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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法律的故事(最新最全译本)(精)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法学理论 |
作者 | (美)约翰·麦克西·赞恩 |
出版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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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内容推荐 本书揭示了各个时代人类法律文明发展的漫长艰苦的跋涉历程,以及从孜孜以求的目标直到人类成就的优选很好的求索过程,只要翻阅此书,每一位热爱其国家的公民都会发现那些很有吸引力的事件都被囊括在本书当中。本书作者可说是集杰出执业律师和真正哲学家于一身的人物,博学而富有想象力,以流畅的笔触将这样一个看似枯燥乏味、难以引起共鸣的主题阐述得扣人心弦。 目录 第一章 法律的物质基础 第二章 原始人中的法 第三章 雅利安人的法 第四章 巴比伦人的法 第五章 犹太人的法 第六章 希腊人的法 第七章 希腊的一桩案件 第八章 希腊法哲学 第九章 罗马现代法律的创立 第十章 希腊化的罗马法编纂 第十一章 欧洲中世纪法 第十二章 英国法的起源 第十三章 英国法——公正与不公正 第十四章 英国法律制度的融合 第十五章 绝对的法律统治 第十六章 国际法 第十七章 结论 序言 如果说“酒香不怕巷子深”,一部好的戏剧无需开场 白——这两种说法都有着莎士比亚的高度权威性——那么 ,一本好书也有其自身的理由。因此,在为《法律的故事 》撰写序言时我一直难以下笔。本书根本不需要序言,如 果一本书的开篇便能将富有思想的读者吸引住,那么任何 再想激发读者兴趣的尝试便都有画蛇添足之嫌了。 本书的主题非常令人感兴趣,但奇怪的是,迄今为止 很少有人为了普通读者的利益来讲述法律的故事。本书恰 逢其时,因为近年来令人欣喜的迹象之一便是文学领域从 琐细暂时的主题向严肃永恒的主题转变。数年前,我们中 的某些人似乎认为,科学扩展和视角拓宽的时代已经导致 了常人想象力的空前缺乏和对琐细、微不足道的事物的过 分偏爱——这是个似是而非的结论。我曾在关于美国宪法 的著作的最后四章中阐述过这样的观点,即我们这一代的 罪过便是对人类生活价值的所有真实感受的丧失,直到最 近几年我都很少有机会修改这种悲观的结论。几年前,类 似韦尔斯(Wells)所著的《世界史纲》(Outline ofHistory)、杜兰特(Durant)所著的《哲学的故事》 (Story of Philosophy)等著作若能跻身于季度畅销书之 列完全是不可想象的。相反,有把握地做出此种预言的著 作将会成为最新的文学垃圾。“电影”时代并不能满足人 们精神上的需求,它留在人们精神上的印象就像将图片投 映在电影屏幕上一样。 令人瞩目的变化终于出现了,那些畅销书籍不仅关注 严肃深刻的主题,而且试图涵盖人类发展的整个领域。若 非如此又如何解释杜兰特《哲学的故事》——该书重新叙 述的是所有时代伟大哲学家们神秘、有时甚至是令人费解 的沉思——书所取得的巨大成功呢? 既然一本哲学著作都能成为畅销书,那关于法律历史 的著作就更应受到读者的青睐了,因为法律是哲学的具体 体现。它是各个时代关于人类行为规则的所有沉思的综合 ,它的施行,既保护作为有机体的社会,也保护个人免受 罪恶的侵害。 法律是人类历史的缩影。本书揭示了各个时代人类法 律文明发展的漫长艰苦的跋涉历程,以及从孜孜以求的目 标直到人类成就的最高巅峰的求索过程。法律与每一个人 息息相关,它一直陪伴着我们,指引着我们从摇篮到坟墓 的命运之路。即使我们与世长辞,对我们的遗产的处置也 要通过法律来进行。 法律伴随着人类进步的历程,特别是社会政治进步的 整个历史,在那些无比漫长的岁月里,人类用他们淌血的 双脚在布满荆棘的苦路(via dolorosa)上前行,从奴役走 向自由,继往开来,前仆后继。戏剧化的历史插曲一般都 与法律密切相关,只要翻阅此书,每一位热爱其国家的公 民都会发现那些最有吸引力的事件都被囊括在本书当中。 美国为独立而斗争的史诗是为了维护一项关于征税权的不 成文法;对美国人民而言,他们最感兴趣并且最引以为荣 的一段历史插曲大概就是其先辈们能够在混乱无序的时刻 照常集会,并在进行了四个多月关于人类社会根本要素的 讨论之后,为政府起草了一份全面宪章这一轰动事件了。 如果说本书在主题上恰逢其时,那么提及其作者,我 便可以理所当然地沉醉于满足感当中了。出版商让我推荐 一位美国律师来写作此书。我对美国律师界的杰出人物都 比较熟悉,在美国副司法部长的四年任期中,我有幸见到 了来自全国律师界的各个方面的杰出人物。但是要从他们 当中推荐出一位来完成这项任务却并不容易。困难之处在 于一个奇怪的事实,即律师中鲜有哲学家,而哲学家中又 鲜有律师。原因显而易见,哲学是抽象的,而法律是具体 的;虽然每位律师都应该理解法律的哲学基础,但是他们 的时间和精力通常都消耗在确定法律是什么上,而没有时 间用来思考其哲学理由。“此为法律”(sic ita Lex)便 是他从事其日常工作的信条,因为他没有时间或者根本无 意探究法律的优劣。认识到那是法院可能会强制执行的法 律便足够了,他必须考虑的是现实而不是抽象。 另一方面,生活在抽象思维的纯净氛围中的哲学家很 少有机会研究人类法律在具体方面的实际应用问题。我认 为其原因在于,法律领域最为博学的理论家和法学院教授 往往缺乏法律施行方面的实际经验,而成功的执业律师又 往往是法律历史和纯粹哲学论证方面的无知者,他们对法 律仅仅怀有务实的态度。 因此,我的任务是推荐一位集执业律师和真正哲学家 于一身的人物,而此等人物在美国律师界可谓凤毛麟角。 这部重要著作若想配得上其崇高的主题,还需要具备 很多条件。它要求一名律师不仅要有流畅表达的天赋,而 且要有使得深沉的思想者将其观念传达给不同程度的读者 的杰出创造力。无疑,就此主题律师界有些哲学家将会写 出极为博学的作品,但他们的论述可能会让普通读者感到 晦涩难懂,因为那只是干巴巴的历史流派。其他人也许能 够作出清晰的表述,但他们缺乏丰富的想象力,而正是这 种想象力成就了真正的导师,使其能够为读者指点迷津, 并将这样一个看似枯燥乏味难以引起共鸣的主题阐述得扣 人心弦。 我曾在某些法律刊物上阅读过一些法律论文,其作者 出众的学识和清晰的思路给我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他 就是本书的作者,芝加哥律师界的一位杰出人物。除了他 以外,我不知道还有谁能把上述的特质如此完美地结合在 一起,相信在读完本书以后,读者们会同意我对这位杰出 作者的评价,他的确具有完成如此艰巨任务所需要的超常 能力。我将约翰·麦克西·赞恩推荐给了出版商,由他来 向人们讲述法律的历史,让我由衷感到高兴的是,他同意 撰写此书,我相信自己为这一代有思想的读者做了一件好 事。有位伟大的法学家曾经说过,每位律师都有责任为自 己所从事的职业写一本书,果真如此的话,那么现在赞恩 先生已经偿还了他对其职业和广大读者所欠下的这笔文债 。 作者的写作技巧令人赞叹,就我所知,还没有哪位美 国律师能够比他做得更好。与读者的共鸣、丰富的想象力 、渊博的学识、行云流水般的行文、深刻的哲学见解,都 在本书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示。本书对今天的图书资料是个 真正的贡献,它将使其读者——不论是法律界人士还是行 外人——成为更好的公民。 导语 本书是一场精心烹制的法律文化盛宴,作者以行云流水般的笔触,向我们充分展示了其丰富的想象力、渊博的学识与深刻的哲学见解,将一个也许枯燥的主题阐述得娓娓动人。翻阅它,每位对法律及人类文明史感兴趣的读者都将有所收获。本书曾获“依法治国”主题推荐图书,并入选中纪委、监察部官网推荐书目。 书评(媒体评论) 作者的写作技巧令人赞叹,就我所知,还没有哪 位美国律师能够比他做得更好。与读者的共鸣、丰富 的想象力、渊博的学识、行云流水般的行文、深刻的 哲学见解,都在本书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示。本书对今 天的图书资料是个真正的贡献,它将使其读者一不论 是法律界人士还是行外人—成为更好的公民。 ——美国前首席司法官:詹姆斯·M.贝克 精彩页 几乎所有具有普通常识的人都能很好地理解“法律”一词指的是什么,但当被要求给这个词下个明确的定义时,即使是最为博学的法学家,也会感到无从人手。迄今为止,法学家在界定法律的定义时,仍然需要使用或含蓄或直白的法律理念作为定义的一部分。所有人都会赞同,这个词的含义中包含着一整套一般原则和特定规则。根据我们所谓的法律,正确获得了确认,同样是通过法律,错误受到了禁止;但是,如果我们追问“正确”和“错误”这些词的含义,得到的回答往往是,正确便是法律上承认为正确的,错误就是法律界定为错误的:我们只是兜了个圈子而已。如此一来,我们又回到了出发的起点。 美国的一位著名法官曾将法律界定为“对法院运用公共权威之情形的说明”,但是,这个界定将定义的本质当成了一种非物质的东西,并且完全忽略了法律作为规则这一理念。即使公共权威未被运用,法律仍然是存在的,因为早在法院产生之前,便存在着大量人们不得违反并得到了一般遵守的法律。事实上,我们必须承认,法律是调整人们在其所属社会组织中的相互关系和行为的大量现存规则中的一部分,并且仅仅是部分而已。甚至我们还必须认识到,应当将调整人们与其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规则包括在内,并且在文明人当中,法律还被认为调整着社会组织相互之间的关系。后面这种法律类型,我们称之为“国际法”,而其实施并不是通过任何法院来进行的。以往个别时期的法律规则要比其他时期涉及更多的人类关系。一般而言,法律的进步和发展一直在对生活规则进行着区分,某些规则一旦强大到对社会组织产生足够大的影响力,便被确认为法律,而其他规则则逐步成为纯粹的社会习俗。 在此,有必要对一项重要事实予以特别强调,即人类一直是生活在社会组织当中的。也许有人会认为,人类也可以作为独居动物生活,但是果真如此的话,法律便不会存在了。法律的存在是以人类生活在社会组织体中为前提的。法律科学——如果存在这种科学的话——只是与生活在社会状态下的人类有关的诸种科学之一。社会学、伦理学、政治学、政治经济学、历史学、生物学,以及心理学,所有这些都有着共同的基础,因为它们都是社会科学,或者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它们彼此之间都有或多或少的联系,并且都是恰当理解每一种科学的必要条件。在罗马最伟大的演说家为诗人阿基亚斯(Archias)所作辩护的演说辞(总体上,这篇演说辞达到了一名辩护士在法庭辩论中迄今所能达到的最高境界)中,这一真理得到了恰当的表述。西塞罗(Cicero)宣称:“所有与人类行为有关的科学都有一种共同的纽带,它们通过一种血缘关系彼此联结在一起。” 对于法律的历史而言,人类生活在社会状态之下是基本的事实。法律的发展仅仅是社会发展的一个方面。这种法律的发展完全是自然的社会进程和结果,正像人类无法避免其肉体的强制力量一样,他也无法从社会状态中摆脱出来。人类生活永远是一种社会存在,这一真理便是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著名论断“人是社会动物”的基础。 迄今为止,与人有关的一切科学启示我们,人类一直生活在社会当中。这并不是说在家庭当中,而是在某种比男人和女人,或者女人和孩子组成的家庭大得多的社会集合体当中。人们通常认为,家庭是人类发展的原始单位。但是,正如下文将要表明的,相反的观点也有确凿的证据来支持:直到他们成为真正的和确实的人的时代(虽然与文明人相比,其智力发展仍处于较低的水平)到来之后,人类才发展出了家庭生活。人类是从某种有着畜群一样的生活方式的低等动物进化而来的。如果人类不是社会动物,其大脑便有可能不同于他现在的大脑。但是,我们必须接受另一种基本观念,即人类的头脑是一种社会智力,它的发展进程是由这一事实所规定的,即它是由生活在社会状态,而非其他状态下所造就的。毋庸置疑,法律便是在人类适应其物质环境,并力争征服那些环境的过程中,社会形成的智力的结果。 人类的观念曾经建立在无知、偏见或者极度愚蠢之上,某个人还要因与此种观念相背离而道歉认罪,这样的时代早已成为过去了。今天要写一本地理学著作,已经大可不必以详细论证“地球是圆的”为开篇了,尽管在几个世纪以前,曾经有人因为坚持这个命题而被完全合法地烧死在火刑柱上。同样,在一本旨在对人类生活的法律方面进行解释的著作中,则必须假定,人类的智力以及作为该种智力产物的法律,都是长期的渐进发展的结果,尽管确实有许多诚实而正直的人相信这个学说是罪恶的;尽管确实在美国的某些地方,这种学说实际上被当作罪行来对待。 P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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