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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精)/黄仁宇作品系列
分类 经济金融-金融会计-金融
作者 (美)黄仁宇
出版社 三联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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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黄仁宇编著的《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精)》不仅能够进一步推动财政史的细节性研究,而且也将为不断增多的、研究中华帝国晚期历史的年轻研究者们从事政府政策诸方面的研究提供一个可依赖的指针。特别是,本书将会有助于研究明清时代地方历史的学者们解释地方志及其他资料中出现的大量的、复杂的统计数字以及行政管理的细节问题。

内容推荐

《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精)》英文原版初版于1974年。作者黄仁宇先生以明实录、明人奏疏笔记、明代地方志等史料为基础,充分吸收了中国大陆、台湾以及欧美、日本的研究成果,对十六世纪中国明代的财政与税收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黄仁宇先生是对明代财政政策作了全面说明的第一人,对许多新发现的细节性材料进行了全面的历史性透视。

目录

致谢

度量衡说明

明代诸帝

明代的两京十三省图

第一章 财政组织与通行的做法

 第一节 政府机构

 第二节 农村组织和税收基础

第二章 16世纪的现实与主要的财政问题

 第一节 国家的收入水平与变动因素

 第二节 土地和人口数据

 第三节 军队的维护

 第四节 货币问题

第三章 田赋(一)——税收结构

 第一节 税收结构的复杂性

 第二节 区域性差异

 第三节 役及其部分地摊入田赋之中

 第四节 税收结构的进一步调整

第四章 田赋(二)——税收管理

 第一节 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

 第二节 影响一般管理的因素

 第三节 征收水平

 第四节 税收收入的支出

 第五节 田赋制度的最后分析

第五章 盐的专卖

 第一节 盐的专场机构

 第二节 政府的管理与控制

 第三节 16世纪的管理周期

 第四节 国家收入、食盐价格及其对消费者的影响

 第五节 专场制度失败的责任

第六章 杂色收入

 第一节 工商业收入

 第二节 管理收入

 第三节 役和土贡折色的现金收入

 第四节 非现金收入

 第五节 杂色收入总结

第七章 财政管理

 第一节 16世纪的户部

 第二节 各省之间和各部之间的管理

 第三节 军事供给

 第四节 张居正的财政节流

第八章 结语

 第一节 过分简化的风险

 第二节 明代的财政管理及其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

书名略语

附录A 免纳正税的田土

附录B 1561年浙江淳安县的常例和额外服务

附录C 1535年每引盐的开中则例和余盐银

附录D 《明实录》所载1581年土地清丈的部分结果

参考文献

译者后记

试读章节

这种为了短期的政治目标而牺牲长期的经济发展在现代历史学家看来是荒谬可笑的。然而,明代的统治者缺乏远见,他们不能预见到工业和商业在现代国家形成中的重要作用。在西欧小国,政府对工商业的鼓励迅速地推动了经济的资本主义化,而在中国这样的大国,却无法实现如此迅速而深远的变化。而且,不像欧洲正在形成的民族国家,也不像日本实力不断增长的大名藩属,明代中国从来没有把自己的周邻视为竞争对手,所以就要付出落后的代价。在明代统治者自己看来,他们没有必要修改他们的政策。相反,他们有理由继续推行传统的方针,不折不扣地以儒家学说为指导,认为农业是国家的根本。

这个悲剧在于尽管他们提倡简明与划一,但是他们的政策是以国家经济活动保持最低水平为基础的,所以明代统治者从来也没有完全实现他们的目标。中国内部的多样性使得任何来自于中央的单一控制都是不切实际的,在财政管理方面尤其如此。从农业方面来讲,各地的气候、土壤、地形各异,劳动力情况不同,农作物更是多种多样,还有市场、土地占有与租佃关系的差异以及整个国家度量衡标准的不统一,朝廷在首都制定法律,很难考虑到所有的因素。宣布一条统一的法律是一回事,但它是怎么贯彻到帝国的每一个角落则是另外一回事,试图去弥合这种差异是没有意义的。

按照许多晚明文人的观点:在王朝早期,帝国的财政政策得到很好的贯彻,而仅仅到了晚期这种管理才变得腐朽。这种看法只说对了一部分。现在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即使在帝国建立初期,政府的规定就已经被变通执行了,皇帝的诏令打了折扣,官方的数据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篡改了。这不一定是官员不诚实造成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这样一个事实:在落后的情况下,上层制定的财政方案无法与下层的具体情况相适应,中央集权的愿望超出了当时的政府实现这种愿望的技术手段。作为其结果,帝国的法律必须进行调整,地方上进行改动与变通成为必要。确实,在王朝后期,这种对规定程序的背离成为一种通行的做法,对法律的普遍滥用则在所难免。

由于财政机构缺乏严格性,导致了很多恶果。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明朝官员在财政上“拆东墙补西墙”,一个项目的资金与物资短缺则由其他项目来填补。我们所说的明代盐课实际上包含了一部分田赋。而明中期以后,田赋与其他收入也混淆不清,无法分开。明朝政府的收人与支出好像一条注入沼泽的河流,它有无数的分叉与会合。

这些复杂性不利于我们的研究工作。明代的制度多数难以准确地分类与定性,它们是不断变化的。这种改变更多的是导因于外部情况的变化与管理者的操纵与变通,而不是其自身的发展。在本书中,最大的困难是把材料限制在—个主题之下而又不会令人眼花缭乱,产生误解。所以,我们选择依靠描述性语言而不是数据表格。在这里,为了适应材料而对阐述问题的顺序做了一些改动,各章节之主题也插入了互见式引文。当然,这不是写财政史的理想方法,但这是一种更现实的选择。

同样,本章也从多个角度来讨论问题。我们可能注意到,有明一代,除洪武朝以外,很少进行过官僚机构改革。在它的二百七十六年中,实物经济转变成货币经济,实物税收和强制徭役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折纳白银,佥兵制逐渐被募兵制所代替。然而,令人惊讶的是,即使到了明朝中期,很少建立起新的财政部门,而被取消的财政部门则更少。做到这一点是可能的,因为政府机构的职能并不总是被法规所固定住,而是更多地依据习惯性做法。此外,管理措施很少被新的法律所取代。新旧法令同时存在,有些荒唐的条款完全被漠视,有些保存下来的条款根据隋况仍然应用于个别的事例。事实上,所有的政府机构都经历着一种逐步变化的过程,他们的职能也不时进行调整。有时候变化如此平缓以至于当时的人都无法察觉。因此,这一绪篇不仅要讨论财政结构的形式,也同样要讨论其变化。

P002-004

序言

二十年前,当我完成关于“唐代财政管理”研究的初稿后,我对明代同一专题的研究也产生了兴趣,并开始翻阅有关资料,感觉到这一专题的研究可能提出和回答许多早期时代由于证据缺乏而无法阐明的问题。

不久,我感到灰心,这项研究非常复杂。不仅大量的原始资料让人气馁,而且从那时起更多的可以利用的明代历史文献也让人无所适从。此外,明代的财政管理已经证明要比唐代的更为复杂。其主要问题是尽管早期王朝试图有系统地强化一个相对简明、统一的制度,使之贯彻到整个帝国,并将其纳入到一个精心设计的、以中央制定的管理法规为中心的体系中去。但从8世纪晚期开始,这种统一政策的观念逐渐被摒弃。到了明代,地方分权延及到具体的政策制定与执行等方面,各地情况更为复杂。可以说,在许多领域,已经不可能再简单地对明帝国作出总体上的概括。最终我不得不放弃我的计划,转向其他方面的研究。

60年代早期我第一次认识了黄教授,并开始讨论这本书的主题。很显然,这一题目的研究有相当的难度,比我原来的估计还要困难。《明史》“食货志”的记载相对来说比较简单明了,从中我形成了对于这个问题的第一个比较全面的印象,此时又慢慢进入了一个十分复杂、模糊不清的马赛克状态之中,许多细节性问题看起来互不相干。

在过去的几十年间,中国和日本的明代财政史研究取得很大成绩,出现了一些考证性文章和专题研究。然而,黄教授却是力图对明代财政政策作出全面说明的第一人,他对许多新发现的细节性材料进行了全面的历史性透视。

读者有时会发现本书对财政政策的某些描述存在着明显的异常,甚至是内部的矛盾。可是,这反映了在许多领域,政府的政策和地方的做法有很大的冲突与不一致。明朝的政府在许多方面实际上缺乏整齐、划一,尤以地方政府为甚。这部著作中有时讨论了大量的细节性问题,当然还远远不够彻底。现在是这个专题研究的初始阶段,也是细节性历史探讨时期,很有必要列出各个方面的证据,而不能急于作出轻率的概括。这个研究的目的是提出一般性的框架以便更进一步将各个细节联系起来,而不是去提供另一个更宏大的历史模型。

现在,很希望这本书不仅能够进一步推动财政史的细节性研究,而且也将为不断增多的、研究中华帝国晚期历史的年轻研究者们从事政府政策诸方面的研究提供一个可依赖的指针。特别是,这本著作将会有助于研究明清时代地方历史的学者们解释地方志及其他资料中出现的大量的、复杂的统计数字以及行政管理的细节问题。

崔瑞德(Denis Twitchett)

1973年

后记

《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一书出版于1974年,作者以《明实录》、明人奏疏笔记和明代地方志等史料为基础,充分吸收了70年代以前中国大陆、台湾以及欧美、日本的研究成果,对于明代的财政与税收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提出了很多有意义的见解,不失为明代财政史研究的力作。

本书的序、致谢、度量衡说明、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第八章、附录和参考书目由阿风翻译。第三章由倪玉平翻译,第五章、第六章由许文继翻译,第七章由徐卫东翻译。全书最后由阿风统一审理定稿。王风承担了本书的部分英文校订工作。

本书英文版最后附有专有名词索引、综合索引,中文本则略去未译。

本书每章注释中所引书名多依英文版进行了略写,读者有必要参阅“参考书目”。对于作者所引西文著作,书名篇名均保留原文不译;由于所引文献标准不一,或卷或册,英文版注释中用“/”区别卷(册)与页,中译亦循此例。对于《明实录》及近现代出版的著作.译者均作“页××”。但刻本、抄本或者影印本,均维持英文版注释形式。((明史》(台北1963年)也维持本书英文版的注释形式。

对于地方志的出版年代,本书与《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中华书局1985年)所记多有不同,读者可以参考《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

原书在年代、地名、官名及资料征引等方面有个别讹误,或者与通行的看法不一。对于其中可以确定的问题,译者加注进行说明。暂时无法确定的问题,则维持原样。作者行文当中另有若干处当页脚注,我们的注解则缀有“译者注”字样以示区别。

本书在翻译过程中,不断得到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栾成显、张雪慧、许敏、万明、吴艳红诸位先生的帮助。在本书翻译完成之际,承蒙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周绍泉研究员、南京大学历史系范金民教授审阅部分书稿,并提出很多修改意见。美国Colgate大学历史系的鲁大维(David M.Robinson)先生也为译者答疑解难。在此深表感谢。当然,译文中的错误概由译者本人负责,与他人无涉。

该书从翻译到最后定稿,大半时间是用来查阅引用的资料与论著。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为这一工作提供了很方便的条件,但由于时间、精力有限,能力不足,译文中必然有许多错误和不当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译者

2001年2月14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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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7:4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