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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物权法总则/中国物权法精要丛书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屈茂辉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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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本书涵盖了物权法总则的全部内容,十分系统与全面。作者用简练、清晰的语言,密切结合物权法各次草案的规定,阐述了物权法的基本理论、精神、制度与规则,对物权法中的各种疑难问题均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提出了不少独到的观点与看法,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目录

《中国物权法精要丛书》总序(1)

第一章物权法概述(1)

 一、物权法的概念和特征(1)

 二、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9)

 三、物权法的功能(16)

 四、物权法的形式与体系(22)

 五、物权法的缘起与发展(27)

第二章物权的概念(46)

 一、物权的涵义(46)

 二、物权的特征(54)

 三、物权与产权的区别(58)

 四、物权与其他财产权的比较(62)

第三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76)

 一、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厘定(76)

 二、物权法定原则(79)

 三、一物一权原则(94)

 四、区分原则(100)

 五、公示公信原则(106)

第四章物权的客体(111)

 一、物权客体的界定(111)

 二、物的范围确定(122)

 三、物权客体的分类(134)

 四、动产与不动产(143)

第五章物权的种类和体系(157)

 一、物权种类划分的依据(157)

 二、物权的学理种类(158)

 三、物权的立法体系(164)

第六章物权的效力(196)

 一、物权效力的概念与类型梳理(196)

 二、物权的支配效力(201)

 三、物权的排他效力(202)

 四、物权的优先效力(209)

 五、物权的追及力(222)

 六、物权的妨碍排除效力(224)

第七章物权请求权(226)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和特征(226)

 二、物权请求权的历史沿革及立法例(233)

 三、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关系(236)

 四、物权请求权的适用范围(239)

 五、物权请求权的类型(240)

 六、物权请求权的行使(254)

 七、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257)

第八章物权变动(261)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261)

 二、物权变动的类型(263)

 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265)

 四、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280)

 五、物权行为理论(286)

第九章物权公示(309)

 一、物权公示的概念与价值(309)

 二、物权公示的方式(319)

 三、物权公示的效力(334)

 四、不动产登记(344)

 五、动产交付(402)

第十章物权的行使与保护(425)

 一、物权的行使(425)

 二、物权的私法保护(430)

 三、物权的公法保护(441)

第十一章占有(449)

 一、占有的概念及其制度价值(449)

 二、占有的主体、客体与种类(459)

 三、占有的发生、变动与消灭(465)

 四、占有的效力及其民法保护(469)

 五、准占有(476)

参考书目(479)

后记(484)

试读章节

此种所有权观念固然有助于促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达,但必然会引发所有者与他人及社会的利益的冲突,产生某些资源闲置、阻碍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后果,甚至会引发所有者滥用所有权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的现象。因此,现代各国即在维护所有权基本属性的前提下强调所有权的行使应兼顾他人或社会利益,甚至所有人须负有一定的社会义务,从而使绝对的所有权受到限制,这一现象被称为“所有权的社会化”。在传统民法中,土地上下的空间被认为是土地所有权的自然延伸,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上达天寰,下至地心”,也就是说,土地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土地,以地表为中心而有上下垂直的支配力。如法国民法典第52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并包含该土地上空和地下的所有权。”相应地,任何对地表或地表上下的介入都构成对土地所有权的侵犯。这种绝对的所有权就使得在地上架设空中电缆或高压电线、飞机在空中飞行,在地下修建地铁或其他设施都成为不可能。此种做法显然不能够使物尽其用,并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妨害,于是法国开始采一系列措施对这种绝对的所有权进行限制。至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第905条则在规定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包括地表、地上与地下三部分的同时,还规定:“所有人对于他人在地下或高空所为的干涉,无任何利益者不得禁止。”这种相对的土地所有权就使得土地的经济社会效益能得到较充分的发挥。

他物权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益物权制度能够充分保证所有权之外的其他人对物的利用,尽可能提高物的使用效率。“近代不动产所有权之趋势应为利用权优于所有权,因为对不动产加以利用生产物品者,比单纯拥有不动产所有权者而不加以利用者对社会贡献较大。”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益物权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显。而担保物权制度则能够保障债权的实现,促进资金融通,满足资金相对匮乏者发展经济的需求。P21

序言

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关系以及民事主体因对物的占有、利用等而形成的财产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社会,物权法通过确认和保护合法的财产,为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前提和基础,物权法能够实现个人在财产法领域中的自由与自治,使个人能够在法定范围内利用财产获取合法利益;物权法通过确认和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公有制的优越性,能够确定交易的基本规则,从而建立公平、公正、效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另一方面,物权法对财产权的界定与保护,尤其是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可以为社会财富的创造提供一种良好的、积极的制度安排。物权法通过保护财产形成所谓的“恒产”,实现“恒产者有恒心”的规律,鼓励和刺激人们进行大胆的投资和创业,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一直强调要严格保护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特别是《民法通则》的颁布,使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利受到了基本民事法律的保护。但是,许多保护公民、法人财产权利的规定仍停留在党和政府的文件等政策层面,现有的一些有关财产权利的法律规定也比较抽象、原则,对许多问题都未加以规定,尤其是在我国经济改革大潮中出现的大量新问题,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则予以规范,各种随意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种状况不仅无法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财富、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也不利于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正因如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明确将物权立法纳入了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目前,物权法的立法工作正在进行当中,《物权法草案》也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在这样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如何密切结合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研究物权法制订过程中各项重大疑难问题;如何在全社会宣传与普及物权法的基本知识,使物权法的观念与精神深入人心,成为每一位中国民法理论研究者与实务工作者需要认真面对的重大课题。

《中国物权法精要丛书》正是几位青年民法学者对于这一重大课题做出的回应。本丛书的各位作者均是我曾指导的博士或博士后,长期以来,他们对物权法理论研究具有浓厚的兴趣,做过较为深入细致的研究,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论著。如今他们又协同作战,在各自专长的物权法领域中合力撰写了《中国物权法精要丛书》,并请我进行审定。在审定全部书稿之后,我认为该丛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首先,本丛书涵盖了物权法的全部内容,十分系统与全面。作者用简练、清晰的语言系统全面地阐述了物权法的基本理论、精神、制度与规则,通读整套丛书有助于对物权法的全面把握。

其次,本丛书在阐述基本原理与规则的同时,密切结合了物权法各次草案的规定,对物权立法中的各种重大疑难问题均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提出了不少独到的观点与看法,这对于我国物权法立法界与理论界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第三,本丛书不仅全面地梳理了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规章,指出了其中存在的缺陷与纰漏,而且还密切关注我国物权法的实践,就实务中若干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故该丛书对于指导司法实务工作,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具有较大的帮助作用。因此,我非常乐意向广大读者推荐本丛书。

当然,由于本丛书的各位作者研究物权法的时间尚短,因此书中也都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如某些论述尚不深入,一些观点有待于商榷等。但是,瑕不掩瑜,我相信本套丛书的出版对于推动我国物权法研究工作的深入进行,甚至对于未来我国物权法的制订工作都是有一定作用的。作为本套丛书各位作者的老师,我衷心希望他们能进一步加强对物权法理论的研究,取得更大的进步!我也热切期盼有更多的年轻一代学者能够投身于民法研究的事业当中,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是为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王利明

2005年6月

后记

从开始接受任务到改完正文的最后一个字,时间已是接近一年。本来,如果我国物权法依照原来的预定计划在2005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予以讨论,那么,本书应当早就完稿了。然而,本人的惰性使得我在2004年10月底得知今年暂时无法使物权法出台的消息后,我也就放慢了本书的写作进度。加上去年年底因过于劳累而住院,本书的重新动笔则是在今年的春节之后。

早在1993年,我就出版了《现代物权法》一书,其中对于物权法的总论的研究尽管有了一定的展开,但嗣后就强烈地感觉到肤浅和不足。此后,虽然对于物权法的总论性问题在不断地进行思考和研讨,但一直没有机会对其系统地整理。

在物权法的学习和研究中,我有幸得到王利明教授和孙宪忠教授的很多指导。王利明教授是我的博士导师,无论学识与人品,都是我的楷模;孙宪忠教授虽然在物权法的许多方面与王利明教授观点相左,但是,却使我在物权法研究方面受益良多。本书的写作,在许多方面实际上是以王利明教授和孙宪忠教授的著作为主要参考书目的,书中对两位老师观点的引述也很多。这里,我要对两位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书的完成,得到了我的多位研究生的协助,他们有的帮我收集相关的最新资料,有的帮我整理我平时积累的一些零乱的文稿,他们是胡辉、秦佳、戴谋富、王泽功、许静、周志芳、于志强,在此,谨对这些学生们表示诚挚的谢意。此外,我还得特别感谢李龙、姚锋、范晓万等许多研究生在我住院期间对我的照顾,他们的照顾使得我能够尽快出院并投入到教学、研究当中。

当然,我身体之所以能够尽快复原,除了医生的医疗外,最主要的还在于我的岳父、岳母、小孩以及我的爱人对我的有形和无形的诸种关心,一个电话、一条短信,已使我心情无比欢快,病情自然就很快好了。

扪心自问,本书确有赶任务的心情和印迹,因此,不足之处定然难免。文责当然自负,如果书中的这些缺陷对于读者造成了某种不愉悦,那我就先说声“对不起”,同时,请相信我,在本书的再版中,我必定加以改正。

谢谢,一切给了我支持的师长、亲人、朋友、同事和学生!

屈茂辉

2005年4月23日于北京友谊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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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3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