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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马呈元,山西孝义人。北京外国语学院(现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文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研究生,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1993~1994年在美国华盛顿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学习,2000年在英国诺丁汉大学法学院学习。长期从事国际法领域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具有很高的英语水平和研究能力,并取得了丰富的科研成果。先后担任《普通法的历史基础》(外国法律文库)、《国际法》(韩国柳炳华著,上、下册)、《国际人权法教程》(中欧合作项目)、《亚太地区国家人权机构》等著作的翻译、译审和总译审,并发表十余篇英文论文。专著《国际犯罪与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和《国际刑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分获第七届和第十一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目录 序言 英译者序 致基督教世界的统治者与自由独立的国家 第一章 根据万国法,所有人都享有航行自由 第二章 葡萄牙人无权以发现的名义取得对荷兰人航行前往的东印度群岛的主权 第三章 葡萄牙人无权以教皇赠与的名义取得对东印度群岛的主权 第四章 葡萄牙人无权以战争的名义取得对东印度群岛的主权 第五章 印度洋与印度洋上的航行权均不属于葡萄牙人以先占的名义取得的权利 第六章 海洋与海上航行权均不属于葡萄牙人以教皇赠与的名义取得的权利 第七章 海洋与海上航行权均不属于葡萄牙人以时效或者习惯的名义取得的权利 第八章 根据万国法,所有人都享有贸易自由 第九章 与东印度群岛人进行贸易不属于葡萄牙人以先占的名义取得的权利 第十章 与东印度群岛人进行贸易不属于葡萄牙人以教皇赠与的名义取得的权利 第十一章 与东印度群岛人进行贸易不属于葡萄牙人以时效或习惯的名义取得的权利 第十二章 葡萄牙人对贸易的禁止没有公平的依据 第十三章 荷兰人必须以和平协定、条约或战争的方式维护他们与东印度群岛人进行贸易的权利 附录 中译者注索引 后记
内容推荐 格劳秀斯著的《海洋自由论》是荷兰著名学者格劳秀斯于1609年发表的第一本国际法著作。“地理大发现”以后,根据教皇亚历山大六世在大西洋上所划的“教皇子午线”,葡萄牙和西班牙划分了它们对海洋的控制范围,并在各自区域内享有海上航行和商业垄断权。鉴于西、葡两国对海洋的分割阻碍了海上航行和贸易的发展,为了维护新兴的荷兰资产阶级的利益,反对葡萄牙垄断东印度群岛地区的航行和贸易,格劳秀斯在《海洋自由论》中提出了“海洋自由”的思想。根据格劳秀斯的观点,海洋是属于所有人的共有物,所有人都享有海上的航行自由;葡萄牙无权以发现、教皇赠与、战争或先占的名义取得对东印度群岛的主权;任何人不得依据时效或习惯将海洋及海上航行权据为己有;根据万国法,所有国家和个人均享有贸易自由,葡萄牙不能以先占、教皇赠与、时效或习惯的名义取得在东印度群岛进行贸易的垄断权,也没有任何公平的依据禁止其他国家和个人与东印度群岛人进行贸易。 “海洋自由”的主张代表了新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要求,符合海洋法发展的历史趋势。同时,《海洋自由论》中心思想突出,观点明确,论证充分,在当时和现代均具有重要的学术研究和理论指导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