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入手,试图从较深层次上分析、归纳现有的案例,透过现象剖析其本质,以求发现将各类“股市操纵行为”纳入法律、法规有效监管范围内的有力理论根据,并进一步通过对监管——反监管博弈过程的分析,找出对其实施行之有效、遏制的途径与手段。本书是国内第一部关于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的理论力著,全书理论与实践并重,分析缜密,论述严谨,颇具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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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研究 |
分类 | 经济金融-金融会计-金融 |
作者 | 胡华勇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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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本书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入手,试图从较深层次上分析、归纳现有的案例,透过现象剖析其本质,以求发现将各类“股市操纵行为”纳入法律、法规有效监管范围内的有力理论根据,并进一步通过对监管——反监管博弈过程的分析,找出对其实施行之有效、遏制的途径与手段。本书是国内第一部关于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的理论力著,全书理论与实践并重,分析缜密,论述严谨,颇具参考价值。 内容推荐 本书从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的基本特征出发,从理论层面分析市场监管者在应对股票市场操纵行为中的重要性,该分析角度借鉴了一些学者采用的方法。Fischel教授和Ross教授在1991年对股票市场操纵行为进行研究时,分析的重点是一些特定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的“自我抑制”特征,他们得出的监管结论是应放弃对一些特定操纵行为的监管;本文借鉴的另一个分析角度是关于监管的定位问题,从现有的关于监管问题的研究和分析来看,监管或者被视为对“市场失灵”的回应,或者被视为对法院“震慑失败”(Deterrent Failure)的回应,本文侧重于从后面一种涵义理解监管,即与Landis、LLSV、Pistor等人的角度一致。本文在分析方法方面,力图使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采用了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分析方法。 全书分为七章,各章按照以下方式安排:首先提出观点和建立分析框架;然后从理论分析和实践分析等方面进行论证,分别回答第一、二个问题;最后将得出的观点与结论运用于对我国现状和问题的分析。各章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导论,提出研究主题和基本观点,明确分析框架,并对分析框架内涉及的一些主要概念、重点问题进行界定。全书的分析围绕证明专门的证券市场监管者在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来展开。界定操纵行为的界线问题和避免事后监管的缺陷问题不仅是我国在对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中遇到的困难,也是许多国家和地区面临的共同性问题。根据对操纵行为的特征分析可以发现,操纵行为是多样化的,是动态出现的,其构成要件也比较复杂,事后的认定非常困难,因此,明确地通过立法来规定应监管的操纵行为、界定合法与否的清晰界线面临较大的困难,事后的监管和处罚手段不仅给市场造成巨大外部性影响,而且也不易将违法行为绳之以法,而强化专门的证券市场监管者的作用可以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可行途径。全书涉及的基本概念包括股票市场操纵行为、专门的证券市场监管者等,涉及的基本问题包括建立完整的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体系问题、监管目标、专门的证券市场监管者的监管限度问题等,这些也都是第一章分析和介绍的内容。 第二章对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的理论研究和结论进行概述,其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对当前关于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的理论研究进行介绍,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理解本书研究问题的定位;二是对与本书研究有关的基础理论结论和观点进行综述。在证券监管研究领域,关于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的理论研究相对较少,大部分研究论文和资料都集中在美国,论文发表时间主要是20世纪50年代末以前和80年代之后,涉及的主要内容是操纵行为定义、监管范围等问题。本书的研究隐含两个基本理论结论:一是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是必要的,其理论基础是“自由交易市场”概念、股票市场价格真实的重要性、股票市场操纵行为对市场有效性的干预、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性理论等;二是监管的范围应是相对广义的,包括以误导和影响投资者股票交易为目的交易型操纵行为等。该章对这两个基本结论的目前研究情况进行了概述。 第三章与第四章通过对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特征的理论分析,对本书的基本观点进行理论阐述、分析和论证,并重点回答前面提到的第一个问题。第三章集中分析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的多样化特征、动态变化特征、特定交易行为的两面性特征。股票市场操纵行为是多样化的,该章分析了五大类型二十多种股票市场操纵行为,各类型的操纵行为形态差别非常大;股票市场操纵行为是动态变化的,监管的范围随市场发展而不断变化,行为的影响随市场结构变化而动态变化,行为与交易制度相关,行为随技术革新和变化而变化,近期股票市场操纵行为还在向复杂化方向发展;一些特定交易行为如安定操作行为、股票回购行为等对维护市场有效性具有一定作用,但又非常容易被滥用演化为操纵行为。以上特征要求对具体的操纵行为、操纵行为的要件认定采取动态、专业的方式,通过授权专门的证券市场监管者制定规则、细则等,能增强基本立法反操纵条款的操作性,能及时对新出现的操纵行为及时监管,并能有效实现保护投资者和维护市场有效性的监管目标。 第四章是对股票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复杂性特征的分析。该章尽管侧重于理论分析,但与实践分析紧密联系。各国和地区在对许多股票市场操纵行为进行认定时,都发现操纵行为认定比较复杂。操纵行为认定复杂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构成要件差别较大;二是关键要件认定复杂。股票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复杂使各国和地区目前强调事后处罚为主的监管方式相对无效,对操纵者缺乏足够的震慑力。长期以来,各国和地区的立法都将刑事处罚作为主要的事后处罚手段,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刑事处罚的执行效率偏低,案件较少,且行为很难得到认定,私人民事诉讼也由于面临很大的证明责任而很少采用。由于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的巨大外部性影响,事后处罚由于不能及时制止操纵行为的后果,从事未能避免整个市场和投资者付出的巨大代价。上面的分析证明了发挥专门的证券市场监管者事前防范手段和专业监管能力的重要性。 第五章是对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的实践分析。该章在对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操纵行为监管法规研究基础上,重点分析了美国、英国以原属英联邦的主要国家和地区、欧共体和主要欧陆国家的操纵行为监管情况,为本书基本观点提出实证依据,并与理论分析部分互为补充,为第二个问题提供答案。首先,本书分析发现,美国联邦对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模式,就是通过立法不断授权专门的证券市场监管者制定规则,《证券交易法》中的主要的反操纵条款都授权SEC制定规则和细则对条款进行补充、细化,赋予条款以符合市场实际的操作性;联邦证券立法还不断从内容和权威性两方面强化SEC监管执行权,包括调查权、事前防范手段、及时的违法行为制止手段等,SEC的监管在美国联邦反操纵体系中发挥着非常大的作用。其次,从英国及原属英联邦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的证券监管立法改革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些改革的共同内容之一是强化专门的证券市场监管者在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中的主导作用,我国香港的监管改革集中体现了这种特征。再次,欧共体和主要欧陆国家目前也在酝酿和实行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改革,从目前的一些方案和改革方向看,强化专门的证券市场监管者在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中的重要作用,也是它们的基本共识。该章的另一个内容是在对各国和地区实证分析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专门的证券市场监管者在应对股票市场操纵行为应当具有的权力和能力的内涵,从而完善本书基本观点。 第六章、第七章针对的是第三个问题。第六章结合前面的分析,联系我国对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的立法和实践,对我国监管的基本现状进行了小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首先,该章对我国股票市场反操纵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情况进行了概述。其次,采取条文内容分析与判例分析结合的方法,对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立法的主要条款,如《证券法》第71条、第72条和《刑法》第181条、182条等,结合24个行政处罚案件、5个刑事判例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再次,对我国出现的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的基本特征、监管立法和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重申第一章提出的观点,即在其他救济方式不能取得的情况下,要充分发挥专门市场监管者的主导作用。 第七章提出了完善我国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的基本思路和建议。根据书中提出的基本观点和我国现状与问题的分析,从强化监管者主导作用角度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操纵体系的建议,包括建立和完善反操纵法规体系,即结合目前的《证券法》修改,明确对监管者的规则制定、操纵行为认定等方面的授权,由监管者制定完整的操纵行为监管规则;改变目前以事后处罚为主的监管方式,即强化事前防范手段和及时的违法制止手段,提高监管的专业能力,提高事后监管手段的强制力和权威性;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将监管的重心由行政审批和一级市场转向完善对二级市场的监管;解决一些深层次问题,包括明确监管目标、解决监管目标多重化及目标冲突问题,强化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作为专业监管的独立性;另外,要注意我国证券监管权的制约和监督问题。注重监管者的作用并不排斥“监管者之外机制”的作用,我国股票市场发展是转轨过程的新兴市场,具有与发达市场不同的市场特征,我国反操纵的“监管者之外机制”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缺位状态,要实现对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的有效规制,“监管者之外的机制”如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等的尽快引入也是当务之急。 本书的研究与分析角度是相对特定的,并由于研究主题所限,本书探讨的问题仅仅是反操纵体系中的一环,对反操纵体系中的其他环节和问题没有展开分析,尽管本书得出的基本观点和研究结论具有一定的实证依据和实践意义,但还需要长期检验和下一步的深入分析。但愿本书能为该领域的研究增加一块“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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