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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推理与诠释(民事司法技术范式研究)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法学理论
作者 冯文生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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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本书从司法三段论推理技术与德国学者恩吉施所发现的“规范与事实目光交互流转”的解释技术的关系问题切入,揭示了现代民事司法技术正经历着从推理范式向诠释范式的根本转换,解蔽了隐含在当今法学、法律方法论学科中的存在论闸题,反驳了现代法学及实践中流行的方法虚无主义、保守主义和折衷主义观点,阐述了诠释范式下司法技术的基本形态。其重要结论之一:现代民法诠释学作为一种具有实践智慧特质的智识形态,正是民法科学和民法秩序的起点。

内容推荐

本书通过对民事司法过程中推理和解释两种达致理解的基本技术的分析,揭示民事司法技术从推理范式向诠释范式的历史演变及其意义。  首先,研究了从经典三段论到司法三段论的建构过程以及三段论推理在现代所面临的问题。认为,经典三段论是对人的思维经验的理论总结和高度形式理性化的思维建构形式,它的功能是获得确信而不是致知。司法三段论不是逻辑三段论的自然运用,而是法律历史长期发展的结果。它只有在近代法律规范抽象化、体系化完成之后才得以产生。因此,它是一个意识形态化的历史产物。  然后,在此基础上,扩展到对近代以来司法推理技术和学说整体状况的审视和检讨。认为,近代以来在司法三段论推理主干技术之外,民事司法实践还存在着它的一些变种:类推法、例推法以及与它相对立的归纳推理、辩证推理等形式,甚至还有根本不能被推理所容纳的衡平技术。这个现象是由于司法实践与意识形态的脱节造成的。司法推理本身包含着权力、价值与逻辑、形式与内容的根本矛盾,而且它也无法协调其与解释、衡平的关系。作为试图克服这种矛盾的结果,推理学说最新主张法律论证,但它不能体现实践理性这一民事司法技术的本质。  法律解释是制定法体制下发展出的一门知识和理解技术。本书讨论了裁判解释技术的演变过程。认为,在法律解释中,裁判解释是从学理解释历史分化出的司法技术。在近代以前的形式非理性和实质非理性司法中,裁判解释并不能正当存在,学理解释的成果或作为法源或作为法官个人知识渗入到司法裁决中。近代司法形式理性化完成之后,裁判解释突破逻辑推理的局限,在司法三段论“涵摄模式”之下,成为寻求裁判大前提的重要活动,但它是方法论的解释技术,并没有独立的地位,只是依附于司法三段论推理的辅助技术。当代法律诠释学说所主张的“规范与事实目光交互流转”的法律解释模式与传统司法三段论“涵摄模式”构成了分庭抗礼之势,并预示着从方法论的法律解释向本体论的法律诠释的运动。然而由于历史的局限,这些学说在与传统解释观的决裂与妥协、怀旧与创新的选择中又表现出犹豫不决的矛盾心态。  本书认为,当代司法技术的发展,透露出推理与诠释所表征的两种不同的技术范式的矛盾。在不同的范式下,推理和解释两种技术也表现出不同的关系和地位。源于西方科学主义范式之下的司法推理范式具有自身难以打开的“死结”,必将为诠释范式所取代。诠释范式是哲学诠释学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本书以此为基础,力争在一个新的范式下对民事司法及其“技术”进行一次较为彻底的透视和构造,并提出自己的见解,抨击了现代法学及实践中流行的方法虚无主义和保守主义观点。主要论点是作为利益协调的中介,本体论意义上的诠释就是民事司法过程的原型,它的技术形态是对话,而不是独断推理,通过对话达致对民事纠纷的妥善解决。  最后,本书阐释了民事司法技术诠释范式在民事立法、司法改革以及民法知识形态等方面的可能意义。作为本研究关注的焦点,本书得出的重要结论之一是现代民法诠释学作为一种具有实践智慧(phrOneSis)特质的知识形态,而成为民法科学和民法秩序的起点。

目录

导论:研究民事司法技术

一、问题背景/(1)

二、论题解析/(5)

三、研究进路/(11)

四、整体结构及安排/(15)

第一章司法三段论的历史建构

 第一节经典三段论作为形式化的思维技术/(24)

一、三段论的本质:“必然得出”/(25)

二、三段论的功能:“致知”,还是“获信”?/(27)

三、三段论功能的扩张:从推理到思维/(30)

四、“概念的计算”/(31)

 第二节司法三段论:意识形态化的历史产物/(34)

一、古罗马法律决疑术:司法三段论的着床期/(36)

二、中世纪法律理论和制度的体系化:司法三段论的萌芽期/(43)

三、“精密司法”:司法三段论成型期/(50)

 第三节司法三段论的限度/(59)

一、司法三段论不是连接应然与实然的惟一桥梁/(60)

二、司法三段论不是沟通规范与事实或语言与现实的惟一渠道/(64)

三、司法三段论与经典三段论的根本差异:规范与命题/(71)

四、司法三段论的逻辑学批判/(73)

五、司法三段论意义的拯救/(74)

第二章推理技术基本形态及其矛盾分析

 第一节司法推理技术形态/(81)

一、司法推理技术形态的流变/(82)

二、司法推理技术形态的检讨/(84)

 第二节司法形式推理:权力与逻辑的争斗与协作/(88)

一、司法过程:权力与逻辑交互作用/(88)

二、形式推理:权力对逻辑的建构/(90)

三、司法形式推理的本质/(93)

 第三节衡平:司法推理技术的例外/(94)

一、古典衡平:学说与实践/(94)

二、近代衡平:走向抽象衡平/(97)

三、现代衡平:统一抽象衡平与具体衡平的努力/(100)

四、衡平技术的价值:正义,抑或仁慈?/(103)

 第四节司法辩证推理:辩证,还是推理?/(109)

一、近现代辩证推理:沿着亚里士多德主义所确定的路线行进/(109)

二、法律辩证推理:法律发现的另一种途径/(114)

三、冲击司法技术结构:当代法律辩证推理的理论探索/(116)

第三章裁判解释技术的演变

 第一节前近代裁判解释:被遮蔽的司法知识/(123)

一、法律解释之缘起:学理解释/(123)

二、法律解释方法:法学家的理解技术/(124)

三、存在裁判解释吗?/(125)

 第二节近代裁判解释技术的实践形态/(127)

一、裁判解释技术的兴起/(127)

二、近代裁判解释技术的主要特征/(130)

 第三节当代裁判解释技术的学术发展/(134)

一、解释对象得到扩展/(135)

二、主体因素介入到解释之中/(136)

三、解释是一个理解的“循环结构”/(138)

四、解释目标折衷说/(140)

五、解释的正当性保障:讨论程序/(141)

六、解释活动的模式和性质:价值具体化与类型思维/(144)

 第四节小结:从解释到诠释/(154)

第四章司法技术范式转换:从推理到诠释

 第一节推理与诠释之争/(164)

一、推理:逻辑学、哲学与司法含义的歧异/(169)

二、诠释:方法论与本体论的意义差异/(171)

三、问题的意义:技术之争,还是范式之争?/(176)

 第二节司法推理范式及其“死结”/(177)

一、作为方法论的法律解释与司法推理的范式同源性/(177)

二、司法推理范式的“死结”/(181)

三、司法推理范式的意义/(184)

 第三节司法诠释范式的哲学根基/(185)

一、现代人的生存情境:思维与技术/(185)

二、人与世界:理解一诠释的本体意义/(189)

三、哲学诠释学的理解图式/(193)

四、本体论与方法论的统一:理解一诠释一应用/(200)

第五章 民事司法技术诠释范式的构建

 第一节哲学诠释学视界中的民事司法/(205)

一、民事实体制定法:规范与文本/(206)

二、民事法官角色的定位:生活共同体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使/(211)

三、民事诉讼程序的实质:恢复对话的形式保障/(216)

 第二节 民事司法技术的诠释构造/(219)

一、“前见”:当事人与法官的不同视角/(221)

二、“视域融合”:法官独断论之克服/(223)

三、“效果历史”:规范与事实的意义探索/(226)

四、“诠释学循环”:“活法”何以可能? /(232)

五、民事司法技术,抑或艺术? /(234)

 第三节诠释范式下的法律解释方法/(237)

一、法律解释方法的教义学意义/(238)

二、裁判解释的效力:法官造法吗? /(240)

三、裁判解释的确定性:解释与诠释能够共存吗? /(241)

 第四节诠释范式下的司法推理技术/(243)

一、逻辑推理作为前理解结构:贯通过去与未来/(243)

二、理解俚性交往何以可能:表达与获信/(247)

结语:民事司法技术诠释范式的意义

一、民事立法:以开放的姿态追求逻辑性/(252)

二、民事司法:展现深化改革的内在场景/(256)

三、民法科学和规范秩序建构的起点:现代民法诠释学/(260)

引证及参考文献

一、书籍/(269)

二、论文/(277)

索引/(283)

后记/(287)

试读章节

据学者考证,三段论思维形式至少自古埃及时期一直为法律世界的存在和运行提供着思维技术的支持。①特别是自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建立起一套严密的逻辑理论体系以来,它不仅构成近代法治的基本结构,②也是法律家的基本思维形式和思维技术,从而不可质疑地被认为是法治社会的坚实基础;但是自20世纪起,司法三段论成为学者聚讼纷纭之地。③其间,有挽歌,也有恋曲。①本章无意检讨这种一直被认为是人类基本思维形式的三段论的具体构造及其在现代社会整个法治结构中的命运,只欲通过对此思维形式基本性质和其赖于建立的哲学基础的变化进行必要的检视,以便发现三段论在现代司法过程中的意义和局限。本章认为,司法三段论并不是作为个人维度意义上的思维的绝对形式,它不是连接事实和规范的惟一桥梁,也不是沟通实然与应然的惟一渠道。它是在个人思维经验的基础上对思维形式过程的理性建构形式。即,它不是思维的先验本体,而是关于思维形式化的人为技术,不能把三段论绝对化。但是,作为人类智慧的结晶,也不是如反逻辑主义哲学所认为的,它毫无意义。三段论尽管不能为思维的真理性提供绝对担保,②但在保证个人思维以及集体思维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方面仍然具有重要意义。①因此,三段论在法律表达和论证的经验领域,而不是在经验之外的司法认知②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意义;并且认为,三段论思维形式在近代以来的司法体制和法律思维的构建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在现代司法过程中,三段论结构虽然已经失去了往日独霸个人思维的地位(三段论有助于提高思维效率并限制思维的任意性,也因此,有悖于思想的解放和对实质意义的追求),但它作为维护和促成主体间性的工具,维系着本质为集体思维形式的司法过程(对话逻辑在于思维的实质,而不仅是形式),并为这一司法过程得以进行所必需的结构的建立提供了功能外的技术支持。

序言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司法技术的研究和掌握对做好新时期人民司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司法技术是一门实践的学问,是司法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以前我就在审判工作中感到了学者的讨论与法官审判实务之间所存在的距离。这个距离不是表现在知识的量上,而是表现在知识的形态上。学者关于裁判方法与法学方法论的讨论对初步进入法律殿堂的学生或者对于法学研究而言是必要的,也是卓有成效的;但司法实务中,法官的作业远比学者的讨论复杂得多、细致得多。遗憾的是,法官关于司法技术的经验一直未能充分发掘出来。

随着法官职业化进程的深入,司法技术问题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重视。司法技术知识也成为法官业务培训、学习和研究的重要内容。这是十分可喜的。提高司法能力,发挥司法职能,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根本措施之一是必须把司法技术的学习、训练和研究作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必修课目牢牢抓起,不可有丝毫放松。但是,司法技术或裁判方法并不是空想出来的,而是在活生生的司法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因此,司法技术的研究必须在广泛借鉴他人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只有依靠法官的自身力量,才能发掘出真正属于我们自己的司法技术。同时,司法技术作为国家的治理技术必须建立在党的治国理政理念和方法之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这是司法技术能够扎根于我国社会,发挥其功能的政治基础。强调法官职业化,绝不是“去政治化”,而是更好地发挥人民司法在我国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法律生活的职能作用,实现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冯文生同志的法学专著《推理与诠释——民事司法技术范式研究》,从司法哲学的角度,对司法三段论推理与裁判解释这两种民事司法技术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学术探讨,揭示了司法审判在创新法律知识和制度,协调现代法制与社会生活关系中的特有功能,尤其是发现了法官在民法知识生产和民法秩序创新中的地位及其作为一个职业群体所独具的知识形态——现代民法诠释学,这对于拓展司法视野、发掘司法技术、进一步做好审判工作具有一定的参阅价值。但是,该书完成的只是司法技术问题研究的初步工作,还有大量的实际工作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整理,此外,某些观点还留有许多讨论的余地。这是读者应当注意的。

冯文生同志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法院工作。他勤奋好学、谦虚谨慎,对人民法院工作怀有满腔热忱。近年来,他先后以优异的成绩考取了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和美国天普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并取得了两个硕士学位和一个法学博士学位,成为法院培育的学者型的优秀法官。此期间,他在完成本职工作之余,紧密结合审判实践。刻苦钻研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在国家和省部级法学期刊发表了多篇专业学术论文,并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的奖励。冯文生同志这种努力拼搏、积极向上的精神是值得嘉许的。

爰为之序。

后记

这是两年前完成的作品。这个作品,是我对前十六年法学研习生活的一个总结和交代,由此,我的研习志趣也转入一个新的领域。

这两年来,我一边将这个作品的论点和方法运用到我所从事的法院调研和审判工作中,以验证其有效性和可靠性;也一边密切关注着学界相关研究的最新进展,看一看它是否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幸运的是,它不仅没有让我感到失望,而且越来越使我坚定了出版的信心。可惜的是,由于日常公务繁重,我几乎抽不出多余的时间专务自己个人的研究兴趣。

不过,我还是对我的这一业余爱好抱有很大希望。因为,它对我的工作有所帮助。它不断地扩展着我的生活境域,能够让我从见惯不怪的冗务和人云亦云的流俗中解脱出来,去发觉问题的症结,获得独立的见解,宽容且又不失原则地去面对一切事和人,而不必去为“地盘”和“职称”问题劳心费神。重要的是,它使我体会到了艰苦生活的乐趣和有限生命的意义。因为我相信我是在为解决中国人传统中的两大不幸中的一个而努力。这两大不幸是“外面有官司,家里有病人”。

时至今日,当我注意到法界中人仍在像寻找被失落的“秘笈”一般执著地为“裁判方法”和“法学方法论”而奔走呼号之时,我能够理解他们的良好愿望和所付出的艰辛努力,但我愈加感到出版本作品的必要。我要做的就是揭开罩在“方法”和“方法论”头上的那层神秘的面纱,还原其本来面目,并把它从“神话”的牢笼中解救出来,安放到它应有的位置上:既不要因迷信而为之倾倒,也不要无视它的正当存在而拒之于视野之外。只有当我们不掩盖前人所发现的“裁判方法”作用的界限和条件时,才能恰当地发挥它在今日中国司法中的功能。我还想说,作者的想法决不是衡量一部作品的意义的可能尺度。“理解是属于被理解的东西的存在。”“只要有理解,理解就有不同。”因此,我更希望这个作品是用来让读者思想发酵的“酵母”,而不是炮制出的一套理论体系或方法论程序来描述或指导司法过程。

人生最大的幸事莫过于能够将职业与兴致合而为一。但对很多人来讲,这不过是一个奢望。退而求其次,我倒是觉得,知足和感恩、勤勉和奉献也许是人性中更值得追求和称道的品质。为此,我可以自愿地榨取自己生命中最后一点能量而毫无遗憾,无论是在职业生涯中,还是在求知道路上。

生活赐予我无限的机遇和恩惠,我感谢生活。

书评(媒体评论)

司法技术是一门实践的学问,也是司法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书从司法哲学的角度,对司法三段论推理与裁判解释这两种民事司法技术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学术探讨,揭示了司法审判在创新法律知识和制度,协调现代法制与社会生活关系中的特有功能,尤其是发现了法官在民法知识生产和民法秩序创新中的地位及其作为一个职业群体所独具的知识形态——现代民法诠释学,这对于拓展司法视野,发掘司法技术,进一步做好审判工作具有一定的参阅价值。  ——黄松有大法官  20世纪中期以来,方法本身日益受到重视,以致与其他内容分离而成为独立的学问领域。在德国及台湾,称为法学方法论。但在日本,同样内容仍在民法解释学名下进行讨论。正如渡边洋三教授所说,从来的民法学者常常借民法解释学之名进行两种性质不同的工作,即,既探究民法解释这种实践行动中的法则,同时又依该法则亲自进行民法解释的实践。本书正是从民法解释学的角度来探讨司法技术的。  ——梁慧星  法官的天职不仅在于解决个案,更根本的是他要通过审判活动为社会处理同类问题提供经验智识。本书重要贡献之一就是它发现了法官在民法知识生产和民法秩序生长中的独特地位和功能。  ——景汉朝  对民法基本原理的规范研究是我国民法学术研究中应当提倡和推崇的。民法规则最终是要运用到民事司法实践中去并实现其规则调整功能的,这一过程既是对民法规则科学性与效用性的检测,又是司法执业者职业素养与技能的体现。  本书以开放的学术视野,融合了多学科的知识,从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的司法施行维度,揭示了民事司法技术的范式转换问题,分析了民法科学与民法方法论、民法教义学与民法诠释学的关系及其所由承载的社会职业主体,特别是对现代民法诠释学这一知识形态的厘定,对解决民法学科建制问题具有建设性的意义。此外,本书在一个全新的视角下,探讨了两大法系知识传统的融合、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民事法官的角色、民事司法技术的演进及其现代形态等重大问题,并得出了许多具有启发意义的论点,相信它对我们重新思考民法世界的生存状态能够提供有益的帮助。  ——刘凯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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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1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