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食货六
赋税下:大唐
大唐武德元年,诏日:宗绪之情,义越常品,宜加惠泽,以明等级。诸宗姓有官者,宜在同列之上;未有职任者,不在徭役之限。
二年制:每一丁租二石。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蕃人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凡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分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六年三月令: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至九年三月,诏:天下户立三等,未尽升降,宜为九等。
贞观二年四月,户部尚书韩仲良奏:“王公以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以备凶年。”
永徽五年二月敕:二年一定户。
龙朔三年秋七月制:卫士八等以下,每年五十八放令出军,仍免庸调。
武太后长安元年十月诏:天下诸州,王公以下,宜准往例税户。至大历四年正月制下一例加税。其见任官一品至九品,同上上至下下户等级之数,并寄田、寄庄及前资勋荫寄住家,一切并税。盖近如晋宋土断之类也。上上户四千,每等减五百,至下中七百,下下户至于五百。
开元八年二月,制日:“顷者以庸调无凭,好恶须准,故遣作样以颁诸州,令其好不得过精,恶不得至滥,任土作贡,防源斯在。而诸州送物,作巧生端,苟欲副于斤两,遂则加其丈尺,有至五丈为匹者,理甚不然。阔尺八寸,长四丈,同文共轨,其事久行,立样之时,已载此数。若求两而加尺,甚暮四而朝三。宜令所司简阅,有逾于比年常例,尺丈过多者,奏闻。”
二十二年五月,敕:“定户之时,百姓非商户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将人货财数。其杂匠及幕士并诸色同类,有番役合免征行者,一户之内,四丁以上,任此色役不得过两人;三丁以上,不得过一人。”二十五年定令:“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年之制。其调,绢、□、布并随乡土所出,绢、□各二丈,布则二丈五尺。输绢、绝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其绢、□为匹,布为端,绵为屯,麻为缤。若当户不成匹、端、屯、缤者,皆随近合成。其调麻,每年支料有余,折一斤输粟一斗,与租同受。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准令,布帛皆阔尺八寸、长四丈为匹.布五丈为端,绵六两为屯,丝五两为绚,麻三斤为□。诸丁匠不役者收庸,无绢之乡,绝布三尺。纯、绢各三尺,布则三尺七寸五分。”三月敕:“关内诸州庸调资课,并宜准时价变粟取米,送至京,逐要支用。其路远处不可运送者,宜所在收贮,便充随近军粮。其河南、河北有不通水利,宜折租造绢,以代关中调课。”
天宝元年正月敕文:“如闻百姓之内,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乃别籍异居,宜令州县勘会。一家之中,有十丁以上者,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以上者,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教。其侍丁、孝假者,免差科。”
建中元年制:“百姓及客等,约丁产,定等第,均率作,年支两税。其应税斛斗,据大历十四年见佃青苗地额均税。夏税六月内纳毕,秋税十一月内纳毕。其旧租庸及诸色名目,一切并停。”
凡权衡度量之制:度,以北方柜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量,以柜黍中者容千二百为筲,二筲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权衡,以柜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十六两为斤。调钟律,测晷景,合汤药及冠冕制,用小升、小两,自余公私用大升、大两。诸课役,每年计账至尚书省,度支配来年事,限十月三十日以前奏讫。若须折受余物,亦先支料,同时处分。若是军国所须、库藏见无者,录状奏闻,不得便即科下诸庸调物。每年八月上旬起输,三十日内毕,九月上旬各发本州,庸调车舟未发间有身死者,其物却还。其运脚出庸调之家,任和雇送达。所须裹束调度,折庸调充随物输纳。诸租,准州土收获早晚,斟量路程险易远近,次第分配。本州收获讫发遣,十一月起输,正月三十日内纳毕。若江南诸州从水路运送,冬月水浅,上埭艰难者,四月以后运送,五月三十日内纳完。其输本州-者,十二月三十日内纳毕。若无粟之乡,输稻麦,随熟即输,不拘此限。即纳当州。未人仓窖及外配未上道有身死者,并却还。应贮米处,折粟一斛,输米六斗。其杂折皆随土毛,准当乡时价。诸边远州有夷獠杂类之所,应输课役者,随事斟量,不必同之华夏。诸任官应免课役者,皆待蠲符至,然后注免。符虽未至,验告身灼然实者,亦免。其杂任被解应附者,皆依本司解时日月据征。诸春季附者课役并征,夏季附者免课从役,秋季附者俱免。其诈冒隐避以免课役,不限附之早晚,皆征发当年课……
P57-59
对财经古籍的整理、句读、注释,是一件费时、费力的基础研究工作。本辑从史料收集到出版,经历了不懈努力的两年半时间。它的完成,不仅需要具有丰富的财经历史理论研究积淀和深厚古代汉语专业功底的专家,还需要一大批甘愿付出辛勤劳动的资料收集、校对人员和编辑——他们也是保证本书能够高质量、高水平出版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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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作者
2015年5月22日
“十通”是中国古代典章制度总汇,是今人研究中国古代史必须借助的史籍。
“十通”,是人们对《通典》、《通志》等十部古文献的简称。最初,世人把《通典》、《通志》和《文献通考》三部书合称为“三通”。到乾隆年间,清王朝组织人力编写了《续通典》、《续通志》、《续文献通考》、《清通典》、《清通志》、《清文献通考》六部书,加前“三通”合称为“九通”。1935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在出版“九通”时,将刘锦藻等1921年编撰完成的《清朝续文献通考》也一并印刷出版,故称“十通”。
《通典》,唐朝杜佑编纂,全书200卷。记载上起传说中的唐虞时期,下讫唐肃宗、代宗时期三千多年的历代典章制度沿革,内容包括食货、选举、职官、礼、乐、兵、刑、州郡、边防九个门(类),每个门类又有子目,不但详细记载了典章的源流,有时也夹有评论。它开创了典章制度专史的体例,在史学史上具有重要影响。
《通志》,南宋郑樵撰,全书200卷,是一部综合历代(自上古至宋)史料而成的纪传体通史。其采摭广博,议论也多有警辟之语。全书精华在仿照《通典》体例而成的、记载典章制度创变的“二十略”。故后人将其列为典章制度类史书。
《文献通考》,宋元之际马端临撰,全书348卷。记自上古至宋宁宗时期的历代典章制度,分为田赋、钱币等二十四个门类。唐肃宗、代宗以前部分,参考《通典》资料,肃宗、代宗以后部分则为独创。《通考》采用经史、会要、传记、奏疏及其他文献,取材广博,资料比《通典》更翔实。体例也有创新。
《续通典》,记自唐肃宗至明朝末年的典章制度,全书150卷,体例与《通典》相同。《续通志》,记自唐初至元末(《二十略》从五代至明末)期问的史事沿革,共640卷,体例与《通志》大体相同。《续文献通考》,先是明朝王圻等撰,收集史料很多,全书254卷。到清乾隆年间,对王圻所撰版本进行了改编,内容包括宋宁宗至明朝末年的政治、经济制度沿革,体例与《文献通考》相同。
《清通典》,为《续通典》的续编,全书共100卷,以《清会典》、《清律例》、《清一统志》为材料综合编纂而成。《清通志》,为《续通志》的续编,全书共126卷。其体例与《通志》有所不同,其内容又与《清通典》有重复。《清文献通考》为《续文献通考》的续编,全书共300卷,体例与《续通考》相同。《清朝续文献通考》是《清文献通考》的续编,全书共400卷,门类增至30个,适应清后期政治经济的变化而做了增添,比如增加了邮传、实业、银行、厘金、学堂、海陆军、船政等部类。
杜佑等古代先贤们将自上古之事讫至清朝各代典章制度沿革,分类汇纂,使历代典章制度因革,粲然可考。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感叹:夏殷之礼已经没有文献可供考据了。马端临也认为,自《诗》、《书》、《春秋》之后,唯有司马迁作“纪”、“传”、“书”、“表”。“纪”、“传”的重点在于叙述国家“理乱兴衰”,“书”则重视记述“典章经制”。但自汉代班固之后,断代为史,使读者不能“会通”史料和探寻历史发展规律。至于司马光所著《资治通鉴》,则“详于理乱兴衰,而略于典章经制”。记述“理乱兴衰”的史实,因各国或者各朝代具体形势不同,不能因袭、继承。只有“典章制度”能够因袭、继承,如商朝因袭、继承于夏朝,周朝因袭、继承于商朝。这就使人们可以通过典章制度探寻社会发展变化的规律。可见,杜佑等人撰写“十通”,是想将此书提供给各代统治者和各位政治家、思想家作为治国安邦的重要借鉴。清朝乾隆皇帝(高宗弘历)就曾认识到:法久则必变,所以通之者,必鉴于前代以为之折中兼采。为此,他对《文献通考》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该书做到了:会通古今,该洽载籍;荟萃源流,综统同异;考核精审,持论平正。且对数千年的历史考证,能够“于制度张弛之迹,是非得失之林,粲然具备”。正所谓温故而知新。“十通”对于我们今天的财政理论研究和国家财政制度的完善,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现实意义。
《汉书》云:“厥初生民,食货为先。”所谓“食”,《汉书·食货志》认为,是指:“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是指“布帛可衣,及金、刀、龟、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食货”,包括一切生活必需的衣食物资和货币及其生产和交换,关系到人类吃、穿、用等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例如,《通典·食货典》包括有田制、水利田、屯田,乡党、土断、版籍、赋税(附诸郡常贡)、历代盛衰户口、丁中(徭役)、钱币、漕运、盐铁、鬻爵、榷酤、算缗、杂税、平准、均输,轻重、平籴、常平、义仓等门类。《通志·食货略》包括田制、陂渠、屯田,赋税,历代户口丁中,钱币,漕运,盐、铁、茶,鬻爵,榷酤,算缗,杂税,平准均输,平籴、常平、义仓等门类。《文献通考》中关于“食货”的内容更多,在田赋方面,分为历代田赋之制、水利田、湖田、围田、沙田、芦场、屯田、官田等;在钱币方面分为历代钱币之制、钱、交子、会子、川引、淮交、湖会;在户口方面,分为历代户口、丁中、赋役、奴婢;在职役方面,分历代乡党版籍、职役、复除;在征榷方面,分征商、关市,盐、铁、矾,榷酤、禁酒,榷茶,坑冶,杂征敛(山泽、津渡);在市籴方面,分均输、市易、和买、常平、义仓、租税、社仓;在土贡则列历代土贡;在国用方面,分历代国用、漕运、赈恤、蠲贷等项目。至于君主及其亲属的费用开支(皇室支出)、官员的俸禄、军队(国防)开支、行政开支以及对外交往和招待赏赐之类,则在有关门类中如《礼典》、《职官》、《兵典》等中有其具体的制度规定。 可见,《通典》等著作大多把“食货”放在首要地位(第一篇),按杜佑的说法是:“夫理道之施在乎行教化,教化之本在乎足衣食。《易》称:聚人日财。《洪范》八政,一日‘食’,二日‘货’。《管子》日:‘仓廪实知礼节,衣食足知荣辱’。”又说:“谷者,人之司命也;地者,谷之所生也;人者,君之所治也。有其谷则国用备,辨其地则人食足,察其人则徭役均。知此三者,谓之治政。”即食物和财货二者是维持生命的物质基础;而人、财、物三者则是国家政权巩固、社会稳定的物质基础。
据此我们认为,作为财经文献“十通”中的“食货”部分,是承载财经历史和华夏文化的重要载体,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历史实践中创造和积淀下来的宝贵财富,它直接反映当时历史背景及财经体制的沿革与发展,所以,是研究财经历史和财经文化的重要资料。鉴于当前财经专业青年学生的古汉语水平不高,要读懂并对我国古代财经文献进行比较深入、独到的研究,会有一定的困难;特别是目前许多外国学者对中国先贤们的财经理论和智慧充满崇敬,但是,中国的古代汉语对他们来说,也是一个很大的障碍,我们将古代财经文献进行断句,并做一些必要的注释,期望有助于他们克服阅读古代财经文献的困难,使更多的人了解我国博大精深的古代财经理论和古人的理财智慧。如此,古人“经世致用”的愿望有可能得以实现,中国古代文明也能够得以薪火承袭,发扬光大。
对古代财经文献的句读和注释,是一件非常艰巨和困难的工作。虽然我们不是古汉语研究领域的专家,难以全面、准确地注释这部巨著,但是,我们能够做到的是:倾尽几十年财政史研究和教学的经验,对该著作进行力所能及的注释。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我们的研究领域和知识水平的限制,我们未能参考“十通”的不同版本做考证和校订,只是采用最常见的版本做了句读和简单注释。
总之,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方面,我们只做了很少的一点工作。这与积累文化、服务当代,特别是与为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做出贡献的需要,相去甚远。我们盼望有更多此类项目成为传承文化和文明之作,精品之作,从而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并扩大中华文明的国际影响力。
最后,希望各位古汉语研究领域的专家、史学工作者、广大财经领域的学者不吝赐教,以帮助我们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作品。
编者
2015年1月10日
王文素、孙祤刚、洪钢注的《十通财经文献注释(1)》对中国古代和近代的《通典》、《通志》、《文献通考》、《续通典》、《续通志》、《续文献通考》、《清朝通典》、《清朝通志》、《清朝文献通考》、《续清朝文献通考》十部政书中的财经文献(即全部食货资料)进行简体文字校对,并用现代标点进行句读,对于财经类大学生难以理解的词汇进行注释,这些史书中财经思想丰富,但多数没有注释和断句,一般读者难以读懂,所以,经过注释后,能够为财经类大学生学习经济学史提供一本教学参考书。
《十通财经文献注释(1)》将“十通”的食货部分汇编成书,目的是方便财经领域的读者了解和研究中国财政、经济的发展变化历史,特别是历代王朝的财政、税收制度,以便借鉴历史、古为今用。
为保持原文来源的同一性,编者王文素、孙祤刚、洪钢选用了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出版的“十通”作为底本。因为专业所限及选编目的单一,他们没有将不同版本进行比较,更未参考诸多古籍对原文进行考据校订,只是在原文文句不通顺,或刊刻明显有误的情况下,才与二十四史中的“食货志”、“纪”、“传”等有关记叙文字进行比照,并且不改动原文。
对于原著中作者所加的小字注解,按《续通典》所说:“三代以上,文出经传者,往往诠释旨意;三代以下,文有繁复,未可遽删,则大书旁注,意存互见。”此系先贤治学严谨,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为此,我们保持原注、原式(大小字),不作任何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