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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农业农村经济活动审计定性处理处罚依据/审计定性处理处罚依据丛书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
出版社 |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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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内容推荐 本书系统梳理了农业农村审计中常用的违规行为。分为违反农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法规行为、违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法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行为、违反林业事业费管理法规行为、违反水利事业费管理法规行为等十一种类型。每种违规行为还细分为若干具体的问题,内容覆盖面十分广泛。同时,还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针对每种违规行为编辑整理了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为审计人员工作提供帮助。 目录 前言 违反农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法规行为 1.挤占、挪用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 2.改变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资金用途 3.主管部门超范围安排农业防灾救灾专项资金 4.使用单位擅自改变农业防灾救灾专项资金用途 5.使用单位将农业防灾救灾专项资金用于弥补人员经费不足或自筹基建支出 违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法规行为 1.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 2.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混乱 3.主管部门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4.项目单位虚列或超范围列支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5.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或资金未实行公示制 6.农业科技推广费未制定推广方案 7.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科技推广费,未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推广单位 8.超范围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 9.超范围使用科技推广费 10.未按期实施科技推广项目 11.土地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没有工程实施方案 12.土地治理项目未实行招投标 13.土地治理项目多计提管理费 14.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招投标不规范 15.土地治理项目初步设计仅为申请资金的手段 16.土地治理项目未实行工程监理 17.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18.未按规定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评估、审定或审批 19.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未按计划或初步设计施工,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或建设地点 20.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变更或终止 21.超范围申请使用专业合作社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资金 22.中低产田改造项目未实施招标 23.低产田改造喷灌工程未采用招标 24.中低产田改造项目未按初步设计内容进行施工 25.违规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单位收取评估费用 26.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筹资投劳 27.强迫农民筹资投劳 28.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筹资投劳,未纳入“一事一议”范畴 29.未按照经审查同意的方案进行筹资投劳 30.强迫农民以资代劳 31.超出范围要求农民筹资投劳 32.侵占、挪用筹资投劳 33.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筹资投劳管理混乱 34.应由地方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以筹资名义转嫁到农民身上 35.未及时向村民张榜公示筹资投劳的使用情况 36.土地治理项目及主要设备或材料的采购未实行招投标 37.评标委员会未按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土地治理项目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38.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地点 39.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单位未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完成财务管理工作 40.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未实行工程监理制 4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质量未达到设计标准 42.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后期管护不到位 43.未按规定对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44.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未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45.未按规定对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46.虚列投资完成额,或者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47.省市级农发机构违规提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费 48.未按规定使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费 49.扩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50.未按规定编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 51.县级报账工作中新旧公章混合使用 52.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53.主管部门违规超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54.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 55.超标准或超范围列支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费 违反农机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法规行为 违反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法规行为 违反农业扶贫及其他专项资金管理法规行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行为 违反林业事业费管理法规行为 违反水利事业费管理法规行为 违反村集体经济法规行为 违反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行为 违反村民委员会管理法规行为 后记 序言 我国正处在实现“两个一 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 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 ,每名审计人员应以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依法全面履行审 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计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 由于审计人员的审计经验存 在差异,对审计发现的违规 行为适用的法律掌握程度、 理解能力不尽相同,审计人 员在审计准备阶段对被审计 对象的经济活动中容易出现 的问题不甚了解,不能量化 审计重要性,增加了审计风 险;在审计实施阶段,对被 审计对象的财政收支、财务 收支行为或其他重要事项存 在的问题。不能及时找到对 应的定性依据,影响了审计 工作效率;在审计报告阶段 ,对被审计对象的违规行为 表述、适用的处理处罚依据 各有不同,提出的处理处罚 意见缺乏统一性,降低了审 计工作质量。为了帮助审计 人员查清被审计对象经济活 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正确 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恰当的 法律责任,编者通过三十多 年的财务、审计工作实践, 收集与整理各级审计机关在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被审计对 象存在的违规行为,以及适 用的定性依据与处理处罚依 据,编纂了《审计定性处理 处罚依据丛书》。 丛书按相同经济业务审 计、财政资金管理审计、部 门预算资金管理审计、部门 经济业务审计、税收征管业 务审计、农业农村经济活动 审计、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审 计、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审计 、自然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 业务审计、教育科研经济业 务审计、金融机构业务审计 、企业经济活动审计、经济 责任审计等审计业务类型分 为十三本,共整理形成 6300多个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的经济活动行为,并针对 每个违规行为列举了若干条 审计定性依据或审计处理处 罚依据,引用的依据均为 2020年2月1日以前由中共 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各 部委等国家机构制定,我国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 审计人员在适用本丛书 列举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或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时,应注 意以下几点事项: 一、本着依法审计、实 事求是的原则,以发现的被 审计对象的具体违规行为或 后果作为适用审计定性处理 处罚依据的根据。本书所列 违规行为只是审计中发现的 常见违规问题表现形式或对 法规中列举的问题形式整理 而成。实际审计工作中,审 计人员要通过询问、检查、 观察、追踪、分析的审计方 法,运用具有客观性、适用 性、相关性、公认性的职业 判断,根据可能存在问题的 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具体 环境,判断其重要性,依照 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能够证 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 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 的审计证据材料,真实、完 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 得出切合实际的审计结论。 二、以是否符合党的十 九大精神、是否符合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 和重大改革方向作为审计定 性判断的标准。历史、全面 、客观地看待发现的违规行 为,特别是改革发展中出现 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把推 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 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 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 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 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 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 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 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 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 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让 审计评价更准确客观、问题 定性更令人信服,既严肃查 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又支 持、促进改革发展中的积极 探索与创新举措。 三、在适用本书中列举 的处理处罚依据时,要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原 则,即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 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 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 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 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 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自 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 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 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 内施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 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 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 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 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新的规定: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 及既往。同时,依法又是一 个动态过程,在保持本质和 内核稳定的前提下,更要适 应形势和实践的发展变化, 做到依法与客观公正的统一 。 四、明文规定执法主体 不是审计机关的,不能依据 本书列举的依据作为被审计 对象违规行为的定性或处理 处罚依据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本书为了保持整体结构完 整。将所有违规行为的定性 依据或处理处罚依据条文相 应列举,作为对审计发现违 规行为的法律依据的参考。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对象违反 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 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有关 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 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 ,应当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 。 五、审计人员依据本书 列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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