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试图以沈家本为核心,通过追述沈家本的经历、心路和学术思想轨迹。全书共分沈家本传和沈家本法律思想评述两部分,内容涉及家世和青少年时代、外官任上、沈家本“会通中西”的法律观、沈家本的人格平等观、沈家本的司法审判独立思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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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沈家本评传(精)/中国思想家评传丛书 |
分类 | 文学艺术-传记-传记 |
作者 | 李贵连 |
出版社 | 南京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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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本书试图以沈家本为核心,通过追述沈家本的经历、心路和学术思想轨迹。全书共分沈家本传和沈家本法律思想评述两部分,内容涉及家世和青少年时代、外官任上、沈家本“会通中西”的法律观、沈家本的人格平等观、沈家本的司法审判独立思想等。 内容推荐 清末修律的主持人沈家本,是从刑部司员一步步走上刑部“当家堂官”的位置。他固然是一位公认的律学专家,同时又领导了一场针对旧律的翻天覆地的改革。这场改革使得运行了约两千余年的旧律走到了尽头,从此,以亿数计的中国人得以生活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在这场改革中究竟发生了什么,以及应该如何评价这场改革,都已成为仍然处在这场改革的延续期中的我们所要面临的重大课题。本书试图以沈家本为核心,通过追述沈家本的经历、心路和学术思想轨迹,对以上课题作出自己的探讨。 目录 《中国思想家评传丛书》序 上编 沈家本传 前言 法治(Rule of law):晚清法律改革者的理想 第一章 家世和青少年时代 第二章 前尘似漆渺难知——30年的刑曹和科举生涯 第三章 外官任上 第四章 执掌刑部,奉命修律 第五章 改重为轻,化死为生——翻译西法,改造旧法 第六章 大理院正卿、修订法律大臣 第七章 折冲樽俎,模范列强——新法律草案的制定 尾声 退出政坛,斗室蠖居 下编 沈家本法律思想评述 第八章 沈家本“会通中西”的法律观 第九章 礼法论争 第十章 近代法学与法学教育的奠基 第十一章 沈家本的人格平等观 第十二章 沈家本的刑法思想 第十三章 沈家本的司法审判独立思想 第十四章 结语:反映论?进化论?会通中西论? 索引 后记 试读章节 二北京——童年和少年 (一)师承 道光十二年(公元1832年),沈丙莹乡试中式,考取举人。次年,由沈镜源同年端木鹤田、俞铁花为媒,聘俞煜次女为妻。同年八月,沈丙莹成婚入赘俞家。 俞焜,字昆上,浙江钱塘人。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进士,改庶吉士,授编修。道光十三年(1833年)迁御史。十七年(1837年)授河南彰德府知府,旋擢永定河道,调湖南衡永郴桂道,一度署理湖南按察使。咸丰九年(1859年)在杭州督办团练抵御太平军。第二年,太平军忠王李秀成攻杭州。俞煜率众抗击,死于城破之时。赐谥文节。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沈家本校刊《沈氏家集》,在后识中说,在沈镜源晚年,沈家“家计益艰”。沈丙莹中举之次年,他即辞庆元教谕之职,回归湖州故里。沈丙莹赘姻俞氏后,“俞太夫人奁资尚充,赎田典屋,皆俞太夫人之资也”。在沈家本出生时,沈家虽不富有,但也不贫穷。他的童年当无衣食之苦。 沈丙莹考取举人后,随即两次参加礼部会试,均未中式。沈家本五岁那年,即道光二十五年(公元1845年),沈丙莹再次北上京师,参加会试。这一次,时来运转,不但考中进士,同时补官刑部,为陕西司主事。 沈丙莹在刑部为官,仕途基本顺利。他在刑部12年,由陕西司主事而致广西司员外郎,再迁为江苏司郎中。在刑部,他“熟于律例”,“为上官所重”;“沈默畏慎,不求自异而勤于其职,能以律意傅狱情,多所乎反。”但是,由于“肃顺弄权,招之,谢不往”。所以,他的升迁并不快,在刑部12年,仅为司员而已。他的刑部经历和勤谨作风,对沈家本影响颇深。徐兆丰在《春星草堂集跋》一文中曾指出:“君(指沈家本)之学术禀承有自。” 沈丙莹为官不久,即将家眷接往京师。沈家本随父在京就读。《同年齿录》、光绪癸未科会试朱卷履历等,开列一长串受业师的名单。这些受业师,很多是科举考试时的考官。其中,见诸沈家本文字并具影响的,或者说影响较大的,当为沈桂芬。 闵连庄既是沈丙莹的朋友,也是沈家本在京读书的老师。沈氏一直十分怀念这位少年时代的老师。 沈桂芬是沈家本姨父。同治二年(1863年)即出任山西巡抚,曾任清朝廷都察院左都御史、兵部尚书、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军机大臣等要职,是同光重臣之一。有的论者认为,沈桂芬在同光时期的重要性,不仅在于他的身任要职,尚在于他是当国恭亲王奕诉的灵魂,是左右奕诉的人物。据《清史稿》《清史列传》本传所载,他既是一个“遇事持重”、“谙究外情”的官僚,又是一个服膺儒家学说,堪为楷模式的人物:“躬行谨饬,为军机大臣十几年,自奉若寒素,所处极湫隘,而未尝以清节自矜。”对这位长辈兼老师,沈家本一生都十分敬重。从现在所能看到的沈氏日记中,无论在京在外,两人往来都十分密切。光绪年间,沈桂芬在京逝世。沈家本执礼极恭,天天守灵。直至最后,亲自将灵柩送出北京。 (二)读书 在中举之前,沈家本读了哪些书?这是一个需要探究的问题。《清史稿》本传对此只有14个字的记载:“少读书,好深湛之思,于《周官》多创获。”它无所述。 《周官》即《周官书名考古偶纂》。此书旨在纠明人郎兆玉《周官古文奇字》之错。对一本成名之作进行纠错,以正其伪,以删其谬,以补其缺,也不是浅尝辄止者所能为。特别是这种古文字考据之书,更非浅学者之所能。《清史稿》以“好深湛之思”、“多创获”以概其少年时代学业,应非虚言。 1861年,他离京前赴其父贵州任所。以后四五年间,辗转湘黔。虽然时事艰难,仍不忘读书。同治乙丑(1865年),就几年所读之书作《借书记》。书前小引,记述了他对求书之苦与读书之乐。他在动荡不定的年月里,孜孜不倦地苦读。据《借书记》,一共读了348部书。 序言 沈家本先生于1913年去世,从他的逝日上溯11年即1902年至今,他主持的晚清法律改革已逾百年。百年后的今天,回首这段改革的历史,我们发现:尽管这场改革曾有不少争论,大者如(法)部(大理)院权限之争,小者如罪刑法定与比附援引之争、刑讯与废除刑讯之争,以及陪审制、律师制之争等等,但是,从改革之日起,法、法治这些现代国家的标志,实际上并没有成为中国政治生活的主流话语。‘‘晚清法律改革”、“沈家本”等名词,似乎在20世纪30年代便已“失语”;80年代初改革开放以前则几乎成了不为法学界所知的古董。直到90年代初,国人要为行政诉讼法的颁布而欢呼“民”可告官;90年代中期,“以法治国”的提出,一度引起法学界学者们的高度振奋。如此等等,是历史遗忘了国人,还是国人遗忘了历史?令人感慨万千。 改革开放,把老古董从故纸堆中翻检出来。今天,“沈家本”、“晚清法律改革”虽然不是法学界十分流行的热门话语,但是学界中人对此至少并不陌生。“承前启后”、“媒介中西”——20世纪30年代杨鸿烈先生对那场改革主持者的定位也被学界认同。这是中国法和法学的进步,也是历史的进步。 自老古董被翻检出来后,晚清法律改革肇因于收回领事裁判权的需要,这一观点已经成了学界的共识。这是一个正确的表达。但是我觉得这只说到这次改革的一个方面,即原因方面。而从属性上来说,它还有另一个方面,即它从属于当时的“新政”和稍后的“立宪”。也就是说,法律改革是“新政”、“宪政”的一部分,甚至可以说是重要的部分。 …… 后记 本书撰写的动议已有好几年了。大概是1999年吧,由南京大学法律学系钱大群教授的推介,南京大学中国思想家研究中心蒋广学先生与我联系,希望我能执笔撰写这本评传,纳入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思想家评传丛书》。这部《丛书》的撰写,我早有耳闻,知道它的学术价值。但是,当时我应法律出版社之约,正在撰写《沈家本传》。《传》和《评传》显然是同题之作,在一个相近的时间段里,由一个人就同一课题为两个出版社各撰写一本书,这是很难有新意的。我将这一想法告诉蒋先生。他从《丛书》的选材考虑,认为《丛书》这一工程,各门类的思想家都有了,就缺少法学这一类。而中国法学思想家中,值得为之立传的,当首推沈家本。因此,为《丛书》的完整性起见,希望还是由我撰写。经过反复协商,是年10月,我终于在《协议》上签字,商定2002年完稿。 《协议》是君子式的。然而对我来说却是一份不算太轻的责任。因为我向来不喜欢食言。而且考虑到签字时,《沈家本传》已交稿排印,稍事休息,一鼓作气当能如期还债。有道是,天有不测风云。我根本没有预料到,签字的墨迹未干,我就被逼匆匆远赴美国。这一走就是两年,其间虽然多次回国,但是根本无法考虑本书的撰写。没有时间,没有条件,除了正常的教学之外,一切无心。这种状态,加上法律出版社已于2000年将《沈家本传》出版发行。因此,我通过钱大群教授向蒋先生转达我的意见:解除协议。蒋先生理解我的处境,不以毁约相责,但是仍然要我负责,可以增加撰写人员,也可以推迟交稿时间。2002年正月,中国思想家研究中心周群教授又亲临寒舍,带来重新确认撰写的通知。本书就是在这样一种心态中启动。 本书大部分由我执笔,其中,第十一章“沈家本的人格平等观”和第十四章“结语:反映论?进化论?会通中西论?”由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俞江博士撰写;第十三章“沈家本的司法审判独立思想”由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李启成博士撰写;第十二章“沈家本的刑法思想”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生陈新宇撰写。他们是本书的作者之一,交稿时他们却不愿意署名。我感谢他们,为此,我也要声明:本书署名虽然是我,这几章的著作权则是他们的。但是,如果里面有什么错误,责任则是我的。本书得以完稿并与读者见面,聂鑫先生帮助录入和校对上编,陈新宇博士的临门一脚——校对全部清样,完成索引,功不可没。在此表示感谢。 李贵连 2004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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