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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本书是作者长时间思考、实践的结晶,对康德“纯粹实践理性”与“良知”进行了比较,得出“纯粹实践理性”属于理念,难以在俗世社会具体展开的结论;而认为中国传统的“四端之心”能起到沟通“纯粹实践理性”和一般实践理性的价值,进而推崇良知的意义。作者并没有对传统的**、良知学说全盘吸收,而认为传统**、良知学说,是圣人学说,具有独断主义的倾向和弊端。在对中外哲学思想剖析的基础上,作者将哲学思想成功地引入法学、法律实务之中,初步构建了“良知正义观”。 作者简介 \t朱祖飞,资深律师,现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温州市法学会理事,温州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温州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曾获温州市“很好律师”“靠前律师”等荣誉称号。有多篇论文获得省部、华东地区、全国奖项。 目录 \t章**正义——良知正义观的理论构建
\t一、问题的提出:从方韩之争说起
\t(一)方韩之争事件
\t(二)何为“恶意”:法律解释的困境
\t(三)本体法律正义:不可认识
\t二、何谓**
\t(一)**萌芽
\t(二)**的初步建立——陆九渊**
\t(三)阳明**
\t(四)传统**的分化
\t三、俗世价值和超验信仰未分——传统**独断论弊端及修正
\t(一)阳明**之不足
\t(二)牟宗三**之不足
\t(三)传统**的理论修正:俗世价值与超验信仰两分
\t四、良知乃“神明”之道德(包括法律)因的假设
\t(一)“心”乃是传统中医学所指的心脏
\t(二)**的“良知”与康德的“善良意志”比较分析
\t(三)良知乃是自由正义感之体现
\t五、俗世正义标准:“多数人的良知共识”
\t(一)法律本质上属于反思性的判断
\t(二)意识形态对俗世正义的影响
\t(三)科学理性正义之反思
\t(四)康德正义观之反思
\t(五)俗世正义:“多数决”
\t六、立法及司法是良知正义的一门艺术
\t(一)法典局限性剖析
\t(二)当代法律本体来自“超验信仰”
\t(三)从艺术看法律条文和说理的本质
\t(四)法律艺术性的意义和价值
\t七、“说理”是通往俗世良知共识即多数决正义的路径
\t(一)尽理尊心:“理学尽头是**”
\t(二)说理与(良知)直观
\t(三)其他
\t代结语:良知多数决的意义和前景
\t第二章心外无理,理乃心造——法律价值客观说的反思
\t一、价值客观说——与审判独立不相容
\t二、价值主观说——审判独立的本因
\t(一)反思科玄论战:人生观是科学理性的吗
\t(二)让案例说话
\t(三)**——价值主观说的代表学说
\t三、制定法位置何在——“理学尽头是**”
\t第三章法律价值主观性的反思——兼答葛四友教授
\t一、康德认识论决定了法律价值主观说
\t二、具体正义(包括法律及道德)观的理论都是主观的
\t三、自由正义感:法律价值主观化的体现
\t四、具体问题的讨论
\t小结
\t第四章**法学之杂篇
\t“法在心内”,在于“多数决”
\t致良知:中国人的“自然法”
\t父爱泛滥,规则错乱——请留给一线法官足够的自由裁量空间
\t法律之本在“情”(即“良知”)——与谢晖教授商榷之一
\t法律之本在“情”(即“良知”)——与谢晖教授商榷之二
\t谁的道德?何种正义?
\t现实主义法学需要张扬
\t附录超越于超越实体主义的新实体主义
\t一、魏著主要观点:超越实体主义
\t(一)何谓实体
\t(二)康德先验哲学
\t(三)胡塞尔对康德哲学的先验性原则作了彻底的发展
\t(四)魏教授天人合一的生活主张
\t二、以偏概全的先验现象学
\t(一)关于意向性的经验心理学倾向
\t(二)关于自明性的独断倾向
\t(三)物自体取消得了吗
\t三、道家天人合一理论的可怕之处
\t(一)道家属于实体主义理论
\t(二)自然能产生道德吗
\t四、新实体主义
\t结语:胡塞尔现象学的可取之处
\t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