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丛》第73卷共载论文16篇,秉承本论丛业已习惯的固定风格,所收录的论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期我国刑法学界所取得的近期新研究成果。内容涵括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国际刑法学、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等刑法学诸多领域。
本卷特设“‘单位犯罪’专栏”,收录了3篇相关文章。
阴建峰、侯撼岳的“单位过失犯罪的基本构造”一文主张,在判断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时,应当基于新过失论,以结果回避义务为核心,兼顾结果预见义务,实现主客观归责的统一。刘思的“对单位固有刑事责任的实务解读及成员归责理论重构”一文,对于成员参与的形成单位犯罪意志的行为和监督失职行为,可以与单位犯罪一并处理;对于单位意志的传达责任、执行责任,则归属于个人,应当从单位犯罪中剥离。叶子涵的“英国《反贿赂法2010》视野下的‘预防型’企业贿赂犯罪治理模式及其启示”一文,主张借鉴英国的贿赂犯罪治理经验,以组织责任原则为核心重塑我国的单位刑事责任理论,以创设刑事诉讼上的刑事责任激励机制激发企业自我预防、自我守法的动力,构建我国“预防型”企业贿赂犯罪的治理模式。
本卷的其他栏目还刊载了如下优秀成果:
戴小强的“预防刑法冲击了谦抑性原理吗?——以预防性环境刑法规范为中心的分析”一文,认为预防刑法只可能实现相对合理的谦抑性,不能动辄以违反谦抑性来反对预防刑法。
贝恩德·许乃曼的“对刑法中悲惨困境的批判性评论”一文,认为对于解决刑法中的悲惨困境,法外空间说与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说不尽人意,但有适用防御性紧急避险的可能。
赵天红、施杰阳的“法秩序统一原理下刑事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