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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武汉地方法治发展史(宋元明清卷)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张功 |
出版社 | 人民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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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内容推荐 本书以宋、元、明、清时期武汉地方法治为研究对象,考察了各时期武汉地区的行政机构设置与官吏选拔,农业、商业和手工业法治,人口管理与赋役法治,地方司法,地方治安等内容。揭示各时期武汉地方政府依据国家法律治理地方的具体机制及其社会效果,比较分析这一时期武汉地方法治变迁的过程与规律,拓展对中国传统法治的认识。在研究方法上,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系统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突出展示法治发展史研究的地方特色,归纳城市管理与法治发展历史的客观规律性,体现研究视域的多维度。 作者简介 张功,男,汉族,1966年生,甘肃成县人。先后就读于陕西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博士,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教授。从事中国法制史和法学方法论研究,出版专著3部,主编教材2部,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 目录 导言:古代中国地方“法治”的内容、原则及特征 第一章 宋代经济重心南移与武汉地方法的新特征 第一节 行政机构与官吏法 一、两路三州共辖 二、地方法律的适用 第二节 农事管理与农业法 一、农事管理制度 二、农业法律规范 三、救灾法制及实施 第三节 赋役与商业法 一、赋役法律制度与地方实践 二、商业法律制度 第四节 地方教化与宗教法律规定 一、地方教化 二、宗教法律规定与管治 第五节 户籍与治安管理法 一、户籍管理与户籍法 二、地方治安管理法 第六节 地方司法 一、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责 二、地方官吏犯罪的惩治 第二章 元代武汉中心地位的确立与地方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地方行政机构与法律适用 一、地方行政机构 二、地方法律的适用 第二节 农业管理与农业法 一、农业管理机构 二、农业管理内容 三、救灾法制与实施 第三节 赋役与商业法 一、赋役法律制度 二、商业法律制度 第四节 地方教化与宗教法律规定 一、地区的地方教化 二、宗教法律规定与管治 第五节 户籍与治安管理法 一、户籍管理与户籍法 二、治安法规与治安管理 第六节 地方司法机构与民刑事案件的管辖与审理 一、地方司法机构 二、民事诉讼的解决 三、刑事案件的审理 第三章 “明刑弼教”与明代武汉地区社会控制的加强 第一节 地方政权职责与法律适用 一、地方政权及其职权 二、法律体系与地方法律适用 第二节 农业、水利法制及灾害救助 一、土地管理与农事法规 二、水利管理法规 三、灾害救助法制与实践 第三节 赋役与商业法律制度 一、赋役制度 二、商业管理法规 第四节 社会意识管控 一、旌表与社会意识管控 二、地方教育与社会意识管控 三、宗教管理与社会意识管控 第五节 户籍与治安管理 一、户籍管理 二、地区治安管理 第六节 地方司法机构设置与案件审理 一、地方司法机构 二、“盗命”等刑事案件的审理 三、官吏犯罪的审理 四、民事纠纷的审理 第四章 清代武汉城市发展与法律控制的强化 第一节 地方政权的职责与法律适用 一、武汉地区的地方政权 二、地方法律适用 第二节 农业、水利管理法与灾害救助 一、农业管理法 二、水利设施建设与管理法 三、灾害救助法 第三节 赋役与商业管理法 一、赋役法 二、商业管理法 第四节 社会意识管控 一、旌表、祭祀与社会意识管控 二、地方教育与社会意识管控 三、宗教管理与社会意识管控 第五节 户籍与社会治安管理 一、户籍管理法规 二、地方治安管理法制 第六节 地方司法机关与案件审理 一、地方司法机关 二、“细故”案件的审理 三、“盗命”等审转案件的审理 四、官吏犯罪的审理 后记 序言 杨一凡 多年来,学界对中国传 统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研 究取得了重大进展,研究领 域不断拓宽,研究水平不断 提升,在许多方面取得可喜 的学术突破。这些对于我们 全面了解古代法制面貌、法 治发展、吸收传统法律文化 精华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若要更为科学地 阐述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历 史,还有许多新领域和重大 课题需要继续探索。比如, 绝大多数法律文献尚未整理 和研究;历代以各种法律形 式表述的行政、经济、军政 、民事、文化教育等诸方面 的制度,有待深入和系统的 探讨;对古代地方立法形式 及立法成果的探索,也才刚 刚开始。重新认识和全面、 客观地阐述中国法律史,是 当代学者肩负的重大历史责 任,需要学界同人不懈努力 ,为实现这一学术目标做出 贡献。 一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 ,既有朝廷颁布的法律,也 有地方官府颁布的大量地方 法律和政令法令。朝廷立法 与地方立法并存,共同组成 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地方 立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有机 组成部分,内涵丰富,且具 有不同地域的特色。地方法 规、政令等是为实施朝廷法 律而制定的,发挥着补充和 辅助国家法律实施的功能。 只有把朝廷立法与地方立法 结合起来研究,才能揭示中 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全貌,并 对当今法治建设提供参考与 借鉴。到目前为止,这方面 的研究还极其薄弱,需要予 以特别关注。 从城市发展的角度看, 武汉地区的城市形成于东汉 末年以后,城市发展也经历 了从“双城对峙”到“三镇鼎 立”,再到“三镇合一”的历 史过程。尽管历史上的夏口 、武昌、汉口等都是有影响 的城市,但武汉真正具有现 代城市的功能和特质,是在 1861年汉口开埠以后。《 武汉地方法治发展史》以“ 武汉”为研究空间,是用现 代的思维回望古代,但视角 是“发展”的。这种写法,有 两层观照: 一是古代国家法律与地 方立法之间的关系问题,涉 及国家与地方法律制度的互 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研究 ,一直是法律史、社会史以 及经济史的研究热点,这种 分野,重在考察国家秩序与 基层秩序的传递与相互影响 。 二是传统农业社会的法 律体系向现代商品社会法律 体系的转变问题,涉及近现 代法律的转型。中国古代法 律,特别是吏政、礼制、刑 事、民事类法律,受儒家纲 常礼教影响颇深,贵贱有等 ,尊卑有序,伦理色彩浓厚 。现代法律以“权利”为本位 ,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 以“人”为中心。古代农业社 会流动性低,呈现“熟人社 会”的形态,现代商品社会 交易频繁,“陌生人社会”是 主要表现。 这两个方面,都需要我 们将其置于中国历史发展长 河中观察和剖析。 另外,对于“法治”一词 的使用,不能简单地理解为 “ruleof law”。如果用此英 文单词对照古人论述的法家 “法治”、贵族“法治”,内涵 大相径庭。“法治”是治理国 家的一种方式,也存在一个 发展过程,古代的可以认为 是“古典法治”,现代的则是 “民主法治”,二者的性质、 内容、功能既有质的区别, 又有一定的传承关系。基于 上述认识,《武汉地方法治 发展史》的定名,采用了“ 法治”一词,意在用发展的 眼光看待法治的历史进程。 二 地方立法在中国古代出 现较早,也经历了漫长的发 展过程。《睡虎地秦墓竹简 》中的《语书》,即是南郡 太守腾给县道啬夫的文书, 说明在战国时期就存在地方 长官发布政令的做法。汉代 时,条教、书、记是地方法 令、政令的重要载体。唐、 宋、元时期,各级地方官府 和长官以条教、条约、约束 及榜文、告示等形式,发布 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法令和 政令。这在《武汉地方法治 发展史》中也能得到印证。 因时间久远,地方法律文书 大多失传,今人只能看到较 少的文字记录。 明代以后,地方立法出 现了繁荣的景象,法律的形 式更加多样化,数量也远远 超过前代。除各级地方长官 发布了大量的政令,以及制 定地方法规外,朝廷派出巡 察各地的官员针对地方时弊 ,以条约、告示、檄文、禁 令等形式,颁布了不少地方 性法规。 清代地方立法较明代又 有新的进展。“条约”是清代 前期地方立法的重要形式, “章程”“省例”是清代中后期 地方立法的重要载体。清朝 地方立法内容广泛,几乎涉 及行政、经济和社会生活管 理的各个方面。“省例”的撰 辑、刊印,标志着中国古代 地方法制建设进入了比较成 熟的阶段。 地方立法的高潮出现在 清末。面对西方列强的入侵 、社会动荡和国家政局的变 化,各地方出于救亡图存, 维护基层政权和社会治安的 需要,积极推进法制变革, 制定了一系列专门性的单行 地方法规。在《武汉地方法 治发展史》中,可以看到张 之洞督鄂时期的系列主张, 也可以看到城市在现代转型 中的种种变化。 中国古代的地方立法, 是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立法 变革的进程不断发展完善的 。不同历史时期,地方立法 的内容和编撰水平差异甚大 。现存的古代地方法律文献 汗牛充栋,这些文献记载了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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