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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行政法上的新财产问题研究的是伴随着政府向公民输出财富这一积极行政活动所引起法律问题。出于民生保障和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目的产生的新财富有效改变了政府与公民之间传统的关系。同时,政府供给客观上为政府创造了一个巨大的裁量空间:既有立法层面的,也有执行和裁决方面的。谁有资格享有这笔财富,享有多久、何时撤销等等事项都由行政立法以及具体执行的行政机关来决定。并且,这些紧密联系到“标准”与“资质”的事实认定和规则内的裁量问题,不属于目前立法所框定的司法审查范围,不是法院能够随意更改的范畴,不能通过传统的“传送带”模式传递到法院以审查政府的裁量是否合法适当。那么,如何保证“新财产”的分配是公正的,或者说如何政府在分配供给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就成为现代社会行政法治中重要的一面。在政府大量创造财富,积极行政的时代,行政法关注的重点也应该适当转向对政府分配“新财产”过程的规制。 作者简介 刘东霞,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现任教于重庆大学法学院。曾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当代法学》《公法研究》《学术交流》《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数篇,并参编《中国行政透明度观察报告2009年》《中国行政透明度观察报告2010-2011年》等报告。同时,主持重庆市社科联项目“行政法上新财产权利研究”,并参加了中国法学会、教育部等省部级课题研究。 目录 \t引言
\t一 研究意义
\t二 研究现状
\t三 基本概念解读
\t章 作为权利的新财产:从美国到中国
\t节 作为特权的新财产
\t一 消极国家时代
\t二 福利国家的兴起
\t第二节 作为权利的新财产——围绕正当程序展开的论争
\t一 作为“法定应得权益”的新财产
\t二 新财产由谁来确定
\t三 新财产对美国人生活的影响
\t四 新财产理念对中国的影响
\t第二章 新财产上的理论问题探讨
\t节 新财产的法律性质
\t一 消极权利还是积极权利
\t二 生存权与新财产
\t第二节 新财产与传统财产的分界
\t一 取得方式上的差异
\t二 自然权利与法定权利
\t三 对权利主体的要求不同
\t四 流动性程度不同
\t五 表现形式不同
\t六 主体地位确定性不同
\t七 法律渊源不同
\t第三节 新财产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和必要性
\t一 分配正义理论
\t二 从传统财产推演而来的正当性
\t三 **任务社会化的影响
\t四 当代人权观念的影响
\t五 民法无形财产理论的支持
\t六 新财产确立的必要性
\t第四节 新财产的正当性困境
\t一 新财产分配对象上的不平等
\t二 新财产功能定位上的偏差
\t第三章 我国行政法设定的新财产
\t节 宪法和法律对新财产的规定
\t一 宪法规定的新财产内容
\t二 法律规定的新财产法律对新财产权利的规定
\t三 新财产权利的实践方式
\t第二节 行政立法规定的新财产
\t一 新财产的行政立法实践
\t二 新财产的行政法渊源
\t第三节 我国行政法上的新财产类型
\t一 新财产的特征
\t二 新财产的类型
\t第四节 新财产的具体种类
\t一 社会保障
\t二 许可和特许
\t三 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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