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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银行保理业务理论与实务》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 内容推荐 本书从阐述靠前保理基础原理架构入手,先界定了靠前保理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基本内涵和外延,使人们不仅从理论层面把握其定义及演进规律,而且从操作层面更深刻领会靠前保理对日益扩大中国对外开放,促进商品贸易和资本靠前往来的现实重大意义。其后,通过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靠前银行开展靠前保理业务的历史,进而分析了在这一进程中,由于银行制度基础尚未改革,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滞后,靠前保理理念宣传不力,法律规则尚不规范及人才短缺等制约因素对靠前保理业务开展的影响等等。 目录 第一章保理业务概述 第一节保理业务起源 第二节保理业务在中国 第三节保理业务的基本概念 第四节相关业务的比较 第二章保理业务的国内外法律环境 第一节保理的主要法律问题 第二节保理的法律体系 第三节我国与保理业务有关的法律规范 第三章保理业务开展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一节经营主体及其组织架构 第二节制度建设 第三节电子系统准备 第四节合作机构的选择 第四章保理业务操作要点 第一节客户的选择 第二节额度核定及管理 第三节过程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五章争议的防控与处理 第一节争议的定义、起因及影响 第二节争议的防范与处理 第六章保理案例分析 第一节国际保理案例分析 第二节国内保理案例分析 第七章新经济形势下保理业务的思考与展望 第一节国际双保理 第二节国内保理 附件一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自律公约 附件二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附件三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保理业务数据统计和报送办法 附件四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保理业务信息交流工作规则 附件五国际保理公约—— 附件六应收款转让公约 附件七FCI 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附件八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附件九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细则 附件十关于出口保理业务范围的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附件十一中国保理产业发展报告(2011) 精彩页 (四)第四节规定了应收账款的催收,自第20条至第22条 第四节明确了进口保理商在收款中的权利及责任和对未核准应收账款的催收处理,值得关注的规定有: 1.如果出口保理商或其供应商收到任何现金、支票、汇票、本票或其他票据,必须通知进口保理商并且应由出口保理商或该供应商以信托方式为进口保理商代管,或者应进口保理商的要求,立即适当背书并交付给进口保理商。 2.如销售合同含有禁止转让约定,则进口保理商应以出口保理商及/或供应商代理人身份,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与出口保理商和/或供应商联名采取诉讼和其他强行收款措施,并有权以出口保理商或供应商的名义对债务人的汇款票据背书托收,进口保理商还享有留置权、停运权和未收到货款的供应商对债务人可能拒收或退回的货物所拥有的所有其他权益。 3.如果由于销售合同有明确的司法管辖权条款或债务人所在国司法机构排除管辖权,致使进口保理商无法在债务人所在国司法机构获得有关其已受让应收账款的裁决,则进口保理商可以立即反转让该应收账款,并向出口保理商收回其已支付的款项。如在反转让之日起三年内,出口保理商或供应商就该已反转让应收账款获得任何裁判庭针对债务人的、在债务人所在国可强制执行的判决或裁决,则对于原核准的应收账款,进口保理商应接受该判决项下针对债务人所有权利的转让并重新接受该应收账款为已核准应收账款,并进行担保付款。 4.进口保理商对转让给他的所有账款负有催收的责任。无论账款得到核准与否,他应尽其所能及时催收。采取此类法律行动的费用和开支将由进、出口保理商根据账款余额中核准与未核准部分的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