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证明,朱元璋查抄贪官污吏的家,并没有查抄出按他的方法所计算出来的数额,所以要追赃。既然要追赃,那么如何计算数额呢?朱元璋算了一笔账。在《大诰·郭桓造罪第四十九》中讲他之前计算时,恐民众不相信有如此多的赃款,所以仅大概计算为700万石,但现在从浙西秋粮卖放情况来看,其宝钞金银估且不算,仅粮米的缺额就有200万石,这样当时12个布政司,总计就是2400万石,相当于现在的七八十亿人民币,这个数额实在巨大。一个布政司出现问题,所有的布政司都会有问题,这便是朱元璋的逻辑。按照这个逻辑,如果要追赃,各个布政司都不能排除在外,那么自上而下地去追,所牵连的人多达数万余众,看来也是平常的事了。
至于郭桓案都牵连了什么人?又是如何使中产之家破产的呢?朱元璋的诰文透露出一些信息。在《大诰·五府州免粮第十二》中讲,应天、宣城、太平、广德、镇江等五府州县,“数十万没官田地夏秋税粮,官吏张钦等通同作弊,并无一粒上仓,与同户部官郭桓等尽行分受”。一府税粮大约是120余万石,官田约占一半,无一粒上仓,就是60万石,五府合计则约300万石,数额巨大,五府官吏都不能免罪。似此严追,全国官吏都不免要被审察。
在《大诰·开州追赃第二十五》中,大名府开州州判刘汝霖,在追郭桓等人的赃款时,下帖乡村,遍处科民,以赔补赃项,因为手段残忍,民众怨恨极大,朱元璋将其斩首,并将头颅在本州属地传示,以平民愤。可见在追赃过程中,不但贪赃者被严惩了,追赃的人也因为各种因素被严惩了。从追赃过程来看,本籍贯官吏如果完不成追赃任务,必然会受到处罚,而严厉追赃又会造成科敛,最终也难免一死,全国地方官都卷入了这起追赃的风波之中。
在《大诰·重科马草第四十二》中,因户部侍郎郭桓等,得到应天等五府纳草人徐添庆等户的赃,便不征收他们的马草,却在安庆府人户内征收,将负担转给了其它地区。富民行贿免征赋税,致使其它地区增加负担,朱元璋认为这样的做法非常可恶,便针对富民进行了惩治。按照朱元璋的逻辑,凡是向官吏行贿者,都属于“奸顽”,而“奸顽”则要纳入重惩不贷的行列。在《大诰·纳豆入水第五十三》中,因为“奸顽人户”在马料豆中拌水,朱元璋便认为:“每仓一间不下万余石,因一户奸顽搀水交纳,湿热一蒸,盈廒皆坏,如此者多矣。”朱元璋并不以缴纳搀水马料豆数的额度计算,而是以搀水马料豆人仓以后造成的损失来计算。这样,一户缴纳搀水马料豆,就要按损失万石来计,于是数额便巨大了,那么将“奸顽人户”治以极刑,便是“罪有应得”了。“奸顽人户”缴纳拌水马料豆和粮米,收进仓库的官攒人等也有责任,所以不但“奸顽”难免一死,监收人员更不能苟活于世。在《大诰·扬州鱼课第五十》中,因扬州所欠鱼课,由郭桓暗通扬州府知府战慎,在向富户追赃以后,又到河泊所官原籍追赃,以致一赃两追,当事人不免加罪重处,所牵连之人也难逃处罚。这样的追赃方式,官吏当然难逃惩处,而富户“奸顽”也牵连其中。官吏们为了自身的利益,以追赃多作为政绩,必然是竭泽而渔,只要有钱就逼迫他们出资,于是便出现“中人之家以上,大抵皆破产”的情况。
郭桓案的追赃打击面越来越大,问题也越查越多。《大诰·刑余攒典盗粮第六十九》中讲到,龙江卫仓官攒人等,暗通户部官郭桓等盗卖仓粮,已经被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仍留在仓,但又偷出官筹,盗支仓粮,这属于再犯,当然不能够免死。在《大诰续编·钞库作弊第三十二》中,查出宝钞提举司官吏冯良、孙安等20名,暗通户部官栗恕、郭桓,户科给事中屈伸等,并钞匠580名,隐匿宝钞1437540锭,并将之与商税钞折抵,虚出实收,内外人等均分。这个数额大约相当于现在的2亿7千万元人民币,受牵连者上千人。朱元璋感叹道:“呜呼!当计此之谋,为利所迷,白将以为终身不犯,岂知不终年而遭刑。”他警告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为人不要自作聪明,要知道法网难逃。
P14-15
朱元璋由贫贱而任人欺凌到至尊而君临天下,为臣民所敬仰,世人所传颂,而且自视甚高。身为皇帝,不但发布大量公文,批阅大量文件,书写大量信札,而且办理大量案件。本书由浅入深地解析朱元璋裁断的案件,进行适当的评价,从恻隐、羞恶、辞让、是非的人之“四端”。将之还原为活生生的人。
一一中国明史学会会长、博士生导师商传
朱元璋是一个多姿多彩的人物,一身兼有圣贤、豪杰、盗贼之性。作为皇帝,他开规模、立圭臬,所制定的各项制度,不仅为其子孙所遵循,也为清王朝所沿袭。朱元璋不但勒定了《大明律》。还亲自裁决案件,本书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在讲述案情的同时,解析御批的内涵及用意,感悟其独特传奇的一生。
一一中国明史学会副会长、博士生导师毛佩琦
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在分析各种不同政体的法律时,认为在民主政治下,法律追求的是平等;在贵族政治下,法律关注的是政体原则;在君主政体下,法律要适应专制的原则。所谓专制政体的特质:“一个广大的帝国的统治者必须握有专制的权力。君主的决定必须迅速,这样才能弥补这些所要送达的地区的遥远距离;必须使遥远的总督或官吏有所恐惧,以防止他们的怠忽;法律必须出自单独的个人,又必须按照所发生的偶然事件,不断地变更。国家越大,偶然事件便越多。”(《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26页)专制君主拥有专制权力,本来就事情繁多,再加上偶然事件的出现,也就决定了皇帝执法必然具有明显的特征。
有明一代共计16位皇帝(也有人认为是17位),按照明代开创、守成、祸乱、中兴、衰敝五个分期,这16帝或17帝分属于各个时期。开创期(1368—1424),历洪武、建文、永乐3帝,共计56年。守成期(1425—1505),历洪熙、宣德、正统、景泰、天顺、成化、弘治6帝7年号,共计80年。祸乱期(1506—1566),历正德、嘉靖2帝,共计61年。中兴期(1567一1586),历隆庆、万历2帝的万历前14年,共计20年。衰敝期(1587—1644),历万历十五年(1587)以后、泰昌、天启、崇祯4帝,共计57年,如果按照17帝的说法,弘光帝应该纳入,则延续到1645年。不同时期的皇帝在执法方面存在不同之处,但也有相同之处,毕竟有常经《大明律》在;相同时期的皇帝在执法方面有相同之处,但也有不同之处,因为君主的谕旨也是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将各个皇帝司法的事例及案件汇集起来,逐个进行解析,不但可以管窥历史的原貌,了解历史发展的进程;还可以总结利弊得失,从中寻找有益的启示;更可以运用通俗的语言去解析复杂的案例,使中国传统文化得以普及。
执法是复杂的问题,除了受到当时政治的制约之外,还受人的复杂心理活动的影响,更有法律规范与实际应用方面的困境。政治制约,在明代历史环境中,君主专制是必须关注的问题。司法涉及司法者与被法律制裁者,不同社会地位的人,因个性、感知和思维方式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心理,这种不同的心理作用到司法过程中去,就会造成不同的行为差异。司法者考虑的是如何将罪犯绳之以法,被法律制裁者则考虑如何逃脱法律的制裁,必然导致法律规范与实际应用方面发生各种各样的变数。因此,研究执法必须从多方面进行权衡,分析影响司法的诸种因素,既要了解司法者的行为动机、原因、方式、结果以及社会影响,从实际运作中发现司法的规律、特点,又要注意被法律制裁者的行为动机、原因及试图逃避制裁的手段、方式,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落实到司法效果的分析上。基于此,在2010年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法律讲堂(文史版)》的制片人及编导找笔者策划节目的时候,笔者提出了《明代皇帝执法》《清代皇帝执法》《明代官员执法》《清代官员执法》《明清老百姓眼里的法》五个系列的讲座,得到他们的首肯之后,便开始写作。
由于种种原因,这套系列讲座没有被录制,却开始了《明清妙判》《明清奇案》的录制,至今已经播出200多集次。自2014年底,制片人及编导与笔者商议后续的系列,开始录制《明清御批案》,2015年7月已开始陆续播出。此后要录制《明清刑事档案》系列,也就使此前筹划的系列中断了。在策划节目的时候,笔者就开始写样稿,不知不觉,仅朱元璋就写了近30集,完全可以独立成书了。
2014年,天津人民出版社编辑郑玥来到我家组稿,谈及此书的出版问题,她表示非常有兴趣。原稿曾经以较大的篇幅讲朱元璋如何立法,学术意义较强,且有些已经以论文方式发表,所以忍痛割爱,又经过重新组合,最终提交稿件。编辑室的各位老师认真审阅,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终于可以使本书与读者见面了。
以讲故事的形式,用真实案例来谈朱元璋执法,通过司法过程来分析朱元璋个人,再从具体实施来谈司法的特点,原本就是一个探索,其效果如何,能否以通俗的形式将朱元璋的执法过程讲述出来,理解其执法所蕴含的精神,达到雅俗共赏,是一个未知数。既然是探索,总会有思虑所不及之处,关注尚不能到之处,更有分析可能片面之处,还请广大读者及方家不吝赐教。
柏 桦
2015年7月于南开大学
洪惟我太祖高皇帝,膺天眷命,奄有万方,君临天下,慨彼前元纪纲沦替,彝遵倾颓,斟酌损益,聿新一代之制作,大洗百年之陋习。始著《大明令》以教之于先,续定《大明律》以齐之于后,制《大诰》三编以告谕臣民,复编礼仪定式等书,以颁示天下,即孔子所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道之以政,齐之以刑之意也,当时名分以正教化,以明尊卑,贵贱各有等差,无敢僭越,真可以远追三代之盛,而非汉唐宋之所能及矣。(明·马文升:《马端肃奏议》卷10《申明旧章以厚风化事》)
这是明人颂扬朱元璋在法律方面的建树,认为其所立法超过汉唐宋。的确,朱元璋的立法气势也是前无古人的,声称:“凡我子孙,钦承朕命,无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非但不负朕垂法之意,而天地祖宗亦将孚佑於无穷矣!”(《明太祖实录》卷82,洪武六年五月壬寅条)在“祖制”不能够擅自更改的情况下,凡是子孙改者则废弃不置,官员改者则夷其九族,所以经过他勒定的《大明律》终明代而不改,而清代又大体延续,成为实施500多年不变的根本大法。
实际上在明代法规体系中,律并非是孤立的法规。台湾学者黄彰健认为:明代法律实施分为三个时期,一是洪武、永乐两朝的以榜文为主,律为辅;二是仁、宣、英、景四朝的律为主,现任皇帝所定例为辅;三是宪宗(弘治)以后的例辅律而行。《明史·刑法志》认为:“因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繁而弊愈无穷矣”。在整体承认明代法律优长的情况下,也揭示其存在许多弊端。
明代在“常经”之法与“权宜”措置并用的情况下,法律出现多种形式,确实有“聿新一代之制作,大洗百年之陋习”的特点。不但较之前代法律多有创新和发展,而且使古来律式为之一变,既强化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也适应了当时社会的经济发展的需要。明代的法规体现在惩治经济、行政、军事等方面犯罪,以及诉讼制度方面,较之前代更为发达和完善,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还出现许多新的罪名,诸如“奸党”罪、“奸细”罪等,在逐步形成和实行律例合编的情况下,使律典能够长期稳定,在律为大纲的前提下,以例及其他法规进行补充,使法规更能够发挥其治国实践的效用。正由于如此,明代的法规形式和内容大多为清代所沿袭,并对日本、朝鲜和越南等周边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君主掌握最高的立法和司法权的情况下,君主的所作所为不但影响到法律的制定,同时也左右着法律的实施。在君主凌驾于国家机器之上的情况下,君主可以不通过主管司法的部门,使用非司法机关的人员进行审讯。这些由君主直接委派的人员,只对君主负责,而不接受司法机关的管理,不受现行法律的约束。还有皇帝亲自决断案件,体现出“人治”的特点,容易出现有法不依、以言代法的局面,甚至全然不顾法律,不但使法律遭到严重破坏,而且加大了司法的任意性。君主凭着自己的爱憎任意加刑施恩,是赏、是罚、是奖、是惩,本无定则,更不顾及法律的规定,本身的作为就存在矛盾,更不能期望能有什么稳定的法律。因此,在谈到古代的法制时,离不开君主,有明一代16帝,或者17帝,全面审视他们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通过他们审断的案件,既可以了解他们对明代法律制度方面的建树,又可以看出他们所采取“常经”之法与权宜措置并行的法制方略,在评价他们功过是非的时候,既应该肯定他们的历史贡献,也应指出他们的失误和过错。只有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和正确的分析方法,才能对明代法制及君主们的功过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说起“楔子”的效用,就不得不提到山西应县木塔,该塔是中国现今绝无仅有的最高、最古老的重楼式纯木结构塔。据说在当时建成之后发生倾斜,有化身为鲁班的木匠,就是用楔子将之扶正,以致迄今已历九百四十余年,仍然屹立在应县城内西北,为中外游客向往的名胜古迹。本书的功效虽然不能够与此“楔子”相比,但还历史以正,则是本人的愿望。这正是:
昔人已乘黄鹤去,此地空余黄鹤楼。黄鹤一去不复返,白
云千载空悠悠。睛川历历汉阳树,芳草萋萋鹦鹉洲。 日暮乡关
何处是?烟波江上使人愁。(唐.崔灏<黄鹤楼》)
古人已经无法向我们解释和辩论,也无法斥责我们的无知和偏见,但古人毕竟给我们留下了遗产。对这些遗产,我们不应该嫌弃它陈旧而加以抛弃,因为当你抛弃之后,就会发现你将一无所有。历史是过去的存在,我们不能用现在的心情去看待历史,也犹如我们不能预测未来一样。因此,我们只能怀着谦卑和敬畏的心情去理解历史,探寻历史的轨迹,了解历史的真正内涵。历史与我们现在没有什么区别,在人类的发展长河中,古人和现代人一样,都曾经有过伟大的使命感和崇高的道德感,也有过敏锐的洞察力和闪光的智慧。如果我们今天指斥历史,非但不能理解历史,不久就会发现现代的世界也会不理解我们,我们仍将一无所有。
柏桦著的《柏桦讲朱元璋御案》以讲故事的形式,用真实案例来谈朱元璋执法,通过司法过程来分析朱元璋个人,再从具体实施来谈司法的特点。本书语言生动,内容充实,观点新颖,并配以手绘插图,使读者在轻松的阅读体验中感悟朱元璋独特传奇的一生。
朱元璋是一个多姿多彩的人物,一身兼有圣贤、豪杰、盗贼之性。作为皇帝,他开规模、立圭臬,所制定的各项制度,不仅为其子孙所遵循,也为清王朝所沿袭。柏桦著的《柏桦讲朱元璋御案》以通俗易懂的语言,由浅入深地解析朱元璋亲自裁断的案件,在讲述案情的同时,解析御批的内涵及用意,从恻隐、羞恶、辞让、是非的人之“四端”,将之还原为活生生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