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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基层工会组织建设与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概论(全国工会干部培训基础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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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工人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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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内容推荐
《基层工会组织建设与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概论》(2023版)是全国工会干部培训基础教材之一,主要讲述基层工会组织建设与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全书分两篇: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工作篇主要介绍工会会员队伍建设,基层工会范围与组织制度,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工会组建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会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工会组织活力等内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篇主要介绍企业民主管理概述,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民主管理等其他形式,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等内容。是新时代工会干部学习基层工会组织建设与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理论知识的权威性、专业性读物。
本书由全国工会干部培训基础教材编写委员会组织编写,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作部组织修订编写。
目录
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工作篇
第一章 工会会员队伍建设
第一节 工会会员的条件
一、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二、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三、承认《中国工会章程》
第二节 工会会员的发展
一、职工加入工会的程序
二、职工入会方式
三、职工加入工会应注意的具体问题
第三节 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工会会员的权利
二、工会会员的义务
第四节 工会会员的教育和会籍管理
一、工会会员的教育
二、工会会员的会籍管理
第二章 基层工会范围与组织制度
第一节 基层工会的范围、任务、建设目标及组织体制
一、基层工会的范围
二、基层工会的任务及建设目标
三、基层工会的建立及组织体制、机构设置
第二节 基层工会的组织制度
一、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二、民主选举制度
三、民主决策制度
四、分工负责制度
五、会务公开制度
六、民主评议监督制度
第三节 工会积极分子
一、工会积极分子的概念及特点
二、工会积极分子的选拔、培养和管理
三、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
第三章 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工会组建工作
第一节 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建会的重要性和工作重点
一、加强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建立工会组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当前工会组建工作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对象
第二节 建会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党建带工建、工建服务党建机制
二、目标责任机制
三、考核激励机制
第三节 双措并举、二次覆盖
一、“双措并举、二次覆盖”的发展过程
二、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的建立和运行
三、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四节 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工作创新发展
一、开展“互联网+”工会普惠性服务
二、推行基层工会组织和工会会员实名制管理
第四章 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会组织建设
第一节 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建设
一、建立乡镇(街道)工会的必要性
二、乡镇(街道)工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领导体制
三、乡镇(街道)工会的干部配备
四、乡镇(街道)工会的职能
第二节 村(社区)工会组织建设
一、建立村(社区)工会的必要性
二、村(社区)工会的主要工作对象
三、村(社区)工会的主要任务
四、村(社区)工会的组织形式
五、村(社区)工会的主要活动方式
第五章 增强基层工会组织活力
第一节 增强基层工会组织活力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
二、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的重要着力点
三、坚持问题导向推进工会工作的内在要求
四、提高工会工作整体水平的迫切需要
第二节 增强基层工会组织活力的原则要求和关键环节
一、增强基层工会组织活力的原则要求
二、增强基层工会组织活力的关键环节
第三节 建设职工之家
一、建设职工之家的由来、特点及基本要求
二、“双爱双评”活动是非公有制企业推进建设职工之家的重要形式
三、实施“双亮”是推进职工之家建设的前提
四、建设“六有”基层工会是建设职工之家的基准
五、开展“双争”活动是建设职工之家的动力
六、开展会员评家活动是推进职工之家建设的重要手段 
七、开展模范职工之家“结对共建”是推进职工之家建设的活动载体
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篇
第六章 企业民主管理概述
第一节 企业民主管理的概念、性质、任务、形式和法律依据
一、企业民主管理的概念
二、企业民主管理的性质
三、企业民主管理的任务
四、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
五、企业民主管理的法律依据
第二节 企业民主管理的意义
一、企业民主管理是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
二、企业民主管理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三、企业民主管理是建立中国特色企业管理制度的应有之义
四、企业民主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五、企业民主管理是加强企业党建工作、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
第三节 企业民主管理应当把握的几项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二、坚持依法推进
三、坚持群众路线
四、坚持和谐共赢
第四节 企业民主管理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企业民主管理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企业民主管理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企业民主管理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企业民主管理
第七章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节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概述
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地位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特殊组织形式
四、职工代表大会与企业其他组织机构的关系
第二节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二、国有
导语
最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保持和增强工会工作和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充分反映和体现工会改革创新最新成果。
权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全国工会干部培训教育有关工作,中华全国总工会专门成立全国工会干部培训基础教材编写委员会组织编写。编委会由全总领导、各主要部门负责人和各产业工会负责人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
实用。完备的工会理论体系,全面的工会知识概述,适应当前工会工作要求,贴近工会干部需要,是新时代工会干部学习工会工作理论知识的权威性、专业性读物。
精彩页
第一章工会会员队伍建设
  工会会员是工会组织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工会组织发挥作用的主体。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方针,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迫切需要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不断加强会员队伍建设。
第一节工会会员的条件
  《中国工会章程》第一条明确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根据这一规定,加入工会成为会员,一般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二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是承认《中国工会章程》。
一、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成为工会会员应当具有劳动者身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作为一名劳动者,应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具有法定的年龄。从年满16周岁(除特殊工种外)开始,到法定退休年龄截止。《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具备一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比如,精神病患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因不具有劳动行为能力,不能成为劳动者。
  第三,依照劳动法律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依据劳动法律与用人单位设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第四,从事的劳动必须是合法的。即劳动的内容是国家法律允许且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比如,从事贩卖毒品等活动就不是合法的劳动。
第一章工会会员队伍建设
二、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生活费用支出的大部分依赖于个人的工资、津贴、奖金或者其他工资性收入。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的是普通劳动者的权益。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判断是否为劳动者的重要标准,自然也是判断能否加入工会的一个重要条件。民营企业所有者的生活来源主要是资本收益,而不是工资,这是他们不能加入工会的原因所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就业形式和分配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已不是主要生活来源,如果仍把“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作为唯一标准,一部分劳动者就无法加入工会组织。比如,有的农民工农闲时外出务工挣钱,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是种粮、养殖和其他种植活动,但农民工务工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可以加入工会的。实际上,“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只是一个外在的判断标准,解决了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等的入会资格问题。从本质上还是要看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经济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具有特定的含义:
  第一,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有两方主体,一方是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建立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必须是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而不是其他法律法规(如《合同法》、《保险法》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只能由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来规范调整。
  第三,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以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实际劳动为前提。《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如果双方仅签订了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进行实际劳动,这时双方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安排劳动者进行实际劳动,即使双方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时劳动关系也已经建立。
  目前,多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非常明确,以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否作为确定会员资格的条件具有一定权威性。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经济业态不断涌现,产生了大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由于其用工方式的复杂性,社会对其劳动关系的性质难以形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以建立劳动关系作为确定会员资格的唯一条件,将把许多不具备标准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排斥在工会组织之外。在各级工会积极实践探索的基础上,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会法》第三条增加新规定,“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这一修改扩展了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的范围,将货车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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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5: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