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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刘海年文集(精)/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文库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刘海年
出版社 上海辞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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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本文集收录的是从1988年至2004年发表的文章中选编的,主要是有关法治、人权和政治文明建设的文章。是作者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研究成果,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研究中的重要参考文献。

目录

自序………………………………………………………………1

中国古代法制……………………………………………………1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社会经济发展………………………………15

现代中国法制的概况与展望……………………………………29

继往开来,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奋斗

——新时期中国法学的回顾与展望………………………48

依法治国: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68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与原则

——答《前线》杂志通讯员刘义生博士…………………92

略论社会主义法治原则…………………………………………103

中国现代市场经济与法治

——中国的过去、现在和未来……………………………123

经济全球化与中国法治…………………………………………136

加入WTO 和人权两公约对中国法治的影响……………………15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167

法治与社会结构现代化…………………………………………182

依法治国,典范永在

——纪念董必武……………………………………………192

《中国历代贪贿案例选注》序…………………………………214

重视司法工作,推进司法改革…………………………………223

中国的司法改革与法官素质提高………………………………239

“一国两制”

——从科学构想到光辉实践………………………………248

《中国的法律与道德》序………………………………………260

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274

法治与政治文明建设……………………………………………295

在发展中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315

繁荣发展法学为全面建设小康服务……………………………321

革命法制保障人民权利的传统及其历史经验…………………327

人权观念在中国的形成和发展(纲要)…………………………343

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权观念……………………………………349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358

文化自觉与人权保障……………………………………………375

中国人权保障的新宣示…………………………………………382

适当生活水准权与社会经济发展………………………………388

维护健康权:政府的义务………………………………………405

中国法律关于人身权利的保障…………………………………415

坚持反对酷刑促进人类文明……………………………………443

建设监狱文明保障罪犯人权……………………………………461

中国传统刑法思想对当代死刑的影响…………………………466

限制、减少与废除死刑

——在中国和欧盟第六次人权对话研讨会上的主旨发言474

宗教自由与民族平等的法律保障………………………………482

“和而不同”与少数人权利保障

——从人权两公约的有关规定谈起………………………494

透明度与大众传媒规制…………………………………………507

表达自由与中国传统文化………………………………………513

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525

市民社会与结社自由的若干问题………………………………536

关于审判林彪、江青等给中央的三个报告……………………549

关于人权的概念…………………………………………………567

一个值得注意的严重问题: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570

对合并和削减刑法中死刑条款的意见和建议…………………574

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从历史和法律论证……………………………………592

主要著作目录……………………………………………………605

试读章节

古代法制的特点

(一)历代统治者都重视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统治。从夏代形成国家,经战国秦汉隋唐到明清,每次王朝更替,统治者都把律典制定作为首要任务提上日程。在根据需要不断对律典补充修订的同时,还制定其他形式的法规,如令、格、式、例、敕等。这些不同形式的法规与律典相结合,成为各代统治者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

(二)历代改革家都重视以法律手段推动和保护改革。中国历史上许多王朝更替伴随着改革,而改革多带来法的废立。一些重大变革,如战国李悝在魏国的改革,吴起在楚国的改革,商鞅在秦国的改革;汉初的改革;唐代前期的改革;北宋王安石的改革;清末康有为、梁启超主张的改革等,对社会的发展进步都曾经起过不同程度的作用。在变革过程中,改革家们都很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实施改革,因此,有些改革又常常称之为“变法”。

(三)儒家思想对法制的建立和发展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从春秋末期开始,儒家思想就已成为“显学”。战国秦汉法律虽受法家思想影响有限,但基于宗法制度,非上、不敬、不孝、不道仍然是要加以严惩的重罪。汉代对法律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尤其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学者以经义决狱,以儒家教条解释法律,儒家思想对法制的影响扩大。魏晋之后,儒家学者直接参与立法,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就被一步步糅杂在法律条文之内。曹魏以“八议”入律,晋依“五服”治罪,北齐律首列‘‘重罪十条”,隋改为“十恶”大罪,至唐完成了以礼人法的过程。史称《唐律》“一准乎礼”,宋明清各代奉其为楷模。这样,中国古代法制便渗透了儒家思想,具有强烈的封建伦理色彩。

(四)重刑轻民。民事、经济法律未能得到应有发展。中国古代立法的主要内容是刑法,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往往被轻视。各代都公布一些单行的民事和经济法律,有些民事条款也杂于律典之中,但大部都附以刑事惩罚手段。这种状况与中国古代商品经济不发达,长期实行君主专制制度有密切关系。封建君主专制的基础是小农经济,统治者惧怕商品经济的发展危及其基础,所以除满足皇室、权贵物质需求的产品和战争器具外,对其余手工业和商业均控制在低档自给水平。这样,即使颁行一些民事、经济法规,其主要内容也往往不是促进生产和交换的发展,而是为了控制。

(五)君主在立法和司法中具有决定作用,行政干预司法。中国古代是“法自君出”。帝王的“令”是法律,国家的基本法典都是按帝王旨意编撰、颁行的。为适应形势变化,历代帝王还通过诏、令、敕、例等来补充、修改法律,并以此组成各代的法律体系。立法上“法自君出”,司法上必然是“狱由君断”。夏商周到元明清,重大案件都必须报奏帝王。商代行刑则由王“视兆”,西周决断大案要在王面前进行,秦始皇“昼断狱、夜理书”,唐代“三覆奏”、“五覆奏”,以及明清的“批红”等,都表明了帝王司法上的绝对权力。行政干预司法,还表现在朝廷的“会审”制度和地方行政长官长期对司法的兼管上。世界历史上各国君主对立法和司法虽然都有重要决定权,但由于君主专制制度在中国统治两千多年,君主对立法、司法的影响就显得更加突出。

(原载《中国文化史概要》,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年)P12-14

序言

这本文集,除一篇外,均是从1988至2004年发表的文章中选编的,其中主要是有关法治、人权和政治文明建设的文章。

我在大学学法律,研究生专业是中国法制史,研究方向是唐代法制,毕业论文是《论永徽律》。到法学研究所工作后,先是参加搜集、整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律史料, “文化大革命 ”最后一年,集中到国家文物局参加云梦秦简整理。循着秦汉简牍提供的线索,70年代末到80年代的一段时间,重点对战国和秦汉法制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考证和研究。按照专业基础和个人兴趣,如顺着这条路走,几十年后的今天,应该能在法律史研究方面有更多心得。但国家发展的客观需要,却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自己的研究方向。

经50年代后期和60年代初连续政治运动,再经持续了十年的“文化大革命”,1976年“文革” 结束时,学法律专业的人数很少,在国家机关以及研究机构工作的法律专业人士更少。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需要人做工作。法学研究所的研究人员在党的正确路线指导下,撰写文章,组织会议,出版刊物,奔走呼号,在法学界解放思想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我本人和陈春龙、韩延龙、常兆儒等一起连续在报刊上发表了30余篇文章;和王家福、韩延龙、吴建瑶等一起起草讲话稿;和王冢福、李步云一起参加起草中央文件;和吴建蹯、欧阳涛、张绳祖等一起参加对林彪、江青等两案审判。1981年之前可以说交办的任务应接不暇。1981年“两案”审判工作结束,有了几年相对稳定的时间从事法律史研究。法律出版社即将出版的《战国秦代法制管窥》约50万字,主要是我70年代末和80年代中期这段时间的论文集成。

1988年8月,我和王家福教授接任法学所领导工作,我个人的科研重心再次发生转移。记得在整理云梦秦简后期,在一次闲谈中,李学勤教授谈及自己经历时曾说,像我们这些在国家研究单位工作的人,只能是安排搞什么工作,研究什么问题,否则很难作出成绩。担任研究所领导工作后,我对此深有体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国家的科研机构尽管是高级知识分子汇集的地方,但像许多机构一样,也是一个“小社会”。研究所领导必须在把主要精力放在完成上级交办或国家重点项目上的同时,花许多时间处理单位办社会的杂务,参加各式各样与研究工作无多大关系的“紧急”或“重要,,会议,很难抽出稍微完整的时间翻阅古书和研究简牍,只好按研究所的中心工作和中央交办的任务确定个人的研究课题。本文集收录的就是在完成上述任务过程中发表的论文和文章。

前两篇是有关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最一般的文章。我在阅读古代法律文献中发觉,中国古代尽管长期实行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统治,封建帝王“言出法随”,官吏“草菅人命”,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尤其是承平时期,对待法律的态度并非像某些京戏和大鼓书描绘的那么简单、草率。如若那样,多数王朝对中国这样疆域辽阔、民族关系复杂、人口众多的大国的统治,不可能延续一百年、二百年、甚至三百年以上。正像历史文献所记载,即使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许多帝王、尤其是经历社会阶级斗争、开国后的前几代帝王以及了-解民间疾苦的统治者,都比较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他们中的不少人都把法典编纂列为重要任务,并亲自过问。当然,在封建制度下,法律公开维护等级特权,统治者均将其作为实现统治的工具,不是也不可能将其作为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但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情况表明,即使封建帝王,最终也不得不服从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

二       

以下十多篇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文章。如前文所述,写这方面的文章,主要是适应研究所担当的任务需要,同时也受一种强烈的使命感驱动。我于1950年1月参加工作,几个月

后集体奉调参军。之后,从为贯彻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反对居功骄傲和享乐腐化的学习作记录,到“镇反”、“三反”……直到“文化大革命”,我参加了解放后党领导的历次政治运动。由于开始年龄尚小,后来是大学生和研究生,在运动中多数是学习文件,谈认识,按规定写反省之类的材料,并没受什么大的冲击。不过,所见所闻,对这些运动的过程是清楚的。我对一些政治运动并不真的理解,但因是党领导和发动,总相信是正确的:通过政治运动促进思想改造,促进政权巩固,促进生产发展。内部有材料,报刊有文章,统计有数字,现实有典型,很有说服力。不断开展运动,国家的运行就是这样,也应该如此,这是规律。有的时候看到一些很好的同志蒙受冤屈,切身感受与报刊文章的论述对不上。思考的结果是,自己没分清“一个指头与九个指头的关系”;也有的时候觉得我们国家的运行机制与其他许多国家差别大(不依法律),思考的结果,这是结合中国的实际,是创新、是发展。总之,一切都不应置疑。直到“文化大革命 ”开始,对许许多多出格行为,仍然是去理解,尽可能使思想得到约束。只是后来出格的事太多了,太大了,自己才不能不感到困惑。逍遥后,时间多了,司马光的《资治通鉴》给了一些点拨。再后,便是和几个朋友对某些事有所议论,但仍想不清楚……。思想是粉碎“四人帮”之后开始解放的。也许在法律和制度之于治国的重要性这一点上,由于确实感到了它的需要,认识稍微早一点,快一点。这就是1978年至1979年和一些朋友连续在报刊上发表30余篇有关呼吁民主和法制文章的内在动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进一步提高了广大群众、干部和知识分子的思想解放程度,使对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感性认识,逐步上升到理性认识。回顾过去,展望未来,党和国家对改革和发展的各项社会主义事业提出了近期规划和远景目标。在民主和法制建设方面,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此思想指导下,人们相继提出了“以法治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但事实证明,人们的思想真正被束缚并不容易,从被束缚的状态下解放出来也不无困难。1979年夏秋,我和王家福、李步云到中南海参与起草一份中央文件,初稿写上了“以法治国”。征求意见时,有关机关参加讨论的一位同志提出:“我们历来是‘以党治国,,现在为什么提‘以法治国’?”当这份文件的定稿写上“实行社会主义法治”之后,学界又有同志以“法治”一词未曾见之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而提出质疑。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1980年夏,法学研究所和《法学研究》编辑部召开了“法治与人治问题研讨会”。讨论中见仁见智,但“依法治国”,“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基本上成为主流。研讨会达到了预期目的。

法律有工具性质,但更重要的它是具有价值导向的行为规范,是人人都必须遵行的行为准则。提出‘‘以法治国’’在治国理念上是巨大进步,不过这一提法过于偏重法的工具性,不够科学和严谨,在实践中容易助长一部分人只以法律治理别人,而不以法律约束自己。为了强调法律是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能超越其外,凌驾其上。80年代中,人们开始以“依法治国”取代“以法治国”。一字之差,反映了认识上的深化和治国理念上的又一进步。治国理念上的另一进步,是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取代“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依法治国要实现的目标。应该说,在经历了法治不被重视、甚至遭到破坏之后,提出加强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也是人们的追求,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也是这样规定的。但仔细推敲,“法制国家”总不如“法治国家”更科学,更能反映人民的意愿,更符合现代国家建设的潮流。法制是指法律和制度,是一个表明事物相对静态的概念。历史上任何一种类型的国家都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制。法有良法与恶法之分,制度有专制与民主之别。虽然“法制”冠以社会主义,但与国家联在一起,仍然不能确切、完整地反映社会主义及其法律制度的本质要求。‘‘法治”则不同,是一个相对动态概念,既包括法律制度的制定,也包括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从中国历史发展看,“法治”是与“人治” 对立的;从现代国家建设看,它则与代议制民主和权力制衡相联系。在理论界一番讨论的同时,党的认识也趋于成熟,十五大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其载人宪法。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治理论和宪政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发展。应该说,对这一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全国法学界同仁共同作出了贡献。1989年初,法学研究所几位同志在一篇文章中较早地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1996年春,法学研究所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主题在北京组织了全国性的大型学术研讨会;在学界基本上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法学所李林教授于1997年初撰写出呈送中央的内部报告,建议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取代“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

这样叙述我国法治理论的发展,绝非意味着它单纯是人们头脑的产物,是学者们在书斋冥思苦想和学术研讨的结果。恰恰相反,认识源于实践。法治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反映和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首先在农村,接着在城市对实行了多年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在不断实践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邓小平1992年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资源、资金、技术、劳务和产品都进入市场,由市场调节的情况下,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秩序,实行法治。如此,才能确认市场的主体资格,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实行合同自由,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交易公平和市场秩序,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如此,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市场经济发展,早已开始将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联系在一起。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现代,经济全球化速度进一步加快。为适应这一形势,我国法治建设不仅要适应国内市场经济发展,还要考虑与国际市场行为规则衔接。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这一要求更加迫切。此外,我国已加入了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21个国际人权公约,已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待审议批准。为了履行这些国际人权公约和其他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对于国际公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其中某些条款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冲突,是修改法律或作出声明、保留?也要作出相应抉择。如果说本书前几篇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文章,反映了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对法治的一般要求,那么《现代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全球化与中国法治》和《加入WTO和人权两公约对中国法治的影响》等文章,则主要阐述了现代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以及我国加入WTO后我国法治建设的走向。

本书选录了近年已发表的10多篇关于人权的文章。在大学学世界历史时曾浏览过有关人权的著作,但正面接触有关中国共产党为人权斗争的材料,是在1965年参加搜集、整理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史料过程中。我和参加整理的同事发现,在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等抗日根据地和解放战争时期的一些解放区,都颁行有人权条例。但由于“人权”和“人道主义”早已饱受批判,当时又处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形势之下,思想没敢多逗留,不过,对这些文献的存在印象是深刻的。随后的“文化大革命’’中,发生了那么多从政治、经济、人身和人格尊严上侵犯人权的事件,不能不让人产生联想。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解放思想、拨乱反正、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高潮中,我和曾参加革命根据地法制文献整理的常兆儒同志,很希望将我们党在革命战争时期重视人权保障的历史经验和有关文献介绍给读者。但由于当时全国性的主要报刊上仍在对人权进行批判,文章就用了《革命法制保障人民权利的传统及历史经验》的题目。其他关于民主和法制的文章,内容也多是围绕重视权利保障写的。后来,批判“精神污染”,有些报刊和实践中的某些做法把事情扩大化。我们由于对上述文献的了解和对有关问题有过思考,尚能保持比较清醒的头脑。

我正式参加人权理论研究是1991年初。在此之前,江泽民主席在一份美籍华人科学家来信的批示中指出:人权问题回避不了,应进行研究。中央将理论研究的任务交给了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胡绳同志。胡绳同志指示由法学所主持这项研究工作。听传达中央指示精神和编纂有关人权历史文献前两次会是我和院科研局长朱崇利、何秉孟同志一起参加的。时任所长的王家福教授和我觉得这一任务很重,要向中央提供信息,又要根据国内外形势提出建言。而法学研究所只有王可菊教授刚牵头成立一个研究国际人权保护的课题组,对国内和国际人权发展状况,基本上没掌握什么资料。尤其是理论界和党内外对人权的认识存在颇大分歧,如何既能开拓创新,又要小心谨慎?我们愿意为社会主义法治和人权保障事业作贡献,却又担心在年近花甲时犯错误。好在法学研究所有一支理论功底扎实、专业造诣深湛的科研队伍,依靠集体力量,我们较快地进入了角色。在经过一段准备并对基本问题达成共识的基础上,1991年6月,法学研究所在北京组织了全国性的“人权理论研讨会”。这次研讨会对全国人权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会后写出了《关于人权的概念》、《我国应高举社会主义人权旗帜》和《划清对人权的国际保护和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的界限》等内部报告呈报中央。这些报告的基本观点现在看来还是正确的。

对于我们进行的人权理论研究,胡绳院长在一次听完我和王家福的汇报后,曾作了这样的指示:人权理论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与人类文明进程的科学成果相结合,主要是为完善我国的人权保障制度服务,同时也为国际人权交流和斗争服务。按照这一指示,法学所为我国政府发表的第一个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提供了法律框架资料;组织编写了《中国人权建设》和《发展中国家与人权》两部资料性的著述;派团到北美、西欧、南亚和东欧,对十余个国家的人权理论、人权保障现状进行了考察;邀请外国著名人权理论和人权活动家来华讲学和参加学术研讨;在一些国际组织、科研机构和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筹办了一个藏书颇丰的人权资料中心;最重要的是通过本机构组织的内外学术交流,通过参与外交部、司法部等组织的人权对话和对外交流,培养和锻炼出了一批有造诣的青年学者。法学所派团到北美、欧洲和南亚等国考察后写的考察报告和关于国际人权两公约的研究,受到了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领导的肯定,参与和受委托组织的人权对话和司法研讨活动,多次受到外交部、司法部来函表彰。

1998年底,我不再担任法学研究所所长,与王家福教授一起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按照院长的指示,我们主要从事经中央领导批准,我国外交部和欧盟委员会商定之“中欧国际人权两公约网络”协调工作,同时又受外交部委托,从事中欧人权对话研讨的主持和组织工作。人权网络由中国十五个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欧盟十五国每个国家一个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参加;人权对话研讨中欧双方参加的范围更大些,根据双方在人权两公约范围商定的议题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官员、非政府组织代表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者参加。这两项工作,每年四次会议(两次在中国,两次在欧盟主席轮值国),一次高级培训班,任务相当繁重。好在大量工作是法学研究所长、副所长直接组织的,我和王家福教授只是参与同欧方牵头单位商定议题,主持会议和作主题发言等工作。收入本书的人权文章都是过去参加人权学术研讨和从事这两个项目中写的论文或依据研讨会的主旨发言、总结讲话撰写而成。

记得1991年在哈佛大学,一位美国学者问我准备从什么角度对人权问题进行研究,我未多加思索就回答将从历史文化角度研究。其实,当时并没什么计划,至今也没作系统安排。有首歌叫“跟着感觉走”,我是跟着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走。研究所大的议题和对外交流的议题常是我参加商定的,但具体论文题目却往往是接受分配。不过一俟具体题目确定,我的情感和知识背景自然就将其与传统文化中的许多内容相联系。无论是谈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权观念,还是适当生活水准权与社会经济发展;或者是谈少数人权利保障还是结社自由,都如此。这倒既非好古癖症,也非生拉硬拽,而是根基于传统文化自然的联想与合乎逻辑的延伸。我们的前人在个人、群体、民族相互之间的长期磨合中悟出的许多哲理,的确能为当今构建和谐社会与温馨生存环境提供智慧。所以,我希望以此唤起人们对前人成功经验的记忆,并以此加深对人的尊重与爱护,对人权保障重要性的认识,也希望借此与外国朋友相沟通,从文化的渊源上与他们找到共同点。中华民族是伟大的,中华传统文化曾孕育了享誉世界的中华文明。它是人类社会的瑰宝。我充分相信,随着中国经济发展,随着中国在世界影响的增强,中华文化中蕴涵的哲理将进一步丰富当代人权理论,并成为人权保障事业的精神支撑。

中华民族是优秀的,但传统文化绝非不含有糟粕;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优越的,但在运行过程中也并非不存在问题。对此,必须有自知之明。在人权研究过程中,如果我们不能像邓小平的许多讲话和党中央的有关报告中那样直面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诸如封建思想的影响,官员中存在的家长制、官本位、搞特权、贪污腐败;社会结构的二元制,乡村和城市人民事实上不平等;城市和乡村弱势群体的衣、食、居住和医疗、教育长期未能解决,等等。如是,我们的研究就不可能算真正联系实际,不可能算深入。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完善我国人权保障制度,如胡绳院长所说,我们的研究要与人类文明进程的科学成果相结合。西方的人权保障制度,本质上是在资本对劳动的剥削的基础上建立的,主要是保障少数富人的权利,有其天然的缺陷。但它毕竟是人类政治文明历史发展的产物,其中蕴涵有劳动人民长期斗争的成果。我们应在交流中相互借鉴,吸纳其中有益的经验。

这里,还要借本书出版之际谈谈我在多年与外国的人权交流中,获得的一些感受:其一,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前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在历史上有类似的经历,现在又处于大体相同的发展水平,面临许多类似的问题,在人权理念和人权政策上有广泛的一致性,应当加强交流与合作。然而,这些国家的学者和人权活动家,因其教育背景不同,人权观念差别较大,与之交流时应当注意。其二,对西方国家的人权保障制度和人权政策应作具体分析。这些国家虽都是资本主义制度,但由于根植于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和处于不完全相同的发展水平,人权保障制度和人权政策并不完全一样,不仅欧、美、澳和大洋洲各国,就是欧盟内部诸国也不尽相同。我们只有对其加以具体分析,才能得到比较符合实际的认识。其三,对西方学者和人权活动家的人权理念不能一概而论。学者普遍主张个人自由,但理念各种各样。其中不少人对亚洲人常说“西方学者的人权观念”颇不以为然。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一位教授说,美国有多少人权学者就有多少人权概念。这话虽然有些夸张,但却说明他们人权观念之多样。交流过程中,学者对问题的看法一般比较客观,分歧易于沟通;人权活动家则不同,观点往往受其所在组织的影响,某些问题上可能情绪化,但只要非出于恶意,予以耐心解释即可,不必过多纠缠,尽量避免“顶牛”,以免影响交流大局。其四,应将美国等国家民众受其传统文化影响和社会环境熏陶形成的人权理念,与其政府人权政策的双重标准加以区分。由于特殊的文化背景和生活的社会环境,美国等一些国家的人民非常重视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一些媒体对我国人权状况的片面报道,使一些民众对中国人权状况产生种种误解,甚至要求其议员支持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的双重标准,与我国进行对抗。面对这种状况,我们要一如既往地完善我国人权保障制度,同时要加强对外宣传。只要这些国家民众了解中国人权保障已获得巨大进步的真实状况,就会消除误解,改变态度。其五,在人权学术交流中,无须刻意回避所谓敏感问题。所谓敏感问题,多是对方认为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中不完善的地方或他们听说的所谓人权的事件。我国已审议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以为两公约范围的问题在学术交流中都可研讨。我国人权保障法制完善的领域,可以介绍经验,尚不完善的地方,可以借鉴对方的经验。其实,在人权立法和执法、司法之间,各国都存在一定距离,各国都有一些人权问题正在或有待解决。坦率交换意见,无损国家形象。其六,在国际交往中,不卑不亢,既不妄自尊大,也不妄自菲薄;注意吸取别国的有益经验,也要注意宣传我国的成就。要保持一颗中国心,注意维护国家的尊严和中国人的尊严。只要平等相待,哪怕意见尖锐些,也要耐心听,有者改之,无者则解释说明。当然,对个别摆出教师爷架势,居高临下,捕风捉影地对我横加指斥的人,必须毫不犹豫地予以回应或据理反驳。这种情况在纽约、里斯本和北京的会议上都发生过。

举一个例子:2000年5月,中国和欧盟在里斯本举行人权对话研讨会。议题是人权两公约的批准与实施和死刑问题。两天的研讨会进行得很顺利,但在闭幕式上,欧盟的一位官员突然向中国发难,念了一段准备好的稿子公然指责中国。在国际学术研讨会场合,这种做法是非常失礼的。他讲话之后,外交部王民参赞立即作补充发言予以回应。我是闭幕式上中方最后一位讲话人。在对会议的两个议题作了总结性的评价后,即席讲了这样一段话:“我完全同意中方代表团负责人王民参赞刚才讲话中对本次研讨会的评价,也完全同意他随后补充讲话中对欧盟委员会官员的讲话所作的回应。”“世界是美好的,为争取人类享有充分人权的事业是崇高的。我们都在为自己国家的人民和世界人民享有充分的人权而奋斗。在刚刚过去的一百多年,中国人民争取人权的道路是坎坷的。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中国饱受西方大国的伤害。西方一些国家单独或联合侵略中国的痕迹,在北京至今仍可见到。20世纪3()年代至40年代,日本军国主义侵略中国造成了数千万人死伤,我们这一代都是见证人。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侵略在我们民族心灵上留下了深深的创伤,也使我们真正懂得了什么叫人权。1949年,我们获得了民族独立。站起来的中国人民比任何别的什么人都更关心自己国家的人权。在对本国和国际人权维护中,我们的国家作出了巨大努力,其成就世人瞩目。在解决仍然面临的问题中,我们需要朋友的支持。对共同关心的问题,希望多一些平等对话,少一些无理指责,尤其一些人居高临下的指责。那种出于自己国家的私利、怀着偏见、借国际讲坛指责别人,把政治塞进人权讨论,把意识形态引进学术会议,无端伤害别人的感情和尊严是不可取的,有悖于会议的宗旨,也有悖于人权的基本原则!”王民参赞的补充发言和我的讲话得到了绝大多数与会代表的同情。事实证明,有理、有利、有节,义正词严的回应,甚至可以得到对方多数与会成员的支持。晚宴时,欧盟委员会那位官员也不得不就自己下午发言的失礼向我们表示歉意。事件以大家都比较满意的结果而告终。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十六大提出的。是中国共产党“对自己一贯坚持和实行的发展人民民主的方针的新总结、新概括”。它的提出,将使党和人民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更加自觉,进一步增强党的执政能力,进一步密切党和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建设政治文明,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势将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对于提高综合国力,实现国家和平统一,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幸福都有重要意义。我注意政治文明问题是1997年4月。1996年中央先后肯定了“依法治国”方略和通过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决议。为促进二者有机结合,1997年4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在北京召开了“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学术研讨会”。会上不少学者提出法制、法治、依法治国能否归入精神文明范畴?有的学者明确提出建设法制文明、制度文明;也有学者提出建设政治文明。虽然未达成共识,但问题已经提出。我近年研究的法治和人权理论与政治文明关系密切,因此,当十六大正式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后,便立即开始关注。对此问题,我仍在研究之中,收入本书的两篇文章,只反映过程中的认识,基本上是“急就章”。为了推进政治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今后将继续探索。

本文集最后五篇是附录,是从我撰写和参与撰写的内部报告中选出的。其中有:关于起诉林彪、江青等如何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审判适用法律的建议;关于注意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关于人权的概念;关于合并和削减刑法中的死刑条款的意见和建议等。这些内部报告有的已经解密,有的已公开出版。由于一些问题提出较早,对有关问题研究应有一定参考价值。

应当说明,文集的所有文章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发表的。文中的有些事实和数字只反映当时的情况。时过境迁,不可拘泥于过去。还应说明,我们奉行的原则叫做“研究无禁区,宣传有纪律”。十多年来,无论是民主法治,抑或人权理论,研究需要在新领域不断探索,但公开发表时又不能不作相应打磨。尽管如此,所收录之文章除时代局限性外,一定还有其他不足之处,望读者批评指正。我工作一直较忙,其间能写出这些文章,得益于周围同事和朋友帮助。顾卫东、张惠强女士,张锦贵、赵李欣先生,在繁忙工作之余,帮我查找资料,打印、校对稿件,以至于有时废寝忘餐。本书付梓之际,我由衷地向他(她)们表示敬意和感谢!

刘海年

2005年1月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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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2:4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