧紧围绕我国现行宪法原则中所确立的民族、宗教政策精神,从建设回族聚居区法治文明的高度提出了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价值取向标准;提出了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实现自身再造的途径和方法。对新时期民族文化、宗教文化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法治文明建设相适应进行了极具创见的思考、探索,表达了作者热爱自己的民族、热爱祖国、关心民族的前途命运和关心国家现代化建设的超前自觉意识和历史使命感。本书以独特的视角为我们开启了一扇了解回族、认识回族伊斯兰教习惯法的最为直观便捷的窗口,为新时期党和人民政府做好回族工作,科学认识和处理回族伊斯兰教问题,提供了一条可资借鉴的有效途径。 本书作者是一位成长于传统回族家庭的青年学者,自幼生长在回族聚居区,一直经历并关注着回族聚居区的各种发展、变化。加之有着较好的家学渊源,自幼受其父辈的熏陶、教育很深(其父早年毕业于广西桂林国立成达师范,并一直从事民族教育工作)。因此,他对回族的传统文化和回族聚居区的发展现状有着较深的了解和认识。同时,作者又是一位接受党的培养、教育多年的政法干部。由于受过正规、系统的法学教育,作者大学本科、硕士、博士都在从事法律专业的学习研究,而且毕业以后又一直在政法部门工作,所以,在他的文章中,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之原则和精神始终是他用以分析问题和提出理论创见的支点,体现了一位青年回族干部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气魄。另一方面,文章并没有因其所具有的原则性而脱离回族群众的生活,字里行间始终透露着作者实事求是直面问题的勇气和自信。我想这是既能为族外人士所认可,也能为族内人士所接受的。 然而。并不是说这篇文章就尽善尽美,无可挑剔。作为学术文章。仅是一家之言。从认识论的角度而言,对某个问题的认识,也不是经过一两次的研究就可以完成的。从认识到实践,再到理论,还需很长的过程。所以,我衷心希望回族和其他民族的学者们。以及从事实际工作的同志们都能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良好学术氛围中,积极地参与有关民族问题的学术研究和讨论,敢于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并善于用先进的理论知识科学地指导我们的实践工作。 云南一直就是回族伊斯兰文化研究的重地之一。经过历代云南回族学者的辛勤耕耘,曾一度形成了与陕西学派、金陵学派、山东学派齐名的著名云南学派,并且渊源不断。自近现代以来,云南学派更是人才辈出,独领风骚。我希望云南回族学者在继承云南学派优良传统的基础上与其他民族的学者一道,继往开来,取得更大的发展和进步。为发展先进的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是为序。 后记 《礼记·大学》中这样说到:“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仔细想来,自已经过二十余栽的寒窗苦读所追求的不正是这种“格物致知”和“明明德”的情操和境界吗? 1995年4月,当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之际,本以为也许自己将从此告别给我精神食粮、教我做人、伴我成长的菁菁校园;但没想到在参加工作近五年后的1999年,刚到“而立”之年的我终究还是按捺不住求知的思绪和步伐,又重新返回到大学校园这座令人激动和感怀的知识殿堂!应该说1999年是值得我永远纪念的一年,因为在经过严格的考试、挑选后,当年我有幸以国家计划内公费统招的名额录入云南大学在职攻读法学博士学位。可以自豪地说,得以在云南大学这所著名学府里求知、学习,我是幸运的!因为我有幸成为国内第一位民族法学博士生,而且在这里我再次结识了人生旅途中不可多得的众多良师益友,我从他们身上获得了教益,我的人生在这里也再一次得到了升华。而作为一名年轻的后学,得以成为张晓辉教授直接授意的弟子,我又是幸福的!因为从我的导师身上我深深体会到了为人师表者的刚正中直和朴实无华,感受到了他们对家庭,对事业的忠贞、执著,使我在求知中感悟了做人的道理,我想这才是导师所给予我最宝贵的知识和财富。 自己寒窗苦读二十余载,虽然自觉终究未成什么学问,但读书人的辛酸与乐趣也算是饱尝了;读书人的寒碜、寂寞与读书人固有的清高、快乐我算是细细“品味”过了!记得当我1999年9月进入云大攻读博士学位之初,我的一双女儿尚未满三岁,已为人夫和初为人父的我,不得不在为人子、为人夫、为人父和为人学生、为人兄弟、为人朋友、为人下属的角色之间不停转换、奔波,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了什么叫压力和紧张!然而应该感谢上苍!说句唯心的话,应该是我的一双女儿给我带来了好运,也正是在她们囡囡的笑脸中使我真切感受到了作为一位父亲的伟大和责任,使我得以信心百倍地从生活的重围之中一路拼过来——虽然有些疲惫的感觉,但终究没有趴下!当然,更重要的是因为在我的背后还有我的妻子和家人始终给予我无私的支持和鼓励。在我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我的妻子承担了绝大部分的家务劳动和培育子女的职责,特别是当我留学访问于伊朗德黑兰大学和霍梅尼国际大学从事博士论文课题“伊斯兰法律制度与中国法律制度比较”的研究工作时,她承担起了母亲和父亲的双重职责……正是籍于她无私的奉献和支持我才得以顺利完成了各项学业。而且对于工作、生活或治学她始终能给我提供很多新的、有益的见解和建议,着实令我感动不已!同时,这一切也得益于我的父母、兄长、姊妹、亲人的鼓励、支持,得益于我已经去世的父亲和年迈的母亲的殷殷祝福和期望…… 在此,要特别感谢我所在的工作单位——云南省公安厅多年来对我的关心和培养!没有公安厅给我创造的机会和条件,我也不可能再有继续深造的机会。对给予我培养、教育的云南大学表示衷心的谢意!还要特别感谢的是我的导师组成员高发元教授、尹绍亭教授、陈庆德教授、方慧教授、瞿明安教授(包括我的导师张晓辉教授)在我“攻博”期间给予我的帮助、支持和鼓励。原云南省政协刘树生主席“攻博”期间不辞辛劳、不顾年迈,在百忙当中亲自阅读完拙作,为之作序,并给予较高评价,对我是莫大的鼓励和鞭策!使我倍感荣幸!原云南省政协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云南省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昆明伊斯兰教经学院纳广用院长对本文的顺利完成给予了无尽的支持和关爱;云南省社会科学院院长纳麒教授多年来也一直给予我帮助和启迪,尤其是我的论文中的一些“见地”就得益于他的《传统与现代的整合一云南回族历史、文化、发展论纲》一书,在此一并谨致敬意和谢意!此外,云南民族学院副校长张桥贵教授、云南财贸学院纳鹏杰教授作为笔者多年的好友,也是笔者“致知”路上的志同道合者和有力支持者,他们的智慧和学识堪为榜样。我的同窗好友姚继德教授、段刚研究员、罗洪洋教授、章立明博士则为我提供了无数次理论探讨和思想交流的机会。从伊朗留学归来现任教于云南大学外语学院的纳溪先生对我前往伊朗的德黑兰大学、霍梅尼国际大学访问学习提供了无私的帮助和支持。云南大学外语学院的马利章先生、昆明医学院外语系的马旭先生、云南民族大学英语系的马永红先生为我提供了不少外文帮助。我的同门师弟王启良先生在本文的修改过程中提供了实在的帮助;同族朋友马立勇先生为本书的顺利出版提供了实在的帮助和支持,就此一并致谢!最后,我不能忘记向现在仍在伊朗学习、工作的同乡好友白治所先生及其家人以及从事中国历史文化研究的伊朗友人穆拉扎德先生表达真切的谢意!当我在伊朗从事留学访问期间,是他们用真诚和友谊帮我在异国他乡顺利完成了各项学习和研究计划,并且帮助我克服了许多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而且在论文撰写过程中白治所先生还及时提供了许多珍贵的外文资料;同时,还要特别感谢云南大学高发元教授,纳麒教授、伊朗德黑兰大学苏图德教授和伊朗驻华大使马拉艾克先生、文化参赞萨贝基先生帮助我顺利实现了前往伊朗留学的愿望;也要特别感谢伊朗德黑兰大学和霍梅尼国际大学在我留学期间为我提供的资助和支持! 当我将论文题目锁定为“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研究”时,我深知自己给自己找来了一块难啃的“硬骨头”,因为这毕竟是目前国内从回族的角度研究伊斯兰法或者说从伊斯兰法的角度研究回族历史文化和剖析回族独特的民族个性的首篇专论。虽然我生长在一个传统的回族家庭,自幼受父辈们的影响和熏陶良多,但资料的缺失、视角的凌乱,特别是对诸多理论和现实问题把握的难度,使我感到有种莫名的恐慌和不安!好在我的导师一次又一次地帮我从理论上进行指导、梳理,在具体内容上甚至认真到字斟句酌。致使本文四易其稿才勉强成型。尽管如此,我自知本文仍然有很多疏漏和不足,只好留待今后再作补正、完善。 我想,“格物致知在明明德!”对此,我将衷其一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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