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涵盖了物权法担保物权的全部内容,十分系统与全面。作者用简练、清晰的语言,密切结合物权法各次草案的规定,阐述了担保物权的基本理论、精神、制度与规则,分析和建构各项担保物权形态的具体内容,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提出了不少独到的观点与看法,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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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物权法担保物权/中国物权法精要丛书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程啸 |
出版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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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本书涵盖了物权法担保物权的全部内容,十分系统与全面。作者用简练、清晰的语言,密切结合物权法各次草案的规定,阐述了担保物权的基本理论、精神、制度与规则,分析和建构各项担保物权形态的具体内容,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提出了不少独到的观点与看法,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目录 《中国物权法精要丛书》总序(1) 主要缩略语(1) 第一章担保物权基本理论(1)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1) 第二节担保物权的类型(11) 第三节担保物权的取得(12) 第四节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担保物权(22) 第五节担保物权的存续问题(29) 第六节担保物权在破产法中的地位(46) 第七节担保物权与保证之并存(62) 第二章抵押权(一)(80) 第一节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80) 第二节抵押权的类型(84) 第三节抵押权的属性(97) 第四节抵押权的取得(135) 第五节抵押财产(159) 第六节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201) 第七节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212) 第八节抵押权的顺位(234) 第三章抵押权(二)(256) 第一节抵押权人的权利(256) 第二节抵押人的权利(275) 第三节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298) 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314) 第五节第三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353) 第六节抵押权的消灭(366) 第七节共同抵押权(373) 第八节最高额抵押权(390) 第四章质权(407) 第一节质权概述(407) 第二节动产质权概述(414) 第三节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质权(415) 第四节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质权(424) 第五节动产质权的效力(428) 第六节动产质权的实现与消灭(441) 第七节权利质权概述(444) 第八节权利质权的设定(449) 第九节权利质权的效力(475) 第十节权利质权的实现(480) 第十一节典当(484) 第五章留置权(487) 第一节概述(487) 第二节留置权的产生(493) 第三节留置权的效力(501) 第四节留置权的实现与消灭(505) 试读章节 1.担保物权与债权的共性 (1)权利的实现方式上相同 诚如我国已故著名法学家谢怀拭先生所言,债权就是为了消灭而产生的。只有当债权消灭时,债权人才能取得实际的利益,交换价值从一方向另一方的移动才告终结。而担保物权本身就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只有担保物权消灭之后,才保证了债权的实现。所以,担保物权与债权的一个共同点就在于它们都是因消灭而获得利益的权利。① (2)都是为了将来目的的实现而成立的权利 债权的成立与实现发生了时空上的分离,它是确保将来得以发生的利益而成立的权利,而担保物权所担保的电仅是将来的债务履行,因此它们都是为了维护法律上的可期待信用。 2.担保物权与债权的差异 担保物权毕竟是权利人对标的物加以支配的权利,是对世权,具有排他效力,所以其与债权有如下明显的区别: (1)担保物权赋予的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而债权只是请求义务人履行其义务的权利,其本质属性是请求权而非支配权。 (2)没有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即普通债权之间处于平等关系,不因成立先后、给付不同、金额多寡而有别,但是就担保物变价所得价款的受偿而言,有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则优先于无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因为担保物权是就特定物的交换价值加以排他性支配的权利。 (3)在债权关系中债务人承担责任的财产是一般责任财产,属于人的债务,债务人负担的是无限责任,而担保物权体现的是对特定财产的一种有限责任,属于物的债务。P5 序言 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关系以及民事主体因对物的占有、利用等而形成的财产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社会,物权法通过确认和保护合法的财产,为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前提和基础,物权法能够实现个人在财产法领域中的自由与自治,使个人能够在法定范围内利用财产获取合法利益;物权法通过确认和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公有制的优越性,能够确定交易的基本规则,从而建立公平、公正、效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另一方面,物权法对财产权的界定与保护,尤其是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可以为社会财富的创造提供一种良好的、积极的制度安排。物权法通过保护财产形成所谓的“恒产”,实现“恒产者有恒心”的规律,鼓励和刺激人们进行大胆的投资和创业,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一直强调要严格保护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特别是《民法通则》的颁布,使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利受到了基本民事法律的保护。但是,许多保护公民、法人财产权利的规定仍停留在党和政府的文件等政策层面,现有的一些有关财产权利的法律规定也比较抽象、原则,对许多问题都未加以规定,尤其是在我国经济改革大潮中出现的大量新问题,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则予以规范,各种随意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种状况不仅无法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财富、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也不利于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正因如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明确将物权立法纳入了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目前,物权法的立法工作正在进行当中,《物权法草案》也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在这样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如何密切结合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研究物权法制订过程中各项重大疑难问题;如何在全社会宣传与普及物权法的基本知识,使物权法的观念与精神深入人心,成为每一位中国民法理论研究者与实务工作者需要认真面对的重大课题。 《中国物权法精要丛书》正是几位青年民法学者对于这一重大课题做出的回应。本丛书的各位作者均是我曾指导的博士或博士后,长期以来,他们对物权法理论研究具有浓厚的兴趣,做过较为深入细致的研究,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论著。如今他们又协同作战,在各自专长的物权法领域中合力撰写了《中国物权法精要丛书》,并请我进行审定。在审定全部书稿之后,我认为该丛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首先,本丛书涵盖了物权法的全部内容,十分系统与全面。作者用简练、清晰的语言系统全面地阐述了物权法的基本理论、精神、制度与规则,通读整套丛书有助于对物权法的全面把握。 其次,本丛书在阐述基本原理与规则的同时,密切结合了物权法各次草案的规定,对物权立法中的各种重大疑难问题均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提出了不少独到的观点与看法,这对于我国物权法立法界与理论界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第三,本丛书不仅全面地梳理了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规章,指出了其中存在的缺陷与纰漏,而且还密切关注我国物权法的实践,就实务中若干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故该丛书对于指导司法实务工作,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具有较大的帮助作用。因此,我非常乐意向广大读者推荐本丛书。 当然,由于本丛书的各位作者研究物权法的时间尚短,因此书中也都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如某些论述尚不深入,一些观点有待于商榷等。但是,瑕不掩瑜,我相信本套丛书的出版对于推动我国物权法研究工作的深入进行,甚至对于未来我国物权法的制订工作都是有一定作用的。作为本套丛书各位作者的老师,我衷心希望他们能进一步加强对物权法理论的研究,取得更大的进步!我也热切期盼有更多的年轻一代学者能够投身于民法研究的事业当中,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是为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王利明 2005年6月 后记 信用是支持市场,发展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手段。债权作为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就是信用授受的法律体现。因此,只有确保债权能够得到圆满的实现,才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如何保障债权的实现,现代法上有诸多制度,如违约责任、债的保全、债权担保、强制执行、破产等。这些制度从各个方面都为债权的圆满实现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就实体法上的债权担保而言,担保物权是保障债权实现最为有力的一项制度。通过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财产交换价值的独占控制,担保物权使得债权人能够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排他且优先的满足债权。因此,在现代担保法律体系中担保物权占据着关键的地位,它不仅有效的保障了债权的实现,而目,刺激了信用的授受,对于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为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最高立法机关颁布了《担保法》,初步建立了一套担保物权体系。近十年的经济生活中,大量的债权人、债务人利用这一法律制度成功的实现了信用授受,顺利的完成了资本与商品的流通,繁荣了社会经济。可以说,《担保法》的颁行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不可抹杀的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该法所确立的担保物权体系过于简单粗糙,一些规定甚至并不科学,这些缺陷都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而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多年审判经验的基础上,适时的颁布了对《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但是,司法解释只能解决法律适用中的问题,而不能修改法律或者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内容,法律的缺漏只能通过修法或者重新制订法律加以解决。 当前我国正在制订物权法,如何把握这一历史时机,在总结《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成败得失的基础上构建一整套科学完善且符合我国国情的担保物权制度,是每一个实务界人士与民法学理论工作者都非常关注的问题。本书作者对于担保法律制度尤其是担保物权制度素有兴趣,也曾探写过一些这方面的论著,但是系统深入的研究担保物权制度为时尚短,许多问题仍感困惑,同时对实践中具体问题的了解也很不充分。作者撰写本书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希望藉此加强对担保物权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增加对担保物权法制实务的了解,同时对诸多理论与实践中的疑点、难点进行讨论,一则求教于广大实务界人士与专家学者,以便有所教益;二则,希望能够为将来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贡献微薄之力,倘若书中的个别拙见对于我国物权法的制订工作有些许参考作用,作者将备感荣幸! 至于本书的内容与写作方法,需要说明之处有以下几点:首先,本书主要在现行担保物权法制的基础上展开论述,同时密切结合理论上与实务中存在的以及物权法制订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疑难热点问题进行较为详尽的探讨,并评析了《物权法草案》与《物权法二审稿》的相关规定,提出了个人的一些浅见,供学界与实务界参考。其次,我国独特的立法体系使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在法律实践中发挥着异乎寻常的重要性,很多具体的问题往往不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而是由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予以具体化并明确解决。这就使得在中国,研究任何法律制度都不能仅停留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的层面,否则就很难真正的洞悉与领悟我国法律的实际运行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因此,本书尽可能深入细致的研究并梳理了规范担保物权制度的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以期发现其中存在的各种现实的或者可能的问题与缺陷。再次,我国并不存在判例制度,且司法解释的存在也使得该制度的功能大受减损。尽管如此,法学研究脱离对具体案件与法院判决的研究仍然是既不妥当也不科学的。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司法解释,均属抽象性规范,只有具体的案件与判决才能使之得以充分的展开,呈现清晰的面貌与生动的样态,很多问题也才能真正的暴露出来。因此本书非常注重对各级法院判决的研究,但是由于现在我国法院的判决尚不完全公开且无有效的检索系统,因此本书对判决的研究无疑是很不全面的,这一缺陷只能留待日后逐渐解决。最后,比较法的借鉴只是促使法制完善的一个因素,任何一国法制的完善与否归根结底还在于是否符合本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与实际需要,因此本书绝不大篇幅的阐述国外担保物权法制。书中对国外担保物权法制的介绍与评述皆力求遵循必要与有益的原则。 作者在撰写本书的过程中得到了导师王利明教授的悉心指点,同时就书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而与尹飞博士、杨支柱老师、梅夏英教授所进行的讨论也极富启发性。在此谨对各位师友表示衷心的感谢!此外,笔者就德国物权法上某些问题曾向王洪亮博士请教并获得了有益的帮助,一并表示感谢! 程啸 2005年5月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明理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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