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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刑事诉讼主体论/诉讼法学文库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刘涛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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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本书运用比较法学、类型学等多种研究方法,阐述了现代社会刑事诉讼主体制度建构的基本原理,站在法理高度,力图将刑事诉讼主体理论问题放人一个逻辑严谨的体系中进行分析论证。通过现代性、合法性等视角,从宏观角度阐释和论证了现代国家刑事诉讼主体制度建构的法哲学基础和具体建构的基本原理,同时从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对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制度及相关程序的改革和完善进行了分析。本书从宏观着眼,引用大量中外资料展开分析论证,既有对基本理论的深入剖析,也有对制度设计的具体建构,重点突出,思路清晰,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内容推荐

本书首先探讨了在现代社会中刑事诉讼主体制度建构的价值基础一以人为本的主体性理念,从主体性原则、人文主义、市民社会、自然法理论等角度进行了阐释和论证。其次,分析了现代社会刑事诉讼主体制度建构的基本原理:程序主体性原理、分权制衡原理以及诉讼民主原理。然后,以前述原理为基础,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制度现状提出了渐进性的改革和完善方案。最后,运用主体性理论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改革中的几个具体问题:辩诉交易的确立、刑事公诉案件的调解、减刑假释程序的司法化。

目录

绪 论(1)

一、本书选题之意义(1)

二、理论预设与展开框架(3)

三、研究方法与视角(5)

第一章刑事诉讼主体概述(10)

 第一节刑事诉讼主体范围之界定(10)

一、研究现状(10)

二、评析(17)

三、本书中刑事诉讼主体范围的界定(21)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主体与刑事诉讼相关范畴(23)

一、刑事诉讼主体与刑事诉讼目的(23)

二、刑事诉讼主体与刑事诉讼结构(26)

三、刑事诉讼主体与刑事诉讼功能(30)

第二章以人为本的主体性理念

——刑事诉讼主体制度建构的价值基础(33)

 第一节哲学视野中的主体和主体性(33)

一、主体和客体(33)

二、主体性(35)

三、主体性与人性(37)

 第二节 以人为本主体性理念的内涵(41)

一、人性尊严与人权(43)

二、人性缺陷(恶)一·(49)

 第三节理论渊源与确立依据之分析(60)

一、主体性原则角度的分析(60)

二、人文主义角度的分析(66)

三、启蒙时代自然法角度的分析(70)

四、市民社会理论角度的分析(73)

第三章刑事诉讼主体制度建构的基本原理(83)

 第一节程序主体性原理(83)

一、程序主体性原理的含义与要求(83)

二、被追诉人的程序主体权(91)

三、被害人的程序主体权(97)

四、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程序主体权(104)

 第二节分权制衡原理(107)

一、政治哲学中的分权制衡理论(107)

二、刑事诉讼中的分权制衡(111)

 第三节诉讼民主原理(130)

一、诉讼民主的界定(130)

二、刑事诉讼主体民主的主要展开形式(137)

三、刑事诉讼主体与民主的冲突和协调(145)

第四章程序主体性原理与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155)

 第一节程序主体性原理与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155)

一、程序主体权的确认与完善(156)

二、其他权利的进一步保障(165)

 第二节 程序主体性原理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166)

一、程序主体权的确认与完善(167)

二、其他权利的进一步保障(172)

 第三节程序主体性原理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175)

一、程序主体性原理与证人的权利保障(175)

二、程序主体性原理与律师的权利保障(179)

第五章分权制衡原理与国家机关刑事诉讼主体之定位(183)

 第一节 法院司法权:专政工具向民权保障转型(183)

一、从专政工具向权利保障转型的话语背景(183)

二、司法审查权的确立(186)

 第二节 以公诉权为核心重塑检察权(198)

一、目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存在的问题(198)

二、以公诉权为核心重塑我国的检察权(206)

三、以公诉权为核心改革侦控关系(209)

四、控告原则的完善(217)

 第三节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之保障(220)

一、取消人大个案监督,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220)

二、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公诉权(225)

第六章诉讼民主原理与刑事诉讼主体民主化改革(229)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主体民主化改革的基本立场(229)

一、诉讼民主化是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229)

二、正确看待诉讼民主在我国的特有价值(236)

三、精英民主与平民司法官的相对精英化(238)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主体民主化改革的具体内容(246)

一、审判主体民主化之完善(246)

二、追诉主体民主化之完善(259)

三、司法官的任期制 (266)

四、传媒与司法机关关系之协调(267)

第七章主体性理念影响下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269)

 第一节 主体性理念与公诉案件之调解(272)

二、刑事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283)

三、我国刑事调解制度的现状与建构(287)

 第二节 主体性理念与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确立(292)

一、辩诉交易的一般理论与实践——以美、德为中心(292)

二、被告入主体性地位的承认——辩诉交易的核心价值(302)

三、辩诉交易在我国确立面临的障碍(307)

四、设立控辩协商之构想(311)

 第三节 罪犯的主体性地位与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

诉讼化(316)

一、我国现行减刑假释程序的结构性缺陷(317)

二、罪犯的主体性地位与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

诉讼化(320)

结 论(325)

主要参考文献(327)

后 记(338)

试读章节

从学术渊源上看,刑事诉讼主体这一范畴是从德国经日本、前苏联、我国台湾传人大陆法学界的。①在20世纪80年代,国内刑事诉讼法学界对于刑事诉讼主体的概念、划分标准、范围曾经有过比较广泛的讨论,②但讨论的问题局限于诉讼主体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警察、律师是否或能否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等等。近年来,在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中,随着司法改革相关研究的深入进行和广泛展开,在传统的刑事诉讼目的、价值、结构、程序、实务中的问题与对策等继续得到深化研究之外,与刑事诉讼主体相关的研究有所增多,如检察权的性质、司法权的性质、法院制度、律师制度等相关研究,但专门系统地从诉讼主体角度研究刑事诉讼主体的论文比较少,专著可以认为没有。⑧

就我国台湾地区的情况看,其诸多刑事诉讼法教科书一般分为主体论、行为论、客体论、程序论等内容,但在主体论一部分中的内容局限于介绍刑事诉讼立法中关于法院、法官、检察机关、检察官、司法警察、被告人、被害人等相关规定(主体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从立法体例的情况看,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的意大利1988年刑事诉讼法典、我国澳门刑事诉讼法典采取了主体、诉讼行为这种立法体例。在主体一部分中规定了法院、检察官、司法警察、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民事当事人等内容。显然,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教科书体例和意大利、我国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的立法体例都只是将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和个人予以抽象总结,形成概念范畴,是一种典型的概念法学思维方式。

总体上看,刑事诉讼主体理论在我国台湾、日本学界关注甚少,我国台湾学者陈朴生、林山田、黄东熊、蔡墩铭等主要是将诉讼主体作为一个概括性标签,用以涵盖法院及双方当事人,并没有深究。近年来通过各种途径流传过来的相关著作中专门论及刑事诉讼主体的甚少。

在如此研究现状的情况下,本书研究刑事诉讼主体的意义何在呢?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研究刑事诉讼主体的意义可作如下分析:

1.刑事诉讼主体演进历史的核心就是国家机关(法官、检察官、司法警察)一方与被追诉人一方此消彼长的演进过程。这其中有两个核心问题,一是作为国家机关的主体性质发生演变:控审分离、职能区分后,法院从代表王权或教权的专制工具演变为制约警检追诉机关权力行使的平衡器,成为公民个体权利的庇护者,成为说明政治权力(政治权威)行使正当性的舞台;二是与主体性理念和人权哲学勃兴相应,以人性尊严为核心的被追诉人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他们的主体性精神的弘扬。

2.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刑事诉讼主体的演进折射了国家权力性质的改变和政治合法性手段的重构,换言之,反映了以权力分立和制约为核心的宪政体制的确立,即民主、法治、宪政的确立过程。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指出:“刑事程序的历史,清楚地反映出国家观念从封建国家经过专制国家,直到宪政国家的发展转变过程。”①

3.从主体性哲学原则层面考察,以笛卡尔“我思故我在”、康德“人是目的”为标志的主体性哲学原则在西方近代的确立影响或孕育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刑事诉讼主体,尤其是作为个体的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

4.但是反观我国,在我国刑事诉讼主体中,作为国家机关的公检法仍然是一条战线上的专政工具——“刀把子”,被追诉人、被害人仍然在相当程度上是诉讼客体。在人权理念得到弘扬,以契约自由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改革取得重大成就,社会公众和中共中央已经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等达成共识和确立为基本目标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应当对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机关的功能和政治权威合法性进行重新建构,从民主政治和宪政框架的角度对刑事诉讼主体进行重新定位,并进行一系列具体程序制度改革,建构符合现代法治社会要求的刑事诉讼主体,以促进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进步。P1-3

序言

诉讼法制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我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已经证明,诉讼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直接决定着实体法律的实际效力:没有相应的诉讼制度作为依托,实体权利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没有完善的诉讼制度予以保障,实体法律将无法如其所愿地实现其追求的立法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诉讼法制的完善程度如何,还直接反映和体现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进步、文明、民主和法治的程度,是区分进步与落后、民主与专制、法治与人治的标志。在现代法治国家,诉讼制度作为法治的一个重要环节,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曾谈到,“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①

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提出了新的纲领和目标。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则培育了公众的权利观念,并由此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大背景下,通过增设新的诉讼制度以充实公民实体权利的实现途径,通过完善现行诉讼制度以保障实体法律的公正实施,从而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步伐,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

诉讼制度的构建,与人们对诉讼原理的认识和把握有着密切的关系。诉讼原理是人类在长期的诉讼实践中,在大量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对有关诉讼活动的规律性认识。诉讼原理在诉讼制度的构建及运作中发挥着高屋建瓴的作用。只有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诉讼原理,才能构建较为完善的诉讼制度,才能推动诉讼活动向良性运作的状态发展。我国在改革与完善诉讼法律制度时,对于人类经过长期理论与实践探索获得的原理性认识,不能不予以重视,也不能不认真加以借鉴、吸收。

我国诉讼的立法和实践曾十分严重地受到“左”倾思潮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诉讼规律和诉讼原理长期被忽视、被冷落。由此造成的后果之一是:司法机关和诉讼制度的功能被狭隘化。例如,刑事司法机关和刑事诉讼法律仅仅被视为镇压敌人、惩罚犯罪并通过镇压敌人、惩罚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单一的工具,忽视了司法机关和诉讼法制所具有的制约国家权力使之不被滥用和保护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内的公民基本人权的作用。对诉讼原理、诉讼规律认识的片面和浅陋,已经严重地制约了我国诉讼法制发展的步伐,而且直接对公正、文明地进行诉讼活动产生了非常消极的影响。要扭转这一局面,必须在宏观法律观念上作一个大的转变,同时大力借鉴、吸收法治发达国家丰富的研究成果和宝贵的实践经验,加强对诉讼原理、诉讼规律的研究。

对诉讼原理的正确认识是诉讼立法科学化的前提条件。正确把握了诉讼原理,可以帮助我们全面地认识司法机关的功能,并对各种不同的诉讼模式、规则进行正确的取舍,从而在一定的诉讼原理的指导下构建更为科学和更适合“本土资源”的诉讼模式、规则。由此制定的法律,将具有更强的民主性、文明性和科学性。反之,如果不能正确把握诉讼原理,对于存在着内在价值冲突的各种可供选择的立法方案就可能难以作出正确的选择,立法活动就可能要多走许多弯路,甚至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对诉讼原理的正确认识对于司法活动同样具有重要的积极价值。对诉讼原理的正确把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立法的不足。法律永远是抽象的。要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就必须有科学的观念作为指导。对基本诉讼原理的正确认识,将有利于指导人们对司法活动中必然存在的种种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科学的解释,从而使法律文本本身存在的不足得到补救。在现代社会,由于法律的稳定性与现实生活千变万化之间的落差只能通过赋予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途径予以调和,因此,对基本诉讼原理的认识,还直接决定着司法人员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时,能否作出符合公正标准的决定或者裁判。

要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保障诉讼活动公正进行,也必须认真研究诉讼原理,把握诉讼规律。当前,我国已有不少学者开始探索一些诉讼原理性的问题,如诉讼法律观、诉讼法哲学、诉讼目的、诉讼职能、诉讼价值、诉讼法律关系等,并已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这有力地推动了人们法律观念的变化,并对立法和司法活动发挥着积极的影响作用。但总的看来,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诉讼原理问题的研究距离立法、司法实践的需求还有很大差距,还需要继续深入。尤其是现有的研究成果一般只是就诉讼的某一方面进行探讨,缺乏对一般性诉讼原理的全面、系统的探讨。因此,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推进,探讨一般性诉讼原理已经成为我国诉讼法学界必须研究的课题。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是以诉讼法学为研究领域的国家重点学术研究机构,系2000年10月经教育部专家评审并批准的法学类六个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之一。该中心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部分专家、学者为专职研究人员,同时聘请国内外一些知名诉讼法学专家、学者作为兼职研究人员。中心主任由樊崇义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担任,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为名誉主任,著名民事诉讼法学专家杨荣新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担任中心顾问,知名中青年学者宋英辉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任中心常务副主任,知名中青年学者卞建林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陈桂明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马怀德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张树义教授为兼职副主任。中心学术研究的范围和布局涵盖整个诉讼法学,下设四个研究机构和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室、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室、行政诉讼法学研究室和证据法学研究室。中心研究内容、结构和研究人员的合理组合,乃是中心优势互补之特色的鲜明体现。该中心在整体科研水平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以及科研成果、人才培养、国内外学术交流、资料信息和参与国家立法等方面,均居全国同行的领先地位。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该中心正以学术研究为核心,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实行全面开放,注重高层次人才培养,加强学术交流,引导和推动诉讼法学的发展,为建设全国一流,乃至世界一流的重点研究基地而努力拼搏!

为吸引更多的诉讼法学者致力于诉讼原理的研究,同时也为了能够促使诉讼原理研究及时对立法、司法、学理研究等多个领域产生积极的影响,并对司法实际工作有所帮助,中心特意组织力量进行此项题为“诉讼法学文库”的大型丛书的编辑出版工作。“诉讼法学文库”是中心的一项长期出版项目,面向国内外专家、学者开放.凡以诉讼原理、诉讼规律为内容且有新意、有深度、有分量的专著、译著,以及对公安、司法工作有指导意义,对立法工作有参考价值的其他诉讼法学著作均可人选。

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时代主题的背景下,社会日益呼唤更加民主、科学的刑事诉讼体制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诉讼机制。刑事诉讼主体问题是影响刑事诉讼程序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内容,在刑事诉讼理论研究和制度建构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刑事诉讼主体论》一书以刑事诉讼主体的基本理论及相关制度建设为研究对象,在选题上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目前,学术界关于刑事诉讼主体的研究成果纷呈迭出,这给理论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书在梳理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首先界定了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然后阐述了现代社会刑事诉讼主体制度建构的基本原理,在此基础上,作者从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主体问题提出了制度改革和程序完善的建设性方案。作者站在法理高度,力图将刑事诉讼主体理论问题放人一个逻辑严谨的体系中进行分析论证,颇有创新之处。本书中的一些基本观点和分析方法,比如,认为刑事诉讼主体制度建构的法哲学基础是以人为本的主体性理念,现代刑事诉讼中主体制度建构必须基于程序主体性原理、分权制衡原理和诉讼民主原理等基本原理之上,主张我国刑事程序改革应当以上述法哲学基础及基本原理为依据,等等,都具有较强的学术创新性,体现了作者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宽阔的研究视野。

从整体看,本书运用比较法学、类型学等多种研究方法,通过现代性、合法性等视角,从宏观角度阐释和论证了现代国家刑事诉讼主体制度建构的法哲学基础和具体建构的基本原理,同时对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制度及相关程序的改革和完善进行了分析。本书从宏观着眼,引用大量中外资料展开分析论证,既有对基本理论的深入剖析,也有对制度设计的具体建构,重点突出,思路清晰,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显示了作者严谨的科研作风和较强的科研能力。本书资料丰富,引用规范,语言流畅,文风质朴,内容详实。其中,关于现代刑事诉讼中主体制度建构基本原理的探讨,有利于从宏观上总结规律、厘清认识,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完善了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主体的现状、改革思路和具体举措的归纳和分析能够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樊崇义

2003年8月于北京

后记

后记通常是一些致谢的话,我也不例外,简述如下。 从西南边陲来到京城求学,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并将这篇论文出版,首先,要感谢恩师樊崇义教授,他不仅招收我做他的学生,在学业上悉心指导,严格要求,培养锻炼了我的研究能力,而且他和师母韩老师在生活、工作上也给了我诸多照顾。其次,要感谢我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左卫民教授,他是我进人学术圈的引路人,他对我的指点和帮助以及我从他那里学来的东西甚多。

除此之外,在我的成长、求学、论文答辩等过程中结识了诸多值得尊敬和感谢的师长、师兄、师妹、同学以及各种朋友,他们曾经给予我诸多关心和帮助,在与他们的交往中我学到了很多有益的智识,此处不一一列举他们的姓名,因为采用列举方式很容易挂一漏万。在此,仅向他们表示诚挚的谢意!

最后感谢但并非不重要的是,我的父母、家人和亲戚对于我的帮助,没有他们,就没有我的一切!

总之,一句话:真心感谢所有帮助、关心和指点过我的人!

刘涛

2005年元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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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9:2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