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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新释新解丛书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李国光//高圣平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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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本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新释新解丛书”之一,综合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布施行以来执法、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系当今我国系统研究和阐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规定的最新之作。本书将相关规定置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应条文之后,一并解释,增加了本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内容推荐

本书以该法施行以来的司法实践和理沦研究为基础,以该法及配套规定为主干,以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为补充,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该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的原意及其相互关系,着重解决司法实践中热点、疑点、难点问题的法律适用和有关实务问题。

本书既凝结了理论研究中较为一致的观点,又反映出执法实务中的具体解决办法,综合了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系目前系统研究与阐释该法的最新之作。

本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实务界、理论界参与或熟悉立法及其配套规定起草、讨论的有关专家撰写。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本章概要】

第一条 (本条例的立法宗旨)

第二条 (医疗事故的概述)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医疗事故的等级)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本章概要】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防范)

第六条 (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法律规范、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和教育)

第七条 (医疗服务质量监控)

第八条 (病历的书写和保管)

第九条 (病历资料的管理)

第十条 (病历的复印与复制)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第十二条 (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的制定) 

第十三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引起医疗事故医务人员的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疗机构的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减损义务)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有关病历资料的封存和启封)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时证据的保全)

第十八条 (尸检)

第十九条 (尸体的处理)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本章概要】

第二十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 

第二十一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再次鉴定)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的建立)

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工作机构和专家鉴定组的产生方式)

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的人数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的回避)

第二十七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据和工作原则)

第二十八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第二十九条 (鉴定时限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 (鉴定材料的审查核实以及医患双方的配合)

第三十一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制作与内容)

第三十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的授权制定)

第三十三条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本章概要】

第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对象)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权限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后的处理)

第四十条 (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处理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

第四十一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审核)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后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后医疗机构的报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 (法院调解或判决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后医疗机构的报告义务)

第四十五条 (逐级上报当地医疗事故有关情况的义务)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本章概要】 

第四十六条 (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四十七条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争议时协议书的制作)

第四十八条 (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行政调解) 

第四十九条 (确定医疗事故具体赔偿数额原则)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第五十一条 (对医疗事故受害人亲属的损失的赔偿)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的支付) 

第六章 罚 则

【本章概要】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置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法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拒绝进行尸检以及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等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本章概要】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的界定)

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的时间效力)

常用医疗事故处理法律规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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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8:4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