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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部门法理学视阈中经济法责任理论研究/南昌大学法学文库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张继恒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下载 | ![]() |
简介 | 内容推荐 本书在对经济法责任理论进行一般法理分析的基础上,围绕当前中国经济法治建设的自身需求和特点提出今后经济法责任理论研究需要重点关注与经济法责任之类型化相关联的一系列问题,进而又分别对国家干预主体和国家干预受体的几种典型责任形式从法理依据和法律适用方面进行了针对性研究,最后则讨论了从经济法的公共执法与司法诉讼的角度构建经济法责任追究机制的问题。本书不仅具有弥补国内外相关研究不足的理论价值,同时也对加快我国经济法治建设、拓新经济法的责任形式和实现机制具有不容忽视的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 张继恒,1980年12月出生,陕西宝鸡人,管理学博士、法学博士后;南昌大学法治江西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江西省“双千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青年)项目人选;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西省法学会理事,南昌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主要从事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规制法、财税法等方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江西省社科规划项目等课题十余项,出版学术专著1部;在《法商研究》《法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其中3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1篇获江西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部门法理学之勃兴与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创新研究 一、部门法法理化研究的勃兴 二、基础性法理的回归与经济法的时代转型 三、部门法理学视阈中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创新研究 第二节 选题依据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与评价 二、研究的意义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总体框架 一、研究内容 二、总体框架 第四节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基本思路及研究方法 一、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基本思路 三、研究方法 第二章 经济法责任理论研究中的基础性部门法理学问题 第一节 “地位-责任”思路:经济法责任理论研究的逻辑前提 一、传统经济法责任理论研究进路的反思 二、“地位-责任”思路的法(哲)理学阐释 第二节 “主体-责任”范式:经济法责任理论研究的基本路径 一、经济法责任中的主体 二、“主体-责任”范式的法(哲)理学解读 第三节 “干预主体责任-干预受体责任”二元结构:经济法责任理论研究的具体模式 一、经济法责任体系二元结构的提出 二、国家干预主体责任的简要解析 三、国家干预受体责任的简要解析 第三章 国家干预主体责任的法理及其经济法适用 第一节 政府经济失误赔偿责任的法理与适用 一、政府经济失误赔偿责任的界定 二、政府经济失误赔偿责任的法理:从若干法哲学理论的视角分析 三、政府经济失误赔偿责任之经济法适用的现实障碍及其克服 第二节 问责制的法理与适用 一、作为法律责任的问责制——经济法上的观察 二、问责制的法理意蕴——基于社会契约理论的分析 三、完善问责制之经济法适用的思考 第三节 余论 第四章 国家干预受体责任的法理及其经济法适用 第一节 超额赔偿责任的法理与适用 一、超额赔偿责任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二、超额赔偿责任的法理分析 三、超额赔偿责任在经济法领域的具体适用 第二节 产品召回责任的法理与适用 一、产品召回责任制度的界定 二、产品召回责任的法理——从预防性法律责任的角度分析 三、强化产品召回责任之经济法适用的具体思路 第三节 小结 第五章 部门法理学视阈中的程序机制变革与经济法责任的追究 第一节 部门法理学视阈中的经济法程序机制变革 一、法律程序机制的变易与经济法程序机制的特殊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可诉性问题 第二节 经济法责任追究的非诉程序机制 一、司法化的经济执法机制 二、社团罚机制 第三节 经济法责任追究的诉讼程序机制 一、经济法上的公益诉讼和特别诉讼 二、经济法诉讼化与经济法的审判机构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第一节 结论 第二节 展望 后记 序言 部门法理学之勃兴为经 济法责任理论的创新研究提 供了思想基础。对经济法责 任进行类型化分析和典型化 研究是今后经济法责任理论 研究的主要任务。回顾以往 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经济 法学界关于经济法责任问题 的讨论大都囿于责任独特性 之争而陷入了与经济法独立 地位命题相关联的一系列捆 绑式论证之中,对经济法责 任理论进行部门法理学层面 的类型化和典型化研究,已 是大势所趋。从经济法的理 论研究和法治实践看,经济 法责任的具体形式呈现日益 增多的趋势。各种特定经济 法责任的具体适用也得到了 持续的强化。因此,从部门 法理学的角度对各种经济法 责任形式所蕴含的法理要素 进行深度解析,对这些具体 经济法责任形式的法律适用 问题在哲学或法哲学语境下 加以探讨。同时在此基础上 开展有关经济法责任追究问 题的研究,在当下中国应属 当务之急。笔者的基本观点 是,今后的经济法责任理论 研究需要从部门法理学的基 本立场出发,探索经济法责 任理论及制度建构的哲学或 法哲学基础,着力从各种特 定经济法责任形式的法理探 究、法律适用以及经济法责 任的有效追究等方面展开经 济法责任的法理化或学理化 研究,从而不断推动经济法 责任理论体系的开拓和创新 。全书除了“结论与展望”以 外,分为五章。 第一章是导论。本章首 先通过对部门法理学思潮兴 起与经济法责任理论创新研 究之间的内在关系的分析指 出,今后的经济法责任理论 研究应当着力从以下几个方 面予以重点强化和推进:第 一,要重点探索经济法责任 的基础性部门法理学问题; 第二,要深入讨论各种具体 经济法责任形式的法理及其 适用问题;第三,要致力于 分析如何在程序法层面为经 济法责任的追究提供相应的 体制与机制的问题。然后对 选题依据、研究内容与总体 框架以及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等进 行了分析、归纳和总结。 第二章是经济法责任理 论研究中的基础性部门法理 学问题。传统法理学上的部 门法观念和理论决定着经济 法责任理论的本质属性,从 而决定着经济法责任的体系 结构、制度构成以及对各种 具体经济法责任形式的阐释 和适用,这其中也包括经济 法责任的追究问题。本章立 足部门法理学之基本精理, 对经济法责任理论研究的逻 辑前提、基本路径和具体模 式等问题进行了哲学或法哲 学意义上的分析。指出新时 代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创新研 究应当实现从“责任-地位” 到“地位-责任”的思维转变 ,坚持以“主体-责任”范式 为基本路径,在“国家干预 主体责任-国家干预受体责 任”二元结构框架内开展经 济法责任的类型化分析和典 型化研究。 第三章是国家干预主体 责任的法理及其经济法适用 。本章以政府经济失误赔偿 和问责制两种责任形式为例 对国家干预主体责任之法理 与适用问题的讨论表明,经 济法中的相关国家干预主体 责任均有其存在的特定哲学 或法哲学基础,应当深入挖 掘相关国家干预主体责任形 式所蕴含的基础法理要素, 并在此基础上强化责任形式 在经济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具体来说,政府经济失误 赔偿责任是国家自己的责任 而非国家的代位责任,其适 用应采用违法责任原则而非 无过错责任原则。政府经济 失误赔偿责任的产生和存在 可以从人民主权理论、公共 负担平等理论、分配正义理 论等诸多理论学说中寻找到 充足的法理资源,经济法实 践中应当着力从建立损害补 偿基金、建立经济行政公益 诉讼制度、引入“法庭之友” 制度三个方面入手来强化和 完善政府经济失误赔偿责任 的经济法适用。问责制要求 国家干预主体应当就其经济 干预活动以及如何履行各种 经济干预职权及义务进行披 露、解释和正当性证明。若 有违背则必将对其进行法律 惩罚。立足于社会契约理论 可以探寻和发现问责制所蕴 含的法理内涵与要素,强化 “问责制”之经济法适用的现 实路径包括:一是明确“问 责制”之经济法适用的具体 情形;二是拓展“问责制”之 经济法适用的具体方式;三 是健全问责制之经济法适用 的相关配套制度和保障措施 。 第四章是国家干预受体 责任的法理及其经济法适用 。相比于国家干预主体责任 形式。国家干预受体责任的 具体形式在经济法的理论和 实践中较为多见。本章选取 超额赔偿和产品召回两种代 表性责任进行法理化研究。 彰显了经济法中国家干预受 体责任的特殊性。具体来说 ,超额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具 有威慑和遏制违法行为的作 用和功能,但其在本质上应 当主要是为了激励受害者提 起诉讼,实现利用私人力量 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律责任制度。超额赔偿责 任是一种具有激励性报偿和 社会性损害填补功能的经济 法责任形式,这是超额赔偿 责任之经济法适用所应遵循 的基本法理,超额赔偿责任 在经济法领域的具体适用应 当重点关注三个问题:一是 超额赔偿责任的适用原则; 二是超额赔偿责任的适用方 法;三是超额赔偿与行政罚 款、刑事罚金的协调问题。 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制度的产 品召回,超额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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