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保护客体(权利与利益区别正当性的再反省)》为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忠五先生的第一本法学论著。本书从民事责任法保护客体出发,论证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权利或利益的保护问题上,是否具有区别性的正当性的问题。本书论述的问题是财产法的基本问题。
本书作者为台湾民法学界的新生代的代表人物,也是王泽鉴先生所器重的得意门生。他的相关论著,近年来在大陆民法学界引起关注,逐渐产生一定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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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保护客体(权利与利益区别正当性的再反省)/元照法学文库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法学理论 |
作者 | 陈忠五 |
出版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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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保护客体(权利与利益区别正当性的再反省)》为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忠五先生的第一本法学论著。本书从民事责任法保护客体出发,论证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权利或利益的保护问题上,是否具有区别性的正当性的问题。本书论述的问题是财产法的基本问题。 本书作者为台湾民法学界的新生代的代表人物,也是王泽鉴先生所器重的得意门生。他的相关论著,近年来在大陆民法学界引起关注,逐渐产生一定的影响力。 内容推荐 陈忠五编著的《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保护客体(权利与利益区别正当性的再反省)》从民事责任法保护客体“权利或利益”此一角度切入,探讨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权利或利益保护的范围或程度上究竟有无不同,据以论证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权利或利益的保护问题上,是否具有区别的正当性。 在研究方法上,《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保护客体(权利与利益区别正当性的再反省)》以民事责任之下再区别为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两种基本类型作为出发点,先探讨契约责任法如何看待权利与利益的区别问题,再从权利与利益在契约责任法上的定位所获得的启发,重新思考侵权责任法应如何看待权利与利益的区别问题。 《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保护客体(权利与利益区别正当性的再反省)》指出,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保护客体,范围并无不同,均包括权利及利益在内。就此而言,权利与利益的区别,并无必要。然而,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保护客体,是否因其为权利或利益,而有不同程度的保护,则为《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保护客体(权利与利益区别正当性的再反省)》论述的核心问题。 在契约责任,权利侵害或利益侵害,并无严格区别的必要,均予以平等保护,适用相同归责原理。其理由,除了权利与利益本就难以区别之外,更是因为契约关系上的权利与利益,均得“具体特定”,当事人具有“预见可能性”。 相较之下,在侵权责任,鉴于契约关系外的利益,通常不如权利一般,得以具体特定并具有预见可能性,因而使得侵权责任究竟应该如同契约责任一般,平等保护权利与利益,或是应该严格区别权利与利益,予以差别保护,显得困难许多。通说采取差别保护说,限缩侵权责任法对利益的保护程度,固然在比较法上有德国法之继受作为理论依据。但此一通说见解,何以在倡议数十年后,仍未能在台湾地区实务上形成稳定一贯的见解,仍然值得思考再三! 《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保护客体(权利与利益区别正当性的再反省)》主张,通说见解之下,对利益保护显然不足。解决之道,应扬弃差别保护见解,直接扩张“民法”第184条第l项前段“权利”的范围,使其包括“利益”在内,使权利与利益的侵害均有“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理由有二: 1.权利与利益具有相同的本质,难以严格区别,不足以作为差别保护的正当性基础,亦不足以作为拒绝保护利益的法律理由。权利与利益的区别背后所反映者,与其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判断”,不如说是两种各具特性的“法律技术”。权利与利益如果有所不同,乃在其是否具有“具体特定性”或“预见可能性”。“不确定性”,导出侵权责任特别需要平衡兼顾“行为自由”此一价值,以达到“适度合理限制加害人责任”的目的。落实此一需求的方法,不是以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作为一般侵权责任进一步类型化的基础,并据以适用不同归责原理,而是在相同的过失责任原则下,于实际认定“损害”、“行为不法”、“过失”、“因果关系”等责任成立要件时,应参酌权利与利益特性上的不同,作出合理妥适的判断。 2.“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的保护客体排除“利益”之后,以现有其他侵权责任规定,无论是第184条第1项后段规定或第2项规定,或是扩大解释第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的“权利”范围,实际上仍无法合理妥适解决利益保护不足的问题。即使逃避侵权责任,借助契约责任法理,承认或创设“缔约过失责任”及“附保护第三人效力之契约责任”等类似契约责任,但由于此等责任在适用范围(主体范围、时间范围)、责任要件、责任效力等问题上,存在诸多限制或缺失,仍不足以全部解决问题。 从而,《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保护客体(权利与利益区别正当性的再反省)》作一总结:权利或利益的保护,无论是就保护范围或保护程度而言,不因契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而有所不同。就此而言,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并无区别的正当性! 今后,面对侵害“利益”的民事责任,无论其所涉及者是契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即使法律政策上有必要适度合理限制责任的成立,也不再是加害人是否“故意悖于善良风俗”或“违反保护他人法律”的问题,而是“损害”是否存在、行为是否“不法”、加害人有无“过失”以及行为与损害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问题。此等问题,均是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所必须面对的共同问题。 目录 本书摘要 绪论 第一编 保护范围不同? 第一章 契约责任:从保护“利益”到保护“权利” 第二章 侵权责任:从保护“权利”到保护“利益” 第一节 民法侵权责任规定 第二节 特别法侵权责任规定 第二编 保护程度不同? 第一章 契约责任:平等保护 第一节 平等保护的规定 第二节 平等保护的理由 第二章 侵权责任:差别保护? 第一节 学说争议 第二节 实务立场 第三节 本书见解 结论 参考文献 法规索引 实务索引 事项索引 详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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