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收录了经济法学界最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其中包括:市场监管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中国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与公司法改革的思路、反垄断的国际统一前景、关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立法问题、中国金融业监管式与金融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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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经济法论丛(第5卷)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徐杰编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下载 | ![]() |
简介 | 编辑推荐 本书收录了经济法学界最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其中包括:市场监管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中国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与公司法改革的思路、反垄断的国际统一前景、关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立法问题、中国金融业监管式与金融风险控制。 目录 经济法基础理论 (1)市场监管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吴弘 (26) 经济法中市场监管法若干理论研究…卢炯星 丁 洁 (54)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孙晋王薇丹
公司企业法律制度 (70) 中国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与公司法改革的思路…徐晓松 (96) 新公司法确立利害关系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探讨……………………………………………刘俊海 (108) 关于"郑百文重组"的法律与经济分析…………李康 (145) 论股权出资………………………………………宁晨新 (158) 论企业信用法律规制系统的构建………………刘 瑛
竞争法律制度 (188) 反垄断法的国际统一前景………………………王晓晔 (228) 论竞争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徐士英邱加化 金融法律制度 (259) 关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立法问题………………朱少平 (275) 中国金融业监管模式与金融风险控制…………李曙光 (292) 证券信息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李东方 (318) 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葛 敏 (356)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李伟 (37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计监管及其制衡机制探讨……………………………………………张宇润 试读章节 第103-106四、董事表决权排除的效力问题 易言之,利害关系董事的表决权被排除之后,董事会的决议是否即能生效,并对公司产生拘束力?作为一项原则,董事会决议要生效必须同时满足两项条件:一是从程序上看,排除利害关系董事的表决权之后,其他董事以全员赞成或多数赞成的方式通过了该决议;二是从内容上看,该决议无害于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董事表决权排除并不必然发生对公司的拘束力。相反,若董事会决议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如利害关系董事对其他董事的游说和行贿等),内容违法或有失公正,则构成董事会决议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事由。 1988年前的《模范商事公司法》第8.3l条规定,如果下述条件之一能获满足,则利益冲突交易并不仅仅由于利益冲突而成为可撤销行为:(1)董事会或董事会委员会在接受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承认或批准了该交易,且无利害关系董事之参与;(2)股东大会根据第8.31条第4项(排除利害关系董事拥有之股份或表决权被此种董事控制的股份)承认或批准了该交易;(3)该交易对于公司来说是公平的。可见,该条明确将排除利害关系董事表决权作为该董事利益冲突交易生效的前提条件之一。 但是,无利害关系董事或者股东批准的目的,并不仅在于批准不符合"公平性"标准的交易行为;而且在于绕开"公平性"标准,另行开辟确认利益冲突交易的可执行性(enferceability)的法律通道。因此,如果法院需要对利益冲突交易的公平性问题展开旷日持久的马拉松调查,上述立法思路无疑可以派上用场,节省不必要的法院调查时间。但是,1988年前的《模范商事公司法》第8.31条规定及持有类似态度的一些州的公司立法并没有说,无利害关系董事的"消毒程序"不能自动、确定地把所有利益冲突交易变为有效。例如,该条第1项第l目或者第1项第2目并不把涉及浪费公司资产、诈欺或越权行为的交易变为有效行为,尽管对利害冲突交易提出异议的股东对浪费或者欺诈承担举证责任。 取代《模范商事公司法》第8.31条第6节(Subchapter F),则进一步增强了"安全港"的可预期性与可操作性。根据该节第8.61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益冲突交易行为并不变为无效:(1)董事会根据第8.62条承认或批准了该交易;(2)股东大会根据第8.63条承认或批准了该交易;(3)能够证明该交易在交易实施之时对公司来说属于公平。根据该节第8.62条第1项之规定,董事会批准或者追认利益冲突交易的决议在具备下列条件时具有第8.62条第l项规定的效力:(1)该交易在经过披露后或者遵守了本条第2项后,获得了董事会或其授权的委员会中多名合格董事(不得少于两个)的批准,其中委员会的全体成员要么必须是合格董事,要么是由董事会中的多数合格董事表决任命的人员担任。但该条的官方评论也指出,"在适用第8.62条时应当综合考虑第8.30条第1项之规定。凡是违反第8.30条第1项规定的董事会决议,当然不发生第8.62条规定的效力"。 如果董事会根据第8.3l条第6节批准了不涉及欺诈或者资产浪费的利益冲突交易,即使有股东主张该交易有失公平、偏袒利害关系董事,法院也不对交易的公平性进行全面调查。如果参与表决的全体董事是合格董事,而且董事会或其委员会的表决程序遵守了经营判断规则,那么,被批准的利益冲突交易对于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法院无权对董事会或其委员会的决议自身、或者做出决议的程序进行司法审查。 但依学者之解释,董事表决权被排除后的董事会的批准或承认并不必然使该交易有效。③而且即使某利益冲突交易获无利害关系的董事的批准,且不涉及此三种情形,法院倾向于认为在有人对此交易的效力起诉时,法院仍有权对该交易的公正性进行审查。著名的Fliegler诉L肌ren一案即其适例。① 为使我国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富有弹力与实效、防止利害关系董事表决权排除与不排除一个样,我国公司法中可规定举证责任的转换。申言之,若利害关系董事表决权被排除,公司仍就决议内容的公正性提起诉讼,公司应负举证责任;但若利害关系董事表决权未被排除,公司就此提起诉讼,该等利害关系董事应对决议内容的公正性负举证责任。 序言 序 言 《经济法论丛》(以下简称《论丛》)由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组织撰稿,由我负责主编,本书是《论丛》的第五卷。 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社会经济生活进一步发展和法制进一步健全对经济法的需求,决定了经济法富有旺盛的生命力和灿烂的未来。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经济法已经发挥了更为重要的积极作用。我国对经济法的系统研究已历经了20年。从事经济法学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以满腔的热情和高度的责任心,从人民、社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勇敢地面对种种挑战和困难,潜心于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研究成果丰硕,为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做出了贡献,经济法学也因此走向繁荣。不过,我们还应当看到,尽管经济法作为国家实现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自建国时就已存在;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对经济法进行系统的研究起步较晚,始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之时。在经济法基础理论方面,还有一些问题没有很好解决;在经济法具体制度方面的研究,还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法制建设的需要。因此,在经济法学中,有众多学术领域有待开拓,有许多重大理论问题和实务问题尚需深入研究。 可以预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将日益重要。经济法制的健全和完善需要活跃的学术研究和有价值的学术成果作为理论准备。本《论丛》的出版,就是要为经济法学研究提供一个展示学术成果、展开百家争鸣的园地。《论丛》的宗旨是:立足于我国改革开放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制的需要,比较研究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立法.深入研究经济法基础理论和部门经济法的具体制度,推动我国经济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并为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和实务做出贡献。 根据收集到的论文,《论丛》第五卷分为以下几个学术栏目:经济法基础理论;公司企业法律制度;竞争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上述栏目并不是我国关于经济法调整范围及经济法体系的观点,我们将根据每次收集到论文主题来变动栏目的设置。 我们衷心希望《经济法论丛》成为繁荣经济法学理论研究、推动经济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学术阵地。 徐杰 2004年l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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