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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证券交易管理法律实案50例/新编经济管理与维权案例丛书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白光
出版社 经济管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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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发行证券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一个方式。那么,企业在证券交易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本书以案例为契机,向广大公务员与经营管理者介绍了证券交易相关法律的运用,且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例举了50个经典的案例,让读者能够触类旁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录

一、证券发行申购违法案

案例1 沈太福以长城机电技术开发公司之名非法发行债券案 ………(3)

案例2 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信托投资公司等6家证券公司

 拆借巨额资金申购股票案 ………… ……………………………(8)

案例3 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24家机构拆借巨额

 资金申购新股案……………………………………………………(14)

案例4 青岛市弘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

 利用拆借资金申购新股案…………………………………………(19)

案例5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青岛营业部利用拆借资金申购

 新股案………………………………………………………………(25)

案例6 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青岛证券交易营业部

 利用拆借资金申购新股案…………………………………………(33)

二、证券信息披露违法案

案例7 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案………………(42)

案例8 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欺诈

 上市案………………………………………………………………(49)

案例9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含有严重虚假

 内容的财务会计报表案……………………………………………(55)

案例lO 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不及时案……………………………………………………………(62)

案例11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案 ……………………………………………………………(69)

案例12 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严重违反证券法规

  虚假陈述案 ………………………………………………………(72)

三、内幕交易股票违法案

案例13 襄樊市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延中股票案 ……………………………………………(80)

案例14 北大方正副总裁兼北大科技总经理王某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延中股票案 ………………………………………(84)

案例15 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总裁戴某利用内幕信息

  买卖川长征股票案 ………………………………………………(90)

案例16 攀枝花钢铁公司科技管理处副处长俞某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攀板公司股票案 ………………………………………(93)

四、庄家操纵股价违法案

案例17 中国最大的一起深圳中科创业(集团)股份公司

  等操纵股价案 ……………………………………………………(103)

案例18 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及李某操纵郑百文

  股价案 ……………………………………………………………(112)

案例19 广发证券公司操纵深圳南油物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股价案   …………………………………………………(116)

案例20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操纵陆家嘴股份

  公司股价案   …………………………………………………(121)

案例21 湖南华天实业集团公司操纵华天酒店股份公司

  股价案   ………………………………………………………(128)

案例22 苏州市信托投资公司操纵沈阳东大阿尔派软件

  股份公司股价案   ……………………………………………(132)

五、利用个人账户炒股案

案例23 安徽新集科贸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利用个人账户

  买卖股票案   …………………………………………………(141)

案例24 天津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利用个人账户

  申购新股案   …………………………………………………(144)

案例25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营业部

  利用个人股票账户从事自营业务案   ………………………(149)

案例26 中国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利用个人

  账户买卖股票案   ……………………………………………(157)

案例27 河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常俊香”个人账户

  申购新股和挪用客户保证金案   ……………………………(161)

六、信用交易透支违法案

案例28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武汉营业部诉郁某等股民

  透支案   ………………………………………………………(171)

案例29 大鹏证券公司深圳红荔交易部利用拆借资金

  为客户透支案   ………………………………………………(177)

案例30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阳光证券业务部

  向客户透支案   ………………………………………………(181)

案例31 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

  向客户透支案   ………………………………………………(187)

案例32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大柏树营业部

  向客户透支案   ………………………………………………(190)

七、挪用客户保证金违法案

案例33 四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违法

  获取利息案    ………………………………………………(196)

案例34 中山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挪用客户保证金获取

  非法利息收入案   ……………………………………………(199)

八、上市公司违法配股缩股案

案例35 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分红送股

  及增资配股案   ………………………………………………(205)

案例36 广西柳州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违规配股案   ……………(209)

案例37 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缩股案   ……………(212)

九、上市公司违法融资放贷案

案例38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将募股资金委托证券公司

  炒股案   ………………………………………………………(219)

案例39 河南冰熊保鲜设备股份公司利用募股资金买卖

  本公司股票案   ………………………………………………(227)

案例40 深圳发展银行通过其下属公司及证券部炒作

  本公司股票案   ………………………………………………(230)

案例4l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用募股资金违法

  高息放贷案   …………………………………………………(235)

十、中介机构违法执业案

案例42 上海中华社科会计师事务所为上海国嘉实业

  股份公司出具虚假报告案   …………………………………(239)

案例43 华夏证券、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等为大明股份

  公司缩股出具虚假文件案   …………………………………(247)

案例44 沈阳会计师事务所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公司

  出具虚假财务审计报告案   …………………………………(254)

十一、申购投资基金违法案

案例45 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违规

  申购开元证券投资基金案   …………………………………(262)

案例46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盛贸易公司违规申购

  金泰证券投资基金案   ………………………………………(269)

案例47 辽宁华峰经贸实业有限公司违规申购兴华证券

  投资基金案   …………………………………………………(275)

案例48 广州华易实业有限公司违规申购兴华证券投资

  基金案   ………………………………………………………(284)

十二、擅自间接境外上市案

案例49 中国香港基翔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擅自将其

  控股子公司在境外上市案   …………………………………(290)

案例50 杜某擅自将咸阳大明电子公司和咸阳永新电子

  公司间接在境外上市案   ……………………………………(296)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99)

试读章节

41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用募股资金违法高息放贷案案例概述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佛山市电器照明公司、南海市务庄彩砖厂、佛山市鄱阳印刷实业公司于××年9月发起设立。当时总股份5785万股,其中发起人股3018万股,其他法人股1612万股,内部职工股1157万股。次年10月6日至11月15日,向社会公开发行1930万股公众股。××年11月23日,“粤照明A”在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是全国电光源大中型骨干企业和国家二级企业。其主营业务为:普通照明灯泡、卤钨灯、高压钠灯、节能灯等灯泡的出口与内销及生产所需原辅材料、有关产品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际招资业务兼营贸易、房地产等。

××年5月31日至××年11月11日期间,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照明公司)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先后12次累计将5.5亿元资金(其中包括2.6亿元募股资金)以年率高达21.6%至24%的高息借给佛山市工商银行敦煌办事处(以下简称“工行敦煌办”)。

佛山照明公司将巨额募股资金高息放贷的行为违反了《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关于“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经营贷款业务。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融资业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的“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此外,××年7月,佛山照明公司给南方证券公司武汉营业部融资0.8亿元,年利率为25.2%。这一行为也违反了上述两规定。

作为上市公司,佛山照明公司用募股资金高息放贷和为证券公司融资属于重大事件,但该公司未履行《股票条例》第六十条关于“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的规定义务,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八)项所述“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经调查后认为,佛山照明公司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用巨额募股资金高息放贷,为证券公司融资和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规的规定。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1)没收佛山照明公司高息放贷5.5亿元利息收入中超过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息部分3727.83万元:

(2)没收佛山照明公司给南方证券公司武汉营业部贷款8000万元按月息2l‰计收的利息239.16万元;

(3)对佛山照明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案例评析

1.企业融资途径。在经济发展期,企业总是处于资金饥渴的状态,其融资渠道主要有两条,即银行融资和股市融资。最初,国有企业是由财政投资,但是随后就转为银行融资。银行融资制度,适应了我国经济的货币化趋势,并对解决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投资主体与储蓄主体的分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银行融资制度本身是不成熟的,在我国转轨时期特定的经济环境下,逐渐暴露出了严重的银企债务危机。在企业方面表现为高负债,在银行方面表现为不良债权的循环累计。这是因为银行融资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和债务的法律关系,在信用机制低下的情况下,必然导致企业的高负债和银行债权的无法实现。因此,就有人想到了非中介化,即脱离银行作为投资的中介,而由企业直接向社会融资,这个方式就是股市融资。

由于股市融资一直处于人为的压抑状态,因此股市在我国一兴起,就出现了双方面的热潮。一方面是投资者蜂拥入市,一方面是企业踊跃争取上市。对投资者来说,可以获取比银行利率高得多的投资收益,我国早期的证券市场所造就的富翁更造成了示范的效应。而对于企业来说,股市无疑是一个不需要负担偿还义务的融资渠道。而政府则希望能够利用股票市场来化解银行融资的危机,同时提高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生产的效益。可以说,是一个“多赢”的选择。

然而,在寻找新的融资渠道的渴求下,上市公司似乎忽视了其义务是为投资者创造利润,而是仅仅将股市作为一个圈钱的场所。因为没有法律上的偿还义务,因此上市公司不必关心自己的经营效益,而是利用募股、配股等各种机会攫取股民的投入。其母公司利用各种机会制造关联交易,来转移利润。投资者也不关心上市公司的真正业绩,而是探听各种题材,所以导致了我国的股票市场投机气氛浓重而投资气氛淡薄。

2.佛山照明公司用募股资金高息放贷构成违规行为。曾经有投资者针对上市公司圈钱的行为气愤地指出:上市公司上市只为好圈钱,不思回报小股东。国有企业对银行的钱不借白不借,而上市公司发现花股东的钱不花白不花,比使银行的钱还要便当。上市公司通过发行新股,配股增资,从资本市场圈了钱,却不把这些钱用于正道,或盲目扩张,或胡花乱花,而不思给股东回报,不仅若无其事,甚至编造假账,蒙混股东。

佛山照明公司的行为颇具有代表性,其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将募股资金以年率高达21.6%至24%的高息借给银行,并向证券公司融资,完全歪曲了募股的意义。佛山照明公司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是违反了法规关于禁止企业间融资的规定,实际上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损害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在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就是信心,而损害了投资者的信心,那么证券市场的基础就可能发生动摇。P235-237

序言

  中共十六大和十届全国人大均把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加大法律的普及力度作为会议的核心议题和重要政策之一。这标志着我国加入WTO后市场经济开始进入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的新阶段。这个新阶段的显著特点是,市场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注重用法律手段引导、推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这一方面要求加快我国立法、修改与完善法律体系的步伐,另一方面要求我国各级公务员与经营管理者必须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管理企业和其他各项事业。

当前,我国的法律建设,主要是建立和完善各种制度,落实各项具体措施。我国法律的修订与建设目标是为了实现法律的“体系化”、“可执行性”和“与WTO规则的兼容性”。一方面,我国法律必须删除和修改与WTO规则不相适应的地方,增加在WTO规则中已有所要求而在我国法律中尚属空白的规定以及努力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另一方面,面对国家加快市场经济立法的新形势,必须加大我国法律的普及力度,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市场经济法制观念,特别是经营管理者要首先能认识和掌握我国法律,力求能做到知法、用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特点是通过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保障市场经济在法律调整下正常运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只有获得充分实施,才能发挥其巨大的作用。可喜的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总体部署,我国各级公务员与经营管理者已经行动起来,正在学习和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经济管理,全国600多万个企业、上亿的经营管理者已经开始认识到经济法律的重要性,开始自觉学习和掌握经济法律知识了。有鉴于此,在我国加入WTO后各项法律得以修订,有必要编写一批有关普及经济法律的书籍,以供我国各级公务员与经营管理者学习和参考。这就是我们编写《新编经济管理与维权案例丛书》的初衷和目的。

本丛书目前包括:《版权纠纷管理法律实案50例》、《专利纠纷管理法律实案50例》、《证券交易管理法律实案50例》、《金融担保管理法律实案50例》等分册,其他各类相关案例正在编写中。

本丛书汇集的案例全部为真实案例,是从我国大量经济管理纠纷案件中精心挑选出的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及新颖性的实例案件,但在编写过程中,对案件的真实名称、地点和时间做了必要的删改。案例的来源主要是各级人民法院经受理、审判并形成审判结果的典型案件,体例形式是一案一析,即举案评法。每一案例分为两部分:案例概述和案例评析。案例评析在注重经济管理与法律规则的运用和逻辑推理分析的同时,多层次、多角度地阐释了我国相关经济法律的理解与运用。

本丛书的主要意图在于以案例为契机,向广大公务员与经营管理者提纲挈领地介绍相关经济法律的运用,且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使读者能够触类旁通,可全面掌握相关经济法律在实际经济管理中如何适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由于时间仓促,加之编者的水平所限,不足和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赐教。

《新编经济管理与维权案例丛书》编委会

2005年2月于北京慧龙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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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0:4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