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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刑事诉讼法新解读(全新升级第4版)/法律法规新解读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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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读与应用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任务

第三条 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职权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侦查

拘留

逮捕

预审

检察

公诉

审判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审判权

检察权

第六条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适用法律平等原则

第七条 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监督原则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第八条 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第九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条 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原则 辩护原则

第十二条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制度

第十四条 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第十五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第十六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 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有哪些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哪些

3.立案管辖发生竞合时如何处理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第二十条 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

变更管辖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二十四条 地区管辖

4.对于地域管辖有哪些特殊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优先管辖 移送管辖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条 回避的法定情形

5.审判人员的回避情形有哪些

6.审判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如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回避

第三十条 决定回避的程序

回避决定

第三十一条 回避制度的准用规定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

7.不得担任辩护人的人员有哪些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的时间 辩护告知

第三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侦查期间的辩护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会见、通信

8.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是什么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

案卷材料

诉讼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证据

第四十条 辩护人向办案机关告知证据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收集材料 辩护律师申请取证及证人出庭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行为禁止 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三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

9.被告人拒绝辩护的如何处理

10.如果被告人属于“应当”指派辩护的范围,却拒绝指派的辩护人辩护,同时又不另行委托辩护人,而坚持自行辩护,如何处理

第四十四条 诉讼代理

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五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执业保密及例外

第四十七条 妨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八条 证据的含义及法定种类

证据

物证与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1.物证与书证的区别是什么

12.如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第四十九条 举证责任

第五十条 依法收集证据 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13.实践中如何区分非法取证行为与正当的侦查策略

第五十一条 办案机关法律文书的证据要求

第五十二条 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行政执法办案证据的使用 证据保密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

14.没有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同时符合哪些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第五十四条 非法证据排除

第五十五条 检察院对非法收集证据的法律监督

第五十六条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第五十七条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五十八条 庭审排除非法证据

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的质证与查实 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责任

质证

第六十条 证人的范围和作证义务

第六十一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

15.如何保护作为证人的职务犯罪举报人

第六十二条 对特定犯罪中有关诉讼参与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三条 证人作证补助与保障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强制措施

拘传

强制措施的决定权

16.公安机关拘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什么特殊规定

第六十五条 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与执行

适用取保候审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六十六条 取保候审的方式

取保候审的决定

取保候审的方式

17.确定保证金的数额的依据是什么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的法定条件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的法定义务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七十条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与执行

第七十一条 保证金的退还

第七十二条 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与执行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处所与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保障

第七十四条 监视居住期限的刑期折抵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 对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的处理

被监视居住人的活动范围

被监视居住人能够会见的人的范围

违反监视居住情节严重的把握

第七十六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

第七十七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及其解除

第七十八条 逮捕的批准、决定与执行

第七十九条 逮捕的法定情形

18.本条第3款关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可以逮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八十条 拘留的法定情形

第八十一条 异地拘留、逮捕

第八十二条 扭送的法定情形

第八十三条 拘留的程序与通知家属

第八十四条 拘留后的讯问与释放

第八十五条 提请逮捕

第八十六条 审查批准逮捕

第八十七条 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八十八条 批准逮捕与不批准逮捕

第八十九条 提请批捕对其审查处理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异议

第九十一条 逮捕的程序与通知家属

第九十二条 逮捕后的讯问

第九十三条 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19.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情形有哪些

第九十四条 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第九十五条 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与决定程序

第九十六条 对不能按期结案强制措施的变更

第九十七条 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九十八条 侦查监督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一百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裁判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判及例外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及其计算

第一百零四条 期间的耽误及补救

第一百零五条 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用语解释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一百零七条 立案侦查机关

第一百零八条 报案、举报、控告及自首的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程序及保障

第一百一十条 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审查

第一百一十一条 立案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侦查

第一百一十四条 预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违法侦查的申诉、控告与处理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的主体 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

第一百一十七条 传唤、拘传讯问的地点、持续期间及权利保障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程序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聋、哑犯罪嫌疑人讯问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

20.本条“必要的时候”是指哪些情形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的告知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询问证人笔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六条 勘验、检查的主体和范围

第一百二十七条 犯罪现场保护

第一百二十八条 勘验、检查的手续

第一百二十九条 尸体解剖

第一百三十条 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 勘验、检查笔录制作

第一百三十二条 复验、复查

第一百三十三条 侦查实验

第五节 搜查

第一百三十四条 搜查的主体和范围

第一百三十五条 协助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持证搜查与无证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 搜查程序

第一百三十八条 搜查笔录制作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三十九条 查封、扣押的范围及保管、封存

第一百四十条 查封、扣押清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扣押邮件、电报的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程序

第一百四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第七节 鉴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鉴定的启动

第一百四十五条 鉴定意见的制作 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告知鉴定意见与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批准手续

第一百四十九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及其延长程序

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保密及获取材料的用途限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隐匿身份侦查及其限制 控制下交付的适用范围

第一百五十二条 技术侦查措施收集材料用作证据的特别规定

第九节 通缉

第一百五十三条 通缉令的发布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21.侦查机关对于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如何办理

2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包括哪些情形

第一百五十五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七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第一百五十九条 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第一百六十条 侦查终结的条件和手续

第一百六十一条 撤销案件及其处理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二条 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六十三条 检察院自侦案件的逮捕、拘留

第一百六十四条 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讯问

第一百六十五条 检察院自侦案件决定逮捕的期限

第一百六十六条 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六十七条 检察院审查决定公诉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 审查起诉程序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 补充侦查

23.对于改变管辖的案件,补充侦查的次数是否受两次的限制

24.哪些情形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5.公安机关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如何处理

26.对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案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不起诉的情形及处理

不起诉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与释放被不起诉人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一百七十七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议庭与独任审判 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庭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合议庭评议规则

第一百八十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

……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

 一、综合

 二、管辖与立案

 三、强制措施

 四、审判程序

 五、执行程序

权威指导案例

实用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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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79年7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正为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国法制出版社编的《刑事诉讼法新解读(全新升级第4版)/法律法规新解读》帮助我们更好理解《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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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0: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