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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饭店经营法律问题解析--守法与盈利/饭店经理人丛书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刘敢生//胡夏冰
出版社 旅游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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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在现代法治经济环境下,不懂法便很难把饭店经理管理好,甚至可能把盈利变成亏损。在当今饭店经理人的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内容中,与饭店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知识是饭店经理人不可不学的金科玉律。本书借鉴国外饭店业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饭店业经营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初步为我国饭店业管理的法律规范构建了一个较为全面的理论框架体系,详细地讲解了目前饭店经营管理所涉及到的民法、刑法、行政法、劳动法、程序法等方方面面相关法律知识。本书对于依法规范饭店业的经营管理行为和促进中国饭店业的健康发展以及促进饭店业的专门立法,都有一定的借鉴参考价值。

内容推荐

本书由管理经验丰富的饭店人或研究饭店企业的专家学者执笔,力求用通俗的语言讲述中国饭店经理人自己的探索与实践经验。该书以服务现实为出发点,以解决饭店管理中的症结为主线,以国际上饭店管理的新趋势、新理念为参照,以提升饭店经理人的管理水平为最终目的,以向饭店经理人传输新思想为最高追求。

目录

第一章 利与弊:市场经济条件下饭店经营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

导读

第一节 用法律人的眼光看饭店

第二节 从法律的视角给饭店分类

第三节 饭店经营管理的法律关系分析

第四节 饭店经营应当遵循的法律和基本法律原则

第五节 饭店经营管理法律纠纷的预防

第六节 我国饭店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二章 主与宾:饭店与客人之间利益纠葛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解决

导读

第一节 正视饭店与客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 学会正确分析饭店与客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节 从法律的视角看待饭店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 妥善对待客人的投诉及其处理

第五节 饭店与消费者法律纠纷的解决

第三章 罪与罚:饭店经营管理的法律保护伞与法律警戒线

导读

第一节 饭店经营者可能触及的刑法雷区

第二节 饭店经营中消费者的常见犯罪及其处罚

第三节 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是饭店经营管理之中的铁定戒律

第四节 职业经理人应学会正确区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四章 官与商:饭店经营中行政法律关系协调与行政救济法律途径

导读

第一节 行政复议——饭店经营中的一条重要法律救济途径

第二节 行政诉讼——饭店经营中的最后一道法律救济防线

第三节 行政赔偿——饭店经营中另一条重要法律救济途径

第五章 主与雇:饭店经营中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与协调

导读

第一节 从几起劳动纠纷案例看饭店与员工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节 饭店与雇员的几点特殊法律关系分析

第三节 调整饭店与员工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

第四节 饭店与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分析

第五节 饭店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节 饭店与员工劳动基准法

第七节 饭店与员工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

第六章 需与供:用法律的睿智协调饭店与供货商的利益

导读

第一节 饭店采购人员的代理权限与表见代理

第二节 饭店采购制度的完善与法律风险的规避

第三节 饭店采购与商业贿赂问题

第七章 治与和:饭店经营方式和治理结构的法律规范

导读

第一节 盈利的途径——饭店经营方式纵横谈

第二节 饭店特许经营的法律调整

第三节 饭店合约经营的相关法律问题

第四节 饭店租赁经营的法律问题

第五节 从产权结构看饭店的经营管理之道

第六节 现代饭店企业法律制度

试读章节

三、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以伤害造成的后果为标准,伤害分为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种情况。轻伤、重伤的区分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为统一标准。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谓“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为实施其他犯罪致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即刑法分则其他条文中关予“致人重伤”的规定,应当按照该条文的特别规定定罪处罚,不再适用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如因抢劫致人重伤的定为抢劫罪;强奸致人重伤的定为强奸罪等等。

2.区分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都是故意。区别在于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2)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的界限。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都是故意。区别也在于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所谓“违背妇女意志”应是指违背正常妇女的意志,如果妇女是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于其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只要有与该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就应当定为强奸罪。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手段之外的其他手段,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通常情况下是男子,但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如教唆强奸、帮助强奸等;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对奸淫幼女罪的认定

奸淫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不论幼女是否同意,也不论行为人采用了什么方法,都按照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

2.区分强奸罪与通奸行为的界限

通奸是在男女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既不违背妇女意志,也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通奸行为属于道德范畴,不是犯罪。如果女方明确表示要断绝通奸关系,而男方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3.对先强奸后通奸行为的处理

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符合强奸罪的特征,但妇女未告发,以后又多次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可不再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第一次强奸之后,男方利用女方不敢声张的弱点,采用威胁方法继续纠缠女方,使其忍辱从奸,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4.男女双方有从属关系、教养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认定

男女双方具有从属关系或者教养关系而发生性行为并不是认定强奸罪的依据。对男方利用从属关系或者教养关系,胁迫女方使其不得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强奸罪;对男女双方虽然有从属关系或者教养关系,但是基于互相利用而发生性关系的,不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lO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两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P121-122

序言

饭店业是中国经济社会改革开放的前沿窗口。从20世纪80年代建国饭店聘请半岛集团管理饭店以来,我国的饭店经营人员、管理人员就开始参照国际饭店经营管理的经验,来运营我国的饭店业务。

经过20余年的成长,我国的饭店业从组织形态到管理理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突出表现为:企业形态由单体饭店向集团化方向发展,管理理念由模仿西方饭店管理思想向管理模式创新发展。此外,我国的一些饭店企业已经开始将触角伸展到国外,迈出了拓展国际业务的步伐,开始在国际市场上与国际知名饭店集团角力。我国的饭店经营管理者在放眼世界的同时,更为关注经营管理理念如何与我国、与本组织的文化相融合。在这一发展变革中,我国的饭店经营管理者总结出了诸多发展民族饭店业及国内饭店国际化拓展的经验。及时地展示饭店经营者、管理者的探索与尝试,总结他们的经验,对于中国饭店业的发展助莫大焉!

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时期,我国的饭店业正处于国际饭店管理经验本土化、国内企业发展国际化的紧要关头,在这样的历史时期,我们有必要在经济全球化、国内竞争国际化的大背景下,审视我国饭店业的发展,思考如何提高中国饭店组织的国际竞争能力。作为全国的旅游教育类专业出版社,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倾注我们的理性、热情去关注我国饭店业在经济转型期的每一步发展。在与众多饭店经理人深度访谈和大量调研的基础上,我们推出了“饭店经理人丛书”。

“饭店经理人丛书”涉及战略、品牌、企业文化、质量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财务、法律知识、收益管理、安全管理及创新力等饭店运营中的重大专题,由管理经验丰富的饭店人或研究饭店企业的专家学者执笔,力求用通俗的语言讲述中国饭店经理人自己的探索与实践经验。此丛书以服务现实为出发点,以解决饭店管理中的症结为主线,以国际上饭店管理的新趋势、新理念为参照,以提升饭店经理人的管理水平为最终目的,以向饭店经理人传输新思想为最高追求。为了方便饭店经理人阅读,我们在每章中以“导读”模块列出了章内重点知识或阅读指导;为使饭店经理人对内容有直观认识并引发读者思考,我们设置了“案例分析”模块。通过对写作专题的严格选择和对编写体例的精心设置,做到内容与形式的最优化结合,集中凸显实用风格。

在“饭店经理人丛书”的筹划和组织编写的过程中,我们得到了以下单位的大力支持: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首旅集团、锦江集团、钟山宾馆集团、金陵饭店、开元旅业集团、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等;同时,有诸多饭店业管理者、学术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及饭店经理人给我们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他们是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蒋其康副秘书长和马伟萍副处长、上海财经大学的何建民教授、上海市旅游委市场管理处的陈雪羽副处长、上海市旅游协会饭店业分会赵仁荣副秘书长、北京派雷斯酒店管理公司张志军总经理、浦江饭店毕纪根总经理、上海富豪环球东亚酒店郑超然副总经理、扬子饭店嵇东明总经理、香港京华酒店许慕寒总经理、浙江钱塘旅业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胡晓洁总经理、杭州西软科技公司王敏敏常务副总经理等。在此,向以上给予我们帮助的单位和个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向未能一一列举的每一位关注我社丛书出版的朋友表示诚挚的谢意!此外,我们的作者在工作之余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尽心尽力地写作,将他们对饭店业的管理经验与读者诸君共享,于此,也向我们的作者致以谢忱。

“饭店经理人丛书”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我们希望有更多的饭店业经营者、管理者与专家学者加入到丛书的写作队伍,在读者、作者与我出版社的共同努力培育下,让这套饭店经理人的图书永远反映时代的脉动。

                   旅游教育出版社

后记

据世界旅游协会预测,作为世界第四大旅游目的地的中国到2020年将取代美国成为世界第一旅游大国,每年吸引海外游客将超过1.3亿人次。到2010年,中国国内旅游的游客人数将上升到18亿人次。繁荣的中国旅游市场为饭店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饭店行业在中国的迅猛发展也令人瞩目,以至外国资本、饭店巨头纷纷抢滩中国市场。他们认为,对于饭店业投资而言,中国才是世界上最吸引人的地方。

尽管我国饭店业的发展成绩骄人,但是由于立法上的缺失,饭店业的发展多年以来一直缺乏相应的专门法律来规范,无序竞争严重,饭店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等一直是饭店业经营管理中的软肋。2002年,我为中国旅游出版社翻译《饭店法通论》时,就深感美国的饭店业的良好发展得益于其饭店法律规范的健全,同时也深感中国饭店业发展缺乏法制规范,并萌生了写一本中国版的饭店法律专著的念头。

应旅游教育出版社之邀,约我写作一本有关饭店经营管理法律问题方面的著作,纳入出版社的“饭店经理人丛书”中,对此我欣然接受。因为,一方面,我曾经从事过多年旅游管理工作,深知饭店经营管理中法律知识缺失的弊端;另一方面,我多年担任法官审理了各种案件,从司法层面更加了解法律对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经济和饭店业发展的重要性。为此,我想借鉴国外饭店业立法和司法的经验,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过程,为我国饭店业管理的法律规范构建一个较为全面的理论框架体系,作为饭店管理实践和将来饭店业立法的引玉之砖。囿于资料和我国的司法实践等关系,原定《知与产:饭店经营的第二桶金应掘自知识产权》的相关章节内容未及定稿列入本书,很是遗憾。这一关于服务贸易中的无形资产、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大课题中的小课题就留待今后与各位读者同仁共同探讨吧。本书的不足之处也期待大家的批评指正。

                   作者

                 200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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