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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美国宪政生成的深层背景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外国及港澳台法律
作者 钱福臣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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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作者以深刻的法哲学思维,通过对美国宪政的生成的研究,全面而系统地分析和概括了近代以来西方宪政的最基本的精神、经验和主要之点。书中资料丰富而翔实,言简意赅,爽直明快,颇有可读性。在国内同类选题著作中,如此独具特色的创造性专著,诚属少见。

序言

  我们将要翻开阅读的《美国宪政生成的深层背景》是一部行文不长的小册子,而且从题目上看似乎也显得有点平淡无奇。但这完全是误解。实际上,该书确属一部高质量的学术专著。该书作者以深刻的法哲学思维,通过对美国宪政的生成的研究,全面而系统地分析和概括了近代以来西方宪政的最基本的精神、经验和主要之点;书中所使用的资料亦丰富而翔实,言简意赅,爽直明快,颇有可读性。依我所知,迄止目前,在类似主题的作品之中,如此独具特色的创造性专著,诚属少见。

在世界史上,美国是第一个以成文宪法为核心的、正式又体系严整地建立起宪政的国家,具有明显的典型性。这是国内外读者所公认的。正像作者指出的,美国宪政生成的背景十分复杂,包括深层的理论思想、历史传统、社会需要、主观条件等诸多因素及其相互交错和结合的结果。同时,它所经历的途程也带有渐进性。从1739年马里兰人民自由权利法案至北美首部成文宪法即弗吉尼亚宪法,从邦联宪法至1787年联邦宪法、再至1789年的10条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从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的不均衡至马歇尔大法官通过处理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而确立司法审查制度,先后达半个世纪之久。美国所走过的宪政之路是成功的,经验是可贵的,对后世的影响是巨大的。但不容忽视,美国宪政的生成中,又内涵着一些容易被忽视的时代的局限性和有产者的阶级偏见。

根据我本人反复捧读的体会,该书所阐发的宪政的理论要义,大体上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其一,宪政的现实社会基础和目的。宪政的最深厚的根源,是近代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打破了人的依赖关系(身份关系),导致社会的大分解,使个体从整体的牢固束缚中解放出来。马克思《资本论》所讲的前资本主义制度下商品交换中的“人的法律因素”,现在已成长为强大的现实。那就是个体获得了独立的人格,自由和彼此平等的地位,使其能够自主地支配个人的行为和财产;并且,同他人发生关系,主要是通过契约来进行。这样,社会上到处出现强烈的个人权利的诉求和基本人权的呼吁。随此而来的,以利益为准则又构成多元群体,而各个群体都要求和拥有一定的权力,形成多元权力的格局。在这方面,当年法国托克维尔所赞赏的那种北美自由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自治,起到了巨大的特殊作用。之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这种地方自治亦给予高度的评价。宪政就是直接建筑在这种个人权利诉求和社会权力多元之上的。不言而喻,西方人包括美国人,并非把宪政本身当作目的,而是把它当做达到每个人自身利益的一种强有力的政治手段。趋利避害乃是人与生俱来的本性,人们奋斗所要取得的一切都超不过利益二字。在前资本主义制度下,从某种意义上说,不允许个人利益的单独存在;而资本主义制度则为个人利益的追求,提供广阔的空间,这就是无处不在的人与人之间激烈的自由竞争和优胜劣汰。在人们的心目中,也不得不默认这是无可置疑和不可避免的。没有这种普遍的利益驱动,宪政便不会被创造,即使创造出来也没有意义。

其二,宪政的运行机制。这包括素来东方人所未曾听闻的两个重要内容:(1)人民主权。它经历了古代希腊尤其雅典的民主制,古罗马的“人民”观念、混合政体和私法,尤其是1215年《大宪章》及后来的宪法性文件,而逐渐成长,并为美国人所继受。无疑人民主权与民主制密不可分。但是,从一开始,它所指的“人民”和“主权”就是不周延的、局限的。还在美国进行制宪之时,奴隶、妇女、纳不起税的白人男子、印第安人等,就不在人民的范围。这不仅没有做到卢梭倡导“公意”基础上的人民主权论,甚至没有达到洛克式的羞羞答答的人民主权论的那种水平。针对这种实际情况,该书作者把人民主权分为理论逻辑上或政治上的人民主权与实际上或法律上的人民主权两种,是非常正确和独到的科学见解。人民主权,在英国是议会主权,在美国是宪法主权。这个事实生动地证明,西方的人民主权通常是滞留于所谓“政治解放”和“法律平等”的层面。(2)分权与制约平衡。有的学者认为分权和制衡是宪政的基石,此话并非没有道理。人民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要求建立强大和统一的国家权力,但又担心过于强大的权力会任意侵害自己的权利,因而同时又追求分权与制衡。分权,既有国家职能部门间的横向分权,也有中央与地方间的纵向分权,明显地是为了防止因高度集权必然带来的任性或专横。制衡,则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某个部分的越权而导致特权。当初,美国制宪者奉行实践中的孟德斯鸩主义,极为鲜明地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部分,并将作为立法权的议会再掰成两半即参众二院。不过,分立开来的各种权力必然又相互渗透和融合。如果这种分立是绝对的,那么就会像黑格尔所说,整个国家就会立即土崩瓦解。根据200年的实证经验来考察,美国三权分立的运行,固然出现不少纰漏,但总体上是做得相当成功的,并非像国家主义者描绘的那样糟糕。应当承认,近代以来的民主和法治,从美国人正式地贡献出宪政之后才趋于成熟。

其三,宪政的根本保障,即“法律至上”。法律至上可以理解为法治(法的统治),首先是“宪治”(宪法之治)。严格说,“法律至上”这种绝对化的用语并非很科学,但它作为西方人的传统观念和现实需要是客观的存在。早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法治的基本内涵已经得到精湛的阐发。在他看来,法治大大优于人治,法律的统治,犹似神祗的统治。古罗马国家通过立法、主要是私法把希腊人的法治观念加以实证化。即使在黑暗的中世纪,统治者也不得不承认“国王在法之下”的原则。到了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更直接地把法治作为推翻专制制度的重要口号,使之更加深入人心。美国宪法正是在这种时代大潮中涌现的。所谓宪政,就是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法律统治或日宪法政治。这点,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的演讲中已经说到了。不过,他在强调“民主政治”时,却没有同样地强调法治。宪政的目的性价值基础是“以人为本”,保证和实现个人的权利或基本人权。但是,商品社会的基本法则是自由竞争。个人权利之间,多元的社会权力之间,以及国家的各种政治权力之间,无不存在着竞争。协调(而不是压制)这诸多的竞争,不使社会成员的利益冲突激化,以维护每个人的所得或应得,所能采取的惟一的办法,就是将这些矛盾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轨道上来。必须指出,近代西方的法治主义是从传统的自然法(高级法)那儿引申出来的,换言之,是人的理想选择。

统观历史和现实可以知道,宪政是人类文明的发展规律,时代的呼唤,世界运行的大趋势,任何民族国家都无法回避,更不可能阻止。如果说西方国家的宪政是历经2000多年的酝酿而自发地生成,那么从理论上说,社会主义国家则应当自觉地实现宪政,把它作为真正的人类解放、人类全面发展的必由之路,进而最终达到“自由人类联合体”的崇高目标。

我所概括和叙述的、对宪政问题的这些粗略想法,仅仅是期冀给读者们阅览这部专著时提供些许参考。

最后,要谢谢钱福臣教授让我为其大作撰写这个小序。

吕世伦

2004年于中国人民大学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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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12:5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