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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民法上的人与物之支配/西北政法大学学术文库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法学理论 |
作者 | 张翔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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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作者简介 张翔,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目录 第一章 近代个人伦理人格的形成及其成文法保护 第一节 家庭身份的私法人格底蕴及其历史演变 一、家庭身份的产生及其与氏族身份的对峙 二、作为私法人格的家庭身份及其与公法人格的对峙 三、“人”“身”两立格局的最初理论根源 四、近代、现代民法中“人格人”之间的家庭身份关系 五、结语:人格与家庭身份是人之个体存在的两种不同状态 第二节 西欧中世纪人格秩序与近代大陆法系伦理法律人格 一、背景:世俗法人格与教会法人格的二元划分 二、萌芽:世俗社会中的契约与宗教世界中的平等 三、传承:由“商业特区”到“政治特区”的中世纪商业城市 四、发展:中世纪商业城市对于近代伦理法律人格之形成的意义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法律技术与人格保护的民法法典化模式 一、民事权利的民法保护模式 二、人格保护法典化模式选择的法律技术分析 三、“人格权编”与人格权客体外在化 四、“人格权编”与支配权法典化模式 五、“人格权编”与人格权客体范围的界定 六、结语 第二章 团体事实与团体规范 第一节 团体中的共有及其法律技术演进 一、“家庭之产”与“家父之产”:罗马法家庭财产观念之考察 二、家庭与合伙:罗马法团体财产权利构造的法律技术之考察 三、“共同共有”观念的确立与个人伦理法律人格在团体中的崛起 四、余论:我国《物权法》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界分点之辨析 第二节 契约团体事实属性与规范属性间的断裂与弥补 一、契约团体的客观性及其自然状态 二、“比喻为人”的法人观念:法律规范对于契约团体事实属性的阻却与认可 三、“拟制为人”:法律规范对于契约团体事实属性的重构与颠覆 四、结语 第三章 商事主体的民事能力 第一节 商业登记与营业自由 一、商业登记与“商事主体资格”“商事经营资格”关系之辨析 二、商事组织体之“商业登记”的必要性分析 三、我国商事组织法上商事登记制度之检讨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在商业经营中的基础地位 一、商业登记的“商事主体资格确认说”及其质疑 二、自然人的“民事能力”与“商事能力”关系之辨析 三、商业自由原则的确立及其在现代商事主体法中的基础地位 四、结语:商业自由与我国商事主体制度的现代化 第四章 占有与物权 第一节 意志支配于物的两个载体 一、先法权关系时代的物之占有 二、从占有到物权:物之纯粹占有扬弃的结果 第二节 占有在物之物权支配中的地位 一、物之使用价值支配中的占有 二、物之价值支配中的占有 三、占有在物之物权支配排他性中的地位 四、结语 第三节 支配于物的权利诸范畴之事实考察 一、物之支配的排他性:支配事实之争与支配正当性之争 二、法律正当性与事实支配的结合:正权原占有的法律对世性 三、矫正不具正当性的事实支配的法律工具:物上请求权 四、对于物权立法的若干反思 第五章 支配事实与物权制度 第一节 支配利益与物权法定主义——以罗马法役权制度为角度 一、物之支配利益与物权法定主义之要求 二、物权法定主义之实现:寻求支配利益多样性与物权类型化之间的平衡点 三、罗马法役权制度上协调人的利益的多样性与物权法定主义的法律技术 四、抽象化的役权:近代民法对于罗马法役权技术的沿袭与改造 第二节 论物权变动的理性基础及其实现 一、物之支配的一般理性规则 二、物权的实证与物权的公示 三、物上既存意志的排斥力及其限制 四、意思主义与折衷主义:合意的双重理性意义与“不可对抗” 五、“形式主义”立法例理性基础的辨析与质疑 第六章 让与担保及其视野下的典制 第一节 让与担保交易的机制及其与物权法典的关系 一、形式上的“让与”与目的上的“担保” 二、“创设”还是“加工”:让与担保的机制与物权法典的调整目标 三、公示困境:让与担保风险控制的可行性分析 四、相得益彰还是弃优逐劣:让与担保登记与固有登记制度的关系 五、结语:让与担保交易中的担保目的不应提升到制定法的层面 第二节 典制习惯及其在成文法上的重构 一、从人身到财产:信用之保障形式的嬗变 二、罗马法与中国固有法:作为他人物上支配前提的物之归属观念的比较 三、“活卖”与“出典”:以物之归属为载体的物上担保 四、“用益物权”与“即取得所有权”规则:民初制定法中的典制 五、“典卖分离”还是“典卖合一”:我国民法典权制度的设计 六、结语 第七章 遗失物视角下的无权占有与诉讼时效 第一节 无权占有之返还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辨析 一、引言:无权占有之返还制度 二、“无权占有”之返还与“不当得利”之返还的关系辨析 三、“无权占有”之返还与“无因管理”的关系辨 导语 《民法上的人与物之支配》的第一部分讨论个人法律人格;第二部分讨论团体法律人格与商事法律人格;第三部分讨论人对物的支配事实与法律构造;第四部分讨论让与担保与典制、遗失物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及公物物权。 内容推荐 人除了是一个事实上的存在,还是一个法律规范上的存在,如自然人、法人。作为规范上的人,被法律赋予了一系列的特性,即人的规范属性。人的规范属性对事实属性进行强化、限制、重构。人对物的支配也是如此。物之支配现象首先是一个客观事实,即占有,其具有不依赖于任何法律规范的事实属性。其次,法律又给物之支配打上了规范属性的印记,即物权。支配物的权利对于支配物的事实,进行强化、限制、重构。本书就是从事实与规范相互区分、相互联系的角度,对民法中的人,以及人对物的支配进行研究,并对其中的专项问题,进行规范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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