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宣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并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中国政策研究网围绕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精准扶贫、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美丽中国、健康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建设等九个专题,精选了与这些专题有关的重要政策、政策解读、地方创新和国际经验,是党政干部推进相关工作的重要参考和工具书。
《精准扶贫:政策解读与经验集萃》为其中一册,从相关政策、政策解读、地方创新、国际经验等方面对精准扶贫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和解读,对各地党政干部推进精准扶贫具有较高的借鉴意义。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2011年12月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2015年11月2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2018年6月15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2016年11月23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12月7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教育扶贫工程意见的通知(2013年7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2018年12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2017年12月15日)
第二部分 政策解读
深入推进扶贫开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专家解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
提高脱贫质量杜绝虚假脱贫——中农办、扶贫办有关负责人解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
产业发展和转移就业是解决贫困问题的根本出路——专家解读《“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
合力攻坚精准脱贫——国务院扶贫办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消费扶贫政策助力贫困地区打赢脱贫攻坚战——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
如何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
小康路上“一个都不能少”——精准脱贫攻坚战怎么打
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强大思想武器
精准扶贫要在“准”和“实”上下功夫
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三大重点
抓好“三个结合”护航精准脱贫
第三部分 地方创新
河北海兴:保险“3+2”扶贫模式为贫困群众撑起“健康保护伞”
河北滦平:晶润能源探索光伏产业与农业融合发展
江苏:“五方挂钩”凝聚合力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
山东临沂:建立四项机制着力打造党建扶贫“尖刀班”
湖南:“精准扶贫”吹绿湘西十万大山
广西:精准发力“拔穷根”年均减贫117万人
贵州:创新扶贫开发机制增强发展内生动力
贵州黔东南州:“党建+扶贫搬迁”探索四维工作模式
山西大宁:走出“五位一体”脱贫攻坚新路径
吉林桦甸:创新“十一项”结合提前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山西灵丘:“六大模式”走出资产收益富民路
陕西:破解“四大难题”提升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
甘肃:产业扶贫助力贫困户精准脱贫
甘肃:互联网+远程医疗创新扶贫模式
宁夏:“金扶工程”探索金融扶贫新路子
新疆:农村淘宝精准破解巴楚留香瓜销售难题
国管局:创新方式多措并举增强脱贫内生动力
丰台涞源:“两区同建”拔穷根“三金扶贫”全覆盖
昆山碧江:“七结对”助力两地携手奔小康
国投创益:建立脱贫长效机制扩大产业扶贫效果
碧桂园:打造“一村一品,一县一业”
第四部分 国际经验
扶贫经验的国际借鉴:部门发展与扶贫
农民组织化建设与扶贫的国际经验
发达国家教育精准扶贫的主要经验及其启示
农业保险精准扶贫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
日本农业保险扶贫的政策机制与成功经验
泰国农民脱贫致富的主要模式
新加坡学前教育扶贫政策分析以及启示
美国扶贫减困的主要特点及启示
美国农业保险扶贫的主要做法与借鉴作用
加拿大扶贫济困的主要做法及其经验
阿根廷振兴乡村经济减少贫困的经验启示
《精准扶贫:政策解读与经验集萃》:
五、强化政策保障,健全脱贫攻坚支撑体系
(十八)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力度。发挥政府投入在扶贫开发中的主体和主导作用,积极开辟扶贫开发新的资金渠道,确保政府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实现较大幅度增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加大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对扶贫的支持力度。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等涉农资金要明确一定比例用于贫困村。各部门安排的各项惠民政策、项目和工程,要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地区、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积极调整省级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扶贫资金投入。从2016年起通过扩大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规模,增加对贫困地区水电路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投入。建立健全脱贫攻坚多规划衔接、多部门协调长效机制,整合目标相近、方向类同的涉农资金。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支持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围绕本县突出问题,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把专项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捆绑集中使用。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并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投资补助比重。在扶贫开发中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稽查等工作,建立扶贫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对扶贫领域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问题,坚决从严惩处。推进扶贫开发领域反腐倡廉建设,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贫困地区要建立扶贫公告公示制度,强化社会监督,保障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十九)加大金融扶贫力度。鼓励和引导商业性、政策性、开发性、合作性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向金融机构提供长期、低成本的资金,用于支持扶贫开发。设立扶贫再贷款,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和贫困人口就业创业。运用适当的政策安排,动用财政贴息资金及部分金融机构的富余资金,对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资金需求,拓宽扶贫资金来源渠道。由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按照微利或保本的原则发放长期贷款,中央财政给予90%的贷款贴息,专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设立“扶贫金融事业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延伸服务网络,创新金融产品,增加贫困地区信贷投放。对有稳定还款来源的扶贫项目,允许采用过桥贷款方式,撬动信贷资金投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省级扶贫开发投融资主体。支持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贫困户提供免抵押、免担保扶贫小额信贷,由财政按基础利率贴息。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助学贷款、妇女小额贷款、康复扶贫贷款实施力度。优先支持在贫困地区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支持贫困地区培育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重点开展扶贫担保业务。积极发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贫困户保证保险保费予以补助。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通过中央财政以奖代补等支持贫困地区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加强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支持贫困地区开展特色农产品价格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保费补贴。有效拓展贫困地区抵押物担保范围。
(二十)完善扶贫开发用地政策。支持贫困地区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扶贫开发用地需要,专项安排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央和省级在安排土地整治工程和项目、分配下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和补助资金时,要向贫困地区倾斜。在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允许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在省域范围内使用。在有条件的贫困地区,优先安排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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