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辑推荐 从某种意义上说,后期经院哲学家的教义更接近于孔子的教义,而不是其后的西方法学家的观点。后期经院哲学家与孔子一样,都关注德性,但其后的法学家并非如此。虽然本书论述的是西方合同法,但它关涉的问题,在中国同样很容易被提出来:德性像孔子所说的那样重要吗?还是微不足道?实际上,这个问题在中国也存在。法家认为,法律与德性无关;他们把所有的法律看成是实现国家目的的一种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的观点与19世纪的法学家的看法相似,因为后者也认为,法律取决于意志,独立于任何规范意志的道德标准。他们的区别在于,对于法家而言,国家意志起决定作用,而对于19世纪的法学家而言,个人意志起决定作用。那么,什么应当起决定作用?是意志呢,还是被德性引导的意志?即使在合同法中,我们也会认为,应当起决定作用的是被德性引导的意志。一旦西方法学家放弃了这种观念,他们甚至不能解释合同法——一个意志似乎发挥着最重要作用的法律领域。这个问题在西方存在,在中国也同样存在。——詹姆斯·戈德雷:《现代合同理论的哲学起源》中文版序 内容推荐 本书梳理了合同法观念及核心理论在历史上的演变。作者运用广博的法学和哲学知识,透彻地分析了现代合同法学说的哲学起源,以及合同学说如何受到哲学观念和理论的影响而发生变迁的过程,包括这种变迁导致的法律理论面临的危机。本书也是一部比较法方面的佳作,不仅论述了英美合同法中大量存在的实体问题,而且对两大法系相关的学说观点也进行了深入研究。 目录 目 录第一章 导 论 第二章 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 第三章 罗马法和中世纪法学家 第四章 综 合 第五章 自然法传统中的断裂 第六章 盎格鲁-美利坚的接纳 第七章 19世纪的重构 第八章 自由主义和19世纪的合同法 第九章 结 论 参考文献 索 引 译后记 2024年版译者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