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推荐 近现代法哲学的转型是以近代唯理的法哲学为理论背景的,其脱离历史和经验的形而上学特征受到了广泛的质疑,由此引发了近现代法哲学的靠前次转型。而20世纪70年代后兴起的批判法学运动和后现代主义法学将矛头直接指向古典自然法以来的自由主义法学传统,引发了近现代法哲学的第二次转型,它否定法律反映理性,否定法的独立性、确定性和统一性,动摇了现代法学所安身立命的基础和原则。马思关于法的社会存在理论对于整个近现代法哲学建立的基础具有颠覆性作用,其被忽视有理论和社会历史的原因,而其历史意义的显现有助于认清法的本质和命运,并实现法哲学向生活世界的转向。马思关于法的社会存在理论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在于:法制建设离不开现实的社会基础,任何脱离现实生活的法的形而上学建立都是徒劳的。马思社会存在理论的当代法哲学意义在于诠释和对话,这既是由马思哲学的当代性所决定的,也是由法哲学的自身发展和法律的自身性质所决定的。 目录 序 内容摘要 引言 第一章 近代唯理的法哲学――近现代法哲学转型的理论背景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 第二节 德国古典法哲学 第三节 近代法哲学的困境与出路 第二章 实然法和应然法的分离――近现代法哲学的第一次转型 第一节 实证主义法学的主导地位 第二节 自然法的复兴 第三节 现代法哲学的进步及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理性法的颠覆――近现代法哲学的第二次转型 第一节 批判法学运动 第二节 后现代法学 第三节 后现代法学的理论挑战及范式转换 第四章 近现代法哲学转型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分析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当代性及存在理论根基 第二节 马克思关于法的社会存在的秘密的揭示 第三节 马克思关于法的社会存在理论与近现代法哲学的转型 第四节 诠释与对话――马克思社会存在理论的当代法哲学意义 第五章 近现代法哲学的两次转型对当代中国的意义及启示 第一节 中国法制建设现实基础的历史分析 第二节 法律移植与中国法制的现代化 第三节 从法律诠释的角度看中国法律现代化――以中国刑法学为例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页 凯尔森和哈特是新分析法学的代表。凯尔森在《国家和法的一般理论》中,提出了有名的"纯粹法学"理论。所谓"纯粹法学"是一种比奥斯丁分析法学更加纯粹的分析法学。它的核心是从结构上研究法律,而不是从心理上和经济上论证法律的作用,也不是从政治上和伦理上讨论法律的价值。从结构上研究法律,是指研究法律的一般概念、原则和原理。纯粹法学研究对象是法律规范,即一个国家具体的实在法,或者说是"法律的实然";从心理上和经济上研究法律是社会法学的任务;而从政治和伦理上研究法律则是自然法学研究的任务。凯尔森还区分了法律的静态理论和动态理论。在法律的静态理论部分,他界定了法律的一系列专门概念;在法律的动态理论部分,他认为法律是由强制性的规范构成,以法律规范效力等级为标准的体系。在国家和法律的关系上,凯尔森是一位一元论者,并且认为法律高于国家,国家应该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反之则不然。哈特是新分析法学的典型代表,他是在和新自然法学者富勒的论战中逐步发展起自己的学说的。他在《法律的概念》中针对奥斯丁的道德和法律区分说,坚持法律和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但也承认二者之间有一定的关联,从而提出了"大力度优惠限度内容的自然法"概念。他坚持和发展了奥斯丁"法律应然"和"法律实然"的划分,将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严格限定在实在法的范围。 如果说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是在和富勒的新自然法学论战中逐渐发展成熟起来的,那么拉兹的法制理论及麦考密的制度实证主义法学则是从学术上捍卫传统的分析法学。一方面,他们坚持传统的分析法学立场,声称自己仍然是坚定的实证主义者,唯有实证主义才是科学;另一方面,他们不断修正分析法学,使分析法学可以解释新的法律现象,扩展分析法学研究的对象范围,使分析法学免遭其他法学流派的理论攻击。拉兹的法制理论认为,要分析一个法律制度,需要进行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法律制度的存在问题;二是法律制度的确认问题;三是法律制度的结构问题;四是法律制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