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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精)/实践社会科学系列
分类 人文社科-政治军事-中国政治
作者 (美)白德瑞
出版社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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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内容推荐
长期以来,几乎所有研究清代地方政府的学术著作,皆漫画式地将衙门吏役普遍描述为贪腐成性、一心只为追求自身私利之辈,认为这些“为官之爪牙”的小人物在侵蚀着帝国统治的根基。
本书利用清代巴县档案中的丰富素材,向我们展示了与上述刻板印象大为不同的另一幅历史图景。清代巴县衙门的书吏和差役们,自己在其内部创制出了并奉行着一些相当精细的惯例、规矩与程序,以用来将诸如招募吏役新人、内部晋升和分派承办各种有利可图的任务等事项加以规范化和标准化,同时通过对某些吏役滥用手中权力的极端个案进行内部惩戒的方式,来避免因此招致长官的连带追究。这些被吏役们称为“房规”“班规”的惯例、规矩与程序,往往也为巴县知县们所实际认可。后者在解决吏役们内部发生的争端时,常常会对这些惯例、规则与程序加以实际维护。但是,这些事实上发挥着行政法律制度之功用的惯例、规则与程序,却不被清代的正式法律所承认,其中一些做法甚至历来被朝廷视为非法的并下令禁止(例如陋规的收取)。不过即便如此,上述这些惯例、规矩与程序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实际上在弥补着由于缺乏正式规则而造成的空隙。因此,吏役们凭借自身对于办理县衙公务而言的那种不可或缺性以及此类行为的惯例化特点,获得了一种“非正式的正当性”(informal legitimacy)。
本书超越了那些将衙门吏役简单视为反面人物的刻板印象描述,从而更为全面深刻地理解这些人物在清代县衙当中所实际扮演的角色,并思考其活动是如何可能影响到清代的国家与地方社会之关系。它不仅在瞿同祖等前辈们所做的先行研究之基础上做出了创新性的学术推进,而且揭示了迥异于马克斯·韦伯所描画的现代西方理性化官僚行政的另一种行政行为模式。
作者简介
赖骏楠,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兴趣为清代以来中国法律史与政治思想史、近代德国法律思想史。代表性专著为《国际法与晚清中国:文本、事件与政治》(2015年)。曾在Modern China、《开放时代》、《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律科学》、《北大法律评论》等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并与他人合作出版有译著和教材若干部。
目录
第一章 非法的“官僚”们
第一节 学界以往的研究
一 行政机构与官僚制
二 国家与社会
三 腐败
第二节 19世纪的巴县
第二章 书吏
第一节 内部组织情况
一 组织架构
二 功能与职责
第二节 人员类型
一 典吏
二 经书
三 卯册无名的书吏
四 代书
第三节人数
第四节 出身背景与家庭经济状况
第五节房规
一 内部惩戒与争端解决
二 保举与任用
三 排名与晋升
第六节 非法行为的正当化
第三章 家人、朋党和派系
第一节 亲族关系
一 在巴县衙门中承充书吏的金氏族人
二 吏房:兄弟与贿赂
第二节 庇护人、派系与朋党
一 庇护关系
二 拉帮结派
第三节工房
一 前奏:地盘争夺战
二 卢礼卿与伍秉忠之间的冲突
三 复充书吏
四 尾声
第四节结论
第四章差役
第一节 内部组织与人员管理
一 分工与排名
二 职责
第二节 服役期限、内部晋升与纠纷解决
一 服役期限
二 新人征募与内部晋升
三 惩戒手段与纠纷解决
第三节 “瞒上”
第四节 “岂尽无良?”
第五节 品行端正的公人与道德败坏的差役
第五章 不当的联盟与知县的手下
第一节 责任关系网
一 派系
二 庇护人与被庇护人
第二节重思“爪牙”
一 国家的代理人/当地民众的敌人
二 19世纪巴县的田赋与各种附加税
三 收税人
四 包税人
第三节 社会基层的朋友们
第六章 司法的经济因素
第一节 案费与收入
第二节 焦点:围绕案件管辖分工与案费分配而发生的争执
一 书吏们内部的纠纷
二 差役们之间的冲突
三 小结
第三节 控制与权威
一 抑制吏役扰害百姓:对案费收取数额加以限制
二 三费局
三 尽量不让纠纷进入县衙:非正式纠纷解决渠道的正式化
四 巴县知县下辖的佐杂衙门
第四节余论
第七章 不可或缺之人的正当性
第一节 非正式的正当性
第二节 地方衙门吏役的“腐败”
第三节 权力网络
附录
附录一 巴县衙门各房的差务分工
附录二 巴县衙门书吏当中的金氏族人
附录三 巴县衙门工房书吏们就互助及待承办案件分派所订立的合约(光绪二十年,1894)
附录四 案费章程与三费章程(光绪三十二年,1906)
附录五 巴县衙门各房案件管辖分工(光绪三十一年,1905)
附录六 巴县衙门粮役就案件管辖分工订立的合约(光绪二十八年,1902)
参考文献
译后记
序言
中文版序
如同我在本书英文版自
序中所言,我对此一主题进
行研究的学术意图之一,乃
是尝试超越那种将清代县衙
吏役描述为皆腐败不堪和自
私自利的模式化表达。与刑
罚残忍和州县官所作的裁判
具有不可预测性这两种表达
一道,上述这种清代衙门吏
役皆是贪腐之辈的刻板印象
,长期以来也被用以支持如
下预设,那就是认为清代普
通百姓竭力避免与县衙公堂
发生任何接触。不过,黄宗
智在他20世纪80年代后期
以来所做的研究中已经揭示
,实际上有相当数量的清代
普通百姓前往县衙打官司。
如果清代的书吏和差役们真
的像通常说的那样皆极为贪
腐,那么普通人如何可能前
往县衙打官司?如果县衙这
一帝国官僚机构的最低层级
被贪得无厌的吏役所充斥,
那么整个清帝国的众多县级
政府何以实现持续性运转?
此外,上述这一切,又能对
我们理解清朝统治的基本特
征提供何种启发?
起初正是带着诸如此类
的疑问,我开始了对清代巴
县档案的探索。这批档案目
前被保存在位于成都的四川
省档案馆。经过对巴县档案
中相关资料长达18个月的研
究,我开始建构出一幅与人
们先前的设想相当不同的历
史图景。我的发现(而且我
至今仍相信这是本书最主要
的学术贡献)是,在那些支
配着清代县级政府行政的成
文法规的一旁,还存在着另
一种因正式制度无力满足地
方政府运作之实际需求而产
生的非正式制度。由于这种
非正式制度存在于正式法律
的界限之外,在定义层面上
它就是“非法”的,因而也是
腐败的。不过,就算它是一
种腐败,它也是一旦消失就
会令清代地方政府无法运转
的一种腐败形式。
若干曾阅读过本书英文
版的中国读者向我表示,我
对清代衙门吏役过于友好了
。前述那些中国读者认为,
由于没有充分关注书吏和(
尤其是)差役扰害地方民众
的各种方式,我实际上忽视
了普通百姓在清朝统治下所
遭受的诸般苦楚。我对这种
批评的回答可分为如下两方
面:我并不否认某些清代衙
门吏役存在滥用手中权力的
腐败行为。实际上,我的看
法是,正是许多清代县衙运
作方式的上述非正式性特点
,通过将县衙的日常运作置
于按照成文法律规定开展行
政实践的各种界限之外,使
得这类腐败行为成为可能。
不过,我同时也认为,清代
吏役的行政实践尽管是非正
式的,但仍然是制度化和为
规则所驱动的。我进而主张
,清代县衙当中那些非正式
实践的这种规则驱动型特征
,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约束
腐败的作用。正如我在本书
中所展示的,由于一些吏役
违反清代巴县衙门各种内部
规矩(房规、班规)之举威
胁到其他衙门雇员的生计和
安全,吏役们极为关注此类
内部规则的落实。当此类内
部规则的遵循受到威胁时,
由此导致的那些冲突经常会
被提交给知县裁决,正如其
他形式的诉讼被呈请知县处
置那样。这就导致清代地方
行政的正式领域和非正式领
域被关联在同一个制度当中

自从本书英文版于2000
年出版以来,有关此主题的
新研究尚不多见。不过在过
去几年中,不少更为年轻的
中国学者,开始从巴县档案
中爬梳清代地方行政所展示
的理论面向与实践面向。我
希望本书中译本的出版将有
助于他们的学术探索。
最后,我要感谢本书的
两位译者尤陈俊和赖骏楠,
他们为本书的中译耗费了大
量的心力。我也要表达对广
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及该社编
辑刘隆进的感激之情,正是
他们使得本书中译本的出版
成为可能。
导语
对于清朝的平民来说,帝国最突出的代理人不是皇帝任命的官员,而是衙门县的办事员(书吏与差役)。然而,迄今为止,我们对这些极为重要的人物所知甚少。作者从四川巴县丰富的档案资料中,带我们走进县衙,从实际执行者的角度,第一次详细地审视地方行政实践。本书关注的问题主要有:县里的书吏与差役是谁?他们是如何被招募和组织?纪律和奖励有哪些?在衙门工作的经济基础是什么?他们又是如何看待自己的,以及如何使自己在清政府中的角色合法化的?他们的利益和做法对帝国政府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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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0:3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