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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为持续推进现代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压紧压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加大安全生产违章惩处力度的通知》(国家电网安监[2021]418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近年来在各类安全检查和各级安全稽查中发现的典型违章,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编制了本书。 本书对《通知》中的三类69条严重违章逐条进行解读,明确违章内容,界定违章范围,给出典型违章现场图例,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并提出相应防范措施。通过学习本书,便于广大基层一线电力从业人员辨识违章行为,熟悉和掌握防范违章的有关措施和知识,从而从源头上遏制和消除潜在违章行为,助力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目录 前言 严重违章类别 Ⅰ类严重违章(共11条) 第1条 无日计划作业,或实际作业内容与日计划不符 第2条 无票(包括作业票、工作票及分票、操作票、动火票等)工作、无令操作 第3条 作业人员不清楚工作任务、危险点 第4条 危险点控制措施未落实 第5条 超出作业范围未经审批 第6条 作业点未在接地保护范围 第7条 现场安全措施布置不到位、安全工器具不合格 第8条 杆塔根部、基础和拉线不牢固;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未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架线施工前,未检查、紧固地脚螺栓 第9条 高处作业、攀登或转移作业位置时的防坠落措施不完善 第10条 有限空间作业未有效开展培训,未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未正确设置监护人,未配置或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备、应急救援装备,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 第11条 工作负责人(作业负责人、专责监护人)不在现场,或劳务分包人员担任工作负责人(作业负责人) Ⅱ类严重违章(共18条) 第12条 货运索道载人 第13条 超允许起重量起吊 第14条 采用正装法组立超过30m的悬浮抱杆 第15条 紧断线平移导线挂线作业未采取交替平移子导线的方式 第16条 拉线、地锚、索道投入使用前未计算校核受力情况 第17条 拉线、地锚、素道投入使用前未开展验收;组塔架线前未对地脚螺栓开展验收;验收不合格,未整改并重新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第18条 乘坐船舶或水上作业超载,或不使用救生装备 第19条 漏挂接地线或漏合接地刀闸 第20条 在电容性设备检修前未放电并接地,或结束后未充分放电;高压试验变更接线或试验结束时未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放电、短路接地 第21条 擅自开启高压开关柜门、检修小窗,擅自移动绝缘挡板 第22条 在带电区域使用钢卷尺、金属梯等《安全工作规程》禁止使用的工器具 第23条 约时停、送电;带电作业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 第24条 随意解除闭锁装置,或擅自使用解锁工具(钥匙) 第25条 倒闸操作前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不执行监护复诵制度或操作时漏项、跳项 第26条 倒闸操作中不按规定检查设备实际位置,不确认设备操作到位情况 第27条 在继保屏上作业时,运行设备与检修设备无明显标志隔开,或在保护盘上或附近进行振动较大的工作时,未采取防掉闸措施 第28条 在带电设备附近作业前未计算校核安全距离;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第29条 电力监控系统中横纵向网络边界防护设备缺失 Ⅲ类严重违章(共40条) 第30条 票面(包括作业票、工作票及分票、操作票、动火票等)缺少工作负责人等关键内容,风险识别不准确,关键措施不完善 第31条 不按施工方案或规定程序开展作业,作业人员擅自改变已设置的安全措施 第32条 货运索道超载使用 第33条 作业人员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安全警戒线 第34条 起吊或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有人逗留和通过 第35条 高边坡施工未按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对不良地质构造的高边坡,未按设计要求采取锚喷或加固等支护措施 第36条 平衡挂线时,在同一相邻耐张段的同相导线上进行其他作业 第37条 跨越带电线路展放导(地)线作业,跨越架、封网等安全措施均未采取 第38条 放线区段有跨越、平行输电线路时,导(地)线或牵引绳未采取接地措施;紧线、开断前绝缘子串未采取短接措施 第39条 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使用明火、吸烟;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 第40条 动火作业前,未将盛有或盛过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与生产系统隔离,未清洗置换,未检测可燃气体(蒸气)含量,或可燃气体(蒸气)含量不合格即动火作业 第41条 动火作业前,未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未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未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第42条 带负荷断、接引线 第43条 电力线路设备拆除后,带电部分未处理 第44条 在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未采取防止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的措施 第45条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或遗撒危险化学品 第46条 现场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准入考试并合格;新进、转岗和离岗3个月以上电气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上岗 第47条 不具备“三种人”资格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或许可人 第48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未依法取得资格证书 第49条 对承包方违规进行工程发包 第50条 向个人租赁起重机械 第51条 特种设备未依法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52条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按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和终结手续 第53条 业扩报装业务中,擅自操作客户设备;高压业扩现场勘察未进行客户双签发;业扩报装设备未经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