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蒙古集团为政治主体的元代社会,婚姻形态始终贯穿着汉族婚姻体制与蒙古草原婚俗的对立与融通,双轨并用的政治体制对元代的婚姻制度、婚姻结构、通婚方式、婚礼习俗、贞节观念、旌表形制、婚姻思想、婚律等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本书即以上述诸多层面着手实证研究,具有较高的文学及史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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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元代社会婚姻形态 |
分类 | 人文社科-政治军事-中国政治 |
作者 | 王晓清 |
出版社 | 武汉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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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以蒙古集团为政治主体的元代社会,婚姻形态始终贯穿着汉族婚姻体制与蒙古草原婚俗的对立与融通,双轨并用的政治体制对元代的婚姻制度、婚姻结构、通婚方式、婚礼习俗、贞节观念、旌表形制、婚姻思想、婚律等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本书即以上述诸多层面着手实证研究,具有较高的文学及史学价值。 内容推荐 元代婚姻形态包括婚姻方式、婚姻结构、婚姻礼俗以及立足于此的婚姻法令法规、婚姻思想观念,是双轨并用二元政制的表现体。以蒙古集团为政治主体的元代社会,婚姻形态始终贯穿着汉族婚姻体制与蒙古草原婚俗的对立与融通,双轨并用的政治体制对元代的婚姻制度、婚姻结构、通婚方式、婚礼习俗、贞节观念、旌表形制、婚姻思想、婚律等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本书即以上述诸多层面着手实证研究,具有较高的文学及史学价值。 目录 导言 第一章 元代婚姻礼仪制度 一、婚姻六礼,酌古准今 二、媒妁人 三、婚聘书式 四、聘财等第 第二章 元代人婚龄 一、辽、金、宋三朝婚龄 二、元代女子婚龄 第三章 元代婚姻形式[上] 一、元代蒙古皇族通婚圈 二、元代社会等级婚姻 三、元代族际婚 第四章 元代婚姻形式[下] 一、元代收继婚 二、元代赘婿婚制 三、元代的典雇妻俗 四、元代妻妾婚制 第五章 元代妇女社会地位 一、元代命妇封赠制度 二、元代节烈旌表制度 三、元代普通妇女的社会地位 第六章 元代户婚律体系 一、婚姻成立之规范 二、元代婚律中的夫妻关系 三、违律为婚 四、奸非罪 五、阶级内婚 六、元代婚律之蒙古因素 结语 引用书目 后记 试读章节 元代婚姻礼仪习俗继承南宋婚俗的特点是十分明显的,尤其是朱熹《家礼》成了《至元婚礼》的直接翻版,影响可谓至深且巨。北、南两宋是中古时代社会变迁的裂变期,婚姻礼俗袭晚唐、五代多变不一、互不统习的特点而损革因袭、去繁就简。元朝婚姻习尚是这一趋向的总结。 婚姻礼俗是社会风尚的重要环节。礼俗行为并非总是与书本教条划等号的。由朱熹革新制订而元朝官方认可的婚姻礼制,只能是一个规范元朝人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并没有必须如此这样一层具有强制性的含义。尽行“六礼”,以及“婚礼”之“礼”施行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世俗婚姻之家并不是都相同的,这要看联姻双方间的经济条件。因此,元代江南的郑氏家族就明显地感到“婚姻乃人道之本,亲迎、醮啐、奠雁、授绥之礼,人多违之”。显而易见,在南宋境域的江南地区,婚姻礼仪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婚礼处于择此选彼、变动不居的状态。因为元朝疆域广阔,南北地理差异大,加之民族成分复杂,婚礼的不一致性是自然的。即便是汉族人口聚居区,婚姻习俗也十分不同。例如京师大都与苏杭的婚俗就有区别:“都中官员士庶之家,聘女将嫁之明日,家人送女儿人堂中澡浴。男家一应都散汤钱,凡应役者堂有差。男家复把避风盏之类,迟明则出嫁。” 最后分析蒙古人婚俗。元朝蒙古人婚姻礼俗是有元一代婚俗的重要成分,它既有典型的游牧草原社会特征,又与汉族婚习有着许多共通之处。 “无城壁栋宇,迁就水草无常”的游牧形态,以及“牧且猎、衣以韦毳,食以肉酪”的生产生活方式,是蒙古人婚姻习俗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入主中原以后,蒙古人崇尚的仍然是“老稚尚弓猎,不复知耕弃;射雕阴山北,饮马长城旁;驼羊足甘旨,貂鼠充衣裳”。游牧生活方式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立足于此的婚姻礼俗亦一仍其旧。 蒙古人缔结婚姻,男看家道,女重颜色。“大凡结亲呵,儿孩儿便看他家道,女孩儿便看她颜色。”父母替儿子说亲时,须反复恳求女方父母,以示诚心与尊重。“多遍索了与呵,便重;少遍索了与呵,便轻。”女方接受男家求婚,双方家长在一起饮许亲酒。蒙古语称许亲酒为“布浑察儿”“布浑察儿”一般由女方家中备办。经由媒人给子女提亲的,也较普遍。在蒙古语中,谓媒人是“算刺赤”。“通媒合族,真实交姻”是蒙古人奉行的婚姻准则。缔约姻事的男女双方互称“忽答”,结成固定的姻亲关系,彼此之间遵循“亲厚上又亲厚”的原则。如成吉思汗与克烈部人王罕即有“换亲”之议。子女婚姻以父母的意愿为主,从黄金家族、草原贵族以至牧民家庭,一概如此。世祖忽必烈为太子真金择妃,群臣提出了很多人选,世祖皆不满意。忽必烈中意的是弘吉剌氏阔阔真。阔阔真贤淑,达情理,给忽必烈留下了很深的印象。阔阔真“性孝谨,善事中宫”,忽必烈称她为“贤德媳妇”。 议婚时,须明确聘礼多少,以表明男方家道厚实程度。“欲娶女者,以约定家畜之数若干献之于女家两亲,一。聘礼一般是马匹。如也速该替儿子帖木真向弘吉剌部人特薛禅说亲时,即留下一匹从马做定礼。成吉思汗将皇妹帖禾伦嫁亦乞列思部人孛秃时,孛秃族人也不坚歹向成吉思汗许诺,孛秃家“有马三十匹,请以马之半为聘礼”。 送纳聘礼后即是亲迎。蒙古人送女出嫁往往奉送嫁妆,贵族女子嫁人,还有数目不一的陪嫁妇女。成吉思汗娶亦巴合时,从嫁妇人达二百名。按照蒙古风俗,亲迎时,男家前往或女家礼送都是于礼相合的。仁宗时,以宫女陆氏赐婚宣徽使买奴,仁宗母亲答己太后为陆氏准备妆具,命太傅帖哥、司徒伯颜将宫女礼送到买奴私邸。蒙古人贵哥,因夫罗五十三罪犯,而“诏以贵哥赐近侍卯罕”。“卯罕亲率车骑至其家迎之”备办婚筵酒席,按照家道厚薄也各各不一。蒙古贵族婚礼铺排场面,极尽奢华。“婚嫁之会,五百里内首领,皆载马重助之,皂车毡帐,成列数千。”P24-26 序言 十二世纪末十三世纪初,崛起朔漠的蒙古族,以草原游牧民族特有的善骑射、事争竞、较雄长的剽悍尚武品格和惯于征战的新锐作风,跃马横刀于蒙古草原,纵横捭阖于世界舞台。“深沉有大略,用兵如神”(《元史·太祖本纪》)的成吉思汗及其继承者,“恃北方之马力,就中国之技巧”(《金史·完颜娄室传》),在长达半个世纪的征服战争中,“并西域、平西夏、灭女真、臣高丽、定南诏,遂下江南,而天下为一”(《元史·地理志》)。结束了自五代以来北、南中国近五百年的政治分立并峙局面,继之而起的大元朝“北逾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元史·地理志》),“适千里者如在户庭,之万里者如出邻家”,疆域远逾汉唐,形成了空前大一统的政治格局。 “完颜据中原,一鼓削蔡城;赵氏守南壤,再鼓宗祚倾。”(乃贤《金台集·京城杂言六首》)蒙古集团凭借军事武功而建立的持续近一个世纪的大元王朝,有着异于唐宋辽金的政治统治特色。元代政治体制和社会组织形态的特殊性与蒙古集团征服方式的地缘特征以及摭拾汉法而双轨并用的原则是密切相关的。可以说,蒙古集团政治核心主体与汉式封建皇朝传统的典章制度的主导性影响,建构了有元一朝二元政制的特点。金朝制度掺和西域统制方式,亡宋官僚体制原封不动地照搬,以及草原时代“国俗”很大成分地存留,将蒙古集团从政治层面上采择“汉法”大大打了折扣(“汉法”一词起源较早,许衡《鲁斋遗书》有充分表述)。“惟以万户统军旅,以断事官治政刑”(《元史·百官志》),是蒙古草原征服时期的草创之制,但几近成为后来元朝蒙古政治制度的核心。元朝“以兵籍系军机重务,汉人不阅其数”,可以说只是“万户统军旅”的扩版而已。按照元朝制度,“国家官制,率以国人居班簿首”(马祖常《石田集·霸州长忽速刺沙遗爱碑》)。遍设于州郡县和藩属国之达鲁花赤即监临官的独断统摄,实际上树立的是蒙古“自家骨肉”至高无上的威权。达鲁花赤的监临体制,是从制度形态上确保在非中央权力机构中完全体现蒙古政治集团的意志。如果蒙古人不愿意干(例如瘴疠肆虐的南方山地州县),充任达鲁花赤的首先只能是西域色目人。按照种姓不同与军功大小将政治待遇民族化,似乎是蒙古草原政体在向汉族区域渗透、延伸甚至搬移的一种深刻反映。确立蒙古“自家骨肉”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权威性,实际上为蒙古政治集团的汉化趋势起到了遏阻、制约作用。分而治之与分化制之,应该说是元代政治体制的鲜明特征。所谓人分四等,所谓双轨并用,未尝不是该政体的深刻诠释。元代制度的二元性还表现在刑法体系:“南北异制”;赋税制:“回回法”、“汉法”同功;铨选:汉人非汉人并用;科举:蒙古、色目与汉人、南人同科异题;汉文与蒙古文、波斯文并行,等等。 元代婚姻形态的结构特点与元朝政治双轻并用的二元特性是相一致的。汉族传统婚姻礼制与蒙古草原婚俗共存于同一地缘空间,而并不发生彼此排拒,以及人居汉地的西域诸少数民族婚俗的共生共长,表明元朝婚姻体制具有兼容并蓄、彼此奥援、相互影响的特点。最大限度地突出蒙古婚制的“国俗”本位,强调“本朝旧俗与汉法异”(语见《元史·高智耀传》),实际上确认的是蒙古政治集团在社会生活领域的支配性作用。作为一个政治统治民族,蒙古人的婚姻体制具有十分典型的游牧式草原社会的特征。因为缔约婚姻以部落或氏族为主即遵循氏族与氏族之间的对等婚姻、血亲通婚和固定的婚姻集团,以及人口密度稀小、分散流动性强、草场或牧地随季节性迁徙,这决定了蒙古族婚姻体制具有诸如抢婚、多妻、血亲婚等特性。由游牧草原社会过渡到定居农业社会,蒙古婚姻体制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在蒙古人的眼中,征服战争的胜利只是为他们的掠夺婚姻提供了一种现实的可能性,至少元太宗窝阔台至元世祖至元初期是如此。“子收庶母,弟收兄嫂”的收继婚俗,是十分典型的蒙古“国俗”(和历史上其他游牧民族诸如匈奴、鲜卑、突厥、契丹、党项等一样存在着的婚姻形态)。漠北草原时代,这一婚俗在蒙古全境流行。进入汉地以后的蒙古族仍然保留了这种婚姻习俗。与蒙古军事征服集团一同进入中原的西域民族亦浸染所谓的“国俗”,自觉地朝蒙古化方向发展;在汉族社区的下层也盛行收继婚俗a在蒙古人的财产继承观念里,实行收继婚俗主要是避免氏族或部落内部财产的外流。因为按照蒙古草原习惯法,寡妇改嫁有权利将夫产处置、转移。汉族下层社会特别是在华北地区的汉族人流行收继制,可以视作因为无力办理婚嫁之资而将婚姻行为简单化的结果。应该看到,蒙古婚俗中的收继制、世婚制等在元朝近一个世纪的传承中始终没有被同化、改移或冲淡(不包括散杂居人汉人社区的蒙古族)。这似乎可以从蒙古统治者凭借政治力量加以干预,以及以怯绿连、斡难、土兀剌三河之源为中心的蒙古本土保存“国俗,,中得到很好的说明。 元代蒙古贵族集团统治区域内的绝大多数居民是汉族。按照有关资料和现有研究成果,有元一代,最高户口数达一千九百多万户,近九千万人口(参阅邱树森、王颞《元代户口问题刍议》,《元史论丛》第二辑)。其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系汉族人口,包括华北、江南广大地域在内的汉族人民,婚姻风俗习惯及其表现出的诸多特征,成为元朝婚姻制度的主流。尽管婚姻礼俗受时代变迁、社会习尚、经济增长诸因素影响,但婚姻制度、婚姻文化作为一种传承历久、土壤深厚的文化形态,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婚姻礼仪制度在北、南中国分裂的大背景下的无序与混乱,是元代初期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因此将婚姻礼仪制度以国家名义加以规范化显得尤为迫切。北、南两宋婚姻礼俗趋向简单化的事实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有元一朝婚姻仪制的结构特征。当然,因为地域差异、幅员辽阔、民族成分众多,元朝也不可能存在一个施行于全国的统一的婚俗礼仪标准。所谓“番汉间处,闽广混居,各循风土,习俗不一”(《昆山郡志·风俗》)即是如此。在元代,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婚书日趋契约化。擅长于理财的西域商贾大量涌人中原内地,以及他们在元朝经济活动中的决策、支配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有元一代经济行为的契约化特点。订立婚书中的契约化行为,很显然是受到了西域人奉行的所谓“回回法”的影响。婚书近于契约化,普遍性的聘财婚、妻妾制以及择婚论嫁注重门第家法,从不同角度和层面折射出蒙元社会的时代特点。元代汉族婚姻形式是辽金两宋婚姻礼俗形态的延续与发展。“婚姻不问阀阅”、“直求资财”的聘娶婚俗是宋朝婚制的特点,元朝时一仍其旧,“聘财过于卿相,男女不能婚姻”(语见王恽《秋涧集·上世祖皇帝任政事书》)的情况极为普遍。在“阀阅”退出政治舞台以后,人们关于“婚姻不问阀阅”的观念实际上暗含着对经济形态之“阀阅”的追逐。这种变相的“门第婚姻”是在选择财富的基础上寻求婚姻和家庭生活的平衡。汉族社区的名门望族、新朝显贵,通婚以门第相尚,注重的只是家族的利益。非汉族显贵集团的婚姻价值取向不可能背离崇尚“门户相对”的本真意义。植根于古老婚姻文化传统中的“门户相对”,是无法从汉族或非汉族婚俗礼制中剔除的。事实上,讲究“门户须要相当”的选婚论嫁,是古代诸多民族婚俗中的一个共通的价值趋向。“直求资财”的财产婚姻可以视作元代婚制的本质特征。元代社会经济发展达到了,自五代至北、南两宋以来的繁荣局面。由于大一统消除了南北经济交往、沟通的壁垒,城市商业繁荣,因战乱衰败的农业经济亦逐渐处于恢复与发展中。社会财富大量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唤起了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以人口再生产为由而对社会财富相对性的再分配这样一个简单事实。聘财婚自古而然,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与经济发展程度上所反映出来的特征有显晦不同罢了。元朝婚姻生活中出现的“聘财过于卿相,男女不能婚姻”的现象,说明伴随经济的畸形繁荣,婚姻已越来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了。 应该强调的是,传统的婚姻结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该结构在保持稳定的同时,根据已变化了的社会现实可以作尽可能多的调整。注重地缘、亲缘、血缘关系可以视为中原汉族传统婚制得以维系、延续、传承的内在因素。元代社会最基层的组织是村社,特别是以同一宗族为主体聚族而居的自然村落成为典型的汉族社区形态。在村社组织结构中保持和维护着“一村姓二姓,世世为婚姻”(《新编事文类聚启札青钱·婚礼门》)的传统通婚格局。这种近地缘的婚姻形式说明缔结婚姻的选择空间十分有限,由此而建立的家庭人口结构具有普遍的血亲关系。宗法观念、地缘关系扭结而成的姻亲关系在元代社会婚姻生活中具有普遍性的意义,很显然,它适应了拘囿于土地的汉族社区居民以农为本而安土重迁,缺少流动性的传统精神。 元朝是一个多民族的封建国家。在广大的疆域版图内,散杂居诸民族“若回回、吐蕃、康里、畏兀儿、也里可温、唐兀之属”与人口众多的汉民族彼此接触,增进交流,推动了元代民族融合的步伐。按照元人陶宗仪《辍耕录》记载,元代蒙古人七十二种,色目人三十七种,汉人八种。这可能是元成宗大德年间已成定局的四等人制所包含的民族成分。从金朝施行于华北地区的先女真、次渤海、次契丹、次汉儿四等级用人制(参见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乙集)到元朝全国性的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人民族歧视分化政策,似乎表明元代各民族之间的隔膜在加深。实际情形并非如此。按照现有的研究结论,形成于元成宗大德年间的四等人分化政策在有元一朝并不是严格执行了的。因为地域差异,官署职能不同,聚居区民族成分的多寡不一,大元王朝的蒙古、色目、汉人、南人的等级歧视制度并非是铁板一块、始终如一的。元朝中后期四等人族属相混,彼此融合的趋势愈来愈明显,以致元人在策问中涉及“冗官未汰”时一再强调“明族属”、“尊国人”:“今之女真、河西,明有著令而自混色目;北庭族属邻于近似而均视蒙古,乘坚驱良,并列通显。”(欧阳玄《圭斋文集·策·问今天下之事有可言者多矣》)很显然,因为政治功用、经济功利而出现的自觉性的以蒙古人(即“国人”)为皈依,在有元一代是没有间断的。而在另一方面,蒙古、色目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汉族化倾向亦是十分明显的。蒙古人“无氏姓,故人取名之首字加其字之上若氏姓云者,以便称谓,今天下之通俗也”(《揭侯斯全集·送燮元溥序》)。在社会婚姻形态这个层面上,四等人的民族分化歧视政策的约束力显得更为苍白。元世祖至元八年,元政府颁布法令,“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家为主。蒙古人不在此限。”(《通制条格·婚姻礼制》)这是以圣旨条画的形式确认和保护各民族之间互通婚姻的合法性。因此,深刻反映民族同化与民族融合进程的族际婚在元代十分普遍。一个政治主体民族是少数民族,它在国家统制中自然要贯彻自我民族本位的思想意识,无论这种民族本位意识是主动施行的还是被动接受的。在深刻反映民族融合的诸民族互婚行为中,透视出有元一代民族婚姻文化繁荣的新局面。所以,从这个层面来认识,不论人种和民族的“递相婚姻”,以及汉族与非汉族问通婚的频繁程度,是元代族际婚姻的显著特点。血缘关系彼此融通,风俗习尚趋于一致,所谓“其习日以异,其俗日不同”(《青阳文集·送归彦温赴河西廉使序》),说明人居汉地的诸族汉族化的步伐亦在加快。故此,元代社会日常生活形态中种类蕃衍与生殖欲望经由血亲通婚而将民族隔阂与民族防范消泯得一干二净了。 元代婚姻形态包括婚姻方式、婚姻结构、婚姻礼俗以及立足于此的婚姻法令法规、婚姻思想观念,是双轨并用二元政制的表现体。中原汉地婚制与蒙古“国俗”之间平行发展,彼此不侔,在冲突与圆融的主基调下,构成了元代社会婚姻生活的多样性。究其实质,这是中古时代游牧草原文化与城居农耕文化之间第一次大规模、深层次、具有长远影响的协同、交流与融合。 后记 读史二十年,不敢太疑己过,亦不免师心自用;每每有所获益,辄与熟诵前辈师长著作而沉潜其中大有干系。几二十载而尚未登其堂而人其室者,深感天资鲁钝,于学术不能有所发明。俗事扰攘、心浮气躁而日益疏远学术,稍或懈怠,则不复振作矣。确然独立而不自沉溺者,时时追慕前辈学人,以其道德文章而自策励,容或于学问有所裨益。日以长而愧日滋,心志未为弛怠。前贤学问境界虽不能至,然心向往之。至今而自信有所持者,所造文字尚不至于谈空说妙,托诸虚语。自谓非闭户瞑目之述作,亦非骋逞理志之夸言。学术涯际之间,心境独造,冀图有所创获,以立言相期许,或稍能宽慰苦思瞑索于万一。 士人安身立命于世者,以有所著述矣,自古而然。汲汲于书橱,抽架则熹而心有所解;斤斤于坟典,句读其字而自矜其得,亦一快事。举世不为而为之,众人哂之而为之,不啻斗风屠龙而自染痴呆气矣。而今问学之业,愈益荒疏;学术门墙,难乎其人。心茫茫然,目渺渺然,而终不为流俗冲兑其锐志,有所成立而我自作新者,恒也,气也。人无恒,百事不立;人乏气,终恹恹病矣。 上世纪八十年代晚期,著者循江而东抵白下,师事著名史家陈得芝、丁国范两先生专攻蒙元史。南京大学元史研究室硕德群彦荟萃,学风纯谨,学子涵泳其间,犹如自坐春风,自饮醇酿,本书即起兴于此而以为硕士论文题。环睹元史研究室,插架琳琅,资料丰赡,搜罗广且精且富,师长各以专攻专精为务,不作夸诞之言。后学寝馈其间,左右采获,不啻贫儿暴富矣。陈、丁二师倾心教诲,魏良弢、刘迎胜、姚大力诸先生尽心垂教,该课业稍有所得而不辱师门,是祈所愿矣。而本著作历经修改、补充、增删、重写,迁延至今而逾十载,瞻前顾后,惭愧滋甚,腼对师门而不禁汗颜涔涔矣。江汉大学人文学院张克兰副教授之商榷疑义、订正讹误与有功焉,特此申谢。 王晓清附识于汉上 二00四年十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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