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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情系黎民--一个检察官对执法公正的思索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刘炳华
出版社 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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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本书是一个检察官对执法公正的思索,笔者以他自己的经验例举了一些已公开报道的纠错及防错案例,就如何维护执法公正,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作了一些阐述。从总结教训的角度来谈如何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和办案的质量,进而维护执法公正。

内容推荐

本书是从总结教训的角度来谈如何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和办案的质量,进而维护执法公正。笔者结合一些已公开报道的纠错及防错案例,就如何维护执法公正,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作了一些阐述。

笔者编著本书的基本出发点和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执法公正,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编著本书是为了弘扬主旋律,进一步改进工作和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工作水平,只是角度和方法与以往其他同类的书有一些不同而已。

目录

上篇 涉及“人”有误的案例

被杀妻子又重现 始知其夫入狱冤

被碎尸者复出现 被控凶手已归天

衣领沾血断杀妻 真凶归案冤屈洗

妻被枪杀夫死缓 抓获真凶纠误断

小孩夜间误认人 真凶交代真相澄

刑讯臆断错案铸 凶手落网释无辜

相貌相似人头误 哥哥滋事弟被拘

相貌酷似遭错判 真凶供认雪冤案

证词有误断错案 科学鉴定纠错判

主观臆断轻率疑 死囚供出始解谜

一件错案四人冤 真相明后无罪宣

杀手被抓冤者放 错关八年获赔偿

刀上留有血指纹 推断嫌犯却非真

细审抢枪袭警案 释假抓真解疑难

女孩被杀在雪地 气象知识排嫌疑

女婴失踪殃双亲 实为野狗叼走婴

鉴定出错断案误 重做之后真凶露

斧留血迹疑杀人 羊血排疑追凶真

臆断书信错指控 真凶自首冤告终

错认凶器错断案 真凶投案真相现

误信专家抓错人 重判无辜教训深

嫌疑对象胡乱供 复勘现场擒真凶

辨认有误一审误 查出真犯案无误

诱供致错捕无辜 析微鉴真真凶露

误信含糊词铸错 真犯实供即纠错

细阅案卷现破绽 避免一起错杀案

仅凭指纹误断案 真犯坦白真相现

指纹鉴定出错误 无辜之人被错捕

误采信声纹鉴定 一学生错遭监禁

主观臆断错关人 人赃俱获案犯真

误信伪证错断案 律师举证真犯显

真犯诬陷无辜者 细查追出嫁祸人

辨错农妇始生冤 查明事实即平冤

指认骗子屡屡误 改革措施频频出

侄儿伤人误定叔 查明真相改不诉

基本吻合便断案 真犯供认撤原判

扑朔迷离一疑案 非肇事者获改判

父顶子罪频露馅 识破假相赖慧眼

妻顶夫罪有原因 察微析疑真相明

弟弟伤人哥哥顶 加害之人曾错定

少女无知去顶罪 被定包庇始懊悔

母顶子罪多疑团 调查取证案明断

弟让兄顶为结婚 一胖一瘦难蒙混

经理犯法避不认 员工顶罪亦受惩

矿主犯罪让人顶 与人勾结瞒真情

在逃人员资料误 出差厂长险遭捕

同名同姓住同镇 两次错抓方谨慎

误抓公司一老总 只因姓名与人同

为人顶责匿隐情 对象自首案情明

错控男孩杀女孩 巨额赔偿理应该

中篇 涉及“事”有误的案例

执行前死囚喊冤 复查后幸免错杀

死刑执行已签发 再次复核避错杀

女尸识别出错误 牵强附会冤无辜

男尸身份确定误 疑者险被误起诉

鉴定可能有误差 用作证据须审查

故意过失两词差 罪名处刑差别大

死刑无期到撤诉 缺乏证据罪从无

女孩溺死非害死 无端冤枉女教师

死刑复核锐眼慧 错判被纠改无罪

教唆杀人有冤情 查明真相揭隐情

技术鉴定还清白 依据科学错判改

仅凭赃衣判案误 细察纠错不起诉

巧识破偷桃换李 无辜者冤屈被洗

夫妻矛盾情况殊 错定抢劫系有误

行为与责有关联 初判有罪后改变

错定奸幼案错判 谢老察冤纠错案

恋人之间食禁果 诉之强奸事实错

细辨陈述是否实 慎重定案依事实

细阅案卷察疑点 多方查证谬误显

夫妇合谋刑案编 诬人强奸实通奸

未察诬告错批捕 查明真相诬者露

强奸之罪莫须有 再审无罪纠原谬

强奸疑案故意造 重检精斑解蹊跷

刑讯逼供出错误 秉公执法释无辜

失窃人故意栽赃 检察官查明真相

被诬偷粮屈难当 五次调查解冤枉

汽油测算误短缺 查明无缺纠误案

被窃柴油价值误 撤销案件纠失误

臂伤系被竹棒打 未伤臂者无罪放

被通缉者非真凶 被释放者乃真犯

细察锐器钝器伤 一人揽责有名堂

辨责任模拟现场 定准确是谁致伤

求真相模拟实验 一女子终洗奇冤

系病变而非重伤 是旧伤而非新伤

失语原因非外伤 重做鉴定得真相

左侧被击右肾伤 结论病变非击伤

乘客攀车坠地死 法院认定非刑事

原定诈骗被误判 现作无罪获改判

承认贪污实违心 察疑析微事澄清

证据缺乏定贪污 查明事实纠错误

析疑细查获证据 有理有据洗冤屈

照定式审案犯忌 应注意不利有利

案起缘于遭诬告 纠错彻底发通报

被检指纹搞混淆 鉴定结论不可靠

专家鉴定亦有误 盲目轻信冤无辜

模型演示一事故 分清责任判无罪

无期徒刑改无罪 依法纠错做得对

村支书遭人诬陷 检察官为其洗冤

有误事实未查清 纠错细节均查明

拟判死刑改无罪 纠正冤错不留尾

下篇 涉及其他有误的案例

始定交通肇事案 实为骗保而杀妻

车坠湖三子溺死 系谋杀而非失事

车载妻女掉河毙 年余解开谋杀谜

床单陈痕藏隐情 杀人罪证赖鉴定

药物杀妻罪行隐 十三年后真相明

醉死掩盖真死因 开棺验尸冤洗尽

死因并非心脏病 再做鉴定捕真凶

杀人焚尸真凶隐 离奇命案终断明

儿突死父为疑凶 细检查祸起蛔虫

一女突然倒地死 并非打死病所致

三子夭折母入狱 错系出自伪证据

二婴猝死母遭殃 定罪缘由太荒唐

蒙垢申诉年复年 翻山越岭雪沉冤

律师铁肩担道义 发现疑点追到底

病夫自杀妻被诉 法庭细审释无辜

证据链解答疑团 无罪案改判死缓

过失故意命案判 贿官告官案生案

被害人遇劫报警 疑报假案遭否定

拆设备者系被雇 并非犯罪不批捕

准确定盗窃数额 被告人刑期降格

阅卷细察伤有疑 出具假证被判刑

碍于情面造证据 一错再错入监狱

谢觉哉慎处刑案 无证据无从下判

事实不清案重审 证据不足就放人

因果关系难举证 疑案结论被变更

被控投毒害丈夫 缺乏证据罪乃无

证据不具排他性 有罪判决难以定

提供证据不成链 被控嫌犯判无罪

仅凭口供难定案 所控被告无罪判

有罪证据甚缺乏 改变原判依据法

罪证未能形成链 重大命案成疑案

事实不清多疑团 证据不足案难断

证据缺乏关联性 指控罪名难以定

证据不具惟一性 犯罪事实无法定

违反程序案件撤 证据不实被告释

违反程序获口供 指控对象无罪终

突遭绑架击绑匪 并非伤害系自卫

遭猥亵弱女挥刀 为排险其度未过

挥刀缘为抵侵害 始处死刑后被改

一女抗暴处死案 六十年后获平反

细察被告神恍惚 认真鉴定公正判

常言自杀行反常 仔细鉴定防错捕

说杀人眉飞色舞 细鉴定决定不捕

癫痫发作突动刀 原判死缓后撤销

中院两度判死缓 高院复核撤原判

杀人后街上游荡 发癫痫精神异常

鉴定背后藏隐情 被告最终判死刑

自报年龄十八岁 其实不满十六岁

骨龄鉴定十五岁 细查不满十四岁

机器卷绳致人死 细析断为意外事

判五年服刑六载 给赔偿知错即改

笔误引起刑期误 细查纠正原错误

改判无罪判决书 十七年后才亲睹

法院纠错裁定书 十又九年被耽误

调解书中出差错 损害名誉词不妥

一份五页判决书 竟有四十一错处

一案两种判决书 原告被告各不同

立功材料两次误 严格监督不亵渎

为了指标假案造 归档都是假材料

错发入监通知书 原告胜诉获赔偿

附录 参阅资料目录

后记

试读章节

姜海在1986年17岁时第一次作案,此后长时间未被发现,这使得他在以后变得更加凶残。在第一次杀人后不到两年的1988年8月19日,姜海又第二次杀人,他和同伙在抢劫了一名出租车女司机后,又将年轻的女司机杀害。1993年9月8日和1995年9月30日,姜海又单独实施了两起杀人案,杀害了两名女青年。

姜海前后共作了4起杀人案,倘若他在第一次杀人后就被抓获,那么他“干一次是死,再干也是死”的念头就只能存在脑海中,而无法继续实施以后的三起杀人案。

在此另须提及的是,就是这样一个血债累累的恶魔,竟荒唐地一度曾当过公安的协勤员。

由于“1986.10.29”杀人案真凶姜海落入法网,因该案而被法院判处死缓的李化伟便被证实是完全无辜的。2002年6月25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宣告李化伟无罪的判决书。

在李化伟出狱前,有人曾问他:“你如果出狱后,最想做什么?”李化伟的回答是:“我最想的是……也可能是胡说八道,最想当一名检察官。”

在十四载的冤狱中,尽管李化伟承受了那么多苦难,内心遭受到世人难以想象的重创,但他还是挺了下来。他曾对别人说过这样一席话:“14年中,我曾经有过死的念头,特别是在妻子被杀、其腹中还没出世的孩子夭折,我被抓进来遭到刑讯逼供时。当时我就想,你问什么我就讲什么,已家破人亡,我活着还有什么意思?但我又想,这黑锅我不能背着……”“后来监狱开办了电大法律班,学历是国家承认的。我参加了学习,于1996年毕业。我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学习得特别认真,因为这些法律直接关系到我的命运。”

当有人问李化伟:“从你了解的情况看,为什么会出现这起冤案?”李化伟回答说:“抛开个人恩怨,就是有些司法人员素质不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没有严格依照法律去办案,因此出现冤案。

P32

序言

在2006年来临之际,由德高望重的百岁革命老人夏征农题写书名,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炳华编著的《情系黎民——一个检察官对执法公正的思索》一书,由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正式出版,这是件有积极意义的事,在此表示祝贺!

2005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同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首次发表了《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其中专门谈及了我国的司法民主,“多年来,中国不断建立和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努力通过公正司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些表明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已跨入了一个新阶段,比以往步伐迈得更大,也更为透明了。

从事政法工作已20余年的本书作者,受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的驱使,以多年对司法工作的关注和积累在工作之余编著了本书,冀望通过对编入书中的纠错防错案例的介绍和分析,使读者能从积极的方面有所受益,进而达到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维护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之目的。

应编著者之邀作序,期望读者在阅读本书时,能充分领会作者编著本书的一番苦心,并从中得到某些启示。

全国政协常委

上海市政协副主席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检察官

2006年1月

后记

20世纪80年代初,结束了在祖国第三宝岛——崇明岛12年的农场生活后,我有幸被调至“文革”后重建不久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安排在刑事检察部门工作。此时,于1979年7月1日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刚实施。从此,我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与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至今已二十六载。

记得在参加检察工作不久,我从报刊上看到一则报道——一位资深医生编了《医疗工作中的“误诊”集》,受到了同行尤其是医疗临床经验比较缺乏的年轻医生的欢迎。这篇报道在我脑海中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也就是从那时起,出于对检察工作的热爱,我开始注意搜集各种业务资料,尤其是在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中存在失误的案例,并制成“误诊案例”卡片,此事坚持至今已20余年。

在大学本科毕业时,我的毕业论文是《析刑事案件的“误诊”及其预防》。以后,由于有了相关资料的积累,同时也因工作所需,我便萌生了将已搜集的资料编著成书的想法,但由于种种原因,此想法一直未能付诸实施,然而于心头一直未曾忘却。

2005年初,由于各种条件都具备了,我便开始着手编著刑事案件“误诊”集。从数百个“误诊”案例中,我整理、筛选出了160个比较典型的纠错防错案例,并对这些案例中的教训一一作了简析,10月初完成本书的初稿。在数十位检察同仁的大力帮助和细致点拨下,我对书稿又精心作了修改,交付出版。我心中藏了很久的这一愿望终于得以实现。

在此,我对编入书中的这些案例的撰稿人,致以最诚挚的谢意!

同时,我还应特别感谢为本书题写书名、1926年参加中国共产党、1927年参加过“八一”南昌起义、已102岁高龄的中共上海市委原书记、中共中央原顾问委员会委员夏征农同志,以及为本书作“序”的全国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副主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检察官俞云波同志。

在编著本书过程中,我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珍贵帮助。对所有曾给予过关心、支持、鼓励和帮助的同志和单位,我在此表示深深的感谢!

他们是——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光裕,副检察长邹传纪、余啸波、郑鲁宁、柳小秋,纪检组长林阿连、政治部主任周越强;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老领导王兴、石祝三、漆世贵;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李培龙、副检察长卢承德、沈新康、许佩琴、胡敏,第二分院检察长叶青、副检察长刘荣九、姚志清、周永年;

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唐周绍;

中共上海市司法局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康家;

政法同仁鲍贤明、苏秉公、项谷、苏仁兴、杨玉俊、杨华明、陈宝富、曾勉、周福民、潘祖全、储国樑、华关根、王润生、杨光炜、戴国建、叶国平、周骏如、朱云斌、何青、陈乃保、阮荣富、杨金祥、殷冬梅、潘杰、张志平、黄辉、邢家成、严明华、陈余民、沈云章、王厚道、苏华平、江文志、陆建强、冯亨俊、龚永荣、张德明、罗昌平、杨新生、陈余民、刘国清、季刚、徐金贵、贺卫、魏玉琦、张丰收、张慧敏、刘晓明、阮祝军、严忠萍、裴钟或、陈秋涌、许国庆、雷南昌、沈炳连、沈漪、李忠伟、颜玉康、龚培华、田欢忠、于迅平、吴毓韬、陈正元、王凉、王新媛、邱华芳、邢玲玲、陈曦、章亚娟、潘瑾、虞慧珍、刘华丽、刘俊、顾护宪、陈霁蕾、王建平、袁承亮、樊荣庆、陈卫国、张炜、俞芳、陈佳琦、许可、章莹、王雪飞、孙琳、张菁、孙惟文、庄文浩、马玮玮、王庆芳、徐贞、王昭雯、贾晖、任冰娜、张军英、姜方富、赵炜捷、李宇红、方正杰、张超奇、周生福、吴元浩、王方平、盛汉卿、程卫军、蔡鹰扬、曹春、任波、朱柏辰、马卫、林立、商璟、许琪、叶敏、朱庆华、周海云、林中明、滕国俊、刘晴、童剑、丁峰、王永兵、柏维新、邱建平、周莉莉、翁美华、胡文亚、陈黎、顾云芳、陈琴、于红卫、金建人、陶建平、郑燕、刘善昂、杨志强、蔡国桢、高国强、郑惠珠、赵奇君、刘宪强、吴炳德、陈秉至、潘依依、尹小平、李柏林、梁玲芳、施秀英、吴菊、丁雁、丁梅华、黄咏梅、俞国花、周小萍、沈建新、黄金华、季灵娣、卞青、陈宇、徐少芬、朱梓明、葛海英、夷嵘、丁永龄、陈素珍、徐惠丽、冯伟丽、潘柏生、曾国良、吴明龙、翁林芳、叶华舟、牛敏、顾佩芳、徐银飞、陆唏、丁明、倪立阳、李秀英、李和平、赵荣根、曾宁、陈茜茜、朱振东、张亮、吴平寒、孙雅芬、沈于华、刘向东、苏继文;

我的老师;诸多好友、同学校友及原在农场工作的同事;

《检察风云》杂志社,上海市新四军历史研究会及《大江南北》杂志社,上海市抗大历史研究会,上海市律师协会及该会会长吕红兵,上海市犯罪学学会,华东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及原所长徐建教授和法律自考助学部,《华政报》学生记者团。

最后,对帮助校对、修改本书全部文稿等事宜的胡国美、胡国芝、连凤娣、李秉平、蔡敏、蔡宏,以及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孙雯、本科生刘栋;对为我解除后顾之忧使我能专心编著本书的我的家人给予的支持,表示深深的谢意。

诚盼读者和行家对本书中存在的疏漏及其他一些不足之处,予以指正和赐教。

刘炳华

2006年元旦

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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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7 1: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