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一、选题的缘起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三、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四、选题的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 法律解释:在独白与沟通之间
一、法律解释学的诠释学基础
(一)从特殊解释学向一般解释学的转变
(二)从方法论解释学向本体论解释学的转变
(三)对本体论解释学的批判
(四)方法论解释学与本体论解释学的关系辨正
二、诠释学影响下的法律解释学简史
(一)传统法律解释学的历史沿革
(二)本体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学发展概观
(三)两种法律解释理论的简要比较
三、沟通行动理论及其指导下的法律论证理论
(一)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
(二)罗伯特·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
(三)法律论证理论之知识属性辨析
(四)法律论证理论之中国命运初探
四、结论:法律解释应有的定位——在独白与沟通之间
第二章 中国刑法解释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一个合法性的视角
一、刑法解释概述
(一)刑法解释的概念
(二)刑法解释的要素
二、迷失在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间的刑法解释目标
三、脱离法律解释语境的刑法解释体制
四、单一的刑法解释对象
五、没有路径的刑法解释方法
六、从混乱走向整合的刑法解释基本原则
七、结论:合法性不足的刑法解释
第三章 刑法解释的目标:超越主观与客观
一、刑法解释目标观概览
(一)大陆法系的刑法解释目标观
(二)英美法系的刑法解释目标观
(三)我国的刑法解释目标观
二、刑法解释目标观评析
(一)评判标准之统
(二)对客观主义的评析
(三)对主观主义的评析
(四)对折中主义的评析
三、超越主观与客观:一种程序主义刑法解释目标观的确立
(一)考夫曼的法律(刑法)解释目标观述评
(二)“沟通论”及法律论证理论所主张的法律解释目标观述评
(三)我国刑法解释目标观之确立
第四章 刑法解释体制:在一元与多元之间
一、刑法解释体制概观
(一)西方国家的法律解释体制
(二)我国的刑法解释体制及改革的观点
二、我国现行刑法解释体制的合宪性考察与成因分析
(一)我国现行刑法解释体制的合宪性考察
(二)现行刑法解释体制的成因分析
三、我国现行刑法解释体制的合理性考察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刑法立法解释的合理性考察
(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刑法的合理性考察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行政部门解释刑法的合理性考察
四、我国刑法解释体制的重构——在一元与多元之间
(一)法官适用刑法解释体制的确立
(二)刑法统一解释体制的重构
第五章 刑法解释对象:在规范与事实之间
一、刑法解释对象与刑法渊源的界分
二、刑事司法的实体法渊源
(一)关于法律渊源的一般理论
(二)刑事司法的实体法渊源考察
三、事实作为刑法解释的对象
(一)事实、案件事实与法律事实
(二)刑事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之辩——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
(三)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
(四)刑事案件事实作为刑法解释对象的法治意义
四、结论:在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刑法解释对象
第六章 刑法解释方法:为类推正名及选择路径的思考
一、关于类推解释
(一)几个概念的辨识
(二)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
(三)“允许的类推”与“禁止的类推”的界分:一种沟通主义的进路
二、关于刑法解释方法的选择路径思考
(一)刑法解释方法的种类
(二)刑法解释方法选择的路径探讨
(三)“沟通理性”指导下的刑法解释方法选择路径
第七章 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在安定性与妥当性之间
一、刑法解释基本原则的确定
(一)刑法解释基本原则的特征和概念
(二)刑法解释基本原则的确定
二、刑法解释的安定性原则
(一)刑法解释安定性的意义
(二)刑法解释安定性的实现途径
(三)刑法解释安定性诉求的限度
三、刑法解释的妥当性原则
(一)刑法解释妥当性原则的含义及其与安定性原则的关系
(二)刑法解释妥当性原则内容之展开
(三)实现刑法解释妥当性的途径
四、沟通理性指导下的罪刑法定原则新解读
(一)罪刑法定原则思想基础的沟通论解读
(二)罪刑法定原则价值的沟通论解读
余论 保障刑法解释合法性的制度条件
参考文献
(一)中文著作
(二)汉译著作
(三)论文
(四)外文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