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现代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什么是破解“政府悖论”的制度之解?全球化制度竞争的环境中,特定的历史制度结构对现实的路径选择又有何种内在规定?摸着石头过河的策略选择能否代替制度演化的规则安排?由此上溯,中国历史上法治与宪政资源缺失的原因何在?……本书以权力与权利的博弈为主线对宪政经济学的基本问题和学科发展做了清晰扼要的梳理,进而讨论了宪政演进的经济因果和经济发展的宪政环境,为我们理解中国经济改革面临的制度瓶颈提供了新的视角。虽然这种用经济学来解释社会历史其他问题的做法常常被批评为“经济学帝国主义”,在这种“经济学帝国主义”的自负背后我们看到的是作者深切的人文和社会关怀。
本书是从宪政经济学角度对传统经济体制的形成和经济转型过程的研究,以期从这一角度对中国这样一个历史上宪政资源缺失的国家的经济转型作一个尝试性解释。
本书围绕宪政经济学核心问题——“政府悖论”,对宪政经济学的一般理论作了介绍和探讨,重点对亚当·斯密、哈耶克和布坎南等人的宪政经济学思想与模型作了比较研究。运用演进博弈工具分析了权利的起源与演进,提出了元宪法概念,探讨了宪法的经济学含义。从正式的第三方实施者角度解释了“政府悖论”产生的原因及其制度之解。在此基础上,本书是对中国经济转型的一个理论应用和对经济转型的一个尝试性解释,从转型经济的实际出发,针对政府一市场二分法的局限性,提出了宪法一政府一市场三分法的分析框架,在对政府因素量化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基本结论:有效的宪法规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游戏规则;宪政制度与市场制度是一套互补的制度安排;只有宪政的确立,才能有效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距离。
在对英格兰和法兰西的比较分析中,诺斯和温加斯特讨论了光荣革命后一些约束是如何被强加给17世纪英国王室的。新政治制度和财政改革使政府对贷款契约的承诺变得可以信赖.对王室控制财产的各种新的限制以及使各种权力得以平衡,提高了政府获取信息的能力。新制度还使得王室与私人对契约作出承诺具有成本。诺思等人的研究认为,财政革命带来的制度演变使英国成为当时世界的主宰,并且击败了法兰西。
法国在查理七世统治法国后,三级会议根据他筹措资金的要求而授予他特别征税权。然而国王对公共财政的控制期限远远超过了紧急时期,王室一直保留授予产权和改变产权的权力,国王寻求绝对权力逐渐损害了政府的财政信誉。在18世纪,法兰西不向国有银行作出可信承诺,出卖税收豁免权等方式已无效,国家不能圆满地为战争筹款。法兰西意识到英国的制度演变已经使英国的财政处于一个坚实的基础之上,而法兰西政府信誉已经很差,需要通过改善政府形象和较大范围的改革才能增加税收,公众要求对王室的权限进行限制,结果引发了1789年法国大革命。
16世纪初,英国与西班牙的演进路线非常不同,但面临的共同的核心问题是军事费用的上升,他们都需要追加收入来维持生存。国王过去还能养活自己,但随着军事技术的发展,军事费用上升,这些资金就不够了,财政危机迫使他们与选民进行谈判。这两个国家都发起某些代议制形式以换取收益,但结果却根本不同。在英国,它导致了用于旨在解决财政危机的政治与经济演进,并使它主宰了西方世界;而在西班牙,尽管它的初始条件更为有利,但却导致了无法解决的财政危机、破产、没收财产、不稳定的产权以及三个世纪的相对停滞。
光荣革命后,在英国的制度试验中发现的制约政府权力的宪政制度后来被西欧国家所模仿,在这种有效的“限政”的条件下,中世纪重商主义的产业政策、贸易干预政策和一切不合时宜的规章都被废除,一系列市场制度出现并得到了发展。对劳动、土地、资本和其他产权的私人合约逐渐替代了非市场制度。如劳动力市场取代了农奴、奴隶和强迫劳役。土地的私人所有和相关市场的出现,取代了地产的奴役职能、世袭制、非转让及祖传的土地关系和公地;资本市场取代了政府在货币借贷中掠夺、垄断及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在自由制度环境下,出现了商业制度创新,包括现代的复式记账法和背书。商业工具如贷款、股票、抵押、汇票、信用契约、保险、代理人权利,特许经营和有限责任的股份公司等(杨小凯、张永生,1999)。
而美国宪政的最主要来源也是英国,17世纪在英格兰形成的制衡学说及其在1688年光荣革命后的制度化,支配了美国政治思想的发展。但是由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和均衡的多样性,美国的宪政原则与英国并不完全相同,与英国的议会至上的原则相比,分权原则是美国宪政的核心理论。美国的建国元勋汉密尔顿提出宪法结构本身就是为保护公民免遭政府不正当行使权力之害的,而美国宪法的发展史在很大程度上讲就是保障权利的历史(斯科特·戈登,2001)。
许多经济史学家,如诺思和罗森伯格都把西方的崛起归因于国家在对经济人的关系上从政经不分到政经保持距离这一根本转变。而英国光荣革命后,英国王室的财政和经济权力开始让位于议会并逐渐退出经济领域,为现代市场经济的起源准备了政治条件(钱颖一,2000)。宪政秩序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就像游戏规则与游戏的关系。没有有效的规则,就不可能产生有效率的“游戏”。
宪政安排作为解开“政府悖论”的一把钥匙,它所崇尚的人民主权、宪法至上、有限政府、保障人权等法治精神,已经逐渐成为市场经济博弈规则中的共同知识。它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找到了一种“微妙的平衡”(A·S·罗森鲍姆,2001),它使政府对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的承诺变得可信。它所包含的经济学意义是通过对政府权力约束和个人权利的保护确立了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制度环境。
最后需要补充的一点,市场秩序的权利结构和政府权力的关系与平衡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宪政安排只是保护个人权利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而且具体的宪政安排本身也处在演进之中并且呈现出均衡的多样性,甚至在特定条件下会出现“宪政失灵”,因此,更有效的宪政安排还有赖于通过制度竞争来发现。
P85-P88
中国当前需要什么样的宪政经济学?
——《宪政经济学——探索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代序
王小卫博士出版新著,盛情约我作序,欣然应承。笔者结识小卫君已经数年,对他的研究思路比较熟悉,尤其是获知他有志于宪政经济学的研究,感到更应该大力支持。
宪政经济学,在英文中为“Constitutional Economics”或“Economic Analysis of Constitutions”。从国际上来看,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在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布坎南(Jamcs M.Buchanan)等经济学家的推动和倡导下,这个研究领域不断取得一些理论进展,且在目前保持着不断深入和发展的势头,越来越技术化。近几年,一些外文宪政经济学的经典著作开始被翻译到中文中来,引起了国内学界的广泛关注。然而,就国内学界所撰写宪政的经济分析方面的专著来说,目前还很少。就笔者管窥所见,如果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张千帆教授等著的《宪政、法治与经济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被视作为中国学者所撰写的宪政的经济分析方面的专著的话,那么,王小卫博士的这部著作将是第二本。
从理论上梳理宪政与一个国家长期经济增长和社会繁荣的内在关系,其理论的和实践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在经历了20多年经济改革和高速经济增长的当下中国,研究宪政的经济作用和含蕴,意义更为深远,且已成为中国学术各界当前一项迫切的理论任务。从某种程度上讲,不理清这二者的相互关系,就难能准确把握未来中国社会的走向。进一步的问题是,在经历了20多年经济社会改革后,市场机制已在当今中国社会中初步生成,在这样一种社会格局中,若未能确当把握未来中国社会应然走向,就有可能逆历史潮流和世界大势而动,从而错失中华民族在21世纪伟大复兴的历史良机。
之所以有这样一种基本判断,是考虑到当代中国社会的宪政和法制建设从目前来看还任重道远。综观近现代的法制演变史,就会发现中国的宪政和法治建设,曾历经了外族入侵的阻断、国内战争的颠覆、政治运动的冲击,以及极“左”意识形态的干扰,可谓是断断续续、一再蹉跎。当然,这样说并不否定这样一个事实:在近现代历史上,中国确曾制定过各种版本的宪法——如1908年清朝的《钦定宪法大纲》,1912年辛亥革命后的<<临时约法》,1936年民国的《五五宪草》和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以及1954年、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尽管我们不乏宪法,但从法学和政治学的基本理论上来说,并不是有了成文的宪法,一个国家的宪政建设就大功毕成了。
为什么许多学者会得出这样一种判断?只有把这一问题置放到近现代的宪政运动史的长河中来审视,且只有处在中国文化传统、当今中国社会的独特格局以及现代汉语语言的语境中,才能对此有所统悟。
首先,从中国近现代宪政运动的源流来看,现代汉语中的“宪法”和“宪政”,均是从均质欧洲语(Standard Average European)中的“Constitution”一词转译而来的。萧功秦教授曾认为,“宪政(Constitution)一词在西方的原意,是对政府权力范围的限制,但是这个译语到了中国,则演变为实现‘君民共主,上下相通’的工具”。由于“宪法”和“宪政”均是从英语中的“Constitution”一词翻译而来的,要把“有宪法而无宪政”这一理念直接翻译回到英语中,那些不了解中国社会运作实情的外国学者,就可能不知所云。因此,要把“有宪法无宪政”这一判断翻译得让那些老外明白,我们也似乎只能浅白地把它翻译为“We do have the Constitution but there is not much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了。
当然,英文的“Constitution”,并非没有中文的“宪政”之含意。譬如,尽管在英国有1215年的“大宪章”(Magna Charta)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等宪法性的法律文件,但英国并没有成文的宪法文本。然而,这并不影响自13世纪初开始到1835~1838年间的宪章运动(Chartist Movement)的数百年的时间里,英国基本上渐进性地形成了较完备的现代宪政制度。基于这一事实,窃以为,像英国学者Walter Bagehot于1867年出版的政治学经典著作The English Constitution,其确当的中文翻译应该是《英国宪政》,而不应该被翻译为《英国宪法》。
如果能从中英文相关词语的语意上辨析开了宪法与宪政的差别,我们也就能大致理解为什么一些学者坚持认为中国有宪法而无宪政这一点了。所谓宪法,是指界定一个国家基本制度架构和安排的法律文本;而汉语语境中的宪政,则是指建立在“活的”宪法(冯象语)基础上的民主政治,即布坎南所言的“Constitutional Democracy”。宪政的较深一层的含蕴是指政府机构的运作和行政行为,是以宪法所界定的权力为界限的。换句话说,宪政是指一个政府的存在和运作是合宪的,因而其权力是有限的,是被民意所限制的。美国著名政论家潘恩(Thomas Paine,1737—1809)对宪政曾有一句名言:“宪政不是政府的行为,而是人民建构政府的行为;无宪法的政府,只是无权利的权力”,潘恩还指出:“宪法是先于政府的事物,政府只是宪法的造物”;宪法“之于自由,正如语法之于语言”。据此来判断,宪政的根本点在于,在政府权力之上,有一套更高的法律即宪法对政府权力及其行政范围进行规约。 因此,可以认为,只有在法治和民主约束之下的有限政府,才构成为宪政。否则,如果政府和任何政党处在宪法之上,宪法本身就会成为一党一派根据自身利益而随意改动的工具,政治家们也随之会把宪法当作贯彻自己意志的手中玩物。在此情况下,即使有宪法,也不会真正有宪政。
理解了宪政的实质,我们就会明白,一个社会的宪政与法治,并不是两个分立的社会机制和社会过程,而是互为条件,互为因果,互相依存,且共同构成了一枚硬币的两面。没有建立在活的宪法基础之上的宪政民主,政府官员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就会无限膨胀,政府官员的行为和决策就不能被限制在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和制衡之下,政府公务员的行为也就很难受到法律制度和规范的约束,他们甚至会反过来把法律规则和司法程序掌控在自己手中,因而他们就会实际上高于法律,或者说外在于法律规则的约束范围之外。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立法机关制定再多的法律法规,法律也不会有自身的权威。从这种意义上来讲,没有宪政,也就不会有真正的法治。无宪政下的法律,将会如清末法律改革家沈家本说的那样:“有法而不循法,法虽善,与无法等”。反过来看,如果一个社会还没有达致真正的法治状态,也不可能有宪政。因为,在缺乏实际法治和民主的社会中,即使有宪法,实际情形也会如冯象在“它没宪法”一文中所言的那样:“在真实、常态的政法实践中,《宪法》却远非‘活’着的国家权力制度的基本文本”。
若无宪政,宪政经济学研究的意义又何在?这是一个首先会遇到且无法回避的问题。在一个有宪法而无宪政——或者精确地说,在一个宪政和法治建设才刚刚起步——的社会格局中,若像布坎南那样从社会选择的可能性、公正性以及决策成本的高低来计算一致同意的逻辑基础,就会显得有些超前,甚至可以说有点“奢侈”。这恰如在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时代里引进反映市场运作原理的微观和宏观经济学的情形一样。道理说来简单:在一种事物还没有出现之前,就试图从现代经济学的成本收益计算和最优化分析套路来评估其内在结构、优长、弊端和运行成本,那岂不是像在还不知道木星上是否存在空气和水之前,就想用物理、化学甚至环境科学的基本原理来估量木星上环境污染的代价及其治理成本一样?
当然,这样说绝非意在否定在当今中国建构宪政经济学的必要性、可能性和迫切性。恰恰相反,在市场经济初成的当下中国,我们亟需宪政的经济分析。然而,我们当下所需要的,可能还不是像布坎南那样的基于社会选择理论和交易费用范式对“一致同意”和“决策成本”的逻辑计算,而仍然亟需哈耶克(F.A.von Hayek)式的对宪政的构成、必要、必然及其价值意义理论探究,尤其需要对宪政与市场经济实际运作的关系及其对一个国家长期经济增长与社会繁荣的影响和内在关联的理论的、历史的、逻辑的、实证的、甚至计量的经济分析。
在后一个研究“向量”上,张千帆教授和王小卫博士的专著已经开了一个头,作为一个教研制度经济学并密切关注着宪政问题的学人,笔者热切地期盼着在这方面有更多的研究成果出现。
是为序。
韦森
于2006年2月8日谨识于复旦
或隐或显在空灵与泥尘之间,
时间的溪流申可曾有你的倒影?
——作者手记
何谓现代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什么是破解“政府悖论”的制度之解?全球化制度竞争的环境中,特定的历史制度结构对现实的路径选择又有何种内在规定?摸着石头过河的策略选择能否代替制度演化的规则安排?由此上溯,中国历史上法治与宪政资源缺失的原因何在?带着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与困惑,我选择了宪政经济学作为自己的主要研究方向。
在这一领域的研究过程中,既有别有洞天的愉悦,又常经受心智见窘的痛苦.幸赖诸多师友的启迪和鼓励,终于有了目前这样一份初步研究成果,对于这些设定的问题,本书的探索和回答显然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继续研究下去和付出巨大的努力,或许才会稍有收获,但对诸多师友的帮助却不能不表示由衷的谢意。
首先,感谢恩师伍柏麟教授的关怀与厚爱,在我眼里,他既是一位治学严谨的导师,又是一位慈祥和蔼的长者,十年的求学与研究生活中,他为我付出了大量心血,本书能成为他主编的这套丛书中的一分子,为此我感到幸运和不安。
这里对于已经逝去的杨小凯教授在此表示深切怀念,本书的缘起也受到过他的启发和影响,虽然最终未能进入他的“超边际”世界,他的思想魅力和对现实的洞察给我留下深刻的影响。他的英年早逝是经济学界,特别是宪政经济学研究领域的巨大损失。
本书出版前,韦森师精心为本书撰写了序言,收到他凌晨4点发来的邮件,知道他在书案前又过了一个不眠之夜,字里行间流露出他对中国经济社会制度转型的深层次问题的思考与独特见解,他以标题形式提出的问题——“中国当前需要什么样的宪政经济学?”,将成为我下一步研究的重要内容。
感谢上海市经济学会会长袁恩祯教授,复旦大学新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史正富教授、陈平教授与刘昶研究员,他们的意见使我受益匪浅。还要感谢复旦大学经济学院胡庆康教授、张晖明教授、姜波克教授、俞忠英教授、李洁明教授、袁志刚教授、华民教授、李慧中教授、石磊教授、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张军教授与管理学院丁栋虹教授长期以来的教诲,感谢复旦大学博士后站顾美娟老师、伍华佳老师的关心,感谢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所长赵晓雷教授、屠天峰书记、吴方卫教授、陈晓和研究员、陈凯教授、金钟范研究员、徐龙炳教授与应勤老师的鼓励,感谢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程霖、北京大学夏业良教授、上海大学陈剑锋教授与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汪公文副教授长期以来的诸多帮助,特别感谢李健博士和他的经济学俱乐部,浏览这一网站一度几乎成了我每天的必修课之一,他在这一网站上付出的心血很少为外人所知,而他自己则是痴心不改,乐此不疲。对周翼师兄、向盛斌博士、陈祥锋博士、王安宇博士、朱国林博士、王耀忠副研究员、陈群副教授、何奇松副教授、王防博士、胡彬副研究员、赖涪林副研究员、冒佩华副教授、桂勇副教授与林洪伟硕士等诸位好友在本书撰写过程中给予的支持,一并致谢。
本书在撰写过程中形成的一些研究成果,已经分别在《财经研究》、《社会科学战线》、《上海经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评论》、《江苏社会科学》、《上海行政学院学报》、《经济学消息报》、《人大复印资料》和《高校文科学报文摘》上发表与转载,正来学堂与经济学俱乐部(jingjixue.com)等网站对本书相关研究成果作了介绍,在此致以谢忱。
最后,立信会计出版社社长、总编辑孙时平老师,他同时也是“中国社会经济制度变迁前沿研究丛书”总策划,与本书编辑方士华老师为本书的出版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在学术著作无利可图的今天,他们欣然同意出版本套丛书,并以最快的速度将其列入了出版计划,对此,丛书的其他作者和我一样不胜感激。
王小卫
2006年3月11日夜
从理论上梳理宪政与一个国家长期经济增长和社会繁荣的内在关系,其理论的和实践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在经历了20多年经济改革和高速经济增长的当下中国,研究宪政的经济作用和含蕴,意义更为深远,且已成为中国学术各界当前一项迫切的理论任务。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韦森
本书以权力与权利的博弈为主线对宪政经济学的基本问题和学科发展做了清晰扼要的梳理,进而讨论了宪政演进的经济因果和经济发展的宪政环境,为我们理解中国经济改革面临的制度瓶颈提供了新的视角。虽然这种用经济学来解释社会历史其他问题的做法常常被批评为“经济学帝国主义”,在这种“经济学帝国主义”的自负背后我们看到的是作者深切的人文和社会关怀。
——复旦大学新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刘昶
解析“政府悖论”的关键在限制和约束权力,使政府自身的目标与个人、社会和市场对政府服务的需求之间达到一致。新古典经济学从公共物品出发的解释显得过于简单,新制度经济学从界定与保护产权的角度揭开了冰山的一角,宪政经济学认为制度层面上的答案只有一个——宪政。
——作者手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