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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柏桦讲朱元璋御案
分类 文学艺术-传记-传记
作者 柏桦
出版社 天津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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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试读章节

事实证明,朱元璋查抄贪官污吏的家,并没有查抄出按他的方法所计算出来的数额,所以要追赃。既然要追赃,那么如何计算数额呢?朱元璋算了一笔账。在《大诰·郭桓造罪第四十九》中讲他之前计算时,恐民众不相信有如此多的赃款,所以仅大概计算为700万石,但现在从浙西秋粮卖放情况来看,其宝钞金银估且不算,仅粮米的缺额就有200万石,这样当时12个布政司,总计就是2400万石,相当于现在的七八十亿人民币,这个数额实在巨大。一个布政司出现问题,所有的布政司都会有问题,这便是朱元璋的逻辑。按照这个逻辑,如果要追赃,各个布政司都不能排除在外,那么自上而下地去追,所牵连的人多达数万余众,看来也是平常的事了。

至于郭桓案都牵连了什么人?又是如何使中产之家破产的呢?朱元璋的诰文透露出一些信息。在《大诰·五府州免粮第十二》中讲,应天、宣城、太平、广德、镇江等五府州县,“数十万没官田地夏秋税粮,官吏张钦等通同作弊,并无一粒上仓,与同户部官郭桓等尽行分受”。一府税粮大约是120余万石,官田约占一半,无一粒上仓,就是60万石,五府合计则约300万石,数额巨大,五府官吏都不能免罪。似此严追,全国官吏都不免要被审察。

在《大诰·开州追赃第二十五》中,大名府开州州判刘汝霖,在追郭桓等人的赃款时,下帖乡村,遍处科民,以赔补赃项,因为手段残忍,民众怨恨极大,朱元璋将其斩首,并将头颅在本州属地传示,以平民愤。可见在追赃过程中,不但贪赃者被严惩了,追赃的人也因为各种因素被严惩了。从追赃过程来看,本籍贯官吏如果完不成追赃任务,必然会受到处罚,而严厉追赃又会造成科敛,最终也难免一死,全国地方官都卷入了这起追赃的风波之中。

在《大诰·重科马草第四十二》中,因户部侍郎郭桓等,得到应天等五府纳草人徐添庆等户的赃,便不征收他们的马草,却在安庆府人户内征收,将负担转给了其它地区。富民行贿免征赋税,致使其它地区增加负担,朱元璋认为这样的做法非常可恶,便针对富民进行了惩治。按照朱元璋的逻辑,凡是向官吏行贿者,都属于“奸顽”,而“奸顽”则要纳入重惩不贷的行列。在《大诰·纳豆入水第五十三》中,因为“奸顽人户”在马料豆中拌水,朱元璋便认为:“每仓一间不下万余石,因一户奸顽搀水交纳,湿热一蒸,盈廒皆坏,如此者多矣。”朱元璋并不以缴纳搀水马料豆数的额度计算,而是以搀水马料豆人仓以后造成的损失来计算。这样,一户缴纳搀水马料豆,就要按损失万石来计,于是数额便巨大了,那么将“奸顽人户”治以极刑,便是“罪有应得”了。“奸顽人户”缴纳拌水马料豆和粮米,收进仓库的官攒人等也有责任,所以不但“奸顽”难免一死,监收人员更不能苟活于世。在《大诰·扬州鱼课第五十》中,因扬州所欠鱼课,由郭桓暗通扬州府知府战慎,在向富户追赃以后,又到河泊所官原籍追赃,以致一赃两追,当事人不免加罪重处,所牵连之人也难逃处罚。这样的追赃方式,官吏当然难逃惩处,而富户“奸顽”也牵连其中。官吏们为了自身的利益,以追赃多作为政绩,必然是竭泽而渔,只要有钱就逼迫他们出资,于是便出现“中人之家以上,大抵皆破产”的情况。

郭桓案的追赃打击面越来越大,问题也越查越多。《大诰·刑余攒典盗粮第六十九》中讲到,龙江卫仓官攒人等,暗通户部官郭桓等盗卖仓粮,已经被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仍留在仓,但又偷出官筹,盗支仓粮,这属于再犯,当然不能够免死。在《大诰续编·钞库作弊第三十二》中,查出宝钞提举司官吏冯良、孙安等20名,暗通户部官栗恕、郭桓,户科给事中屈伸等,并钞匠580名,隐匿宝钞1437540锭,并将之与商税钞折抵,虚出实收,内外人等均分。这个数额大约相当于现在的2亿7千万元人民币,受牵连者上千人。朱元璋感叹道:“呜呼!当计此之谋,为利所迷,白将以为终身不犯,岂知不终年而遭刑。”他警告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为人不要自作聪明,要知道法网难逃。

P14-15

书评(媒体评论)

朱元璋由贫贱而任人欺凌到至尊而君临天下,为臣民所敬仰,世人所传颂,而且自视甚高。身为皇帝,不但发布大量公文,批阅大量文件,书写大量信札,而且办理大量案件。本书由浅入深地解析朱元璋裁断的案件,进行适当的评价,从恻隐、羞恶、辞让、是非的人之“四端”。将之还原为活生生的人。

一一中国明史学会会长、博士生导师商传

朱元璋是一个多姿多彩的人物,一身兼有圣贤、豪杰、盗贼之性。作为皇帝,他开规模、立圭臬,所制定的各项制度,不仅为其子孙所遵循,也为清王朝所沿袭。朱元璋不但勒定了《大明律》。还亲自裁决案件,本书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在讲述案情的同时,解析御批的内涵及用意,感悟其独特传奇的一生。

一一中国明史学会副会长、博士生导师毛佩琦

后记

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在分析各种不同政体的法律时,认为在民主政治下,法律追求的是平等;在贵族政治下,法律关注的是政体原则;在君主政体下,法律要适应专制的原则。所谓专制政体的特质:“一个广大的帝国的统治者必须握有专制的权力。君主的决定必须迅速,这样才能弥补这些所要送达的地区的遥远距离;必须使遥远的总督或官吏有所恐惧,以防止他们的怠忽;法律必须出自单独的个人,又必须按照所发生的偶然事件,不断地变更。国家越大,偶然事件便越多。”(《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26页)专制君主拥有专制权力,本来就事情繁多,再加上偶然事件的出现,也就决定了皇帝执法必然具有明显的特征。

有明一代共计16位皇帝(也有人认为是17位),按照明代开创、守成、祸乱、中兴、衰敝五个分期,这16帝或17帝分属于各个时期。开创期(1368—1424),历洪武、建文、永乐3帝,共计56年。守成期(1425—1505),历洪熙、宣德、正统、景泰、天顺、成化、弘治6帝7年号,共计80年。祸乱期(1506—1566),历正德、嘉靖2帝,共计61年。中兴期(1567一1586),历隆庆、万历2帝的万历前14年,共计20年。衰敝期(1587—1644),历万历十五年(1587)以后、泰昌、天启、崇祯4帝,共计57年,如果按照17帝的说法,弘光帝应该纳入,则延续到1645年。不同时期的皇帝在执法方面存在不同之处,但也有相同之处,毕竟有常经《大明律》在;相同时期的皇帝在执法方面有相同之处,但也有不同之处,因为君主的谕旨也是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将各个皇帝司法的事例及案件汇集起来,逐个进行解析,不但可以管窥历史的原貌,了解历史发展的进程;还可以总结利弊得失,从中寻找有益的启示;更可以运用通俗的语言去解析复杂的案例,使中国传统文化得以普及。

执法是复杂的问题,除了受到当时政治的制约之外,还受人的复杂心理活动的影响,更有法律规范与实际应用方面的困境。政治制约,在明代历史环境中,君主专制是必须关注的问题。司法涉及司法者与被法律制裁者,不同社会地位的人,因个性、感知和思维方式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心理,这种不同的心理作用到司法过程中去,就会造成不同的行为差异。司法者考虑的是如何将罪犯绳之以法,被法律制裁者则考虑如何逃脱法律的制裁,必然导致法律规范与实际应用方面发生各种各样的变数。因此,研究执法必须从多方面进行权衡,分析影响司法的诸种因素,既要了解司法者的行为动机、原因、方式、结果以及社会影响,从实际运作中发现司法的规律、特点,又要注意被法律制裁者的行为动机、原因及试图逃避制裁的手段、方式,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落实到司法效果的分析上。基于此,在2010年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法律讲堂(文史版)》的制片人及编导找笔者策划节目的时候,笔者提出了《明代皇帝执法》《清代皇帝执法》《明代官员执法》《清代官员执法》《明清老百姓眼里的法》五个系列的讲座,得到他们的首肯之后,便开始写作。

由于种种原因,这套系列讲座没有被录制,却开始了《明清妙判》《明清奇案》的录制,至今已经播出200多集次。自2014年底,制片人及编导与笔者商议后续的系列,开始录制《明清御批案》,2015年7月已开始陆续播出。此后要录制《明清刑事档案》系列,也就使此前筹划的系列中断了。在策划节目的时候,笔者就开始写样稿,不知不觉,仅朱元璋就写了近30集,完全可以独立成书了。

2014年,天津人民出版社编辑郑玥来到我家组稿,谈及此书的出版问题,她表示非常有兴趣。原稿曾经以较大的篇幅讲朱元璋如何立法,学术意义较强,且有些已经以论文方式发表,所以忍痛割爱,又经过重新组合,最终提交稿件。编辑室的各位老师认真审阅,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终于可以使本书与读者见面了。

以讲故事的形式,用真实案例来谈朱元璋执法,通过司法过程来分析朱元璋个人,再从具体实施来谈司法的特点,原本就是一个探索,其效果如何,能否以通俗的形式将朱元璋的执法过程讲述出来,理解其执法所蕴含的精神,达到雅俗共赏,是一个未知数。既然是探索,总会有思虑所不及之处,关注尚不能到之处,更有分析可能片面之处,还请广大读者及方家不吝赐教。

柏 桦

2015年7月于南开大学

目录

空印案小试锋芒

郭桓案大张旗鼓

破天荒民众绑官

避席畏闻文字狱

挑剔文字忌讳多

论诗文捕风捉影

删《孟子》竟成疑案

奸党罪名株连广

胡蓝狱起群喋血

亲问案突发奇想

法圣贤明刑弼教

重典治吏惩贪赃

高薪亦难除贪心

吏胥为奸千百端

应从执法看惩贪

恤刑易明慎刑难

奸顽良善如何分

察廉举孝褒循良

申明、旌善亭何在

嗜血夹钱牛皮鞭

狠心杀子无人道

有贤妻必有贤官

善恶同源必有报

不为身家只为民

宗亲屏藩皇太孙

盖棺岂能成定论

补遗

用酷刑耸人听闻

剥皮实草的传说

参考文献

后记

序言

洪惟我太祖高皇帝,膺天眷命,奄有万方,君临天下,慨彼前元纪纲沦替,彝遵倾颓,斟酌损益,聿新一代之制作,大洗百年之陋习。始著《大明令》以教之于先,续定《大明律》以齐之于后,制《大诰》三编以告谕臣民,复编礼仪定式等书,以颁示天下,即孔子所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道之以政,齐之以刑之意也,当时名分以正教化,以明尊卑,贵贱各有等差,无敢僭越,真可以远追三代之盛,而非汉唐宋之所能及矣。(明·马文升:《马端肃奏议》卷10《申明旧章以厚风化事》)

这是明人颂扬朱元璋在法律方面的建树,认为其所立法超过汉唐宋。的确,朱元璋的立法气势也是前无古人的,声称:“凡我子孙,钦承朕命,无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非但不负朕垂法之意,而天地祖宗亦将孚佑於无穷矣!”(《明太祖实录》卷82,洪武六年五月壬寅条)在“祖制”不能够擅自更改的情况下,凡是子孙改者则废弃不置,官员改者则夷其九族,所以经过他勒定的《大明律》终明代而不改,而清代又大体延续,成为实施500多年不变的根本大法。

实际上在明代法规体系中,律并非是孤立的法规。台湾学者黄彰健认为:明代法律实施分为三个时期,一是洪武、永乐两朝的以榜文为主,律为辅;二是仁、宣、英、景四朝的律为主,现任皇帝所定例为辅;三是宪宗(弘治)以后的例辅律而行。《明史·刑法志》认为:“因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繁而弊愈无穷矣”。在整体承认明代法律优长的情况下,也揭示其存在许多弊端。

明代在“常经”之法与“权宜”措置并用的情况下,法律出现多种形式,确实有“聿新一代之制作,大洗百年之陋习”的特点。不但较之前代法律多有创新和发展,而且使古来律式为之一变,既强化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也适应了当时社会的经济发展的需要。明代的法规体现在惩治经济、行政、军事等方面犯罪,以及诉讼制度方面,较之前代更为发达和完善,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还出现许多新的罪名,诸如“奸党”罪、“奸细”罪等,在逐步形成和实行律例合编的情况下,使律典能够长期稳定,在律为大纲的前提下,以例及其他法规进行补充,使法规更能够发挥其治国实践的效用。正由于如此,明代的法规形式和内容大多为清代所沿袭,并对日本、朝鲜和越南等周边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君主掌握最高的立法和司法权的情况下,君主的所作所为不但影响到法律的制定,同时也左右着法律的实施。在君主凌驾于国家机器之上的情况下,君主可以不通过主管司法的部门,使用非司法机关的人员进行审讯。这些由君主直接委派的人员,只对君主负责,而不接受司法机关的管理,不受现行法律的约束。还有皇帝亲自决断案件,体现出“人治”的特点,容易出现有法不依、以言代法的局面,甚至全然不顾法律,不但使法律遭到严重破坏,而且加大了司法的任意性。君主凭着自己的爱憎任意加刑施恩,是赏、是罚、是奖、是惩,本无定则,更不顾及法律的规定,本身的作为就存在矛盾,更不能期望能有什么稳定的法律。因此,在谈到古代的法制时,离不开君主,有明一代16帝,或者17帝,全面审视他们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通过他们审断的案件,既可以了解他们对明代法律制度方面的建树,又可以看出他们所采取“常经”之法与权宜措置并行的法制方略,在评价他们功过是非的时候,既应该肯定他们的历史贡献,也应指出他们的失误和过错。只有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和正确的分析方法,才能对明代法制及君主们的功过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说起“楔子”的效用,就不得不提到山西应县木塔,该塔是中国现今绝无仅有的最高、最古老的重楼式纯木结构塔。据说在当时建成之后发生倾斜,有化身为鲁班的木匠,就是用楔子将之扶正,以致迄今已历九百四十余年,仍然屹立在应县城内西北,为中外游客向往的名胜古迹。本书的功效虽然不能够与此“楔子”相比,但还历史以正,则是本人的愿望。这正是:

昔人已乘黄鹤去,此地空余黄鹤楼。黄鹤一去不复返,白

云千载空悠悠。睛川历历汉阳树,芳草萋萋鹦鹉洲。 日暮乡关

何处是?烟波江上使人愁。(唐.崔灏<黄鹤楼》)

古人已经无法向我们解释和辩论,也无法斥责我们的无知和偏见,但古人毕竟给我们留下了遗产。对这些遗产,我们不应该嫌弃它陈旧而加以抛弃,因为当你抛弃之后,就会发现你将一无所有。历史是过去的存在,我们不能用现在的心情去看待历史,也犹如我们不能预测未来一样。因此,我们只能怀着谦卑和敬畏的心情去理解历史,探寻历史的轨迹,了解历史的真正内涵。历史与我们现在没有什么区别,在人类的发展长河中,古人和现代人一样,都曾经有过伟大的使命感和崇高的道德感,也有过敏锐的洞察力和闪光的智慧。如果我们今天指斥历史,非但不能理解历史,不久就会发现现代的世界也会不理解我们,我们仍将一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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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9:4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