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推荐 制定《韶关市黄岗山芙蓉山莲花山生态保护条例》,《条例》旨在解决随着城市发展步伐加快,城市建设和开发对“三山”的侵蚀和破坏所带来的自然、人文景观保护和管理压力日益加大,现行的法律法规界定不清,缺乏执行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类破坏“三山”自然、人文环境的活动有所加剧等问题。《条例》明确了编制“三山”保护规划的程序、编制原则,包括对“三山”周边区域建筑的控制要求,落实对现有资源的保护,明确加强城市森林公园建设、日常保护管理等,将有助于从立法层面推动创建全域国家森林城市,提升韶关生态宜居城市品质,落实“林在城中、城在林中、融城于山、融山于城、山城相融、山水相融”的建设理念,打造完善韶关“山水城市”格局。 目录 前言 部分 导读与释义 条[立法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条例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建设城市森林公园] 第五条[市、区政府及部门职责] 第六条[管理机构职责] 第七条[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第八条[社会监督] 第九条[鼓励行为] 第十条[保护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程序]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项目监管] 第十三条[禁止建设] 第十四条[周边控制] 第十五条[林木保护] 第十六条[护林防火责任] 第十七条[病虫害防范] 第十八条[森林景观提升] 第十九条[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禁止行为] 第二十三条[公众行为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营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众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涉及军事管理区规定] 第三十条[生效实施时间] 第二部分 附录 附录一 附录二 附录三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