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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导读版上)(精)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外国及港澳台法律 |
作者 | (日)高桥宏志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下载 | ![]() |
简介 | 内容推荐 本书是高桥教授民事诉讼理论研究之大成,也是他民诉理论研究的顶峰。在他之后,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所讨论的绝大多数问题都无法绕开他的相关理论阐述。高桥的理论观点常常被日本学术后辈称之为“高桥说”。本书导读者张卫平在每一章前面加了导读文字,全书新增导读文字共计1万余字。本书出版后在国内反响非常大,现在已经成为国内民诉学界的常备工具书和教学参考用书。 作者简介 高桥宏志,中央大学法科大学院教授。 目录 导读版序 译者序 第一讲 民事诉讼的目的 导读 一、绪 二、兼子说以前 三、兼子说的构造 四、三月说的论法 五、新堂说的考察 六、井上(治典)说的主张 七、目的论的诸面相 第二讲 诉讼标的 导读 一、诉讼标的论争 二、诉讼标的论争的影响 三、占有权、本权与诉讼标的 四、票据债权、原因债权与诉讼标的 五、诉讼标的论的动向 第三讲 诉 导读 一、诉的概念 二、诉的分类 三、形式的形成诉讼 第四讲 部分请求 导读 一、部分请求可否性问题 二、应当注意的事项 三、部分请求与时效中断、过失抵销 第五讲 禁止二重起诉 导读 一、禁止二重起诉原则 二、票据诉讼的例外 三、抵销抗辩的规则 第六讲 当事人的确定 导读 一、确定标准的诸学说 二、基本立场的差异 三、具体例 四、表示的更正与任意当事人变更 第七讲 当事人能力与诉讼能力 导读 一、当事人能力 二、诉讼能力 三、辩论能力 第八讲 诉讼上的代理 导读 一、诉讼上的代理 二、法定代理人 三、任意代理人 四、法人的代表人 第九讲 当事人适格 导读 一、含义 二、一般给付、确认、形成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 三、法定诉讼担当 四、任意诉讼担当 五、存在对世效力情形与当事人适格 第十讲 审判权的界限 导读 一、法律上的争讼(《日本法院法》第3条) 二、種德寺案件 三、本门寺事件 四、板まんだら案件 五、莲华寺案件 第十一讲 诉的利益 导读 一、定义与概念 二、各种诉中共通性之诉的利益 三、给付之诉的利益 四、确认的利益 五、形成之诉的利益 第十二讲 辩论主义 导读 一、辩论主义的内容 二、根据及功能 三、主要事实与间接事实 四、若干判例 五、释明权与释明义务 六、法的观点指出义务(法律问题指出义务) 七、真实义务与完全义务 第十三讲 自认 导读 一、自认的含义及要件 二、间接事实的自认 三、违反众所周知事实的自认 四、自认的撤回或撤销 五、附理由的否认与附限制的自认 六、权利自认 第十四讲 证明责任 导读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二、证明责任的注意点 三、证明责任的周边概念 四、证明责任的分配 五、间接反证 六、避免通过证明责任作出判决的对策(一) 七、避免通过证明责任作出判决的对策(二) 第十五讲 既判力 导读 一、既判力的本质及根据 二、既判力的作用与性质 三、既判力时间界限 四、既判力物的范围 五、争点效 六、既判力与争点效的守备范围 七、既判力与诉讼标的——基于程序事实群的调整 八、既判力人的范围(主观范围) 九、既判力与再审 十、诉讼判决的既判力 十一、既判力补论 第十六讲 反射效 导读 一、反射效概念 二、反射效不利波及第三人的情形 三、反射效有利波及第三人的情形 四、反射效理论 五、反射效判例 第十七讲 诉讼上和解 导读 一、含义 二、诉讼上和解之法性质论 三、要件与程序 四、效力 五、解除 序言 林剑锋 本译著的首版《民事诉讼 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 》初版于2003年,时隔20年 迎来了再版。20年间,或是 基于高桥对于大陆法系民诉 基础理论独特的论述方式, 或是基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 研究转型之缘故,从文献引 用率来看,高桥先生的两本 译著[另一本为张卫平教授和 许可教授共同翻译的《民事 诉讼法重点讲义》(下)]对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和实务 界产生了广泛影响。 对于国内读者而言,高桥 先生作品给人的印象是民诉 基础理论竟然如此晦涩难懂 ,某些章节的内容,即便有 相关知识背景读完一遍也往 往不知所云,有些内容也是 经常读了后面就忘了前面。 可能也正是基于此,反而促 使读者反复去做更多细致化 的精读。此外,作为日本民 诉学界大师级的学者,高桥 说也会给国内读者另一种感 受,那就是高桥理论的创新 性似乎离“大师级”预期存在 差距。读者上述两种感受可 能还是根源于高桥说独特的 研究范式与论述方式,主要 体现在以下两点:其一,全 面、综合与立体化的文献综 述与评价;其二,细致绵密 的利益衡量方法。高桥说上 述独特性既取决于高桥先生 本人的学术路径与研究喜好 ,也在某种意义上根源于日 本民诉学说发展的客观状况 。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 本民事诉讼法学理论至少已 经经历了三次体系性构建与 更新。第一次是以兼子一教 授为代表的日本战后民诉法 学体系的全新建构,第二次 是以三月章教授为代表的民 诉学说体系的完善与修正, 第三次则是以新堂幸司教授 为代表的民诉学说体系的修 正与再构建。时至今日,日 本民事诉讼法研究从大刀阔 斧式的理论激变期进人了相 对平稳的安定期。换言之, 在学界与实务界就基础理论 达成共识的客观背景下,除 非国家或社会有突发性的变 故,否则体系性的创新与构 建既无必要也几乎无可能。 作为例证就是以井上治典教 授为代表的第三波理论(程 序保障说)试图再次全新构 建日本民事诉讼法理论,但 至今第三波理论只能说是日 本学界一种有影响力的学说 ,而不能贯穿于民事诉讼法 学理论始终。因此,对于民 诉基础理论,展开全面、系 统梳理并基于充分利益衡量 后基于独特立场展开评析既 是高桥先生民事诉讼研究的 不二路径,也是其作为日本 第四代领军人物的应然职责 所在。诚如高桥先生在其序 中所言,这两本《民事诉讼 法重点讲义》发端于其作为 青年教师时期的民事诉讼法 授课教案,一开始相关内容 连载于有斐阁《法学教室》 杂志,教案内容是其从助手 时代开始大量阅读文献后形 成的有关民诉基础理论的独 特思考。高桥先生也坦言, 精读如此多的文献并展开深 入分析固然需要花费大量时 间,但这种研究方法看似迂 回实则学术研究之捷径。 在文献综述方法方面,高 桥先生的方法对读者无疑有 着极大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但需要注意的是,高桥先生 的这种研究范式并非仅局限 于文献综述,而是基于特定 立场形成的评析进而提出了 自我理论一高桥说。时至今 日,两本著作所承载的高桥 说已经成为学界体系性的学 说,高桥说在日本学界的影 响力足以匹配其第四代领军 人物的地位。毕竞,作为学 界的一种潜规则,后续的研 究或文献只要涉及其中相关 问题,均绕不开高桥说,而 需要对高桥说予以引用、评 析或回应。 综观日本民诉法学的体系 性沿革,兼子教授的理论体 系尽管在目的论层面强调纠 纷解决说,但其体系的本质 还是恪守德国法的基础思维 ,第三次的体系更新则更多 受美国法,特别是其中一次 性解决纠纷和程序保障理念 的影响,在诉讼标的方面从 严格恪守实体法维度的请求 权到诉讼法维度的受给权, 再到后来的纠纷“事件性”; 在诉讼事实理解方面,从恪 守三段论逻辑的要件事实到 基于程序保障理念的程序事 实群;在证明责任分配方面 ,从传统的要件分类说到更 多强调例外情形下基于利益 衡量的分配规则再调整;在 判决效力方面,从恪守法定 的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到判 决理由中判断事项的争点效 等。在上述民事诉讼基础问 题上,均体现了学说根本立 场上的转变,在底层思维层 面也呈现明显的去形式化逻 辑之趋势、从制度整体公平 到关照个案正义之倾向。高 桥说中浓厚的利益衡量特征 也正是基于这一客观状况的 结果。例如,在民事诉讼目 的论方面,高桥先生提出的 搁置说不仅提出了全新的分 析视角,让读者对不同学说 的产生背景和目的有了更为 深刻的认识,而且,基于功 能主义的立场,在日本民诉 学说体系进人安定期的当下 ,着眼于目的论的局限性, 高桥先生提出了搁置说。对 于其他基础理论的论述,读 者可以明显感受到高桥先生 基于法院与当事人的立场不 同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立场 差异的绵密分析,在不同学 说的对立上,也能充分感受 到高桥说在程序保障与诉讼 效率、形式逻辑与实质正义 、制度正义与个案正义、实 务思维与学者逻辑等不同对 立价值博弈中谨慎的分析, 以寻求妥适性的平衡。 本次中文再版对应的是《 民事诉讼诉法重点讲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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