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之一。本书的基础是作者于1963年4月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做的几次讲座。内容主要围绕着对涉及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现有文献的不满而展开。蕴藏着丰富的思想财富和学术价值,为学人所熟知,毋需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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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法律的道德性/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法学理论 |
作者 | (美)富勒 |
出版社 | 商务印书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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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本书是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之一。本书的基础是作者于1963年4月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做的几次讲座。内容主要围绕着对涉及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现有文献的不满而展开。蕴藏着丰富的思想财富和学术价值,为学人所熟知,毋需赘述! 目录 第二版序言 第一版序言 一 两种道德 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 道德尺度 伦理学语汇与两种道德 边际效用与愿望的道德 互惠与义务的道德 在道德标尺上确定指针的位置 奖赏与惩罚 二 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 造法失败的八种形式 造法失败的后果 追求合法性之完美境界的愿望 合法性与经济计算 法律的一般性 颁布 溯及既往型法律 法律的清晰性 法律中的矛盾 要求不可能之事的法律 法律在时间之流中的连续性 官方行动与公布的规则之间的一致性 合法性作为一项实践技艺 三 法律的概念 法律的道德性与自然法 法律的道德性与实在法的概念 科学的概念 本书提出的法律观所遭遇的反对观点 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法律作为有目的的事业和法律作为社会力量的表现 事实 四 法律的实体目标 法律的内在道德相对于实体目标的中立性 作为有效性之条件的合法性 合法性与司法 法律的道德性与针对所谓无法被界定之罪恶的 法律 法律的道德性中隐含的关于人的理解 有效法律行动的限度问题 法律的道德性与经济资源的分配 法律的道德性与制度设计的难题 制度设计作为一项如何有效利用资源的难题 界定道德共同体的难题 一部实体性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 五 对批评者的回应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结构 对合法性原则的最低限度的尊重对于一套法律 体系的存续来说是否必需 合法性诸原则是否构成一种“法律的内在道德” 这场讨论的一些寓意 对《法律的道德性》的评论文章一览表 附录怨毒告密者的难题 索引 试读章节 像这样的教诲——实际上它们可见于所有关于义务的道德的表述当中——当然并不是在暗示每一项义务都源自于一种面对面的交易关系。如果我们将“为人准则”重新表述为下面这段话,这一点就会变得很明显:“只要我从你那里得到保证说你将以你希望被对待的那种方式来对待我,我就会投桃报李地以类似的方式来对待你。”这不是一种道德的语言,甚至也不是友好的商业活动的语言,而是小心翼翼的、甚至敌对式的贸易活动的语言。将这种语言中所体现的思想作为一项一般性原则会全面瓦解维系正常社会关系的纽带。 “为人准则”所试图传达的信息并不是说社会是由一套公开讨价还价的网络构成的,而是说社会是由一条无所不在的互惠关系纽带绑在一起的。这一概念的踪迹可见于每一种义务的道德当中,从那些严重依赖自我利益的义务的道德,到那些立基于“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的高尚要求。每当一项对义务的诉求需要为自己寻找正当化理据的时候,它总是会求助于某种类似于互惠原则的东西。因此,在敦促一位不情愿的选民去投票的时候,几乎可以肯定的是,我们或迟或早会问他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每一个人都像你这样不去投票,你会怎么想?” 有人或许会抗议说:这些评论所涉及的只是义务的修辞学,而不是它的社会学。当一位道德家试图说服人们接受一项令人不快的义务的时候,他当然会在自己的论辩中加入诉诸自我利益的成分。同样,当任何人试图令人们接受一项不受欢迎的强制——一种实际上来自外部的强制——的时候,他都会设法为这种强制披上一件使它看起来像自愿承受的外衣,正像政治权力的残酷现实在历史上总是被某种关于初始契约的虚构装扮得呈现出朦胧美一样。 我认为,这种主张低估了互惠原则不仅在我们的表白中、而且也在我们的实践中扎根的深度。我方才提出的对“为人准则”的重新表述是对其本意的明显颠倒。不过,如果我们加上这样一句限定的话,它的含义就不会被曲解了:“如果事实已经清楚地表明你根本不打算以你自己希望被对待的方式来对待我,我就会认为自己被免除了按照我自己希望被对待的方式来对待你的义务”。在这里,互惠的因素被几项免除义务本身的因素所取代;它代表着一种“自动安全保障”的启动点。人们肯定会就到达这一启动点的时刻形成不同意见。但的确存在一些不可能引起争议的明显情况。因此,当我向一位公民同胞极力说明他有义务去投票的时候,如果他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选票不会被纳入计算,我诉诸义务的劝说便肯定不会奏效。 P25-26 序言 在《法律的道德性》的这一新版本中,前四章的内容并没有太大的改变,只有一两处微末的校正。因此,惟一的实质性改变在于增加了第五章,也就是题为“对批评者的回应”的最后一章。 前四章基本没有变化这一事实并非意味着我对其中所呈现的表述形式或实质内容完全满意。它仅仅意味着我在重新思考其中所涉及问题时并没有取得十分重大的进展,因此,无法对1963年讲座中首次表达的那些观点进行任何能够体现实质性变化的重新表述。它还意味着我基本上仍然坚持自己在那些讲座中所表明的立场。 我希望新增加的第五章不会被简单地看成是一项辩论术练习。许多年以来,英语世界中的法律哲学基本上是被奥斯汀、格雷、霍姆斯和凯尔森的传统主宰着。他们的总体法律观所占据的核心地位并不意味着这种观点被人们完全满意地接受了:即便是它的支持者们也时常显示出对它的某些含意感到不自在。在本书的新的总结性章节中,我认为自己获致了一种更好的表述方式,从而比以往更能准确地表达自己对分析性法律实证主义的不满。为此我深深感谢我的批评者们,特别是H.L.A.哈特、罗纳德·德沃金和马歇尔·柯恩。他们并不总是以委婉的方式来表达对我的责难,也正因为如此,他们的批评并没有被论辩性攻击中常见的自我保护性的语焉不详弄得含糊不清。通过清楚表述其思想的基本前提,他们也帮助我对自己的思想进行类似的澄清。 由于本书的第一版被一些主要学术旨趣在于法律社会学和人类学的学者们发现有一些价值,我想对那些从类似的学术旨趣出发第一次阅读本书的读者提供一项建议。我建议他们首先依次阅读第二章和第五章,而暂时跳过其余各章。这种阅读方式可以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可以使他们很快找到与自己的专业旨趣相关的或许有价值的内容,另一方面可以使他们大致了解法学家们在界定自己的研究主题时存在的基本观点分歧。 最后,我想表达对我的秘书马莎·安妮·埃利斯和耶鲁大学出版社的鲁思·D.考夫曼的感激之情,不仅由于她们对本书的贡献,也由于她们使我省却了许多烦忧。她们的辛勤工作和细心理解将我从耗费时间并制造焦虑的细节操作中挽救出来,而这样的琐细事务总是伴随着将手稿转变成最后的印刷品的全过程。 朗·L.富勒 1969年5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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