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作者以欧洲商法和我国近代化以来的商法为参照系,以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范畴为工具,全面地阐释了清代碑刻资料中广泛存在的民间商事规范,梳理了国家制定法和民间习惯法所构成的传统商法体系,分析了行会规章的法律性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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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清代商业社会的规则与秩序--从碑刻资料解读清代中国商事习惯法/中国社会科学博士论文文库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孙丽娟 |
出版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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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本书作者以欧洲商法和我国近代化以来的商法为参照系,以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范畴为工具,全面地阐释了清代碑刻资料中广泛存在的民间商事规范,梳理了国家制定法和民间习惯法所构成的传统商法体系,分析了行会规章的法律性质和意义。 内容推荐 按传统学术观点,晚清商来立法之前中国没有商法。根据清代工商业碑刻资料的记载,清代商业社会各行各业都制定有一些规则和制度,与欧洲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内容非常相似。这些规则与制定法中有关商事方面的规范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商事法的体系。清朝中国传统商事法的产生有其历史基础和制定法背景,是中国商业发展对规范与秩序的需求。清朝商业社会的主要商事制度包括商号和商事登记、商业账簿等商事基本制度,商事组织及收徒制度,公所和会馆等公产的经营和管理制度,一般商事行为的规定及商事中间人——牙行制度等。其制裁规则对清代商事习惯法的有效运行具有保障作用,并体现出对制定法的依赖;“神明崇拜”对控制商人以维护商业社会内部秩序有一定作用。清代中国商事习惯法具有一定的自治法属性及对制定法的依赖,以及多元化的法律渊源和多元化的审判机关等特点。安康地区河运习惯法的产生与发展不仅是中国习惯法之河运法的典型事例,更是清代中国商事习惯法产生和发展的缩影。 目录 序言 导论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基本概念与本文题解 三 学术回顾 四 内容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 清朝商事习惯法的历史基础 一 清朝的商人 二 清朝中国商业社会的结构 三 国家法律制度的背景 四 小结 第二章 商人习惯法的形成及其原则 一 政府的俯顺舆情与商人的自在自为 二 行业自治与商人习惯法的产生 三 清代商人维护商事秩序的原则 四 碑刻中商事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五 小结 第三章 清代有关商人的基本制度 一 清朝商来登记制度的法律定位 二 清朝商事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 碑刻中的商号与商业招牌等制度 四 碑刻中的商业账簿制度 五 小结 第四章 牙行、徒伙、会馆资产的规则 一 牙行与清代的商事活动秩序 二 收徒制度与行业内部的秩序 三 伙友等与交易秩序 四 会馆资产的经营管理与商业社会的秩序 五 小结 第五章 制裁与秩序之保障 一 行业自治中的制裁机制 二 禁止把持之于清代商事秩序的建立 三 清代商人的神明崇拜与商事秩序的维护 四 小结 第六章 安康地区河运习惯法个案分析 一 清代民间水运鸟瞰 二 碑版所示安康地区河运习惯法的存在 三 安康地区河运习惯法的产生 四 安康地区河运习惯法碑刻资料的解读 五 安康地区河运习惯法的法理浅析 六 小结 第七章 清代商事习惯法的特点 一 商人自治法的基本属性 二 对制定法的依赖 三 多元化的法律渊源和审判机关 四 从对行为的约束、制度到对行为标准的追求 五 小结 余论: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思考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英文目录 试读章节 二 行业自治与商人习惯法的产生 通过行业自治建立商人社会内部的交易秩序以促进交易的效益,通过联合御外和充分利用政府的力量以营造外部社会的经营环境,是促使大部分清朝商人习惯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对这种产生于行业自治的维护商事秩序的规则,其所具有的法律意义,清末时期应该是已得到上下一致的认同。作为清末时期法律馆纂修的朱汝珍在其致友人函中写道:“见贵省行商皆有同业规条,团体所集,恒能自为裁判,扩而充之,即吾国商法之泉源。” (一)会馆、公所对于行业自治的意义 探讨清代商人的行业自治行为,首先必须考察在商人自治中 占有重要地位和具有特别意义的会馆、公所等的建设。正是会馆、公所等的产生及其普及化,标志着商人行业自治机制的形成和普及化。然而,众所周知,对于行业自治,对于会馆、公所的作用,传统说法一般认为是为了限制竞争、维护垄断利益。从碑刻资料反映的情况来看,或更进一步地分析那些反映在碑刻资料中的维护清代商业社会商事秩序的规则的意义,笔者认为,以往那种出于纯政治和经济角度的“限制竞争、维护垄断利益”之说未免片面。这种片面性之一在于上述观点脱离了社会学的角度以及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范金民先生在研究江南行业性会馆、公所的特点时,依据碑刻资料并与中世纪西方的行会进行对比:得出了与本文相同的结论。 以商人集资共建的固定资产——会馆、公所等为托足之地,从而形成行业内部的联合,确实是商人式的一种聪明做法,其体现的意义已不仅仅是“重在参与”这么单纯,而是一种因为大家都出了钱,都理所当然地应该关心并维护它的存在和延续。这些心态毫无疑问可以增加会馆、公所等场所对于商人的吸引力。由于参与了“集资共建”,会馆、公所在商人心目中就具有了“我也有一份”这样一种利益与共、利益捆绑、互利互惠、联系情谊的含义和象征,因而“我”就理所当然地应该关心会馆、公所的兴衰存亡。而商人群体就可以以会馆、公所等为依托,其一可以“通商易贿,计有无权损益,征贵征贱,讲求三之五之之术”;其二可使“吾乡人之至者,得以捆载而来,僦赁无所费,不畏寇盗,亦不患燥湿”;其三可以形成一个议立行规、组织行业内商事活动的分工与合作以及调处和仲裁商人之间纠纷等事宜的机构。 P93-94 序言 孙丽娟的博士学位论文经过修改补充之后即将出版,作为她攻读博士学位的指导老师听到这个消息当然十分高兴,也很愿意借此机会向读者介绍她从事此项研究和写作的一些情况。 尽管读大学本科和硕士研究生时一直比较优秀,但对于当时的孙丽娟来说,攻读历史学科中国近现代史专业的博士学位却并非易事。她本科读的是中文系,硕士期间转为攻读法学经济法专业,因而没有机会接受系统的严格的史学专业训练。华中师大近代史研究所在著名史学家章开沅先生的领导和影响下,形成了一些很好的传统,其中之一就是对研究生的要求比较严格,使得每一位博士研究生无形中都感受到很大的压力,相互之间的竞争也比较激烈。加上孙丽娟在中学工作多年,考取博士研究生时年龄已偏大,并且已为人妻、为人母,相夫教子乃其责,家务诸事也不能完全摆脱。在这样的情况下攻读博士学位,其压力和困难会更大,这是其他人所难以体会的。 作为指导老师虽然深知她的困难和压力,但在许多方面却无能为力,而且往往是不断给她增添新的压力。我平常少言寡语。对学生表扬很少,指出不足居多,并且态度比较严肃。虽然用意是为了使学生取得进步,但效果未必好。记得在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期间,孙丽娟不止一次在我面前说过对自己能否写好语文没有信心,或者说以往的自信心几乎都没有了,现在看来还是指导老师的鼓励太少,导致学生的压力太大。此前,她曾就学位论文中的某个具体问题写了一篇论文,我看过初稿后内心虽感到已经写得不错,但当面仍说存在许多不足,需要修改。经过修改之后她投给《清史研究》杂志社,很快即收到录用通知,这对她是一个很大的鼓励。 孙丽娟虽然没有系统接受过史学训练,但她有一个最大的优点,这就是不甘落人之后,而且比较刻苦。那几年间,为弥补史学专业训练的不足,她下了很大的工夫,取得了明显成效。另外,她的中文和法学专业背景,对其从事史学研究也有所帮助。重要的是,怎样确定一个适合她的研究领域和学位论文选题。 长期以来,无论是在经济史还是在法律史研究中,对中国传统商事习惯法的具体情况及其在清代的发展演变,都缺乏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同时也存在一些似是而非的结论。从事这个课题的研究,不仅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也不乏现实借鉴意义,它既涉及法学专业知识,又需要历史学的专业技能,对孙丽娟的学科背景来说是比较合适的。在定下论文的题目之后,经过反复思考,她又提出以清代碑刻作为探讨商事习惯法的突破口,这是一个别具特色的设想。为了搜集更多的碑刻资料,她不辞辛劳四处进行田野调查,取得了较大的收获。 可以说,这篇博士学位论文凝聚着孙丽娟的心血,也记载了她风风雨雨四年努力的艰辛。虽然论文写完之后仍留下了一些遗憾,但总体看来还是有不少可取之处,也得到了多位评审专家的称赞。本文的特点是,根据大量留存下来的跨地域的清代工商业碑刻资料,对有清一代民间商业社会所制定的诸如救助、捐资、工价、商事登记、商号与商业招牌、商业账簿、牙行、徒伙、会馆、河运等规则习惯,分别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考察,在此基础上初步归纳出清朝商业社会的主要商事法制度和规则,并对这些商人习惯的自治法属性、多元化渊源以及多元化审判机关等特点作了总结,阐明这些规则制度与欧洲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非常相似,从而证明了在晚清商事立法之前,中国社会已经存在着与西欧中世纪时期自治城市的商事习惯相类似的商事习惯法(或称传统商法)。这一结论迥异于中国法制史学界长期以来关于“晚清商事立法之前中国没有商法”的传统看法,是本论文一个颇富新意的学术创见,虽难说是不刊之论,但至少可以成为一家之言,其启迪意义是显而易见的。此外,这一研究还向人们展示了中国传统社会民间商事习惯法的丰富内容和自足的体系,揭示了它们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补充国家制定法、规范商事活动的重要意义。 另一个值得指出的特点是,本文作者发挥了自己的特长和优势,较好地将法学理论运用于历史学的实证研究之中。与一般法制史论著相比较,本文充分吸收了历史学重史料、重实证的长处;与一般的史学论著相对照,本文则具有法律和社会的更广阔的研究视野,将清代商事习惯法置于历史的、社会的、法律的以及世界的多维体系中,进行了多维度的剖析,因而能够使读者从不同的视角综合理解清代商事习惯法的历史概况。 对于这一成果的全面评论,应该留待更多同行专家和广大读者来进行。对于孙丽娟来说,完成这篇论文的写作并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只是标志着她刚刚实现了成功跨人史学研究殿堂的转型,要想在学术研究中取得更多更好的研究成果,还需要虚心听取学界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努力进行探索。相信她定会不满足于现在所取得的成绩,在不远的将来为读者呈现新的力作。 朱 英 2005年6月18日 后记 尽管越看这篇论文越觉得还有许多问题,但当时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期限在即,不得不给这个已浸润四年的论文以形式上的完结(或日定稿),但我知道,这个定稿只是暂时的。许多人在关心着我论文进展的情况,希望我一切顺利,一切都尽可能的好。我真怕辜负了他们的关爱和期冀。 我知道,我的导师朱英教授一直为我捏着一把汗。言语简短的朱老师很少说我什么,但只要我有想法、有心得,他总是能将我的思路和体会引申几步,往往让我茅塞顿开,写作就会出现一次大的进展。而朱老师治学严谨的风范,对我既有压力更有动力。毕业于法学专业而史学素养不足的我,博士论文的选题往往就会比较偏重于法律史领域,指导我这样的学生,麻烦可想而知。然而我还是渐渐从朱老师的眉宇间看到了我们师生共同努力、心意达成一致的结果,体察到朱老师在指导我论文过程中的深刻用心。我真心感谢我的导师朱英教授。正是从朱英教授的治学风范中,我看到了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现代史研究所在史学界的成就之所由来,这里聚集着一个真正的学者群体,令所有真心向学者心仪,而这就是我几年前报考攻读博士学位时选择到这里来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我不是来混文凭的,所有选择到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现代史研究所求学者应该都与我有同感,冲着压力而来,在压力下成就真才实学。由此,我感谢我们所的全体老师,以他们修炼出的学者风范为我们树立了学习的楷模,他们是:章开沅先生(“先生”是我们全体研究生对这位史学界前辈最尊敬的称谓)、朱英教授、马敏教授、严昌洪教授、罗福惠教授、何建民教授、彭南生教授,以及资料室的胡永红老师,在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现代史研究所学习过的每个研究生,都不会忘记她。 对于我这样一个年届不惑、有家有孩子的妇女来说,脱产学习(并且又跨专业),论文选题又是自己以前没有做过的内容,一切的一切都有些不合常情,面临的困难也可想而知,有时候自己都觉得是在跟自己过不去。回想起来,没有众人的帮助,我简直难以坚持下来。我最感谢的是我的硕士导师吕鹤云教授。虽然我这个学生已毕业,但每当我求教上门,吕老师仍然尽心竭力,对我的鼓励和教诲一如既往。正是吕鹤云教授的鼓励和帮助,我有胆量和信心将投稿的眼光锁定《清史研究》之类级别的刊物。还有我的本科同窗陈万柏同学,华中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所的副教授,给予我兄长兼老师般最实在的鼓励和帮助,直至帮我逐句修改论文初稿。还有我的极为可亲可爱的师兄弟,在查找资料、论文写作的立意构思到谋篇布局等方面给我提供了毫无保留的建议和帮助,并且在精神上经常给我打气鼓劲,使我在痛苦的论文写作期间时时感到温暖的情谊。他们是:郑成林、傅海晏、李卫东、田彤、刘家峰、魏文想、胡国祥等。 除了老师和同学们的扶助,我还要特别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院代史研究所的虞和平博士、王奇生博士,北京大学哲学系的李少华老师以及安康地区安康市博物馆馆长李启良同志,安康市汉滨区政协的王化信同志,陕西省紫阳县档案馆馆长戴定钊及退休干部陈义超同志等,对我查找资料、实地考察给予的热情帮助。人间处处真情在,所到之处,无论是否相识,都能得到许许多多无私的帮助,这常常令我感动不已,这里一并谢过。我知道,其中有些人,我今后几乎没有机会给予回报,只能寄予我衷心的谢意和祝福,以及我更加努力地工作。 当然,在我长达四年的学习期间,我的家人牵累不少。作为计划内的学生,我每月248元的助学金,几乎连我自己的基本生活都保证不了,何况外出调查跑资料、买书等费用的支出也相当。大。我丈夫陈好银放弃自己学习和深造的机会,独立负担着全家的经济生活,他要供我和女儿两个学生读书,是我那小小家庭中绝对的顶梁柱。虽然他很少用言语表达,但我看得很分明,他在用自己的拼命工作来为我们创造一切条件,我和女儿的学习设备几乎都是性能优质的产品。超负荷的奔波,使他华发早生;没有他的支持,肯定没有我这几年的成就。我年幼的宝贝女儿陈思颖,当时还是武汉市育才二小五年级的学生(欣喜的是我家女儿现在已经成为一个标准的中学生了),为了我能专心于论文,在外住读,而这迫使她放弃了钢琴、美术、跳舞等多项她喜爱的学习,一周才能回一次家,感受父母挤出来的关爱。我年迈的公婆、父母,因为体谅我忙,按捺住对儿孙绕膝之乐的渴望,尽量不打扰我,对我长期不能去探望他们也毫无怨言。我知道我亏欠我的家人、亲友很多,但我也知道他们并不期待我的弥补,因为他们是爱我的,只要我一切都好,一切顺利.这是他们最大的心愿。 在我论文初步收尾的那一段时间,正值史无前例的sARs病毒在地球上肆虐的特殊历史阶段。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众志成城,齐心合力战胜病魔,使疫情很快得到控制。2003年5月19日那天,当我们在电视上看到疫情公报有关新增确诊病例已经由一周前每天上百例的数量降到全国28例,多少人流下了眼泪。我们不禁对那些战斗在降伏病魔第一线的医务人员深感可敬可佩,我们不仅为我们的毅力和耐受磨难的禀性而自豪,那一刻,我也再一次强烈地意识到自己对国家、对人民的责任和义务。 今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给我这个机会出版我初涉学界的心血之作,我不胜感激和感动。我知道,这是一部还很不成熟的作品;但同时我也知道,这部作品中所凝结的无数人的心血和真诚的付出,是出版社的各位编审所能够充分体察到的。我还知道,他们在心里应该对我还有更高的期望。所以,虽然这篇后记在形式上到此可以打住了,但我今后的努力连同我暂时定稿的论文却不能就此打住,我必须为这一切付出我的余生。这不是口号,而是我今后的道路。 孙丽娟 2005年3月31日于曙光嘉园家中 书评(媒体评论) 本书的中心内容是对碑版商法貌似零散、琐碎的内容进行全面的整理、发掘、诠释,发现其所代表的商事规范体系及其原则、精神。作者以欧洲商法和我国近代化以来的商法为参照系,以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范畴为工具,全面地阐释了清代碑刻资料中广泛存在的民间商事规范。作者的阐释是合理的,给人许多启发。作者关于清代民间商事习惯法以国家律典中的市廛五条为宪性原则而展开或实践化、详细化或扩展补充的认识是很有见地的。其关于清代商事习惯法以国家律典中的制定法商事相关条款为主体、总纲,而在民间细故方面广泛允许、认可商人自治性的行远规、习惯为国家法的补充的认识,特别是在于民间商事习惯法对国家法也保持一定独立性的论述,都是相当独到的、有创见的。 ——范忠信 尽管过去也有若干研究行会制度、传统商业政策的论文或专著,但从商事登记制度、商号招牌制度、商业账簿制度、牙行制度、收徒制度、会馆与公所资产制度等方面来系统地研究清代商事习惯法以及其所反映的商业规则与秩序,本书尚属首次。本书尤其注意到《清律》中由市廛五条所体现出的制定法对习惯法的指导意义和所谓宪性原则,并进出试图论证传统制定法与商事习惯之间的内在联系,亦是很有意思的见解。 ——马敏 本书作者梳理了国家制定法和民间习惯法所构成的传统商法体系,分析了行会规章的法律性质和意义,进行了下西方中世纪传统商法的比较研究,对安康地区河运习惯法作了深入的个案研究,这些都是具有创新意义的。这些创新为法制史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框架,也可为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中如何协调国家制定法与民间习惯法之间的关系提供参考。 ——虞和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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